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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媛媛: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

2023/9/4 15:35:03  阅读:125 发布者: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作者简介

张媛媛

天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

基金项目:本文系天津大学研究生文理拔尖创新奖励计划“科技自立自强语境下我国基础研究问题研究”(项目号:A2-2022-002)、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委托课题“新时代新征程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路径研究”(项目号:TJESDZX22-075)的阶段性成果。

【编者按】为提高学术成果的传播效率,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与研究》录用的文章,将在本刊知网首页和公众号网络首发。

 

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从而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是健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的重要内容。基于“政府—市场—社会”相链接的视角探究社会力量这一投入主体何以能够有效投入基础研究,既要从社会资金与政府资金相比较的优势中理解,也要从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的自身驱动因素中定位。虽然从宏观顶层架构看,社会力量作为新兴的可统筹可激活可集中的重要力量能够与其他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力,更好配置创新资源。但是在微观实践领域,我国社会力量投入创新的优势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在中国情境下,透视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的短板与弱项,并将对策建议嵌入未来实践要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中,真正做到统筹好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两种资源,让社会资金成为政府财政投入的有益补充,实现更高质量的创新。

关键词

       基础研究;社会力量;基础研究投入;科技创新;企业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基础研究”,“加大多元化科技投入”,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科技自立自强是国家强盛之基、安全之要。新发展阶段,以基础研究引领科技创新,实现更高质量、更高效率的创新,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支撑。基础研究的发展既离不开组织、人才与管理,也要靠稳定的资金投入。借鉴“各国的基础研究投入来源于政府、企业和社会”的现实经验,为增强研发投入效能,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基础研究资金来源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要激发和引导民间投资活力,不断提高社会资金参与基础研究投入的比例,从而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协同投入的良好格局。积极撬动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鼓励实体企业、投资公司、个人资本等通过自主、委托或产学研联合及基金捐赠等形式带动社会资金进入基础研究领域,增强基础研究投入的社会资源驱动力,探索社会资本催化创新的方式方法。近年来,学界关于我国基础研究投入主体的探讨,对具有“国有”性质的资助主体,如政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高校,已有不少研究成果。而对除却与政府直接相关的其他部门组织,如代表私人部门的多元化社会力量的研究则较少。为此,本文就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展开探讨,提出基于“政府—市场—社会”相链接的视角分析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的历史契机,聚焦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并以此关注社会力量在基础研究投入中的优势作用与驱动因素,同时透视中国情境下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实践中的问题,并将应对措施嵌入未来实践中要正确处理好的几对关系中予以阐释。

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的历史契机:“政府—市场—社会”的链接

2022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的意见》。会议指出,健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要把政府、市场、社会有机结合起来。对此,一方面,我们不但要看到我国在诸多关键核心技术领域被“卡脖子”的表象,更要明确这一表象背后的根源。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核心技术的根源问题是基础研究问题,基础研究搞不好,应用技术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新发展阶段,我国亟待将基础研究作为科技创新的关键突破口,通过继续优化基础研究总体布局,加大对基础科学的研究投入,强劲基础研究的发展势头。另一方面,健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对于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而言也是一个重要历史契机。

(一)我国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亟待完善

基础研究的发展过程是复杂而不确定的,它虽然以产出知识为目的,但并没有直接的经济效益,即使具有应用价值的基础研究成果,实现应用成果转化的时间也比较长。但“基础研究所带来的效益不仅仅限于某一领域的应用研究和产品开发,其更重要的价值在于能以不可预知的方式催生出一个完整的创新生态系统”。这就需要基础研究投入形成多元化格局,以支撑资金投入的稳定性与持续性。根据国家统计局20222月发表的最新数据,2021年我国基础研究经费占研发经费比重达到6.09%。虽然我国基础研究研发投入强度自2019年起已经连续三年超过了6%,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投入强度仍存在不小差距,“即使考虑统计口径不同的因素,也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一般为15%上下)”。造成这一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基础研究投入主要以中央财政为主,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所占比重极低。“相关资料显示,政府投入占基础研究经费的90%以上。”也就是说,我国政府几乎成为基础研究投入的单一主体,社会力量投入的动力严重不足,投入资金更是微不足道。“中国工业企业专注于应用研究和实验与发展,鲜有开展基础研究活动”,“研究型大学的资金基本靠财政拨款,可支配的领域、额度都十分受限”,“非营利机构投资基础研究基本空白”。

