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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职业等级对人们等级地位的影响及相关问题

2023/2/10 10:22:15  阅读:106 发布者:

清代职业等级对人们等级地位的影响

及相关问题

杜家骥

01.

中国古代的各种职业间存在着贵贱高低差别,这种差别,或可称之为等级(或称为等次、档次),古代职业还在人们观念中形成贵贱高低的等级观。古代职业的等级,影响乃至决定人们的社会等级地位,官方政策对形成这方面的等级也有很大影响,甚至在某些方面起决定作用。职业等级及其对人们社会等级地位的影响,又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改变,其残余影响至今,体现诸多。值得重视而加强研究。

职业有贵贱之分,存在贱业贱役,并影响、决定人们的社会等级地位,是古代社会特有现象,在距今较近的清代仍有明显体现,官方对职业与人们身份地位的关系,有明确规定(见下述)。学界在涉及相关问题时,也曾有学者提到这点,如张小也《制度与观念:九姓渔户的“改贱为良”问题》一文认为“法律规定的只是业与籍之间的关系,但是,职业与身份之间存在着微妙联系”,明代户籍制度将“业”与籍、人户联系起来,“对社会中的身份等级起到了事实上的强化作用”。经君健在《清代社会等级制度论》中提到“隶卒”时,指出他们本为良民,“一旦充当衙门赋役、缉捕看监、验尸验伤等被视为下贱的差使后,就降低了身份……在这里,职业决定等级身份”。目前尚未见以其作为专门系统的问题进行研究的专文。相关研究则颇多,如等级制度的论著中,关于倡优、衙役、堕民丐户等贱民等级的考察,要涉及他们的职业(见后述)。

本文以清代执低贱职业的群体为中心,探讨这些人在社会等级中因“职”而低贱及致贱原因,重点考察官方所划定的官衙公职中的贱役有哪些名目,分析其职业行为、性质、特点,官方将执役者划入“贱”列的原因。最后以刑事档案之判处,对因执贱业贱役而“贱”者的法律身份与奴仆人身隶属之“贱”者的区别、在社会等级身份地位中的不同定位,进行论证。问题复杂,本文只是初步粗略性考察。

02.

因职业而“贱”的社会群体及贱役名目

嘉庆朝官修《大清会典》中“区其良贱”的专目,便主要是从职业的角度规定、划分人们身份的良贱:

四民为良。奴仆及娼、优、隶卒为贱。

其山西、陕西之乐户,江南之丐户、浙江之惰民,皆于雍正元年、七年、八年先后豁除贱籍。如报官改业后已越四世、亲支无习贱业者,即准其应考出仕。其广东之疍户、浙江之九姓渔户,皆照此例。

凡衙门应役之人,除库丁、斗级、民壮仍列于齐民,其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长随亦与奴仆同。

这里的“区其良贱”,主旨说的是因职业而区分的良贱,明确把士农工商之职业的“四民”作为“良”的等级,并列举其他操各种职业而属于“贱”者。需指出的是,上述列举把非职业概念的“奴仆”“长随”混在其中,影响到人们对职业与等级身份之关系的确切理解,有必要做分析。首先将“因职业贱而贱”者做进一步的辨别与说明。

乐户、丐户、惰民、疍户、九姓渔户等原属“贱籍”之人。这些原属“贱籍”的贱民,虽然在雍正年间已经“豁除贱籍”,即已“除其贱籍使为良民”,但官方规定:这些人如果照操旧“贱业”,则仍属贱者,不得做官,并强调“报官改业后已越四世、亲支无习贱业者,即准其应考出仕”,才得与良民一样考试为官,否则就不能齐同于良民。这里明确说明,是良是贱,关键在于所操职业是否贱业。实际情况是,这些贱民在雍正年间“豁除贱籍”后,由于贫穷及家庭世代所操职业的习惯与局限,相当多的是仍操旧贱业,因而半个多世纪后的嘉庆时修《大清会典》,仍将他们序列在“贱”民群体中,甚至规定:即使改业后的四代以内之人,以及亲支中有操贱业者,仍不得与良民一样出仕为官,视其仍有“贱”的因素在身,可见官方对贱业影响人们等级身份之“贱”的重视程度。

即使原非乐户、丐户等人,若操同样贱业,也被同样对待。道光四年(1824年),刑部安徽司奏:六安州捐职州同佘蟠,被人告发其曾祖母佘缪氏曾花鼓卖唱。该司认为“以妇女而行歌卖唱,其托业已属卑贱……佘缪氏之花鼓卖唱,比之乐户、丐户事属相类,佘蟠应比照削籍之乐户丐户例,以改业之人为始下逮四世,本族、亲支皆系清白自守,准予报捐、应试。佘蟠系佘缪氏曾孙……现在本族、亲支俱清白自守,逮至佘蟠尚止三世,应与其弟佘步蟾等均不准其捐、考,所有原捐职员、监生,均请斥革。其佘蟠之子已逮四世……应准其即在该州入籍捐、考”。实际上娼妓、优伶中很多人也原本是良民,因其业贱而致贱。隶卒也是如此。

娼妓、优伶,又有合而概称“倡优”者,历来被视为卑贱行业之人,作为“贱”者较好理解,但情况复杂,具体情况的分析、说明见后述。

衙门应役之人。即俗称的“衙役”。上述《大清会典》在“衙门应役之人”中特别说明“库丁、斗级、民壮,仍列于齐民”,即属于齐民之良。其他诸如“皂隶、马快……皆为贱役”。官方在这里明确说明,衙役中有不属执贱役之人,即“库丁、斗级、民壮”。众所周知,这里的“民壮”,是衙役“三班”——皂班、快班、壮班中的“壮班”官役,那为何其中两班的“皂隶、马快”等是贱役,而衙役民壮却不属贱役?官方解释,是因“各省民壮原为捍御城署、仓库而设”,不像马快、皂隶那样“承缉盗犯”。官方还强调:若“由民壮改充县役,所管督解递犯、承差词讼,与皂、快名异实同,其子孙不准捐纳监生”,便与皂隶、马快同为“贱”者了。官方进一步说明:所以又改为“贱”者而不得齐同于良民,不许其子孙入仕,关键是因为其充任了与皂、快两班职事相同的贱役。库丁、斗级不属贱役,也是因为其与皂隶、马快等所担任的缉捕、督解递犯、承差词讼等职事性质的贱役不同。库丁又称“库子”,担任银钱物品储库之看守,斗级从事仓廒粮米出纳之斛量,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礼部议准“湖南省库子、斗级,据该抚查明系选择质朴殷实农民承充,与皂隶、马快、禁卒、门子等役不同,其子孙应照民壮之例,一体报捐应试”。但是,“如有先后改充皂、快、禁卒、门子等役者,应仍照例不准报捐、应试”。可见,本不属贱者的库丁、斗级,一旦从事皂役、捕快、禁卒等“承缉盗犯”“督解递犯、承差词讼”等贱役职事,也“因职而贱”,并影响子孙。

