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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中国碳总量控制新进展:省域碳配额分配研究综述

2022/11/30 15:19:56  阅读:190 发布者:

中国碳总量控制新进展:省域碳配额分配研究综述

谭显春,程永龙,顾佰和

引用格式:

谭显春,程永龙,顾佰和. 中国碳总量控制新进展:省域碳配额分配研究综述 [J]. 气候变化研究进展, 2023, 19 (1) DOI: 10.12006/j.issn.1673-1719.2022.053

Tan X C, Cheng Y L, Gu B H. New progress in controlling the total volume of carbon emissions in China: a review on the allocation of provincial carbon emission allowances [J]. Climate Change Research, 2023, 19 (1). DOI: 10.12006/j.issn.1673-1719.2022.053

全文链接:

http://www.climatechange.cn/CN/10.12006/j.issn.1673-1719.2022.053

为加快碳达峰、碳中和进程,中国正探索碳总量控制制度,而省域碳配额分配是落实总量控制目标的重要抓手。本文从分配准则、分配方法和分配结果3个环节对关于中国省域碳配额分配的研究开展综述。

研究框架

中国省域碳配额分配准则

1988IPCC成立以来,国家间碳配额分配议题成为全球学者的研究热点,其中公平和效率是全球碳配额分配中的共识性原则。中国省域碳配额分配相关研究所涉及的分配准则也均借鉴自全球尺度的相关研究。

1.基于公平原则的分配准则

公平原则较受欠发达省份的青睐,在中国省域碳配额分配相关研究中,公平原则有来自历史责任、平等主义、主权准则、支付能力和经济活动等方面解读。

其中,历史责任准则又称污染者付费准则,强调历史排放高的主体应该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中国省级的年度能源平衡表自2000年才开始公布,且中国的能耗总量及其增速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都保持在较低水平。因此,为兼顾省域历史排放责任核算的公平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可考虑为各省划分差异化的核算基期并确保各基期不早于2000年。平等主义准则强调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排放权和发展权,各区域排放配额要实现人均平等。主权准则又称祖父准则,相关研究遵循各省配额量占全国碳总量目标的比重与各省实际排放占全国排放总量的比重相同的规则进行分配,以确保各省生产的连续性。支付能力准则强调经济能力越强的区域越有能力减排。由于人均GDP是代表区域经济能力的有效指标,采用此准则进行中国省域碳配额分配的研究均遵循各省碳配额与其人均GDP成反比的规则。经济活动准则又称产值准则,强调所有省份都有保持其生活水平的平等权利。相关研究一般基于各省碳配额与GDP成正比的规则分配,以确保各省减排责任与其经济承受能力相匹配。

2.基于效率原则的分配准则

现有关于中国省域碳配额分配的研究对效率原则的解读包括两种,一种是投入产出视角下的排放效率,另一种是边际减排成本视角下的减排效率。排放效率更侧重资源的最优配置,能够依赖更少的排放获得更多产出的省份应获得更多配额。然而,边际减排从成本角度考虑,如果碳配额方案能够让全社会以最小的经济成本实现既定的减排目标,则该方案具有较高的减排效率。

中国省域碳配额分配方法

在分配准则的框架下,有大量用于中国省域碳配额分配的方法被提出,总体包括4类:指标法、优化法、博弈法和混合法。

  中国省域碳配额主要分配方法比较

 

中国省域碳配额分配结果

首先,相关研究存在对各省减排压力分配差异显著的问题,导致相关分配结果难以落地实施。其次,不同省份的减排压力对分配准则选取的敏感性不同。对分配准则敏感性较强的省份往往在某些与分配准则相关的指标上显著区别于其他省份。在配额分配时应当重点关注这类省份,避免对省域经济社会发展施加“畸形”约束。此外,当前研究仅针对个别时间节点(以20202030年为主)的碳总量或某一时间区间内的累计碳总量开展分配,尚未开展从当前到目标时间节点期间的逐年分配研究,缺乏对省域年度排放轨迹的配额约束。

总之,省域碳配额分配应以确保国家能源和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为前提,并适当考虑各省的转型时间和政策空间,使分配结果更具现实意义和实操性。

展望和建议

1)在中国加快构建碳总量控制制度的背景下,省域碳配额分配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在实际分配中,反映公平和效率维度的不同准则必须被统筹考量。因此,具备多方法优势的混合法有望发挥更大作用,关于其方法学的设计和构建应引起更多关注。

2)省域碳配额分配要充分考虑区域发展差距和隐含碳转移,考虑消费端排放,区分不同主体责任,确定差异化的区域低碳发展目标。准确测度省域间隐含碳转移并将其纳入到分配机制中是实现上述目标的必要条件,也是后续研究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3)中国碳总量控制是对省域年度碳排放上限的制度约束,而针对特定时间节点的碳总量或某一时间区间的累计碳总量的分配无法有效规制各省的排放轨迹,对现实的指导性不强。后续研究应关注面向目标时间节点进程中的逐年碳总量分配过程,以期降低全国碳排放总量的不确定性。

4)既有分配方法论侧重普适性,但难以兼容个别有特殊地位的省份。建议后续研究进一步探索符合各省实情的分配方法论,避免给中国的产业链供应链和能源安全造成威胁。例如,考虑到能源输出大省保供给的实情,对属于国家规划布局或核准批复的重大项目可列入单独碳核算账户,不纳入碳总量目标分解中。

第一作者

谭显春 研究员

简介: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碳中和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绿色低碳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的研究与咨询工作

通信作者

顾佰和 副研究员

简介: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绿色低碳转型战略与政策研究

来源: 气候变化研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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