可以看出,基础研究投入工作中仍然普遍存在投入力量不平衡、不充分的现象。尽管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掣肘明显,但由于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的自主性、自觉性不高,况且社会力量参与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与成熟的制度化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导致目前我国社会资金的投入对财政投入的补充十分有限。而正是“重视多元投入机制的构建,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基础研究经费维持着较高水平”。投入结构影响投入强度,“我国对基础研究的投入资金中,财政占比其实跟美国联邦政府相差并不多,但两国基础研究投入的总额差别巨大,主要原因在于投资结构的差别”。

财政与社会投入并举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并未建立,基础研究资金供给渠道仍然窄化。这就阻碍了基础研究投入的规模和速度,降低了投入效率,在研发投入的产出和效果方面拉大了与其他国家的差距。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科技创新领域,“对一些方向明确、影响全局、看得比较准的,要尽快下决心,实施重大专项和重大工程,组织全社会力量来推动”。然而,作为创新要素和科技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力量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与“创新是第一动力”的社会发展理念贯彻共举的复合结构中并未彰显出潜在的创新潜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社会资金配置的优化功能,尤其是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基础科学研究的趋势并不明显。

(二)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政府—市场—社会”的链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是我们成就事业的重要法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新型举国体制的构建,赋予了“集中力量办大事”中的“力量”概念更丰富的内涵。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就是要让社会力量作为新兴的可统筹可激活可集中的重要力量,依靠政府顶层设计的有序引导,或在与市场力量的互渗中进行资本运作,或开展慈善捐赠投入。故而,从构建新型举国体制角度探讨基础研究多元投入机制的完善,就需要确立“政府—市场—社会”相链接的分析视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中,党领导下的政府、市场、社会虽运行原则各异,但也相互关联,分化与合作并行不悖。在“政府—市场—社会”的合作方面:从投入的组织和发展上,社会力量的投入少不了鼓励性的政策制度支持和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完善;在“政府—市场—社会”的分化方面:从投入的机理和特征上,将社会力量的投入视为基础研究投入渠道的拓展,强调其作为重要的投入实践渠道是对政府资金投入的有益补充,呈现了投入机制完善的进步意义。而若从社会资金捐赠者的主导价值观上看,科学捐赠的目的不是为了谋求市场经济利益,而是造福于社会,是不同于市场的实践渠道。这与市场、政府投入渠道一起呈现了多元化投入机制构建的完整性。因此,引导社会力量投入社会资金发展基础研究,要用好政府—市场—社会的分析视角,在辩证统一中理解分化与合作的关系,以便补足投入机制缺位。

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的基点:比较优势与驱动因素

“基础研究”一词最早由美国学者提出,出现于美国著名科学家和工程师范内瓦·布什提交给时任总统罗斯福的题为“科学:无尽的边疆”的报告中。布什在报告中提出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生产经营”的科学研究线性模型,确立了基础研究作为技术进步先行者的地位。鉴于足够的基础研究投入是原始创新能力提升的重要基石,结合我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时代背景,我们可以把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理解为:在商业利益、社会责任和科学文化价值观等因素的影响和驱动下,以自愿、自主作为原则基础,由企业(家)、非营利组织及个人等,通过研究投入、捐赠投入等资助方式支持基础科学研究活动的社会行为。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能够加大我国基础研究投入的强度,是政府财政投入的有益补充,对于构建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至关重要。具体而言,根据国内外创新投入实践,参与基础研究投入的社会力量主要包括企业、个人及非营利组织等私人部门。“企业主要通过自主、委托与联合研究以及发起和捐赠非营利科技组织等方式投入科学研究;个人则主要通过发起和捐赠非营利科技组织投入科学研究。”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各种研究方式介入基础研究而进行直接投入;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采用将资金捐赠给非营利机构的形式间接投入基础科学研究。而非营利组织既可以是企业或个人自行设立接受社会资金资助并执行科研活动的中介渠道,如研发组织或基金会;也可以是执行基础研究的受捐赠方,如高校、科研机构等。

(一)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的比较优势

要充分理解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的优势,需要将其与政府投入进行比较。

一是在投入主体方面。政府投入的主体主要是中央或地方各级政府。社会力量的主体形式则更加多元,不仅有代表市场力量的企业组织,还有代表非营利组织的科研机构、基金会及个人。