“衙门应役之人”中的长随,并无固定职差职名,因而严格说来不是“职业”概念,而是对其与所雇官员有私隶性人身关系之称,在这点上与奴仆、雇工人(非固定职名)有性质类同之处。所以长随与奴仆之“贱”,是因其本来的低贱身份而“贱”,他们也从事贱役、贱业,尤其是被长官雇用为衙门差役的长随,当然与其他从事这类职业的隶卒同样为“贱”者,因而并列于此。但他们也有不从事贱业的,如奴仆为主人业农、经商。本文以职业等级为主旨,因而对奴仆、长随等从根本上说是“因身而贱”之人,不做专门论述,长随,只在涉及从事衙门官役时谈到。还有官衙“家人”,也不是“职业”之称,故从略。另外,长随与奴仆虽然都因人身隶属而“贱”,但又有区别,长随在社会上的等级身份地位高于奴仆,因而笼统地称贱者长随“与奴仆同”,严格说来也不确切,详见后述。

清代的贱役贱业,并非只是如上《大清会典》所述。还有一些,主要是在上述(嘉庆)《大清会典》纂修以后,官方在发布禁止从事某些职业者捐考为官之时,而间接述及的,也反映了清代官方对贱役贱业界定范围的扩大。略述如下。

道光四年覆准:“厨行一项,除本身不准捐考外,酌照捆工及在官轿夫之例,于报官止业后,扣满十年,子孙方准捐考。退业后复蒙混承充,即将捐考之人一并斥革。”道光七年(1827年),又将在官衙“承差服役,传验奸情”的收生婆也列入此类。

道光十三年(1833年)定:“江苏省浒关渡夫,系摇载书役巡税,即与在官人役无异,照在官轿夫之例,不准捐考。”道光十七年(1837年)覆准:“湖北省荆州关书差,专司钱粮书算、税单,稽查偷漏,即系该关巡役,其子孙不准捐考。”道光十九年(1839年)又定:“户部库丁,自属贱役,不准捐考,其子孙照小马隶卒之例办理。”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覆准:“民人曾充军牢……究系贱役,以报官改业之人为始,下逮四世,清白自守,方准报捐应试。”同治十二年(1873年)覆准:“锣夫执业贱役,与吹手相等,子孙不准考试。”光绪元年(1875年)覆准:“屠户一项,执业近于残忍,未便遽列士林,俟报官改业后,准其捐考。”

以上所举,有的在上述语境中没有称其为贱役或贱业,而在其他场合则这样指称,如上述道光四年的禁令,并未明确说“官轿夫”“厨行”是“贱役”或“贱业”,但在其他场合便如此称之,如皇帝上谕中便称蒙混捐纳的茅二之父茅振功是“轿夫贱役”,《皇朝续文献通考》的作者刘锦藻也称“轿夫贱役,劳其筋骨以糊其口”。服务于私家的庖厨,也有“贱”“贱役”之称。前述道光四年规定“厨行一项,除本身不准捐考外,酌照捆工及在官轿夫之例”,也反映了官方将厨行、捆工与贱役官轿夫视为同类性质的行业。

综合前述,因职业之“贱”而被定为“贱”者的人群主要有:

贱业:娼妓、优伶,原乐户、丐户、堕民、疍户、九姓渔户等等仍操旧业者,盐场捆工,屠户。较长时期被贵族官员府第等私人雇用的厨行、轿夫、车夫、水火夫等,也被视为贱者。

贱役:衙役中的隶卒皂隶、马快、步快、捕快、小马、禁卒、门子、军牢、弓兵、仵作、粮差,官轿夫、锣夫、吹手、厨行,税关巡役、书差(与其渡夫),巡捕营番役,户部库丁,以及应官差而检验刑事女性的收生婆,等等。

以上是目前见于记载的各种贱业、贱役名目,应该说并不全面,还有在文献中未见记述者,如“捆工”“官轿夫”之为贱业贱役,便是在前述道光四年宣布厨行为禁止为官的贱役时,间接提到的“厨行一项,除本身不准捐考外,酌照捆工及在官轿夫之例”而禁其子孙为官,说明在道光四年以前有过禁止“捆工”“官轿夫”及其子孙捐、考的规定,但现存文献并未见到,由于有记述厨行不得为官的禁令才得知。还有道光十七年覆准的“湖北省荆州关书差,专司钱粮书算、税单,稽查偷漏,即系该关巡役,其子孙不准捐考”,以前也没见到禁止税关巡役子孙捐考的谕令,也是在禁止税关书差时连带提到的。所以,可能还会有未见记载而属贱役者。另外,虽说禁止的是湖北荆州关书差,实际上其他税关的书差,也应属同例。以上间接见到者,或许在档案中有保留,待考。不过,以上记述,已大致反映了清代属于“贱”业的性质范围概况(详见后文关于因职业“行为性质”而定其为“贱”者的原因分析)。

还应指出的是,官衙应役之人,情况也较复杂,虽有分工性专职名目,但又常有兼任他职者,尤其是衙署中事务较少、长官品级低而配置之官役人较少者,更是如此,因而有贱役与非贱役集于一身的情况。还有,有的职差,在某衙署不属贱役,而在另外某衙署可能就是贱役,如前述库丁。

执贱业者的情况也较复杂,有并不以其为常年职业者,或农闲时从事,或拮据时为之,有的服务于大众,而不属被某家雇倩而较长时间固定服务于该私家,等等,官方也不以其为贱者,如平民“抬轿营生……与人帮工,均系平民谋食之常例,不禁其捐、考”,以此而齐同于四民之良。再如厨行,长期受雇于贵族府第及官宦、富有之家而为其私家服务者为贱业,而为乡民红白事临时雇用为厨人者,或属帮忙者,就不可能为贱者,而长期受雇于饭铺店主的厨师,则因其服务对象复杂,有公众也有私家,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性。再如“乡职”之乡长、庄首、保甲长、“地方”等等,与官衙贱役职事也有类似之处,对其“界定具体人等的身份则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就连官方对其良贱的鉴别也需根据具体情况而讨论。总之,贱役贱业有官方的界定,而具体到某从事之人是否就属“贱”者,在确定上较复杂。

03.

