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1 10:46:22 阅读:139 发布者:
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 2023年·36卷·04期 沈裕欣 周罗晶 李允水
摘要
目的对科技伦理的概念进行述评,并基于协同治理视角剖析科技伦理治理所面临的问题,进而提出建议。
方法采用文献综述的方法,检索和筛选科技伦理治理相关文献,并提炼出此类文献的研究内容及研究结果,进行系统梳理和总结。
结果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存在法治化进程较慢、惩戒标准不明确、治理体制不健全、科研人员科技伦理意识淡薄等问题。
结论加强科技伦理治理,需要从多个层面入手,包括加强科技伦理立法、健全治理机制、增强科技工作者的科技伦理意识。
2018年底,贺建奎课题组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发了中国各界对技术伦理问题的普遍关注,同时也促使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建设逐步完善。为了进一步服务科技伦理治理,提出针对国内科技伦理治理现状的建议,本文在明确科技伦理的相关概念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研究进展,基于协同治理视角分析目前中国科技伦理治理面对的主要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1 科技伦理的概念
伦理学是探讨人与人、人与社会乃至人与自然等方面关系之中的是非善恶和道德责任的学科[ 1 ]。根据《伦理学大辞典》的解释,科技伦理就是指人类科技活动中的伦理关系及调节原则[ 2 ]。对于科技伦理的概念,国内各学者可谓见仁见智。葛海涛等[ 3 ]提出,科技伦理代表科学技术发展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与应坚守的价值观念。曾毅等[ 4 ]认为,科技伦理蕴含着人类社会与自然生态有利的价值观与原则,以及相应的行动。范春萍等[ 5 ]认为,科技伦理作为一般伦理在科技领域的具体表现,是要求科技履行推动社会稳定发展、造福群众的责任。王学川[ 6 ]把科技伦理定义为与科技活动相联系的科技人员或科技活动的行为规则,科技伦理体现了全体人类对科技活动的共同理想。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政府部门与学术界常将科技伦理同科研诚信等科研伦理问题混淆[ 7 ],这种观点是片面的。昌增益[ 8 ]提出:不应把科技伦理的概念与科研诚信的概念混淆。科技伦理是一个共识问题,科研诚信是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的组成部分[ 9 ]。由此看来,中国学者对于科技伦理这一概念的理解正在逐步加深,然而如何将现有的认知成果内化为推动科技伦理治理的对策,还需要对当前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研究进展进一步分析。
2 当前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研究进展
我国的科研伦理治理相较于国外起步较晚,1999年6月,匈牙利召开世界科学大会,会议认为各国政府部门应积极推动建成相应的机构以处理科技相关的伦理治理问题;非官方组织或科研院所则应积极在其主管领域建立伦理治理委员会[ 10 ]。这体现了"治理"这一概念的多元化[ 11 ]。治理有别于统治,治理是可磋商的,因此需要促进科研伦理治理从完全服从的"管理"向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转变。
随着我国科技的飞速发展,国家科技伦理治理也赓续前行。2022年3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12 ]。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部署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意味着我国的科技伦理治理迈出了实质性的一大步。
同时,国内各学者围绕科技伦理治理从不同视角展开了深入研究。从国际借鉴研究的角度看,李伦等[ 13 ]认为有必要充分考量和借鉴国际科技伦理治理的经验,然而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科技伦理治理政策存在地方性差距,为了避免伦理倾销,应根据本国国情对国际科技伦理治理共识进行本土化,做到国家治理与国际治理相称。这项研究体现了《意见》中"立足国情"的治理要求。郭广生等[ 14 ]将美国科技伦理治理概括为以先进治理理念为指导,实现治理主体多元化、结构网络化、制度规范化以及手段的法治化,并建议我国高校借鉴美国的科技伦理治理经验,建设现代化科技伦理治理体系。这项研究体现了协同治理的内涵,即多个公共机构直接与各利益相关方进行集体决策。王少[ 15 ]把中外科技伦理制度的特点做比较,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秉承预防原则从而制定科技伦理制度、构建统一的科技伦理制度体系、强调把科技伦理原则和法律权利深度融合在制度中、在科技伦理通识教育中纳入科技伦理制度等建议。这项研究体现了《意见》中加强源头治理,注重预防的要求。在治理方法上,龙静云等[ 16 ]提出新责任伦理概念。责任作为新责任伦理的核心,其根本要义在于用信念、德行、发展来驱动和落实责任。田亦尧等[ 17 ]指出,科技伦理治理关键在于健全的法制保障,其中,行政法模式应成为规制科技伦理治理的重中之重。综合上述观点,不难发现,我国的科研伦理治理水平相较国外存在一定差距,因此立足国情、开放合作、加强科技伦理法制化建设进程以及促进多主体协同治理已成为大多数学者对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建议的共识。
