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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重之著 | 《剑桥社会企业法手册》李德健译 谢鸿飞 徐永光序

2023/2/6 14:16:56  阅读:242 发布者:

荐书 | 《剑桥社会企业法手册》

主编简介:

1、本杰明·米恩斯(Benjamin Means),南卡罗来纳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他教授商事社团、合并与收购、合同与家族商业法。其在《埃莫里法律杂志》、《乔治敦法律杂志》、《范德比尔特法律评论》、《华盛顿大学法律评论》等期刊上发表过文章。他服务于美国法学院协会商事社团组执行委员会。米恩斯教授曾在Davis Polk&Wardwell LLPSatterlee Stephens LLP从事法律实务,并且曾为罗丝玛丽·S·普勒(Rosemary S.Pooler)法官(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担任助理。

2、约瑟夫·W·约基(Joseph W. Yockey),爱荷华州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以及迈克尔与布伦达·桑德勒学院公司法研究员。他教授商事社团、相符性与高等教育,并且曾被评选为年度法学院教授。他撰写了大量关于社会企业法与公司治理的文章。约基教授曾在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Sidley Austin LLP从事公司诉讼实务,并曾为约翰·丹尼尔·廷德(John Daniel Tinder)法官(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已退休)担任助理。

 

各章作者:

1、塔玛拉·C·贝林芬蒂(Tamara C. Belinfanti),纽约法学院法学教授。

2、尼娜·博格(Nina Boeger),布里斯托大学法学院法学高级讲师。

3、黛娜·布雷克曼·莱瑟(Dana Brakman Reiser),布鲁克林法学院法学教授。

4、卡萨迪·V·布鲁尔(Cassady V. (“Cass”) Brewer),佐治亚州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5、莎拉·达杜什(Sarah Dadush),罗格斯法学院副教授。

6、史蒂芬·A·迪恩(Steven A. Dean),布鲁克林法学院副院长兼法学教授。

7、布赖恩·加勒(Brian Galle),乔治敦大学法律中心法学教授。

8、安德鲁·S·格尔德(Andrew S. Gold),布鲁克林法学院法学教授。

9、琼·麦克劳德·海明威(Joan MacLeod Heminway),田纳西大学法学院里克·罗斯杰出法学教授。

10、罗伯特·C·霍克特(Robert C. Hockett),康奈尔法学院爱德华·康奈尔法学教授。

11、莱曼·约翰逊(Lyman Johnson),华盛顿·李大学法学院罗伯特·O·本特利法学教授,兼圣托马斯大学(明尼阿波利斯)法学院法学教授。

12、本杰明·摩西·莱夫(Benjamin Moses Leff ),美国大学华盛顿法学院法学教授。

13、凯罗尔·廖(Carol Liao),英属哥伦比亚大学彼得·A·阿拉德法学院法学助理教授,兼尚德商学院杰出学者。

14、劳埃德·黑陶希·梅耶尔(Lloyd Hitoshi Mayer),圣母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

15、布雷特·H·麦克唐纳(Brett H. McDonnell),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与多尔西&惠特尼(Dorsey&Whitney)法学教授。

16、保罗·B·米勒(Paul B. Miller),圣母法学院法学教授,兼国际与研究生项目副院长。

17、彼得·莫克(Peter Molk),佛罗里达州大学莱文法学院副教授。

18J·哈塞尔·莫里(J. Haskell Murray),贝尔蒙特大学管理与商业法副教授。

19、安东尼·佩奇(Antony Page),佛罗里达国际大学法学院院长。

20、艾丽西娅·E·普莱霍普斯(Alicia E. Plerhoples),乔治敦大学法律中心法学教授,兼社会企业与非营利法律诊所主任。

21、伊丽莎白·波尔曼(Elizabeth Pollman),洛杉矶洛约拉法学院法学教授。

22、安德鲁·A·施瓦茨(Andrew A. Schwartz) ,科罗拉多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

23、奥马里·斯科特·西蒙斯(Omari Scott Simmons),韦克森林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与商业法项目主任。

24、安妮·M·塔克(Anne M. Tucker),佐治亚州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5、约翰·E·泰勒三世(John E. Tyler III) ,尤因·马里恩·考夫曼基金会总法律顾问、秘书与首席道德官,兼哥伦比亚大学讲师与课程设计者。

