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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 《广东社会科学》2023年第1期法学文章要目

2023/2/6 14:09:28  阅读:229 发布者:

《广东社会科学》2023年第1期法学文章要目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法理意蕴

莫纪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政治主张,它既关系到我国基本形成“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之后的法治发展战略问题,更关系到“中国式现代化”实现的具体道路以及相关的法治保障问题。法治与现代化密不可分、相互促进,共同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事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决议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与“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和政策依据。在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指引下,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成为今后党和国家的重要任务。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研究

主持人:张世明

主持人语:

应《广东社会科学》之邀,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这一主题,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的三位作者各取视角、各有侧重,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最新的学术思考。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作为人的精神构造物的税法必须因应时势加以调适。邢会强的《个人税务信息保护与(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和张世明的《大数据时代以人为本税收征管制度建构的哲学基础》不谋而合,致力于探讨在"以数治税"背景下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问题。邢会强采取类型化方法,条分缕析,绵密论述了个人数据对政府部门共享(C2G)、政府持有的数据在政府部门之间共享(G2G)和企业持有的数据向政府部门共享(B2G)三种类型如何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时优化相关规定。恰如《苟子》所言,"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张世明从技术哲学和伦理哲学的角度切入,强调基于国家税权的信息干预并不能仅仅以简单的共同善赋予自身以正当性反思的豁免权,与邢会强论文关于遵循"数字正当程序"而避免个人被视为客体的观点灵犀相通。翁武耀的《论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街接立法的完善——基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针对我国现行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立法存在的问题潜心思考,认为鉴于税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项程序在目的和种类等方面的差异,有必要确立两项程序相互独立的双轨制,并在此基础上处理好两项程序的关联,以避免"刑事优先""先行后刑"各执一端的单轨制思维的偏颇。该文并因为作者的特有学术背景为我们提供了详尽的意大利税法相关立法经验,言简意深。

本组专题文章演绎了一曲和而不同的学术交响乐,以贡献于《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和中国税收法治建设。学术贵在切磋,诚恳希望本组专题文章能够引起学界同仁共鸣与交流,作者抛砖引玉即为至愿。

大数据时代以人为本税收征管制度建构的哲学基础

张世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随着技术、经济和社会观念的变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亟待与时俱进进行重构和修订。“数目字管理”是人类历史上国家长期以来力图突破和改进的技术难题。但技术作为工具理性不能构成对价值理性的凌驾。税务机关不能仅仅局限于以大数据时代的技术硬件提升自身的税收征管能力而将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的软件效能等闲视之。在数据隐私问题已经成为大数据时代亟待保护的顶层问题之际,基于国家税权的信息干预并不能仅仅以简单的共同善赋予自身以正当性反思的豁免权,需要采取均衡原则的立法理念,将纳税人基本权利保护作为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个人税务信息保护与《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

邢会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税收大数据有助于提升税收征管效率,但也存在危害个人信息的风险。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大数据与个人税务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存在不足且比较含糊,有必要在修订时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纳税人的信息提供义务和第三方数据持有者的个人税务信息提供义务,并遵守“数字正当程序”之要求,给纳税人以通知、申诉、请求更正之权利,以便在发挥大数据红利、提升税收征管能力与切实保护个人税务信息、维护第三方数据持有者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论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立法的完善——基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

翁武耀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我国现行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立法存在诸多不完善与不明确之处,使得有案难移、以罚代刑、“刑事优先”与“先行后刑”争议以及一事二罚等衔接实践中的困境依然存在。考虑到税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项程序在目的、处罚的理由和种类以及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构成条件、证据、认定的结果方面存在差异,确立明确两项程序相互独立的双轨制有着必要性,并可作为平衡“刑事优先”和“先行后刑”冲突立场的选择。同时,又因对现行税收行刑衔接相关规则具有包容性以及来自意大利税收行刑衔接相关立法的借鉴,双轨制也有着可行性。为完善税收行刑衔接立法,增加法的确定性和明确性,税收征管法应修改的内容包括以下几大方面:确立双轨制,在此基础上处理好两项程序的关联,包括优先考虑以报告义务替换移交义务以及确保实体的一事不二罚和特定情况下的行刑并罚,同时在必要的方面增强税收违法行为行刑界定、处罚范围的一致性。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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