协同治理理论作为一门新兴理论,目前尚未形成完整清晰的理论框架,根据现有研究,协同治理应具有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各子系统的协同性、自组织间的协同以及共同规则的制定4个特征[ 18 ]。下文将根据协同治理理论的特征分析当前我国科技伦理治理面临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3 协同治理视角下我国科技伦理治理面临的问题
3.1 我国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进程有待深化推进
2018年"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起百名科学家联署声明谴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等部门对此事件调查结果作出回应。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追究贺建奎等3人的刑事责任。尽管贺建奎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生命伦理,中国现行的法律却只能以"非法行医罪"给予贺建奎3年有期徒刑。此案也从侧面说明我国目前尚未形成针对科技伦理的有关法律。考虑到新技术背景下科技伦理呈现出的不确定性、隐象性、系统复杂性和伦理滞后性[ 19 ],以全局为导向的科技伦理上位立法工作尚未开展,不同科技领域的科技伦理立法存在差距,相同科技领域的法治化程度也存在差距,缺乏多主体间协同合作的技术性和可操作性[ 20 ]。从协同治理的角度分析,推动科技伦理法治化进程也是各方行为主体认可的行动规则的制定过程,需要各主体良好的信任与合作,构成良好的协同治理基础。有调查显示,六成以上的公众认为应从推进科技伦理法治化建设的完善来强化科技伦理治理[ 21 ],《意见》也明确指出我国目前科技伦理制度存在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并提出了"依法依规"的治理要求。
3.2 我国对于违反科技伦理行为的惩戒标准不够明确
由于我国科技伦理法制化进程尚未成熟,与法律相配套的惩戒措施也有待完善,即使存在对科技伦理失范行为进行惩戒的案例,也难以深入探究科及伦理失范的具体行为和惩戒措施及惩戒力度的关系,即缺乏明确的惩戒标准。此外,中国科技界认为对违反科技伦理行为的惩戒力度尚显不足,调查显示,超过四成的科技工作者认为对违反科技伦理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强[ 22 ]。完善科技伦理法制化可以保障惩戒措施的有效实施;惩戒措施的有效实施可以增强法律法规的震慑力和可行性,二者相辅相成,形成有法可依,有错必纠,执法必严的良性局面。
3.3 我国科技伦理治理机制尚不完善,各领域发展不均衡
目前,科技伦理治理以生命医学学科为重点,治理的主要方式是由伦理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然而,当社会面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我国伦理审查委员会有待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实验审批。例如在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初期,美国和英国的科研人员为加速疫苗研制,采用受控人员主动感染的试验方案:将约100名健康的青年志愿者暴露于新冠病毒环境中,以观察接种所研制疫苗的效果。美国罗格斯大学群体生命伦理学主任NirEyal认为,该研究虽然引入了志愿者感染的风险,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风险,从总体的角度来看,该研究及采用的试验方法具有合理性[ 23 ]。2022年,在英国卫生研究局专家伦理委员会的迅速批准下,Nature Medicine发表了英国的意向受控人员主动感染实验,此实验探究了新冠早期感染的病毒动力学,对于进一步防控病毒传播具有重要的公共卫生意义[ 24 ]。此外,如何将生命医学领域伦理审查运用到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科技伦理治理中,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25 ]。2023年3月15日,OpenAi发布了ChatGPT 4.0,在人工智能实现强大功能的同时也带来了科技伦理治理风险,由于AI模型本身不具有科技伦理责任意识,因此对于AI模型生成的内容归属权问题以及源于语料库算法造成的信息污染风险[ 26 ],目前国内鲜有相关的治理机制说明。此外,科技伦理具有系统复杂性,在不同领域的科技伦理治理过程中,要求在复杂的大型系统中协同工作,当前我国科技治理主要采取以政府为主导,学术共同体、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治理主体协同参与的治理模式。在该模式下如何确保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作用以及如何保证治理活动过程中的有效性、上述问题表明我国科技伦理治理机制仍不完善。需要全方位构建科技伦理协同治理机制体系,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
