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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撤销

2022/3/29 18:09:18  阅读:530 发布者:Yu8498668

行政撤销

                         作者:于家明,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

案情基本情况:

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人民政府在相应上级号召拆除违章建设的基础上依法向本镇驻地黄前村村民刘某云分别于2017220日和2017331日下达了黄政停字【2017】第00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拆除乱搭乱建通知书,并与当日对刘某所建房屋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刘某云告知拆违工作人员对于该建设自己有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现在没拿着,也没记清什么时间发的,自己需要时间;但是该拆为工作组认为刘某云是有意拖延时间,在没有进行核实的情况下,采取了拆违行动。

在刘某云的宅基地地上附属物被损坏后,在当时找到了一个法律服务所咨询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告知需要先行政复议,现有赶上区域变动,使刘某云找不到合适的受理机构,但是根据变更后的上级政府机关不具备复议条件和资格,致使案件无法进展,这样经他人介绍,刘某云找到了我进行咨询,我对其提议要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撤销是最好的解决途径,这样即可以一次成功解决问题,也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在刘某云和子女商量以后决定由我为其代理行政撤销的案件,经与刘某云协商,告知了该案件存在的问题是由于材料不齐全可能出现的问题等等,并告知案件代理的风险程度,刘某云了解情况后进行了委托。

根据事后刘某云提供的1992年泰安市郊区人民政府《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来看,出现多个疑点,首先该证件有涂改迹象并且在泰安市岱岳区国土资源局没有登记记录,需要核实情况,我到泰安市岱岳区国土资源局调取改档案是、时被告知律师无权调取。后我及时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受理,受理后代理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申请查询事项,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负责案件的张庭长根据泰安市岱岳区国土资源局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编号查出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实际使用人是一个叫刘某银的,查询结果后针对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真实性,于家明律师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申请有必要对证据的来源进行核实工作。

针对该查询情况,律师经与主审法官沟通,主审法官也感觉到了案件的复杂性,但是为了很好的解决案件,消除政府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法官多次到现场进行查看。并带领我到当事人村委会了解情况,通过实地调查,法官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确切的了解,并且给相关人员做了调查笔录,调查内容显示,该宅基地是刘某云在1990年黄前水库搬迁至还得宅基地,当时因为刘某云的经济条件比较差,再加上当时两个儿子应征入伍,当时住不着,就在进行宅基地基础施工后没有建成房屋,只是打了地基,没有建设墙体,后儿子复原回家后,刘某云自己和儿子又承包了村里的废旧学校进行养殖,所以没有继续建设。知道2017年中央为了环保建设还蓝天白云,政府下令关闭了容易因其环保污染的企业后,又加上刘某云的儿子都已成家立业,一家八口人暂居住在不足80平米的破旧四合院内,实在没办法,就借钱对涉案的这处宅基地进行了重建,平时因为刘某云家不和村委干部们交流,为人不到,所以在建设时被不知情的人进行了举报,当时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人民政府的人员由于更换频繁,也没有查询基本情况,再加上为了相应上级拆除违法建设的号召,在没有进行落实的情况下,就强制对刘某云假的涉案宅基地的地上建筑物进行了拆除工作。

关于刘某云手中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人名涂改的情况,经泰安市岱岳区法院调查了解到,事情是在统一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因登记条件不先进,并且因为登记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进行当事人确认工作,错误的将刘某云的名字听成刘某银,进行了登记,是造成本次出现错误的先决性条件,如果涉案村有刘某银真人存在的话,这个案子就是个死案,经查实刘某银这个人根本不存在,并且时任村干部现在还在职并承认这个登记在刘某银名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实际上就是刘某云本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刘某云的字体也是当时时任会计亲自更改的,当时更改时并没有意识到后来的事情发展。经过法院进行落实后,接下来又出现了一个程序性的问题。

本案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不具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本案看,本案涉及实施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其处罚行为无论被处罚人是否具有违法行为,作为乡镇政府这个级别的处罚是不合法的,其并没有行政处罚权,并且本案中该乡镇人民政府也没有接受过任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的委托。如果法院单纯的对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无疑被告即乡镇人民政府对这个官司是输家,如果作为最基层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而成为案件的败诉一方,那么政府形象和政府的公信力必然下降,会使以后的基层工作受到质疑,工作会产生阻力,法院针对这个问题在争取了我的意见后,给当事人双方做调解工作,我方当事人刘某云感觉到目前的案件对自己有利,就寸步不让,坚决要求镇政府对自己进行赔偿并公开赔礼道歉,后果可想而知。而作为被告的乡镇人民政府又无法自下台基,左右为难。这时主审法官也感觉到案件的复杂性,如果解决不好会造成当事人上访,政府公信力下降的局面。没办法,法院多次找我商量解决途径和方法。后来我考虑到如果坚持会使当事人变本加厉,更会使作为基层政府的被告公信力下降,造成严重和难以预料的后果。同时我在接待当事人的时候,对案件诉讼结果向刘某云进行过分析,当时争取刘某云的意见,告知他本案不一定就能达到预期效果,关键的是让刘某云能够建成住宅后不会再被拆除。做到息事萦人的程度,我查阅了相关关于宅基地建设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的规定,我向刘某云及家人进行了提示。争取刘某云接受法院的调解,在赔偿问题上进行放弃。并且由本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保证刘某云涉案宅基地在拆迁或者旧村改造时享有与其他村民一直待遇。然后由被告乡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村民委员会、原告即刘某云在法院的主持下签订和解协议后撤诉。通过调解和和解工作,最终原告刘某云和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黄前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和解协议而撤诉。圆满的解决了各方面的不利问题,使案件在和解中避免了各方面的不良影响。

争议焦点:1.作为基层乡镇人民政府的泰安市岱岳区黄前人民政府是否具有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利。2.刘某云的宅基地建设是否是违法建设。

代理意见我认为本案中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权的泰安是黄前镇人民政府不具备实施行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资格无权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法律规定其处罚行为何所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无效。本案中被告没有受到任何机关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即使接受了委托,也不应以自己的名誉实施处罚权。

本案结果:在法院主持下成功达成和解协议撤回诉讼。圆满结案。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批准权和实施行政处罚权的主体资格问题,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是否具有处罚权是本案的关键,而本案中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恰恰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所以所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无效。同时本案又涉及到政府公信力的问题,如果政府公信力为此下降,势必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本案中同时涉及民生问题,本案原告存在的问题是没能够及时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自己的行为,又不了解法律的详细规定,同时又存在自己家庭生存的基本问题。所以造成本案的发生。同时也给自己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作为最基层得的人民政府也应当在学法、守法、执法的过程中严格要求去办事,不应当一味的认为政府就是强硬的实施者,要尊重事实,考虑社会和谐性。依法行政才是当前的政府首要任务。

建议:依法行政是当前社会的要求,是维护政府形象和安定团结的有利方法。合法实施行政处罚权应当同时关注民生问题,同时要求包括政府在内的不管是政府工作人员还是公民都要遵纪守法,积极学法,也能更好的维护国家和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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