二是在投入资金的来源方面。政府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拨款,且数量有限。而社会力量由于主体多元化特征明显,资金的来源也比较广泛,主要由企业的内部资金、非营利组织的民间捐赠、服务收费等社会资金构成。

三是在资金投入所遵循的组织形式与资助方向方面。政府投入基础研究主要通过科技项目资助制度,形成由项目支撑的资助格局,遵循自上而下的组织管理形式,从政策制定到规划部署,从项目指南发布、立项到划拨经费直至成果验收都由政府部门下设的管理机构主导和决定。以竞争性机制获得政府对基础研究的项目资助,不仅面临覆盖面及金额有限的局面,而且容易加大科研人员申请项目的交易成本与寻租成本。尤其是评价与激励的政府导向,让基础研究的自由度与探索性受限。在我国,受计划经济时代旧有的科研模式影响,政府在资助基础研究的结构上尚未完全践行“两条腿走路”的科研范式。科技部门现行的资助体制与管理机制对基础研究的布局总是倾向于高且大,支持大团队、重视大项目,尤其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声望的领域;而忽略小方向上、非主流项目及有创造力的特殊群体探索可能出现的成果。

“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进行自主创新遵循的是自下而上的配置方式,这种组织形式是与市场配置资源的体制相容的,更有利于将原始发现与技术发明转化为创新”。即使是以非营利科技组织为渠道发起的捐赠,比如科技类非公募性质的基金会,虽然它投入运作方式不受政府财政机制的强制性及市场机制的交易性的制约,在国家科学体制中扮演着特殊角色,但由于此类基金会作为慈善组织的新形式,其形成与发展基本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及科技政策演变密切相关,其宗旨是为推进社会的长期福祉而投资,向“影响社会与人类进步的问题根源进军,试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于是,公益类的科技社会组织作为创新活动的行为主体,以提供“空隙”的创新服务作用于创新系统,补充和调节企业、政府不能满足的创新需求。着眼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必然立足于基础,针对创新的不确定性、风险性依然追求基础科学研究的卓越性与探索性、开放性与独立性,这就在客观上保证了资助方向、资助对象与资助领域的多样性。如我国腾讯基金会资助的“新基石研究员项目”,通过“选人不选题”的方式,旨在长期稳定地支持一批杰出科学家自主选择研究方向,聚焦“从01”的原始创新。社会资金的投入丰富了基础研究的多样性,也为夯实基础研究中的基础提供了重要路径。这种资助方式无疑是对追求自由探索的科学家群体的雪中送炭。

四是在资金使用的灵活性方面。由于财政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有限,首先必须保证将资金投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导向明确,关系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的关键性、“卡脖子”地方的科学问题上。鉴于战略性基础研究投入规模较大,而且“战略需求可能来自政府部门,也可以由基础研究资助机构内部和外部专家共同确定,并且在项目管理、评估过程中引入企业家和工程人员”,需要“依靠建制化团队开展长期稳定的联合攻关”,这就对财政投入机制创新的灵活性提出了挑战。而社会资金来源主体多元化,其投入基础研究的灵活性优势明显,“投资主体越多元化,信息越充分,竞争越激烈,那么就越有利于科技投资的决定及其结构的优化”。对于非营利性组织而言,虽然在组织属性上同高校与科研机构并无二致,但由于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私人基金会,“相对地说,私人基金会在这些方面具有一定优势,这是由其组织结构、宗旨理念以及管理模式决定的”。非营利组织在财务资金的使用上所具有的独立性特征让社会资金可以多方向布局基础研究,既可资助兴趣导向型的基础研究,也可资助需求导向型的基础研究。这是中心化的科研基金分配方法所无法比拟的。

五是在资金投入的使用效率方面。“研发投入是从政府还是从企业、市场、民间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研发投入的效率及回收。资金从什么地方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看,我国多源头的科技资源供给体制不利于提高原始创新能力,也会降低资金使用效率。从事基础研究的“科技人员不是把眼光盯着市场和社会需求,而是盯着政府和官员”,“在这种体制下,一部分研发投入成为设租和寻租的对象”。由于政府资助投资兴趣导向型基础研究的有限性及以应用导向为目标的应用基础研究对纯基础研究的空间挤压,让愿意从事纯基础研究的科研工作者越来越少。而社会资金的投入遵循市场规律,恰好起到分散性搜寻的作用,“应该将技术发展新领域的搜寻过程交给企业和市场,这是一个基本信念”。它能更多地支持专注自由探索的科研人员,让他们能长期衣食无忧、心无旁骛地坐“冷板凳”、闯“无人区”。这有效弥补了政府资助的缺口,增加了投入效率,降低了投入风险,提高了制度适应性。