26、凯尔·韦斯特韦(Kyle Westaway),Westaway(一家为社会企业家提供咨询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兼哈佛法学院法学讲师。

27、查尔斯·M·亚布隆(Charles M. Yablon),本杰明·N·卡多佐法学院法学教授兼塞缪尔与罗尼·海曼公司治理中心学术主任。

译者简介:

李德健,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社会法学科主任、硕士生导师。英国利物浦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哲学博士,山东大学法学学士、法学博士(保送首届硕博连读),墨尔本大学访问学者。兼任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慈善联合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静安区方德瑞信社会公益创新发展中心监事。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基础理论、慈善法、非营利法人治理、信托法、社会法。《英国慈善法研究》《中国慈善法律政策图谱》作者、《剑桥社会企业法手册》《慈善法与自由国》译者,主持国社科青年项目1项、省部级课题3项,参与国社科项目6项,在《社会保障评论》《社会科学战线》《法学论坛》《山东大学学报》《学习与实践》《北方法学》《人权研究》《民商法论丛》《中国社会科学报》等各类刊物上发表论文、译文30余篇,相关论文曾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研究成果曾获民政部一、二等奖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及社建委领导同志多次批示采用。参与央地各级慈善立法修法论证以及民政部、中慈联政策论证。

中文版序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徐永光

南都公益基金会名誉理事长、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

 

随着市场经济秩序的优化发展,与经济活动伴生而来的社会和环境问题日益引起国家和社会的关注,而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模型的营利公司与以坚持非营利分配原则的非营利组织均暴露出各自的不足。过度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容易导致营利公司漠视其他利益相关者、当地社区以及更为广泛的社会公众正当利益,使得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低劣乃至贫富两极分化等社会问题愈演愈烈。而非营利分配原则则会让非营利组织发展动力、压力不足,筹款融资乏力,从而抑制了其提供公共产品的规模以及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与非营利组织商业化运行的趋势正是对营利公司与非营利组织固有缺陷的一种回应。在此基础上,社会企业作为一种营利模式与公益使命高度融合的组织方式,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同时追求投资收益与公共利益的双重使命。这种新兴组织方式模糊了传统市场部门与非营利部门之间的边界,同时为平衡处理投资者、其他利益相关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重要的手段与工具。因此,该理念与模式一经问世,就受到了各界极大的关注。

与此同时,既有的营利公司法制与非营利组织法制并未对社会企业组织配置任何特别的制度安排。因此,在缺乏专项治理架构的情况下,同时承载双重使命的社会企业不仅未必能够有效实现其使命愿景,而且特别容易诱发投资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受损的最坏局面。为此,目前英、美等国已经先行先试,围绕社会企业法制的诸多领域进行了开创性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而由南卡罗来纳大学法学院本杰明·米恩斯教授与爱荷华大学法学院约瑟夫·W·约基教授主编并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剑桥社会企业法手册》正是该领域法学理论研究的权威论文集。

《剑桥社会企业法手册》从法学视角出发,对世界范围内社会企业运动的历史演进、制度模式、组织创新、融资方式、税务安排、信义义务与治理机制等重要方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理论研究。诸如美国法上的福利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低收益有限责任公司(low-profit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英国法上的社区福利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以及由民间组织共益实验室认证的共益公司(B Corporation)等专门针对社会企业的组织模式以及传统组织模式是否与如何适用于社会企业等问题都得到了撰写人细致的分析与回应。

第一部分是关于理论框架。其中,《社会性与非社会性企业》探讨了创设社会企业这种新法律类别的现实后果,尤其以福利公司为例指出了社会企业对公司政治活动以及公司权利法理的潜在影响。《社会企业的自我监管》探讨了社会企业法的私人秩序基础之有效性问题,并认为可以考虑类推金融服务业的经验,建构并优化设计第三方认证机制。《促进社会企业的必要政策与实践考虑:承诺、联系、损害与问责》则系统地提出了评估社会企业的几种维度,即承诺、联系、损害与问责。