执贱业贱役者所以社会等级为贱之原因:

基于其职业行为及其性质的分析

明了执贱业贱役者的社会等级因何为贱,必须考察其所执之业具体做什么,认识其性质特点,然后据此做进一步分析。先做一点说明,文献中有贱业、贱役混用现象,有的职业如轿夫、吹手等,既有服务于社会被私人雇用者,也有属于官衙者。本文为区别阐述,权称从业于民间者为贱业,贱役则专指官衙差役隶卒。其中官衙隶卒贱役是考察的重点。

(一)贱业

贱业所以被视为“贱”,主要缘于其职业行为、性质。其具体职业行为情况,有的通过职名可大致知其“职事”,如厨行、轿夫。其中被划为贱业者,时间较长、固定地侍奉被雇用之私人,受其支使甚至驱使,这种职业性质,当时视其比从事士农工商四民之良下贱,是其被定为贱者的根本原因。其堕民、丐户、乐户、疍户、九姓渔户等所操贱业则较复杂,不止某种专职。这方面学界已有研究。冯尔康先生揭示,堕民、丐户从事吹唱、演戏,服务于人们的红白喜事、士大夫的宴会,应地方习俗做各种应酬表演;有的以抬轿子为业,并在服务之家伺候宾客;有的制作小玩具、小食品,供人们赏玩、祭祀。有的丐户有主顾,侍奉老爷太太、小姐、少奶奶。堕民妇女为人家梳头修面,买化妆品,做媒人,为人家婚姻奔走,为结婚家新娘梳妆,当伴娘,迎亲随行,完成婚姻仪式。豁除贱籍为良的丐户、堕民等,相当多的仍操这类旧业。经君健先生指出,这些原贱籍之人,大多贫穷,为生计辛苦奔忙,如疍户妇女在船上背负襁褓子女,同时摇橹或做饭,仍不得温饱者沦为娼妓。乐户等也因“侑酒侍寝,以色相取悦与人,为人所不齿”。赵翼在乾隆朝任广州知府时见到,广东珠江之数千疍户,多以卖娼为生:“珠江蜑(疍)船不下七、八千,皆以脂粉为生计,猝难禁也……蜑(疍)女率老妓买为己女,年十三、四即令侍客……七、八千船,每日皆有客。”综合看来,这些原为贱籍的堕民、丐户、乐户、疍户、九姓渔户等,就整体而言,多因贫穷而从事侍奉人、取悦人之事,甚至被役使。优伶(包括卖唱鼓曲等)也是侍奉人的职业,其演唱又是专门以声色、身体表演取悦于人为性质特征,且有性服务者,已有学者专门从这一角度论述。最低贱的,则是卖身而专门以身体事人、悦人为性质特征的娼妓。总之,以侍奉人、取悦于人等为特点的职业,被视为下贱、卑污的贱业,这也是当时人们的职业观。

以上贱业被视为下贱甚至卑污,又称之为“不清白”,人格降低而无尊严,因而官方也不许其为官,以维护所谓国家职官的尊贵性。甚至认为其子孙因耳濡目染,也难免不受这种影响,而且非一时所能消除,所以定有改业几世后的解除期限,其子孙在期限之内也不许捐、考为官,可见之严格。

(二)贱役

贱役,主要是官衙门中的隶卒差役。对官署衙役及其职役,学界有很多介绍,简要列述如下。

皂隶、马快、步快,是“三班”衙役中的皂班、快班之人。皂班于官员升堂时执械站堂,为官长助威、守护,对嫌疑犯拷打鞭笞以逼取供词,对判为笞杖之罪者施刑,官长出巡时护卫随从,簇拥左右,长官出席公众场合时作前驱,廓清道路。快班之马快、步快,任侦缉、巡夜、传唤、拘捕,或催征赋税。在审讯时供驱使。有的衙门还增设专掌缉捕的“捕班”,故又有“四班”之说,捕班所置捕役,与马快、步快同属贱役,俗称“捕快”,有时也负责巡夜及官银等钱物的押运。

禁卒,也称狱卒、禁子、牢役,是看守监狱、管理囚犯之人。

门子,又为门卫,有的还担任看守刑事档案柜等事。

仵作,为法医,负责检验尸、伤。

还有轿夫之抬轿子、锣夫之为官员出行时鸣锣开道,其职名已标示职掌。

以上官衙贱役,文献记载较多,且今人论著多有叙述,读者并不陌生,本文对其职事不做细述。其他贱役隶卒名目,诸如京城的巡捕营番役、户部库丁、小马,地方衙门中的军牢、弓兵、类似仵作职事的收生婆,以及粮差、税关巡役、关书差等,学界尚缺解释,本文以职业考察为重点内容,对这些贱役及其职事应作考察,其被私雇之捆工、榷税关之渡夫,因与公务、官差贱役有关,于此一并介绍。

巡捕营番役。巡捕营,是守卫京师的绿营,下设之番役,掌巡查、缉捕,如巡缉访拿聚众斗殴、盗犯、逃犯等。

户部库丁。这里所说的户部库丁,是指中央户部银库等库的库丁。银库最重要,银库库丁负责库银的收储看管、发放等事。

小马。设于中央各部,常与皂隶、长差等并设。小马还有为官员出入衙署时维持秩序、充任官员侍从者。多接近长官。还有被派看守库藏者。

军牢。军牢在地方文武官员衙署设置较普遍,尤其是中级以上官员、专职官(管盐、税关、漕等)衙署中。军牢多有官员以公用经费私雇者,后来整顿而作为额编役人,但仍有私雇而超出编制名额者。还有的绿营武官,将所属兵丁挑取用为军牢。档案、文献中多有军牢与衙署夜役、轿夫等并记,还有在衙署堂上侍奉长官、随从长官的记载,因而军牢带有官员之私役性,并兼任其他事务,如被派出担任搜查、缉捕等事。盐务、榷关、漕务衙门还有巡缉之军牢。

弓兵。弓兵的基本职责是于关津、村寨要地巡查、缉捕盗贼,维持治安,遍设于基层官巡检之下,州县“分防”佐贰官下也多有设置。驿站、盐区也有设弓兵的。上述官员往往有“私事役使弓兵者”,以致法律特定有“私役弓兵”罪,也说明弓兵与长官的私属关系。

收生婆。文献常称之为“稳婆”。收生婆中被官衙雇用担任女性尸身之伤、私处检验等事者,为贱役。

粮差。这里所说是指官衙门额编的“专设粮差”,负责催征漕粮、地丁银,兼任其他差事。

捆工。指设于盐区担任盐斤捆包之人,为盐商私雇者。人数较多,如淮南盐区有“捆工数万人”。

税关巡役、关书差、渡夫。巡役,又名巡丁,目前所见,官方所特别提到的,是设于税关的巡役为贱役,税关巡役担任巡检稽查运商以防偷漏商税,又称“巡拦”,其中充验货收税者,又称签子手(或称扦子手、签子手)。“关书差”在税关“专司钱粮书算、税单,稽查偷漏”,在稽查偷漏商人交税上,与税关巡役之贱役职事有类同、关联之处。河湖沿海等地征收商人之税,还有船户渡夫为税关书差、巡役载行巡查,结为一体,也定为贱役。