(二)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的驱动因素

1.企业主体为保持竞争力而进行的利益考量

从某种程度上说,规模、效益、创新等要素是考察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维度。而创新发展程度,更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向纵深演进,随着市场需求对创新的引致作用不断增强,以及越来越透明的市场环境,科技创新已成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重塑市场竞争格局的关键变量。著名发展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将创新作为新的生产函数引入生产体系,形成了以创新为核心的经济学理论。在熊彼特创新理论中,企业因创新这一生产要素与生产条件的“新组合”的实现而具有联结技术市场和经济市场双重属性。对于企业的战略管理来讲,熊彼特的创新理论提供了新的观点。美国学者迈克尔·波特将创新与企业效益及企业核心竞争力相关联进行探讨,认为在创新驱动阶段,企业只有通过创新活动才能获得竞争优势。

基础研究“进入到由国家为主导、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动协同创新的‘大科学’时代”。这一时代科技创新的鲜明特征是交叉、融合、渗透、扩散的趋势愈加明显,基础研究推动科技创新转型升级的动能作用愈加增强。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肩负着对科技创新前沿探索的任务,这是突破科技创新市场瓶颈、赢得市场竞争的重要举措。为适应长周期、颠覆性、原创性的引领型创新特征,企业必须重视基础性前沿性创新研究。加强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为企业捕捉新需求、发展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创造新模式提供科学支撑。只有聚焦创造新产业、引领未来发展的科技力量,才有可能把这些科技力量转化为经济和产业竞争优势。当前中国特色自主创新之路面临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们必须提高对基础研究与技术创新关系的认知力,鼓励企业这一创新生力军围绕技术市场发展先机,以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目标,锚定基础研究方向,加大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力度,这将是创新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模式。根据经济学的投入产出理论,企业研发投入的高低,是衡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大小、竞争力强弱、成长路径是否优化的重要标准。创新作为企业效益的重要源泉与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能够使研发投入高的企业获得更大市场竞争力,从而增加市场份额。必须认识到,日趋激烈的创新竞争使企业将提升技术实力前移至基础研究阶段,只有重视基础研究投入以夯实其技术创新基础,才能实现创新资源投入与持续创新良性循环。尤其让处在技术前沿的企业,通过加强基础研究,增加技术供给来满足其颠覆性技术创新需求。这是保持企业长久市场竞争优势、扩大影响力的重要途径。

2.助力企业开拓市场的重要途径

市场擅长高效配置各方资源,市场作用机制呈现出的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和优越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进行政治经济学研究过程中,指认了资本主义生产是以市场从而以流通为基础的生产。他们也肯定了资本主义恰恰是通过市场机制给人类带来文明与进步的事实。其实,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看,无论是作为创新主体的私有企业还是公有企业,都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这就需要依靠市场本身提供的激励,接受市场机制的调节。根据市场化原则,社会力量是基础研究的重要投入来源,具有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巨大潜能。按照还原论,基础研究虽是独立于企业组织之外的科学活动,但能够为产业化提供可能的原创性科学成果。企业捐赠性投入不仅能够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基础研究成果时刻进行跟踪,而且可以根据企业自身优势和条件,依靠市场发现机制推动基础研究成果向应用基础研究转化。尤其在基础研究成果的横向扩散阶段,企业可以依靠市场淘汰机制筛选出更具资本价值和科技前景的创新项目。虽然在科技创新转型时期基础研究驱动的自主创新充满不确定性,但企业捐赠基础研究通常以满足市场与社会需求为主,那么完善的市场体制既可促使社会资金对科技前沿发展的持续关注,为未来投资或企业产业转型作战略准备,又能够促进创新行为者(科研机构、企业与消费者等)之间的交流,使科学研究、产品开发、市场销售与用户之间得到高效的反馈联结,这就实现了技术能力和市场需求在创新链、产业链和资金链之间的汇合和循环,大大降低了创新中的风险与试错成本。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基础研究驱动科技创新,“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的结合特征保证了在新产品设计与开发中,社会力量作为投入主体能够关注体现创新竞争的长期项目,对长期性、有市场前瞻性的项目进行研究。基础研究驱动科技创新本质上是市场化过程。市场发现机制关注技术成果在产业体系的有效嵌入和蓬勃发展,逐步完善的官产学研协作机制在创新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势必将政府支持、资本愿投、产业愿用、科学家积极转化等因素协调配合,使参与投入的企业、个人及非营利机构“协同促进研究成果向企业应用基础研究转移,有效提升企业原始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向市场转化”。