第二部分是关于历史背景与政治经济学。其中,《社会企业的三条立法路径:低收益有限责任公司、福利公司与第二代合作社》对三种可供社会企业利用的组织形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认为合作社在社会企业发展中具有更为显著的组织优势,因此可以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合作社法。《当所有企业都具有社会性时:公司形式的公共利益起源》认为,应当追根溯源,恢复传统的公司特许权理论,要求所有私人公司都为公共目的服务。《社会企业法的早期教训》通过对比英国、美国、加拿大社会企业立法,认为虽然可以通过既有商业组织形式的调整来满足社会企业家的需求,但是,更好的方式则是设计相应的默示性规则来加以回应。《形塑公司改革:社会企业、合作社以及使命主导型与雇员所有型企业》对英国的四类有别于传统营利公司的社会企业、合作社以及使命主导型与雇员所有型企业进行了细致分析,并指出后续改革需要相应的民主参与,同时要求对激进主义企业家本身的权力保持审慎的态度。《社会企业对低收入社区的承诺》则提出了社会企业在解决低收入社区中问题的重要作用以及发挥其作用的必要方法。

第三部分是关于税务与融资。《为社会企业创造税务空间》认为税收补贴固然可以用于激励社会企业,但是,至于其实践效果如何,尚需地方试验来提供必要的信息。《影响力投资与替代资本渠道:资助社会企业的成功与规模》认为,影响力投资是拓展社会企业融资渠道的重要方式,但是,因为影响力投资与社会企业均需要调整营利与目的的相互关系,因此,需要对其在组织、治理、融资、信息、利益冲突、退出等方面的机制建设上加以专项处理。《社会企业融资:众筹是答案吗?》对众筹作为社会企业融资手段的制度问题进行了细致梳理。《新西兰社会企业众筹》则结合新西兰众筹的既有经验,认为证券众筹是社会企业的天然资金来源。

第四部分是关于形式选择。《社会企业的生命周期》认为,针对社会企业的新型组织形式固然有助于调和营利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但是对于社会企业的整个发展周期而言,应当设计一系列机制来确保社会企业以及社会企业家对企业使命的长期承诺。《我们是否需要专门针对社会企业的商业形式?》认为社会企业可以通过非营利组织、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LLC)来实现公共利益,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其灵活性,可能对于社会企业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同时对如何修订既有的福利公司法提出了相应建议。《社会锁定与合作社形式》指出了合作社形式在社会企业发展中的潜在价值。《为社会企业而使用应税非营利公司》则指出了通过既有的应税非营利公司来实现社会企业的制度优势。《形式遵从功能:社会企业法律结构选择的一种商业模式路径》则主张基于社会企业的商业模式而有所侧重地利用既有组织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组合来实现其多元目的。

第五部分是关于信义义务。《社会企业中的信义义务》对社会企业中的信义义务进行了深入的法理解析,并认为这种混合体中的信义义务并非为社会企业所独有。《社会企业中的管理义务:公共福利公司》则在此基础上认为,应当删除利益相关者条款,来确保社会企业对收益以及公共利益二元目的的有效追求。《审判公共福利公司》则从特拉华州公共福利公司的角度,探讨了如何将关于公司法的既有司法审查标准适用于公共福利公司领域。

第六部分是关于治理。《社会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代表》提出在社会企业中创设一个利益相关者代表机构,从而强化社会企业问责。《混合动机投资与代理成本》则指出,从代理成本角度出发,脱离了非分配约束与财富最大化规范的做法容易使得社会企业领域中的代理成本过高,但也指出这一结论尚待实践检验。《非营利企业代理成本理论的若干影响》则指出,在社会企业领域适用代理成本理论时,应当明确相关的委托人以及对社会企业实现其目标的程度加以量化;当然,对于消极限制承诺之检测较积极目标承诺之检测会更为容易。《维护社会企业的使命》则建议对福利公司法进行改革,通过超多数投票条款、集合投资等方式来强化社会使命锁定。《规制社会企业的一个新蓝图》作为总结,提出创设一个有别于规制传统商业社团的新蓝图,包括更好的影响力指标、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的架构以及自愿行为准则等。

《剑桥社会企业法手册》将国际上既有的社会企业法基本架构、法理逻辑、演进以及相应改革建议加以了体系化的呈现,聚集了全球该领域重要专家的研究成果,具有权威性。这部论文集的翻译出版,对于关注社会企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中国企业家、影响力投资人、非营利组织领导人和政府官员了解域外社会企业法的基础理论与制度进展颇有助益,值得每位关注该领域的专家学者研究讨论。