衙役中所以有被官方定为“贱役”者,归纳可见,主要是因为这些“贱役”比起其他衙役在履职性质上较多地有以下行为:1.倚公职、官势而欺凌百姓,行为凶残;2.借职事之便勒索钱财、侵盗贪污,行为卑鄙,且数量较大。此外,有的职役在人身与职事性质上带有对该属长官的私役性,常常借官长之势及便利而欺凌、勒索。以下以具体事实作揭示与分析。

缉捕督解罪犯、承差词讼、催征赋税,是官衙门尤其是地方衙署的日常重要职事,隶卒贱役也主要在这几方面劣行最多。

缉捕督解罪犯、承差词讼,是马快、步快、捕快、皂役、番役、弓兵等的主要职事,这些人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倚仗官势滥施淫威,恐吓、勒索,言行蛮横,以致詈骂、殴打,甚至造成伤亡、小民被逼自杀。这种事情在刑事档案及文献中有很多反映。如乾隆时湖北石首县,皂役陈贵、屈超执票传唤涉案人李宗道而“向索饮食,嫌其粗粝,陈贵等当将碗盏打碎。屈超取出铁链欲锁。李宗道求缓。陈贵遂起意索钱二千文……讵李宗道因索逼难堪,潜赴门外树上自缢殒命”。嘉庆时武清县衙役李德等下乡传唤,案中人石林因收庄稼恳缓,双方口角,石林被打伤重身亡。有的“捕役通贼,唆令诬攀良民”,还有将“被窃之邻右殷实无权势者,诬指为窝户,拘押索贿”,被百姓痛斥为“贼开花”。京城巡捕营番役,曾被乾隆帝痛斥:“恣行不法,往往遇事生风,戕贼良善,其索诈骗害之恶,不可枚举”,甚至“伙同匪类,捏词诬陷”以索诈。有的妄拿铺户,借端讹诈,私拷取供,索诈骗害。弓兵恶行,则有赫诈勒索小民,或巡缉中私匿搜检之物,诬良为盗等等。因此而导致人命事件也时有发生,以致法律中定有专项惩治例条:“蠹役诈赃致毙人命,不论赃数多寡,拟绞监候。”“如系拷打身死,照故杀律,拟斩监候。”《刑案汇览》之《官吏受财》一目,收有嘉道时期有关案件42起,与衙役有关者甚多,略举数例,以见一斑。山西,某县县役张云拿获赌犯,铁链栓锁,许得钱文免送,赌犯因措钱未成,以铁链自缢。贵州,捕役王富等票传通奸案犯,被传讯之蔡潮山畏惧,王富恫吓索诈,蔡潮山因被诈气愤,又无钱付给,乘间自缢。山东,衙役赵泳祥向涉讼人王桐索诈钱文未允,将王桐扎伤身死。奉天府,差役雷云,恃役妄拿李生玉,锁拘禀送,致其父李汝霖气愤自尽。河南,某州衙役王丙辰向州民党进来催讨煤钱,恃役逞威,不许缓交,带进城内索追,致党进来情急自尽。安徽,某县捕役洪荣,欲将涉案人叶洪氏带至县城。叶洪氏畏惧躲避。洪荣追到,叶洪氏哀求不允,晚间自缢。直隶,县差役张存传唤证人佟烈赴县听审,因佟烈不服,用铁链将其项颈锁住,佟烈挣扎与其扭打,致伤重涉水时殒命。

捕役之“贱”,与其职事之特殊性及官衙对其履职之责成,也有某种关系。《皇朝文献通考·职役考》(卷23)的作者就认为:“盗贼踪迹诡秘,性情凶悍,州县专役捕缉,乃可擒获。其捕盗有限,轻则加以扑责,重则质其妻子,能获要盗,赏亦随之”,因而“捕快一项其役颇贱,其责实重,盖良善之民所不能为者”。对付“诡秘踪迹、性情凶悍”之盗贼,选非良善者任其职,且有责成,也促使其行为凶残,而成贱者。三班衙役中的壮班民壮,因担任守护城、署、仓库等,脱离上述职事,因而不属贱役者。捕役的上述情况也不能以偏概全,因此等非良善之辈,对待一般良善小民,也常有凶残之举,如前所述。

仵作、狱卒之劣行主要在刑事方面。仵作负责检验尸伤。从刑事档案等记载可见,仵作主动索贿者很少,多为罪犯方面贿赂仵作,仵作受贿而在关系量刑轻重之伤情、死因的检验上作弊。如:隐匿伤痕,或捏报死者为自杀,以使凶犯轻判甚至证其无责;还有的混报匿报以便凶犯漏网或逃逸,或造假而诬陷某人杀人。仵作所以能谎报、匿报验情,还多因临场负责检验的官员并不接近死尸,听任仵作的唱报而做记录,如监察御史反映:“检尸之员不谙验法,或畏其形色、恶其污秽,不肯近尸细监,只听仵作唱报伤痕,以致以有为无、以重作轻,是虽亲到验场,亦不过誊录尸图而已。”刑案判处与仵作检验关系甚大,因而仵作之营私舞弊对刑事方面吏治的败坏是恶劣的。狱卒看管监禁囚犯,其劣行有诸如“任意凌虐罪囚”,凌逼致死,甚至“创立非刑”虐待囚犯,以致“狱囚缘此毙命者不少”等等。同治时的都察院官员向皇帝反映:“臣闻禁卒人等,于狱囚多方需索,稍不如意,百般凌虐。”勒取探监之罪犯亲友规费,索取银钱,是狱卒常见的卑劣行为。还有的狱卒与门皂共同受贿,为囚犯亲友往来通信串供提供机会。甚至受死刑等重犯之贿赂而纵犯越狱。还有更恶劣者,受囚犯之仇家的贿买,而谋死囚犯。以上当是仵作、狱卒被定为贱役之主要原因。

隶卒贱役中,侵贪钱财较多、舞弊营私伎俩较卑劣者,京城当属户部库丁,地方为税关书差、巡役及专设粮差。因而定其为贱役。

户部库丁侵盗库银,行为卑鄙,利用进出银库之机,于内衣腿间、胁下及口内藏银,甚至用猪网子油裹银吞下再排出之法。其侵盗数量也大,以致谋求其缺者,需花费数千两银贿赂选官。被选中者还有雇保镖的,否则被绑架需出数千两银赎人。