3.社会资金捐赠具有培育和提升公共利益的利他性

社会资金对基础研究的捐赠,不仅是基础科学研究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基础科学研究发展的有效实践方法。作为一种志愿活动,科学捐赠行为主要受到利己与利他的动机支配。在理论界,“利己—利他”已成为志愿动机活动的经典划分框架。其中,“利他动机以身份认同感为驱动,而利己动机则是以个体责任为标志”。无论哪种动机都受到制度环境、文化传统、规则规范、国家发展战略等具体情境因素的影响。通常来讲,根据市场信号理论和模范效应,如果当市场资源与国家政策更倾向于将发展机会、关注照顾给予那些具有志愿捐赠精神的组织和个人时,那么其他组织与个人也会将捐赠活动视为提升其竞争力的方式,从而便具有了明确的捐赠行为利己动机取向。比如,美国私人基金会支持基础研究的经验行为就具有激励创新的典范效应,这一典范效应也是捐赠者动机满足的主要机制。虽然从2008年经济危机开始,美国政府逐渐削减了基础研究投入的预算,但是科技慈善家们的私人赞助却填补了政府的缺位。华尔街的超级富豪们对科技慈善事业热情大涨,他们力争通过投资基础研究来推动技术的进步进而成为社会进步的推动者。虽然这些慈善家们身处不同的领域,资助的项目也具有多样性,但是他们都愿意去承担政府无法承担,或者意料不到的风险。这些新科研慈善举动虽是个人化的、但却鼓舞人心,堪称新私人科研典范。当基金会制度促使捐赠志愿成为一种“模范行为”时,其他具有利己倾向的捐赠志愿者将会越来越多。

虽然社会资金捐赠基础研究具有非强制性,但“当志愿者所处的志愿环境能促使其认为自己可以对社会产生实质的价值时,他们更容易具有利他的动机”。人以社会性的存在走出了“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在人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进入新征程,基于在高质量发展中丰富人民精神世界的理念,从科技治理体系统筹创新发展进程的角度看待和推进社会力量的自愿投入行为,势必强调其投入机制蕴含对公共精神追求的价值取向。因此,企业或个人采用研发投入、公益捐赠的方式投入基础研究,不仅是解决基础研究的“粮草”与“弹药”问题,而且也为“道德之手”参与发展、助力社会打通了渠道,从而统筹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的发展,培育和提升公共利益的利他性。

透视问题:中国情境下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的短板与弱项

虽然从宏观顶层架构看,通过新型举国体制的完善,社会力量依靠政府顶层设计的有序引导,能够与其他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力,更好配置创新资源。但是在微观实践领域,依据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的实际,科学研究基础相对薄弱,社会力量的优势作用还未充分发挥,还存在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中国企业基础研究投入严重不足

虽然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依靠基础研究驱动科技创新,前沿技术企业也迫切需要基础研究的重要支撑,“但是我国企业对基础研究投入占全国基础研究投入的比例为5%左右,远低于美国的20%”。具体体现在,一是长期稳定投入的企业少。基础研究投入大、耗时长、见效慢,在产业界短期内的经济效益并不明显,受实用主义影响,大多数企业的投入意愿不足以满足其发展能力。二是基础研究人才在产学研合作中的流转受限。体制机制的约束与管理流程的复杂程度让基础研究高端人才在体制内与企业之间很难正常流动。尤其在人才评价体系不兼容的前提下,很多人才更是不愿离开体制内的稳定工作,较少有高端人才主动选择去企业从事基础研究工作。企业基础研究人才力量薄弱,又直接影响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效果。三是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的定位不足。企业在产学研深度合作中本应是主动提出需求、主导应用转化,但这些作用发挥得并不明显,大多数企业仍然是处于被动状态,没有开展实时性的有效合作。四是企业基础研究投入的资金仍然以内部资金为主,很难获得外部项目和基金支持。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为引导基础研究的多元投入,设置了联合基金。但联合基金的开放范围有限,目前主要限于国有性质的主体企业,私有性质的企业未能成为联合主体。