中文版序二:社会企业的域外标杆与中国意义

谢鸿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最大运行差异在于,人类社会是由“意义”驱动的,外观看似相同的行为,行为人却可能赋予完全不同的意义。这就意味着作为规范之学的法学,要通过探寻典型社会行为并将其类型化;作为调整社会行为的法律,也要对不同行为作出不同评价,并相应地采取不同手段予以遏制或鼓励。在法人领域,《民法典》的一大特色是将私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两种基本类型,其依据同样是法人发起人创设法人的不同动机,不同的动机决定了法人目的事业的差异,进而决定了法人的不同类型。传统民法按照法人的构成要素与运行机制,将其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而《民法典》摒弃了这一分类,其理据恰在于此。

然而,社会行为是复杂的,其一个侧面恰好在于,一个行为可能同时容纳各种不同的动机,而且还是为法律所关注和重视的动机。法人领域同样如此。营利法人的发起人未尝一定不希望将营利法人的部分盈利用于公共事业,甚至法律还基于营利法人与公民的类比,赋予营利法人以“社会责任”,而无论营利法人有无承担“社会责任”的意愿(《民法典》第86条)。非营利法人虽不能对成员分配利润(《民法典》第87条第1款),但却可从事营利性活动。如果营利法人承担了足够重的社会责任,则它与非营利法人的界限难免会被淡化;如果非营利法人从事了宽泛的营利性活动,则它将成为营利法人的强劲对手。可见,从法人发起人动机角度采纳的“营利/非营利”标准一定存在模糊地带。

与之相关,斯密等人揭示了苏格兰启蒙传统的一个洞见:行为的动机和效果可能背道而驰,或者说行为总是存在“非意图效果”:追求私利的行为可能实现公益;一心为公的行为却可能“好心办坏事”。它对立法的重要启示是,公益事业或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纯粹的公益行为,如慈善捐赠;二是通过营利活动相互竞争,实现公益。两者的约束条件(如可运用的资源数量)和实现公益的路径显然不同。

正是因为“营利—非营利”的二元模式无法囊括发起人设立法人的全部动机,中间地带的法人应运而生,它多被称为“社会企业”。尽管迄今为止,“社会企业”所指为何,依然言人人殊,但它的核心——通过营利性方式来实现社会改良——基本得到公认;换言之,社会企业同时涵蕴了营利和非营利两种目的事业,不过,营利只是企业初期的或者是部分的目标,公益是其全部或者至少是大部分目的。社会企业和营利法人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追求投资者收益最大化;而社会企业与非营利法人的核心差异在于,它追求一定收益回报,而不恪守“不分配利润”这一底限。可见,在“营利—非营利”的二元模式下,社会企业对经典法人制度和规则提出了巨大挑战。这不仅在中国如此,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如此。例如,法律有无必要针对社会企业进行专门立法,将其上升为一种与营利和非营利法人并列的法人类型?社会企业的董事和管理层能否以企业的“社会性质”为由而免于适用“商业判断规则”,从而不对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社会企业能否和非营利法人一样,享有获得国家扶持的特权?

南卡罗来纳大学法学院本杰明·米恩斯教授与爱荷华大学法学院约瑟夫·W·约基教授主编、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剑桥社会企业法手册》无疑是世界范围内从法律视角研究社会企业现象的最为系统而权威的论文集。它汇集了国际上顶尖的社会企业法理论研究者与实务从业者,以法学视角为主,辅之以政治学、政治经济学和社会学诸视角,深刻剖析了社会企业的基础理论和制度建构。在宏观架构上,本书分为社会企业的理论框架、历史背景与政治经济学、税务与融资、形式选择、信义义务、治理,凡六部分。按照中国法律人的逻辑,本书可从总则(基础理论)—分则——总则(展望) 的逻辑层次进行解读。

本书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为社会企业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其中,波尔曼的《社会性与非社会性企业》(第1章)、加勒的《社会企业的自我监管》(第2章)、泰勒三世的《促进社会企业的必要政策与实践考虑:承诺、联系、损害与问责》(第3章)系统了探讨了社会企业法制发展的基本法理逻辑。麦克唐纳的《社会企业的三条立法路径:低收益有限责任公司、福利公司与第二代合作社》(第4章)、霍克特的《当所有企业都具有社会性时:公司形式的公共利益起源》(第5章)、廖的《社会企业法的早期教训》(第6章)、博格的《形塑公司改革:社会企业、合作社以及使命主导型与雇员所有型企业》(第7章)、普莱霍普斯的《社会企业对低收入社区的承诺》(第8章)则从历史、政治、社会等角度探讨了社会企业法的演进、模式与改革。