税关巡役、书差勒索侵贪银钱较多,手段也甚多,与税关职业的特殊性有关。

税关征收商品过税,由于过关商品数量之无定性、运载商货形式的复杂多样性,以及榷税关口的多处设置,使所征之税带有很大的机动性、数量又无定性,营私舞弊空间甚大。为了多征税,税关官员监督与家人、书吏、巡役多设子口。不仅征运商,而且征及“乡民买卖货物……非关之所在,而四布为害者盈千累百”“在在索钱”。对商人则“少不满欲,即故意留难……商贾苦于守候,任其勒掯”。而上交则“以多报少”,还有的“将应纳货税减半卖放,并不交官,名为小进”。京城崇文门税关也是“巡役横征苛索,于起票、销票、换票,肆行勒费,甚至征多报少,种种弊端,不可枚举”。因此辈灰色收入颇丰,以致不惜重金钻营谋求,税关“书吏、巡拦皆费厚资承充”,“巡役则每名值千两,系私相授受”。广西梧州关,“查历年经费之数,官收虽不过十万有奇,而商人所费实不止此,吏胥、巡役、家丁、地棍、船户浮收包吞……约计每年大率收银十七万两”。税关巡役、书差侵贪严重、恶劣多端,因而官方特别将其定为贱役。而“(税)关渡夫系摇载书、役巡税,即与在官人役无异”,也连带定为贱役。

专设粮差的劣行,较多的是“催征”纳户,乘其一时不能完纳而先为代垫,事后敲诈多索,即“代垫倍征,借端勒索”。或“持票讹索”,利用银钱比价多收。更有甚者,粮差不将百姓容易看明白的纳税明细单“易知由单”交给纳户,而是借机勒索多交,谋私利。由于粮差催征勒索得利丰厚,以致有为得粮差者而“私相贿买……勒收民间税钱,恣行剥削”。

有些胥役定其为贱役,或因其私役、侍奉于长官,或具有人身隶属性,与官长有私人关系,以致借官长势力为非作歹有关。最典型的是长随,长随与所雇之官长有私隶关系,常被官长作为亲信担任衙门中的倚重职差,长随因而凭借这种关系营私舞弊,贪赃枉法。以下几种人定为贱役,也有这方面因素。

门丁,或称门皂、门子,收取门包银,乃至敲诈勒索,是其常伎。门皂接近官员家属居处宅院,常因私人关系被长官倚为近人,以致“往往恃其主势,擅作威福”,甚至“不肖文武员弁中多仰其鼻息”。官员怠政者“办事于宅门以内,文呈批稿,悉由宅门出入……由是权尽归于门丁、吏胥”。门丁借此收取馈送门包。

官轿夫及王公官员私雇之轿夫,与其服务之王公官员及家属也有私人关系,狐假虎威,蛮横逞凶。官轿夫还常于随官办事出差之机需索官员,官员们向他们打点几成惯例之事。官轿夫甚至轻视国家禁止聚赌的法律,而开设赌局。嘉庆时“内城聚赌之处甚多,大约俱系诸大臣之轿夫开局”,严查时,轿夫及雇用他们的大学士、尚书、公爵等均受惩罚。

军牢随时接受长官差遣,也充任巡缉捕盗的番役职事,或被派管监狱,任狱卒之职。小马被其长官役使,带有私役性,凭借官员势力及与长官的私人关系营私舞弊,也是将其定为贱役的因素之一。道光年间都察院官揭露:不法之徒潜伏刑部附近“等候部中小马,探听案情”,反映了因小马接近长官,有可能得知刑案情况,以致有向其打探者,小马私下透露以得利。小马还有被长官派管本部银库者,以致被怀疑偷盗而遭刑讯。

捆工不属官衙贱役,为盐商私雇者。捆工的灰色收入,是收取盐商改捆时夹带私盐而给与的好处费。盐务官反映:盐商于“包外私带脚盐,大抵船户、商厮串通弊混,捆工人役受嘱,放砠盐斤,即有浮多”,盐商“专图夹带,勾通捆工,放斤加重,谓之买砠,且借钱购私,谓之跑风,以致引少私多,盐务为之大坏”。盐务弊坏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盐商的夹带私盐,捆工协助盐商裹挟私盐而得利,当是官方将其职业入“贱”的主要原因。

04.

执贱业贱役者的社会等级地位

执贱业贱役者,在社会中地位的低贱,有以下体现。

一、被社会大众看不起,遭鄙视。贱业者一般只能在低贱阶层,同贱业内部交往、结亲或结邻居住。官方也有贱视性政策,如穿戴服饰用物予以限制,衣服不得用绸缎质料,帽顶不可饰红绒菊花,不许用貂皮等名贵皮物,总之不许用华贵的高档次之物。官衙中还有诸如“奴仆、皂隶人等入正门、驰当道、坐公座者,杖七十、徒一年半”的规定。

二、执贱业贱役之本人及子孙,与奴婢、长随等一样,不得考试、捐纳为官。能考、捐为官,是良民的重要政治资格权利,执贱业贱役本人及子孙无此资格权利,是他们低于四民之良而处低贱等级的重要体现。

以上因职而贱者与奴婢等,虽然都属于贱者,细分之,又有区别。

《大清会典》的《刑部》关于“贱”者的范畴,便与前述《大清会典》之《户部·区其良贱》之“贱”不同。《大清会典·刑部》及《大清律例》中,法律范畴的“贱”,只有“奴婢”(或简称“奴”,有时附及有人身隶属因素之雇工人、隶身门下之长随),在有关“良贱”的全部三条律文“良贱为婚”“良贱相殴”“良贱相奸”中,都是如此,而没有娼、优、隶卒及乐户堕民等等执贱业贱役者,这些人只有卖身为奴婢、被私人较长时期雇用,才为法律身份之“贱”。而前引《大清会典·户部》的《区其良贱》,是从职业的角度区分良贱,以职业为主旨,把士农工商之职业的四民作为“良”者,将娼、优、隶卒以及乐户堕民等操贱业者归入“贱”者。

 综之,因职业而贱者,与因人身隶属而“贱”者,在等级身份地位上是有所不同的。如果不加区别,而将因职而“贱”者与人身隶属之“贱”的奴婢作为同一“贱民”的社会等级,似有不确切之处。目前学界多如此混同看待,有必要再作更细致深入地考察。

从清代法律对二者刑事上的不同量刑可知,因职业之贱而“贱”者,即一般娼、优及其他操贱业的乐户之类、执贱役之隶卒等,法律身份上不属“贱”,而高于“贱”者奴婢。下面就以清代刑事档案的判处实例,进行论证。

首先有必要对清代法律中良贱之间的刑案判处的律文,做简要介绍,因为以下所引刑事的判处,与此有关。

《大清律例》中,对“贱”者奴婢与良人发生刑事,其判处律文如下:

凡奴婢殴良人(或殴、或伤、或折伤)者,加凡人一等,至笃疾者,绞监候,死者,斩监候。

其良人殴伤他人奴婢(或殴、或伤、或折伤、笃疾)者,减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杀者,绞监候。

就是说,法律身份之“贱”者奴婢与“良”人发生刑案,会对奴婢加重处罚、对良人则减刑。

而贱业贱役者与一般民人即良人发生刑事案件时,则不按奴婢之“贱”对待,而是按良人之间的刑事律文判处,具体可见下文实例。良人之间发生刑案,没有以上律文中的加减刑内容,而有其标准的固定性律文:

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候。故杀者,斩监候。

清代刑案中所见贱业贱役者与一般民人即良人发生斗殴伤重致命的刑事案件,便是以此良人之间命案的判处作适用律,而不是按前述的“良贱相殴”量刑。上述律文中的“斗殴杀人”,又称“斗杀”或“殴杀”,是区别于“故杀”“谋杀”等的法律用语,参见后述。殴杀(斗杀)是命案中罪行较轻、数量最多者。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良人殴杀他人奴婢之判绞监候,与良人殴杀良人也判绞监候,并不说明奴婢之“贱”与“良人”法律身份没有差别,对此,刑部曾有过说明。嘉庆十一年(1806年),刑部奉天司谓:“查律载:良人殴伤他人奴婢,减凡人一等,死及故杀者,绞监候,谋杀依故杀法。是良人殴伤他人奴婢,律得减凡斗一等,至死仍同凡斗,拟以绞候,诚以人命不可无抵。而谋杀、故杀亦止拟绞候,是于有抵之中复示区别良贱之意”。因为当时命案的判处原则是“杀人者偿命”,奴婢也是人,除非有主仆关系、尊卑关系者,身为主、尊者的凶手有不判死刑的律文,而一般良人与别人的奴婢没有这种关系,所以良人殴死他人奴婢需抵命而判绞监候。谋杀、故杀他人奴婢,凶手良人也只判最轻的死刑绞监候(简称绞候),又体现着良贱相殴命案中奴婢法律身份之低贱。另一方面,奴婢若殴杀良人,则仍按法律身份的“以贱犯良”重判。如道光年间,直隶涞水县,旗人家奴姜亮开小铺“卖酒生理”。同村民人王立本几次“赊欠姜亮酒钱无偿”,二人纠纷打斗,姜亮殴王立本伤重致死。直隶总督将姜亮拟判绞监候上报。刑部予驳,认为“今姜亮将王立本殴死,按良贱相殴,姜亮罪应拟斩”,并指出该总督所拟绞监候是“将以贱殴良之案仅同凡科,罪关出入”,应令其妥拟具题。而贱业者殴杀良人,则不按奴婢之贱重判,其适用律,为前述良人之间的殴杀命案的标准固定性律文,具体刑案的判词也不提“良贱相殴”,即不以贱业者为法律之“贱”对待,可见法律上对贱业者与因身而贱的奴婢是有区别的。

先看优伶。刑法中常称优伶为“优人”。四川什邡县“优人杨蕣……平日演戏营生”,某日,与雇请演戏的李到受发生争吵并打斗,杨蕣扎伤李到受致其身亡。法司判处“杨蕣合依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律,拟绞监候”。这是良人之间殴杀命案对凶手判处的标准律文,证明作为优人的杨蕣,法律身份不是按“贱”者判刑的,若将优人同于奴婢而作为法律身份上的“贱”者,其属于凶手,是加重量刑而判为“斩监候”的,即《大清律例·良贱相殴》律文:“凡奴婢殴良人……死者,斩监候。”以下两例类同。

嘉庆年间,奉天府广宁县,有直隶天津府青县民人牛凤来,在广宁县“唱影戏为生”。一日,被此县办丧事的刘登科家雇“去唱夜戏……唱了一夜”,次日因在刘家门口当众大声要钱,雇主刘三屋十分不满,双方互骂以致动手,格斗时牛凤来刀戳刘三屋伤重殒命。法司判:“牛凤来合依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候律,拟绞监候。”再一例。光绪年间,陕西省西安府长安县,冯维瀚等约孟添刚所领戏班演戏。演毕,因讨要演戏价钱双方口角斗殴。孟添刚及学戏的刘新房儿、薛冬至儿、吕海平共殴冯维瀚伤重致死。最后判处为:“孟添刚合依共殴人致死下手致命伤重者绞律,拟绞监候。”其他共殴之戏班人刘新房儿、薛冬至儿、吕海平“均合依余人律,拟杖一百”,因这些学戏的均“十五以下,尚未及岁,应请按律收赎”。这两例命案之凶手与前一例相同,属优人,都是殴死良人而不按“贱”者加重判处。

娼妓例。娼妓被良人故杀,则重判良人斩监候,而不按故杀贱者奴婢判最轻的绞监候。吉林某厅,有名凌子者在“王豁牙子家为娼”,路万才“常至彼奸宿”。一日二人因事口角,“凌子斥伊无能,复向詈骂,并言以后拒绝奸好。路万才因被辱骂,复闻绝情之言,一时忿恨,起意将凌子杀死”。法司判词为“此案路万才因被奸好之娼妓凌子辱骂,该犯一时忿恨,顿起杀机,用刀子将凌子戳伤,即时殒命,实属故杀,自应按律问拟……路万才除与凌子通奸轻罪不议外,合依故杀者斩监候律,拟斩监候,秋后处决”。此案,路万才故杀“娼妓凌子”判斩监候,比按“良贱相殴”的故杀奴婢判处加重,说明娼妓凌子在法律身份上不属奴婢之“贱”,高于奴婢。

再看娼妓被良人一般性“殴杀”的判处。咸丰年间,山东省肥城县人辛恒山之妻李氏,双目失明,“辛恒山在日,常带李氏赴乡赶会卖娼,令王希成推车。嗣辛恒山病故,王希成即与李氏苟合成婚,作为夫妇,仍令李氏卖奸。李氏接过客人,均不识姓名,得卖钱文,不记确数,并雇田大兴跑腿”。咸丰元年(1851年)二月,田大兴趁王希成外出多日之机,与李氏通奸。李氏当时因无依靠,“随同田大兴于是月初十日行至茬平县十里铺地方,搭盖席棚,等候会期卖娼”。后被王希成寻找到,二人争吵互骂,王希成扭打致李氏身亡。终审判处“王希成与李氏苟合成婚,不得谓之夫妇,自应照凡斗问拟,应如该前抚所题,王希成除与李氏苟合成婚轻罪不议外,合依斗殴杀人者不论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候律,拟绞监候”。如果王希成与李氏是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其杀妻是比杀一般人轻判的,因王希成不是李氏丈夫,所以“照凡斗问拟”。王希成与李氏既然不是夫妻,则是社会上一般关系之人。李氏虽常年以卖娼为生而属娼妓,但不属法律身份之贱者,否则,判词应提到属于“良贱相殴”,身为良人的凶手王希成之判刑,也不会用“合依斗殴杀人者不论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候律拟绞监候”这一无加减刑因素的依“凡”判处的律文。此案也说明娼妓不属法律身份之贱者。与此相同的“殴杀”娼妓之判处案例不备举,见注。