(二)社会资金的捐赠渠道少,专注于基础研究的基金会数量有限

私人基金会一直以来都是美国科技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筹资的灵活性与快捷性、捐赠项目的多样性活跃于科学研究领域,对基础研究的资助发挥着积极作用。其通过在资助理念、运作模式、管理机制上的不断创新,有针对性地捐赠研究型大学、研究机构的基础研究工作。相较于国外成熟的社会捐赠资助模式,我国在用好社会资金推动基础研究上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具体而言,一是我国科学领域接收捐赠主要通过高校基金会的渠道。虽然截至2020年,各级各类高校基金会超过了600家,“但高校基金会对科学研究的支出比例非常低”。高校基金会难以吸引基础研究的原因在于缺乏专业的筹资体系、有效运营机制及与之配套的专业管理人才。二是我国民众对公益捐赠的认识仍然停留于扶贫济困的传统慈善模式上,这种认知趋势增大了公益与科学之间的鸿沟。在我国的慈善捐赠体系中,科学研究作为接受捐赠的领域起步较晚,社会捐赠资金、社会资本对基础研究的关注度不高,捐赠者明显缺乏捐赠基础研究的意识,这也直接导致捐赠接收体系不完善,捐赠机制不健全。“2016年起我国才明确把‘科学研究与倡导’列入慈善捐赠名录,20162019年‘科学研究与倡导’在我国九大慈善捐赠接收领域的捐赠额度占总额度的平均比例最低”。2018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才明确提出探索慈善捐赠的措施,激励社会力量加大基础研究投入。2020年科技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印发的《新形势下加强基础研究若干重点举措》中才提出支持社会各界设立基础研究捐赠基金。三是我国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很难突破体制机制障碍设立专注于基础研究的基金会。相较美国非营利组织支持基础研究的优势传统,在我国,建立以发起人姓名命名的私人基金会难度很大,而私人发起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只能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形式存在,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度很大。而在我国现有基金会与慈善公益基金中,涉及科学研究领域的基金会极为有限,且他们缺乏基础研究捐赠的专业化管理。尽管我国已有如腾讯基金会率先主动出资发起专注于基础研究的基金,但针对基础研究的基金会数量较少,尚未形成规模效应。而公募基金会,如自然科学基金接受捐赠的情况也不容乐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几乎从未接受过私人捐赠。2022年末,小米公益基金会捐资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科学研究,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例。

(三)有利于社会资金支持基础研究的政策环境欠佳

我国社会资金支持基础研究的政策环境欠佳,具体表现在:一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成熟度、灵活性有待提高。从成熟度看,美国较早开始并善于以所得税减免的方式激励科学捐赠,1969年就出台了税收改革法案完善规范慈善捐赠制度,有效针对不同类型的科学捐赠制定了灵活的税收制度。而我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才正式出台,虽然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对基础研究资金出资方和接收方分别给予了政策支持,与普适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比,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也拓展了可享受优惠的基础研究形式。但与此同时,此项政策对适用主体也有严格限制,如接收方仅限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从灵活性看,对于在此政策出台之前,企业以出资方式参与基础研究的,无法享受优惠政策。而且线下免税申报流程申请、等待审核等一系列环节烦琐耗时。另外,目前对个人捐赠者采取的统一的税收扣除标准不能有效调动中高收入群体捐赠的积极性,我国当下“金字塔”形的收入分配结构,不同的收入群体的捐赠动机和捐赠成本存在较大的差异,统一的税收扣除标准难以适用累进税制下的全部人群。二是国家层面对社会捐赠的支持以鼓励为主,缺少可操作的具体措施。如目前国家出台的政策方案中对鼓励捐赠的方式有:建立科研机构、设置科学奖项、成立专项基金,但这些方案缺少针对性的、具体的运作机制与引导管理。三是亟待为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建立科学的补偿或补贴机制。创新是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本质是试错的过程。因此,试错是创新、探索的必经之路。只有不断试错,才能在创新的道路上走得更加顺畅。“当前,我国科技创新发展容错试错机制还在探索认识阶段,相应的制度政策与法律法规建设尚不完善。”缺少容错试错机制的建设,很难给予企业家一定的政策保障,也不可避免让主动投入者独自承担试错成本。四是国际化科研环境有待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系统尚未形成。我国政府在为中外企业提供平等的合作竞争的政策环境上亟待加强。如国外非营利团体通过“外资发起‘民办非企业单位’虽然并未明文规定不可以,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实施”,这容易失去国际非营利团体资金的支持。