除上述研究外,本书的重点内容是分析社会企业的法律特质及其制度回应。本书这部分的相关论文的编排也很有层次感,其中既涉及到税务与融资问题,又涉及到形式选择问题,同时还涉及到信义义务与治理。在税务与融资部分,既有税法上的审慎探讨,例如梅耶尔的《为社会企业创造税务空间》(第9章);又有融资制度的多维思考,例如塔克的《影响力投资与替代资本渠道:资助社会企业的成功与规模》(第10章)、海明威的《社会企业融资:众筹是答案吗?》(第11章)以及施瓦茨的《新西兰社会企业众筹》(第12章)。在形式选择部分,既有对适合社会企业发展的组织形式的各种探讨,例如莫克的《我们是否需要专门针对社会企业的商业形式?》(第14章)、贝林芬蒂的《社会锁定与合作社形式》(第15章)、布鲁尔的《为社会企业而使用应税非营利公司》(第16章)以及韦斯特韦的《形式遵从功能:社会企业法律结构选择的一种商业模式路径》(第17章);又有对社会企业整个生命周期使命承诺的机制保障之探讨,例如莱瑟与迪恩的《社会企业的生命周期》(第13章)。在信义义务中,既有对社会企业中信义义务一般理论的探讨,例如格尔特与米勒的《社会企业中的信义义务》(第18章);又有对特殊社会企业类型中信义义务的法理分析,例如约翰逊的《社会企业中的管理义务:公共福利公司》(第19章);还有结合司法实践而对公共福利公司这一社会企业类型中信义义务问题的深入剖析,例如西蒙斯的《审判公共福利公司》(第20章)。在治理部分,既有从利益相关者保护视角的理论探究,例如莫里的《社会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代表》(第21章);又有代理成本理论在社会企业法制领域的创新引入,例如,亚布隆的《混合动机投资与代理成本》(第22章)与莱夫的《非营利企业代理成本理论的若干影响》(第23章);还有对社会企业使命保护的法律机制之专项分析,例如,佩奇的《维护社会企业的使命》(第24章)。最后,在达杜什的《规制社会企业的一个新蓝图》对社会企业美好未来的蓝图绘制中,结束了全书的探讨。

中国虽然晚近才开始对社会企业开展系统研究,但是,在传统和现实中,中国并不缺乏实质上的社会企业。比如为帮扶残疾人而成立的街道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当然,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企业在中国还是个新兴事物,目前,国内获得认证的社会企业数量相当少,这意味着中国的社会企业还有长足的生长空间。在这种社会情势下,《剑桥社会企业法手册》作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分析和反思全球社会企业法制现象的权威成果之集大成者,对于中国社会企业发展的意义也就不言而喻了。

译事艰难。本书译者李德健在山东大学获得学士学位,负笈海外多年,同时获得山东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和利物浦大学法学专业哲学博士学位。回国后,不懈躬耕于相对小众的慈善法、社会法等领域,成果丰硕,同时身体力行,热心公益事业。他熟稔英国慈善法,且对本书的翻译倾注了大量的心力,因此,我有理由相信并期待本书会对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可以期待,人们从事公共事业和社会改良的激情和理想也会与日俱增。为此,借用本书作者之一安东尼·佩奇在《维护社会企业的使命》(第24章)中的结语,来表达我对社会企业发起人的期待——

“投资者不仅会获得他们合理预期的投资回报,并且会因为参与向世界提供一般与特定利益而感到‘温暖之光’。”

译后记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几十年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国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成就斐然。但与此同时,贫富分化形势严峻、环境污染有待进一步改善、人民文化社会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等社会问题也对当下以及未来中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造成巨大挑战。在此背景下,在思想层面,很早之前邓小平同志所提出的“共同富裕”理念再次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在实践层面,执掌公权的各级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中崛起壮大的营利部门以及有序发展起来的非营利部门都在采取各种方式积极回应上述问题。