以上娼妓、优人,只有被卖而与主人有人身隶属关系者,才属法律身份上的“贱”者。如卖入青楼之女子,官宦贵族府第家班、私人戏班所购买的伶人,等等。

再看执其他贱业者,如乐户、吹鼓手、丐户等,法律上也不以“贱”对待。

嘉庆年间,山西夏县“吹鼓手柳长兴”,对民人吴应聘称其为“乐户”甚为不满,双方争吵动手,吴应聘殴伤柳长兴身死,法司判为“吴应聘合依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候律,拟绞监候”。被称为乐户的柳长兴仍操旧贱业,但因不属法律身份之“贱”,所以殴杀他的民人吴应聘不减刑,适用律不做“良贱相殴”轻判良人的律文。同为贱业者的原丐户也是如此对待。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丐户谢兴贵”承应婚礼吹唱,因另有活计,转雇“同业”的“丐户王张氏之子王之兴”等前往承应。雇主陈松林与王之兴口角斗殴,伤王之兴身死。法司判处陈松林“合依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候律,拟绞监候”,凶手殴杀执贱业的丐户王之兴,也不是按殴杀贱者判处。以上案例又可见,乐户、丐户等虽然早已除豁贱籍,但社会上仍以贱籍称之,因为他们仍操旧贱业。

隶卒中的贱役人,法律上也不是按“贱”对待。兹举几件命案的判处。

嘉庆时,河南省“李士英系汤阴县皂役”,欠民人李养丰酒钱,“李养丰因向李士英索讨酒钱”而发生冲突,李士英将李养丰“殴踢受伤身死”,法司判处李士英“绞监候。此案纯属二人之间的私事,没有李士英为皂隶而因公务起衅之因素,其量刑并未按贱者殴良人致死而加重判处,如果以皂隶李士英为法律身份之“贱”,应加重判为“斩监候”。再看以下两例。

直隶临榆县“皂班散役”赵帼治,与翟洛屋同院居住,翟洛屋与债务人争吵,赵帼治劝架,翟洛屋怨恨赵帼治而与其对骂,以致打斗,赵帼治重伤翟洛屋身亡。此案也是私人间纠纷所致,法司判决杀人之皂役赵帼治也是“绞监候”,判决全词为“赵帼治合依斗殴杀人者不论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候律,拟绞监候”,同样不是按“良贱相殴”以其为贱而加重判为“斩监候”。广西融县思管镇弓兵邝兴,向县民韦漋胜讨要猪肉钱“致相争闹”,打伤韦漋胜身亡,同样判贱役弓兵“邝兴合依斗殴杀人者不论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候律,拟绞监候”,而不是将其按奴婢之贱者加重判为斩监候。其他不备举。

皂役被良人殴伤身死,对良人的判处也不是按殴死“贱”者减刑判处,而是按良人之间的命案量刑。开化县民徐念祖因地界纠纷状告到县,因知县外出,遂将状纸交典史衙门皂役方林。后来徐念祖怀疑方林未上交,双方口角,多人争斗,捕衙皂役程超被徐念祖堂弟徐修凯打伤身亡。结果判处“徐修凯合依斗殴杀人者不论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候律,拟绞监候”。此案,执贱役的捕衙皂役程超也不是作为“贱”者,判处中未提良贱相殴、凶手徐修凯殴死贱役皂隶程超,没有按殴死法律身份之贱者而减刑。

因职而贱者,在刑事判处中虽法律身份高于奴婢之因身而贱者,但其社会等级地位毕竟不同于一般平民之“良”者,因而与良人之间发生非命案的一般刑事,也有考虑其“贱”因素的。方潇、田原曾就优伶而对此做论述,引述如下。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唱戏之朱在明”与邻居赵崑吵架,对其辱骂且又恐吓,致赵崑“自戕殒命”。刑部判处“朱在明应依威逼人致死律杖一百,惟该犯以优伶下贱恐吓平人致死,情殊可恶,应酌加枷号一个月”。道光二年(1822年),“王忠贵因在家演戏,将戏旦苏翠林鸡奸”,法司考虑受害人苏翠林“年止十二”是幼者,按强奸判,因苏翠林“系优伶下贱”,王忠贵应比强奸一般幼者的判绞监候“量减一等”,判处流刑。唯又因王忠贵曾将苏翠林抢夺,而加重判为烟瘴充军。此两案,优伶侵犯平人加重处罚,被人侵犯,减轻处罚。优伶以外的非良家子弟,也有同样对待的。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有名赵八的,起意强行鸡奸非良家子弟喜禄,“尚未成奸,即被拿获”,量刑作“查律例并无强奸非良家子弟未成专条,将赵八‘依强行鸡奸未成者满流例’上,量减一等,满徒”。此案也说明,“非良家子弟”并未归入法律中“贱”的范畴,因而“律例”的“良贱相奸”中没有对其针对性的“专条”,但又鉴于其不能同于良民,而作轻于良人的最轻等处罚——减一等。考虑到他们并不属法律身份之贱,不同于奴婢之贱,所以这种加减一等之量刑虽同于奴婢,但与前述良人殴死奴婢、良人皆判绞监候一样,还不能将因职而贱者的法律身份等同于奴婢之贱的理解。也正因为其不在法律身份之“贱”的范畴,律无专条,法司掌握也不一,也有将因职而贱者不考虑其“贱”的因素,而以良人适用律作良人对待的。道光年间,庄亲王府有戏班内学戏的贾花亭,接受庄亲王礼物且“随同饮食”“与庄亲王同宿,即与鸡奸,以后不记次数”。其父贾玉告发。宗人府审理后,认为属于“和奸”而非强奸,判处“查律载:凡和奸,杖八十……庄亲王奕

依凡和奸,杖八十律,杖八十”,这是按良人之间和奸案的量刑,而将贾花亭作为良人判处。若以其为“贱”者,是判奸者减一等,杖七十。庄亲王因是宗室亲王,照官员例不做杖刑,而降级折罚王俸。但戏班学戏的贾花亭则是按良人对待的。

至于长随,则有所不同。长随的情况比较复杂,其“隶身门下为长随者”,法律身份类同“雇工人”,在雇用期与主家有人身隶属关系之“贱”的因素,期间与雇用主家之人发生刑事时,便考虑这种“贱”的因素,而将其作子孙之卑者触犯尊长,予以重判。请看刑案实例。长随李升,于“乾隆四十五年三月,隶身归德县丞章禧永署内充当长随,派令管理乡仓。李升以该县丞管束严紧,不能赚钱,屡次告辞回籍。该县丞不许”,二人矛盾激化,李升嚷骂时,县丞之母王氏责令将李升杖责锁押,且驱逐,李升央缓,县丞不允且责骂。李升怨恨莫释,为泄愤而杀死县丞之子,扎伤县丞之母及县丞。其判处为“查例载,隶身门下为长随者有犯,照雇工人治罪。又律载,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等,罪与子孙同,已行者斩、已杀者凌迟各等语……李升一犯,应依律凌迟处死”。经陕甘总督李侍尧上报批准后,绑缚市曹行刑。特奏报皇帝。可见,“隶身门下为长随者”,与所隶属之主家有人身隶属关系,在人身上有“贱”的因素,因而法律上量刑与一般隶卒不同,而加重判刑。