嵌入措施: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需要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

社会力量参与基础研究投入与布局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通过制度创新引导社会资金向创新集聚,又要引入和结合市场配置资源机制,发挥市场优势,调整利益分配,让社会资本竞争更加充分,促进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更好结合;为增强国家创新体系效能,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既要探索和建立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规律的制度框架,又要营造有利于基础研究的科研生态氛围,让制度保障和文化形塑相促进;在开放创新的语境下加强社会力量的投入来源,既要利用好国内社会力量,也不能忽视国外社会力量的重要作用,科学统筹好国内外两种社会力量。

(一)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相结合

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需要有为政府的制度创新、制度供给与有效市场对科技资源配置更好结合发挥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是互动、互补的关系。既要明确有效市场是有为政府的前提,也要加强政府对市场的引导,即以政府有为推动市场有效。尤其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政府的着力点在于在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征程中以制度创新推动科技创新。为此,有为政府的重要内涵就涵盖了对基础研究的制度保障。也就是说,有为政府的“为”应凸显在制度供给和制度创新的能力上。政府通过改革引领制度创新与制度供给,并作用于市场机制,调整利益机制,能够有效引导社会资金向创新集聚。尤其对于外部性较强的基础研究活动,市场机制不会自主发挥驱动创新的作用,政府往往通过规制实现外部成本效益内部化,再发挥市场机制的引导作用,促进社会资金流向基础研究领域。

具体来讲,首先,政府要增加高质量制度供给,通过制度创新给创新主体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强化政府在创造制度环境方面的主导性作用,以直接或间接地激励、引导和强迫创新主体作出有利于创新资源最优配置的决策。激发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需要适宜的制度环境与条件。影响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的因素很多,但最为重要的是制度环境。社会资本投入的制度环境就是一个使资本收益内在化的制度体系。社会投资者不但要求能从创新中得到较高的收益,而且更加重视投入资本的过程能得到持续的法制保护,即对投资者收益的保护和实现是基础研究投入制度环境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在我国加强基础研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期,为激发社会各类投资主体投入的内在动力,必须尽快完善有利于社会力量投入的有效机制与制度环境”,以政府立法的方式为投资主体提供制度保障。

其次,政府以改革创新设计良好的机制,消除社会民间资金进入基础研究活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一是变革机制。必须在变革政府科技计划下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完善捐赠税收激励政策、健全现代研发PPP制度等机制上下功夫。二是创新机制。国外基础研究能够得以发展,在科学捐赠方面,“一个重要的制度背景就是民间财富转移到慈善基金会,通过慈善基金会介入基础研究。我国目前仍无强有力的法律引导民间财富从事慈善事业,并且富人也没有资助基础研究的意愿”。这就需要政府发挥积极作用在国家层面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募基金会,或为私人基金会投入基础研究提供政策支持、建立新机制。“在英国,大大小小的慈善机构及基金会有上千家。许多慈善机构是应政府的要求或鼓励而成立的。”

最后,政府在强化制度创新与制度供给能力的同时,引入市场机制,让社会资本竞争更加充分。发达国家的非营利研发机构因为具有高度灵活性而成为对体制内基础研究的重要补充。因此,我国政府要积极探索出台发展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基础研究的政策意见。新型研发机构不仅能打破传统科研机构在技术、资金、人才、设备、场地等要素资源依赖行政渠道配置,往往低效率或不合理配置所导致创新元素既缺乏又闲置的状态,让创新资源融合起来;而且能够以市场化为导向开展风险较大的基础研究,有效吸引科学捐赠。如2019年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鼓励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而深圳“民办公助”类新型科研机构华大基因研究院,作为深圳市十大基础研究机构之一,正是实行市场化、资本运作和基础研究一体化发展战略,不到十年就成为影响全球基因测序产业格局的领军者。