政府部门通过公权的有效行使,在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强化保障公民各项权益,提升公民的各项物质文化精神生活水平。而营利部门则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就业率、丰富居民物质精神产品类型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并且,营利部门所创造的经济社会财富,通过国家财税制度,又构成政府积极行使公权力以提升公民幸福指数的物质基础。与此同时,非营利部门则直接以民间化手段与非营利目的为归依,通过全面开展各类慈善活动(如慈善组织、基金会的日常作为)以及互益活动(如行业协会、校友会的日常作为)来有效解决社会公众或特定群体的发展问题。

在此基础上,三大部门之间通过互动融合来助力社会问题的解决之路也逐渐清晰。例如,政府通过向营利企业与非营利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大大提升了在公共产品供给上的效率与实效。商业向善与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实践,则进一步深化了营利部门参与社会福利建设的实质内涵与活动范围:当前,营利企业无论是在慈善捐赠规模、慈善信托等慈善模式创新还是积极参与各类应急慈善活动等方面,均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而对于非营利部门而言,为了强化其自我造血能力从而提升在公共产品供给上的稳定性与规模度,很多非营利组织也通过金融投资、影响力投资等方式来实现保值增值,做大慈善财产规模,使得慈善组织等传统上依赖慈善捐赠的非营利组织商业化程度也渐趋加深。

在这一互动融合以助力社会问题解决过程中,社会企业理念与模式也开始得到国内政府部门、学界与实务界的关注甚至推动。作为一个较为新兴的价值理念与制度实践,社会企业处于营利部门与非营利部门之间的中间状态。关于其理论内涵,聚讼纷纭,莫衷一是。如果用最为广义的界定,则诸如企业社会责任、慈善组织商业化等现象均可纳入社会企业的范畴。而如果用较为限定的界定,则社会企业必须兼具社会目的与营利目的两个目标,而且一般是通过商业化运作与市场化手段来实现其社会目的与营利目的的同时满足。在此情况下,单纯的慈善捐赠或者慈善组织从事商业活动则不宜纳入社会企业范畴抑或顶多处于社会企业含义的边缘地带。针对这一界定问题,即便在社会企业理念与实践更为成熟的西方国家,也尚未达成颇为具体明确的答案。

但是,域外学人并未放弃反而持之以恒地在法学理论上通过不同视角来系统探索社会企业以及社会企业现象。这并不单纯是因为社会企业的出现对传统法学理论(例如,关于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之划分)构成重大挑战,更是因为社会企业本身所承载的美好理念愿景、其巨大的发展潜力以及如果缺乏合理的规制与保障手段则可能会引发的潜在社会风险。在这方面,作为社会企业法学理论研究集大成者,《剑桥社会企业法手册》一书为关心社会企业这一领域的政府官员、专业学者、实务人士与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了极为系统、多元且权威的法学视角之解读,非常值得有心的读者加以反复阅读。

关于《剑桥社会企业法手册》的具体内容,两位序言作者已经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勾勒,因此,这里不再展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读完此书时,读者未必会形成关于社会企业某一特定法律问题的明确答案。其原因是显而易见的:世界范围内尚未形成普适的社会企业法理论或制度。但是,读者不需要为此抱有任何沮丧之意,因为,本书的撰写者们已经为读者提供了极富真知灼见的理解社会企业法律问题的各类宏观、中观与微观工具,并且虽以法学工具为主,但也包括哲学、政治经济学、社会学等领域的相关工具。读者可以借助这些理解方式与思维路径,并结合自己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得出自己的相关认识,甚至补充抑或提出本土化的社会企业法制理论体系。事实上,这也是社会企业与社会企业法制发展的必由之路:只有通过审慎梳理域外理论制度,并结合国内既有理论制度,才能真正探索出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企业概念、法学理论与制度实践。而本书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为社会企业法的本土化发展提供较为权威且全面的“他山之石”、域外经验。

在本书翻译过程中,我的学生炫羽、致远、郑燃、瑞诗、曼玥同学在部分内容校对与相关格式调整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他/她们针对个别术语翻译所提出的见解也促使我更为慎重地反复思考相关章节具体表述的妥当与否。为此,特别感谢他/她们。同时,还要特别感谢为获得此书版权与系统校对此书付出巨大心力的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李成军编辑。另外,鉴于本人翻译水平有限、时间有限,虽已尽全力确保每一个表述尽可能准确完整,但恐怕依然存在纰漏。为此,本人文责自负。当然,也真诚欢迎读者就本书所存在的翻译问题随时跟我联系。