长随与雇主之外的他人,与隶卒一样,在法律身份上不属“贱”者,即使是在官衙任长随期间,似也如此。请看下一例。乾隆年间,河南内乡县衙署长随赵大,原籍福建,辗转“跟随试用知县陈捷登多年”。期间,赵大因私人钱物纠纷,斥骂并掌掴同衙门书吏张北升,致张北升以被“长随殴、辱,心生气忿……受辱难堪,忿恨莫遏”而自缢,法司认定是“被赵大恃强殴辱逼死”。河南巡抚依据《大清律例》之“刑例”,将赵大判为“充军”罪:“照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例,发近边充军,从重,发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这正是按良依凡判处的一般法律条文,《大清律例》在判“边卫充军”之下,就是将良人之间“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的罪行判处为“边卫充军”。此案,赵大判为“充军”,因犯罪情节较重而“从重,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若赵大法律身份按奴仆之“贱”判刑,等于其原本身份是“奴”,再从重罚为奴,就实际为没罚而无惩处的意义了。再者,若奴婢犯刑事,即使其罪行无人命只是重伤,也重判为死刑绞监候,而判赵大之充军,是轻于死刑的量刑。此案表明,长随只是与所隶属之家有“贱”的身份,在社会上与其他人不属“贱”身,而按良人法律身份对待。这当是其与奴仆的不同之处。

本文认为,抛开长随对雇主官员的隶属性贱身——法律上的因身而“贱”,其作为“隶卒”的因职而“贱”,是与其他隶卒诸如皂役、捕快、弓兵等等贱役的法律身份是相同的。而长随与隶属之主、与无人身隶属之社会上人的不同判处,也佐证了因身而贱、因职而贱在法律身份上的不同。

综之,操贱业贱役之社会群体,法律上并无以其为“贱”的条文,律文上之贱,着眼于人身隶属,因而“奴婢”入贱,有人身隶属因素的长随、雇工人,与雇主家有贱身成分,与主家的刑事判处上都不依凡量刑。而仅因职业而“贱”者,没有法律上的身贱因素而不入贱的律文,但刑事判处中,其“贱”又并非对他们没有影响,主要出于社会观念上对他们的贱视,如非命案的刑事,就有考虑这种“贱”的因素,而作不同于良人之判处的。但又不同于奴婢之“贱”,其命案判处,则以良人适用律量刑:他们被故杀,不同于奴婢被故杀之轻判凶手的绞监候,而对故杀他们的良人重判为斩监候;他们殴杀良人,判绞监候,未死者,寻常情况不做死刑判处。而奴婢殴杀良人,即使未死而伤重笃疾,便判死刑绞监候,殴死,则比因职而贱者重判为斩监候。凡此,皆表明因职而“贱”者的法律身份高于因身而“贱”的奴婢。仅因职而“贱”者正因为没有人身隶属,也不像奴婢那样被家主买卖、役使,人身不自由,他们在这方面有自由的人身。因职而“贱”者,又被官方及社会一般民众鄙视,耻与为伍,更重要的是没有入仕为官的资格,凡此,又皆低于操士农工商职业的四民之“良”。因而,这一群体,应是处于四民之良以下、奴婢之上的社会等级成员。

古代的等级是十分复杂的,等级中有等次,等次中还有高低区别。等级的复杂性,在职业等级中有同样体现。四民之“良”中,士农工商的排序,就是其内部等次,雍正帝上谕就说:“朕惟四民以士为首,农次之,工、商其下也。”这四“良”之民中,也有被称为“贱”者,如“以工为贱业”,而蔑称其技艺为“奇技淫巧”。商排在最后,视商为贱之事及“贱商”称谓就更多了。这里的良中之贱,带有相对性,是相对于良中之良而言。

同样,贱者之中也有高低之分,因职而贱者的法律身份,高于因人身隶属而贱的奴婢等。而执贱业者之中,又有因“隶身”因素而比一般因职而贱者身份低者,如长随。还有是与雇主有主仆名分之轿夫、车夫、厨役、水火夫等,这些人不仅职事低贱,而且法律身份为“雇工人”,实际是在被雇期内出卖其人身,或可称之为是有定期奴仆的某种贱身因素,与奴仆不同的是:非终身出卖;其“仆”的身份仅及自身,而不连带雇用期所生子女,不像奴婢那样所生子女也是主人的奴婢;在社会上的地位也高于奴仆。身份更低的,是卖身青楼的妓女、戏班伶人,这些人实际已是奴婢。

操贱业者与执贱役者也不同。操贱业者之贱,主要是其职业行为的下贱、卑污,影响到人格低下而无尊严,无论官方还是社会大众都如此视之。官方禁其本人及子弟为官,是维护国家体制之尊严,而民众主要是从道德、等级观念上贱视之,尤其是士人反对其入仕,是耻与为伍。再细加区分,其中只卖艺而不卖身者,当又比艺、身兼卖者,低贱程度要轻,尤其是非世代卖唱、为一时生计而为之者,官方也区别对待,刑部所谓“妇女而行歌卖唱,其托业已属卑贱……如照娼、优、隶卒之例,子孙永远不准捐、考,究与实在娼、优不同,衡情亦未平允”,因而其改业后之四世子孙可捐考为官。反言之,刑部说的“实在娼、优”,则比仅卖唱者低贱。

执贱役者之贱,则主要是官方着眼于其职事行为之恶劣、贪渎、害民,不得已而以其从事低下的官差、基层公务杂事。为减少其对吏治的严重败坏,又阻止其本人及受影响的子孙进入职官行列,贬抑其等级身份为贱。他们自己未必自视为贱,甚至借官势狐假虎威,凌驾四民之上,也正因此,基层百姓也未必视其地位下贱,更多的是对其憎恨、鄙视并从这一角度贱视之。

附带述及,职业等级、等次内部的复杂性,不只本文所述之贱职,在其他职业中还有更广泛的体现。诸如同为官员雇倩之人,长随与幕宾师爷的身份地位大相径庭。同为“胥吏”,文吏基本为良,而隶卒为贱。同为“师”,儒学、书院之师,与乡间被鄙称“小孩王”的私塾之师,有社会地位高低之分。良人中,建筑师、制造匠工艺水平再高,也低于儒学之士。同一职业,不同民族之人执业,也有良贱之分。还有,职业贵贱等级在近现代有较大的改变,如工、商、戏曲等职业地位的显著变化等等。凡此,同样都是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

本文刊于《历史教学》(下半月刊)2022年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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