(二)制度保障与文化形塑相促进

基础研究投入,制度是保障,文化是灵魂。开展基础研究,两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社会力量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增强国家创新体系效能,必须建立符合社会资金投入或捐赠基础研究领域规律的制度框架、营造有利于基础研究的科研生态氛围。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创新投入的机制能够培育崇尚科学研究的生态文化土壤,而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也形塑和丰富了激励创新的制度体系。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实践造就了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和“独角兽”企业。技术驱动型的“独角兽”企业有能力投入高水平的科学研究。然而投入基础研究具有高风险的特性,如果是风险投资资本对基础研究进行持续性、稳定性资助,那么风险会更大。但专业化的风险投资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参与和介入基础研究,确实是很好的润滑剂和营养剂,能够让科学家熬过漫漫长夜,等来黎明曙光,使众多成果实现商业化和产业化并产生效益。这就需要健全的创新资本体系来确保创新生态系统的活力和效率。尤其需要完善的金融制度体系通过信息披露、分散风险等手段提供制度保障和支持。只有在健全的制度体系保障之下,进行投入和捐赠的投资家、企业家,或承担科研责任的科学家才会各司其职,不仅在明确创新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将产学研协同创新深度融合,各创新主体紧密结合,逐步实现科研成果利益最大化,造福人类社会;而且能转变创新主体的思维认知,在获取商业利益的同时,更能关注社会发展整体利益。这不仅丰富了科技资助体系,为增强我国基础研发的投入强度与供给规模凝聚了强大支撑力,还直接或间接地在全社会营造了良好的基础研究科研生态环境,引导更多心无旁骛的年轻人投身科学研究,以此催生“从01”的原创性科学成果。而这样的文化氛围则彰显着对发明和创新的尊重,将更有利于完善创新容错试错机制,健全容错试错的制度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国内社会力量与国外社会力量相统筹

“科学技术是世界性的、时代性的,发展科学技术必须具有全球视野。”基础研究驱动自主创新,必须坚持自主创新与开放创新的辩证统一。在开放创新的语境下加强社会力量投入来源,需要统筹国内与国外的社会力量。我们既要重视引导和鼓励国内的社会力量投入,也不能忽略国外社会力量投入的重要价值和作用。随着中国创新力量在全世界的崛起,以及国家层面不断释放鼓励支持创新的政策信号,外资企业在中国研发创新领域的投入正在加速。我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消费市场,而且“十四五”时期我国明确提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研发中心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促进全球高端要素资源集聚的规划。伴随支持政策的明确和逐渐细化实施,外资研发中心也将逐渐成为中国研发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外资企业在华设立研发中心不仅能够及时捕捉并满足快速发展的市场需求,而且能够推动中国本土科技创新深度参与全球研发。坚持开放合作创新,就要充分利用国际创新资源,开辟多元化合作渠道,以多元化合作渠道打通多元化投入渠道。在基础研究领域,立足我国自主研发与外部合作的双向优势,加强与外部创新力量的合作,加速打造中国研发创新生态圈。为此,我国有吸引外商投资实力的地方政府要主动适应外资研发中心的发展新趋势,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的设立和集聚,出台新政和便利化措施,如跨境研发通关便利、跨境金融服务便利、登记注册便利等,为外资研发中心更稳更快布局提供政策保障。20226月,在阿斯利康全球研发中国中心举办的首届“中国研发日”上,阿斯利康方面宣布成立“阿斯利康研发中国转化医学研究基金”,用于支持和鼓励中国开展基础医学研究及相关转化医学研究。植根于中国近30年的阿斯利康,正在加速推进在华创新及本土研发,特别是早期基础科研。近年来,阿斯利康持续加强在中国的研发投入,为全面提升中国研发能力,拓展基础研究源头创新贡献了外部力量。

综上,基础研究不但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也是一项全国性事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具有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这一明显的制度优势,而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驱动科技创新恰恰需要这样的制度保障。必须明确,在新型举国体制的构建下,我们强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基础研究投入,目的是补齐基础研究投入结构短板,增强我国基础研究投入的强度,力争达到世界发达国家投入的平均水平。也就是说,要利用好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两种资源,让社会投入资金成为政府财政投入的有益补充,从而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实现更高质量的创新。

参考文献略

本文刊登于2023年第2

转自:“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与研究”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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