 

李德健

2022828

目录

第一部分    理论框架

第一章  社会性与非社会性企业

伊丽莎白·波尔曼/003

引言/003

社会企业与福利公司的兴起/004

“社会性”与“福利”标签予以分类的影响/009

社会分类的风险与限度、伦理消费主义与政治市场/012

结语/020

第二章  社会企业的自我监管

布莱恩·加勒/021

引言/021

解决可信度问题:合同抑或自我承诺?/022

认证方案?/026

审计者的经济学/028

自我监管与社会企业/034

针对混合实体的混合建议/037

总结性思考/041

第三章  促进社会企业的必要政策与实践考虑:承诺、联系、损害与问责

约翰·E. 泰勒三世/042

引言/042

“影响力”“努力”与“意图”之间的区分/046

对追求社会结果的承诺/049

努力与社会结果之间的联系/052

损害的重要性/055

针对社会影响力的问责:形式与后果/062

结语/068

第二部分    历史背景与政治经济学

第四章  社会企业的三条立法路径 :低收益有限责任公司、福利公司与第二代合作社

布雷特·H. 麦克唐纳/071

引言/071

社会企业与现有形式的局限性/073

三种形式与三条路径/076

来自这三条路径中的教训/086

可能的下一步/089

结语/092

第五章  当所有企业都具有社会性时 :公司形式的公共利益起源

罗伯特·C. 霍克特/094

引言:一些令人疑惑的相似性/094

“公司特许经营者”:它真的曾经是特许经营者/097

“银行特许经营者”:它真的是特许经营者/103

特许经营者观点的含义:如果我们不再允许“自由银行”,为何还允许“自由创设”?/107

结语:将企业再次视为“社会性的”/112

第六章  社会企业法的早期教训

凯罗尔·廖/114

引言/114

英国、美国与加拿大社会企业法概述/118

社会企业法策略性实施框架/122

结语/135

第七章  形塑公司改革:社会企业、合作社以及使命主导型与雇员所有型企业

尼娜·博格/139

引言/139

针对公司改革的案例/140

现有与新兴的替代者/143

塑造关于公司改革的争论/152

提防美化激进主义企业家/157

结语/160

第八章  社会企业对低收入社区的承诺

艾丽西娅·E. 普莱霍普斯/161

引言/161

企业家精神之承诺/162

商事企业家精神之失败/165

社会企业:带来福利的企业家精神/166

民主化社会企业/168

在低收入社区中促进社会企业生态系统/170

结语/174

第三部分   税务与融资

第九章  为社会企业创造税务空间

劳埃德·黑陶希·梅耶尔/177

界定“社会企业”/177

针对社会企业的税法/180

为社会企业创造税务空间/185

结语/195

第十章  影响力投资与替代资本渠道:资助社会企业的成功与规模

安妮·M. 塔克/196

针对社会企业的资本渠道与障碍/197

鼓励针对社会企业的资本/207

结语/218

第十一章  社会企业融资:众筹是答案吗?

·麦克劳德·海明威/219

社会企业与众筹发展中的平行关系/224

通过众筹为社会企业融资/229

社会企业融资形势下的众筹/232

结语/237

第十二章  新西兰社会企业众筹

安德鲁·A. 施瓦茨/239

引言/239

众筹证券/240

众筹投资者的非金钱动机/244

为社会企业而众筹:新西兰的经验/247

结语/251

第四部分    形式选择

第十三章  社会企业的生命周期

黛娜·布雷克曼·莱瑟    史蒂文·A. 迪恩/255

正当性/256

增长/265

维持/272

结语/276

第十四章  我们是否需要专门针对社会企业的商业形式?