3.4 我国科技工作者对科技伦理治理的认识亟待提高
中国科协2018年的一项调查表明,超过八成科研人员认为违反科技伦理道德具有危害性,但坚守科技伦理道德者却寥寥无几。低于25%的科研人员表示总是会在方科研活动中考虑涉及的科技伦理问题,有近半数的科研人员不会考虑潜在风险继续开展科研活动[ 27 ]。另根据2021年"北京地区科研人员科技伦理意识"调查,仅38.4%的科研人员对科技伦理规范有基本认识,仅17.5%的科研人员了解其所在单位设立了伦理委员会[ 28 ]。由此看来,目前我国科研人员的科技伦理治理意识仍处于相对薄弱的水平,未能合理认识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要作用。
4 协同治理视角下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展望和建议
4.1 推动科技伦理立法
综合我国关于科技伦理治理的各项政策文件以及近年来学者的研究,未来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将以《意见》为基础,着力推进科技伦理立法法治化进程,使科技伦理政策有法可依。并将医学领域取得的良好立法与实践经验运用到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的科技伦理立法研究,缩小不同科技领域间的立法差距,与此同时,积极推进科技伦理立法与社会学、哲学等领域的跨学科协同合作,发挥协同治理中各子系统的协同性,及时补充在科技发展过程中不断涌现的新的伦理要求及原则,逐渐从先综合评估后立法约束过渡到预见性立法与边发展边治理相结合的科技伦理立法框架,推动科技伦理规范上升至国家法规。
4.2 健全科技伦理治理机制
要健全我国科技伦理治理机制,推动各主体间协同合作,建议学术界加强与政府部门与科研院所的合作,进一步提升科技伦理治理效能[ 29 ]。适当扩大科技伦理委员会的成员范围,不仅要有科学家,还应涵盖伦理学专家、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群众代表等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需要权威,在政府的指导下,积极鼓励其他社会主体在推进科技伦理立法进程中体现其权威性和专业性。此外,伦理评估应统一标准与权限,应做到在遵循核心原则条件下,面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进行特殊研究活动时,考虑到评估和审批流程可能面临的问题[ 30 ]。可参考加拿大政府《人体研究伦理》[ 31 ]政策中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伦理审查流程规定,采取灵活的处理方式,简化审查流程,提升审查效率,让伦理委员会发挥真正的作用。同时,进一步扩大区域伦理委员会的建设范围,目前我国已在北京、上海、山东等地建立了区域伦理委员会,区域伦理委员会可有效解决超出地方机构委员会能力范围的问题,统一审查标准,整合审查资源,与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宏观治理相结合,协同强化科技伦理治理能力。协同治理过程强调的是各个组织之间的协同,政府作为科技伦理治理的主体,在规则与目标制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使政府的权力与多主体的资源形成良性互动,健全科技伦理治理机制。
4.3 推动多元主体认知能力提升
协同治理的前提即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在科技伦理协同治理中,治理主体不仅包含政府组织,还包含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工作者等,所有治理主体都应提升自身认知水平,参与科技伦理治理。应当大力推广普及科技伦理教育,提升科技工作者的科技伦理意识。鼓励各高校及科研院所加大对科技伦理治理的教育力度,将科技伦理治理意识常态化引入高校学生的宣传教育、科研人员的入职培训、学术交流与同行评议等环节。其次要从社会层面强化科技伦理普及与教育,提升公众科技伦理问题认知水平与参与程度,使良好的科技伦理治理拥有坚实的社会文化基底支撑,推动全社会多主体协同承担科技伦理主体责任,携手推进中国科技事业向好向上发展。
转自:“医学科研与管理空间”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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