彼得·莫克/277

引言/277

经由传统实体的社会企业/278

将低收益有限责任公司与私人秩序认证相结合/286

社会企业法如何合理化/292

结语/294

第十五章  社会锁定与合作社形式

塔玛拉·C. 贝林芬蒂/295

引言/295

社会锁的概念/297

合作社与社会锁:从蟾蜍巷到现今的历史与概述/300

现今的合作社/303

局限与缺陷/313

政策影响/315

结语/317

第十六章  为社会企业而使用应税非营利公司

卡萨迪·V. 布鲁尔/318

引言/318

美国的税收与非营利法背景/320

慈善、传统与混合公司形式的缺陷/325

应税非营利公司/332

应税非营利公司形式的危害/325

结语/340

第十七章  形式遵从功能:社会企业法律结构选择的一种商业模式路径

凯尔·韦斯特韦/341

商业模式/341

法律结构/348

结语/367

第五部分   信义义务

第十八章  社会企业中的信义义务

安德鲁·S. 戈 尔德    保罗·B. 米勒/371

引言/371

问题:混合体、冲突与优先性/372

社会企业中的信义混合体/378

混合体为何重要/383

接受并容纳混合体/386

结语/394

第十九章  社会企业中的管理义务:公共福利公司

莱曼·约翰逊/395

引言/395

公共福利公司的公司目的/398

公共福利公司法中的公司目的与董事以及高级人员义务之间的分离/401

信义义务与公司目的不一致的原因/407

重新设计董事与高级人员信义义务法的利益/409

第二十章  审判公共福利公司

奥马里·斯科特·西蒙斯/412

引言/412

社会企业实体的政治经济学与公共福利公司跟其他商业实体的主要差异/414

特拉华州公共福利公司与赋权型框架/418

公共福利公司特征:利益平衡/419

偏离传统框架/427

影响:法院与社会企业/430

第六部分    治理

第二十一章  社会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代表

J. 哈塞尔·莫里/435

引言/435

针对社会企业形式的现行治理结构/436

利益相关者代表提议/437

与现状以及类似提议的比较/439

关切与回应/443

结语/447

第二十二章  混合动机投资与代理成本

查尔斯· M. 亚布隆/448

混合动机投资代理成本批评之简明史/452

混合实体的代理成本批评之监管影响/463

结语/468

第二十三章  非营利企业代理成本理论的若干影响

本杰明·摩西·莱夫/469

引言/469

合同失灵理论/471

第一次观察:“委托人”事项的识别/476

第二次观察:消极限制与积极利益/479

结语/486

第二十四章  维护社会企业的使命

安东尼·佩奇/488

引言/488

福利公司与使命维护/489

使命的重要性/492

探索更为稳健的预先承诺/500

结语/503

第二十五章  规制社会企业的新蓝图

莎拉·达杜什/505

混合性偏离/506

绘制蓝图/508

新蓝图/515

结语/524

译后记/525

域外专家推介

1

兰迪·J.·赫兰德——特拉华州最高法院退休法官

“该手册是一本优秀的论文集,其深入探讨了社会企业运动在平衡投资者、其他利益相关者与社会利益方面所做的努力。这些论文清晰地分析了妥善推进这些重要利益相关者目的的哲学基础。这对于决策者以及其他想要理解相互竞争视角的人而言,是一个有价值的资源。”

2

弗雷德里克·亚历山大:共益实验室法律政策主管

“公司这一法律拟制物允许不同的储蓄者集中资本并为工业与信息革命提供资金,这可能比其他任何一个理念都更为促进了人类繁荣。但是,在21世纪早期,公司机构及其对收益的极度渴望对这种繁荣构成了严重威胁。《剑桥社会企业法手册》精湛地解释了我们为何需要那些适合其目的的法律结构,以及如何设计这些法律结构来支持负责任的商事企业。这本书必将成为律师以及其他希望将商业作为公平且可持续地创造长期价值的力量者的首选参考书。”

3

阿弗拉·阿弗舍瑞普——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院教授

“《剑桥社会企业法手册》是一本优秀的原创论文集,其提供了关于社会企业的广泛而高度多样化的法律视角。随着人们对社会企业的关注度日益增长,本杰明·米恩斯与约瑟夫·约基整理成册的行为应当得到赞赏,因为此书加深并系统化了我们关于社会企业法的理解。该论文集中的诸章不仅提供了在商法争论与历史的这一更为宏大背景下用来考察社会企业的理论与历史框架,而且还提供了关于社会企业融资、形式、税务与治理的重要洞见。学者、学生以及从业人员将会发现此书是理解社会企业法所必不可少的工具。”

社会企业代表了一种新的企业形态,致力于追求为股东实现利润,为社会实现福利。这本手册为社会企业法律和政策提供了权威的指南。该书对这一领域进行了评估,并为其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企业家、投资者、从业者、学者、学生以及任何对企业如何演变、如何满足资本新需求感兴趣的人,都应该读一读这本书。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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