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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交大法学》2022年第6期要目

2022/11/15 13:36:26  阅读:616 发布者:

全文转载自交大法学微信公众平台

《交大法学》是由上海交通大学主管主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编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类学术期刊,创刊于2010年。本刊由季卫东教授任编委会主任,彭诚信教授任主编,以“正义理念、中国问题、世界视野、实证分析”为基本宗旨,奉行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鼓励理论创新,提倡制度比较方法,推动以典型案例评析为基础的法解释学研究,瞄准法学研究和法制发展的前沿,深入探讨各种重大而具体的法律问题。

  

法学交叉与跨学科:共同富裕的宪法意蕴

编者按:共同富裕的宪法意蕴

1. 20世纪50年代“共同富裕”理念形成及其演变——以《共同纲领》制定中社会主义目标的讨论为中心

韩大元

2. 市场经济与共同富裕的互诠——“经济宪法”的视角

张翔

3. “共同富裕”的宪法表达:自由平等共享与法治国

范进学

研讨与观点

4. 内在陈述的表达主义构造成立吗?——哈特后设法理论立场之诠释

徐舒浩

5. 决议可撤销之诉裁量驳回的利益衡量

李建伟 何秉泽

6. 脱法实践下公司法规则变迁之逻辑

林少伟

7. 论著作财产权权利内容的分割与整合 ——基于“权利束”与“模块化”理论的考察

赵一洲

8. 中国和澳大利亚刑事被害人权利的演进:法律传统的趋同?

曾元君

法学新锐与新知

9. 可接受性论证:行政裁量的治理新机制

余煜刚

10. 论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双重响应体系 ——兼论《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修改

张真源

内容摘要

编者按:共同富裕的宪法意蕴

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基本原则和根本目标,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追求与一以贯之并为之奋斗的主张和行动纲领,也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进行的探索。共同富裕作为一种高度凝练的政治话语体系,需要转化为中国宪法上的学术话语,探寻“共同富裕”的宪法意蕴,并从纷繁复杂的政治话语中挖掘共同富裕所蕴涵的宪法意义与价值。《共同纲领》作为新中国建国纲领与蓝图,共同富裕之理念已孕育其中,韩大元教授的《20世纪50年代“共同富裕”理念形成及其演变》一文就是以《共同纲领》制定过程中社会主义目标的讨论为例,通过追溯《共同纲领》制定过程中确立的独特规范构造与精神内涵,探讨《共同纲领》所蕴含的社会正义及其在当代的价值,进而揭示了1982年《宪法》对“共同富裕”的规范内涵以及当代价值,并提出如何在宪法轨道上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张翔教授的《市场经济与共同富裕的互诠——“经济宪法”的视角》一文在“共同富裕”是宪法社会主义原则的规范内涵理论前提下,提出了“共同富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可以相互诠释的概念这一新命题。一方面,“共同富裕”的“富裕”维度意味着,通过保卫经济和其他领域的自由,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通过高质量发展避免低水平的“平均主义”;另一方面,“共同富裕”的“共同”维度是“社会主义”的固有含义,其核心在于实现社会平衡基础上的平等。“共同富裕”补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个维度上的要求,即保卫自由与要求平等。因而,以国家根本法为经济生活设定基本秩序的“经济宪法”理念切入,通过参考“社会市场经济”等比较法资源,对我国宪法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定和“共同富裕”理念的规范含义做了进一步阐释。范进学教授的《共同富裕的宪法表达》一文则以宪法上的权利、权力与义务为基点,认为“共同富裕”之“共同”的宪法表达就是全体公民人人平等的价值、原则与权利;而共同富裕之“富裕”的宪法表达则是公民自由权的保障与实现;“共享”发展理念是实质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共享”就由执政党的主张或政策载入宪法进而成为国家发展目标,借助宪法文本关于“社会主义”“人权”“平等”等宪法条款的规范体系解释,成为一种新型的人权即共享权。实现共同富裕,国家需运用税收、社会保障与财政转移支付等再分配权力做再分配,因而这种再分配权作为国家重要的权力必须遵循均等化与法治化的原则,以此确保共同富裕实现方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总之,三篇论文虽分析角度不同,但均从历史、文本、实践维度,聚焦于共同富裕与宪法表达,以此探讨并揭示了共同富裕的宪法内涵、价值与实现路径。

1. 20世纪50年代“共同富裕”理念形成及其演变——以《共同纲领》制定中社会主义目标的讨论为中心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追求,也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进行的新的探索。新中国成立时,为了人民的幸福与社会正义,中国共产党在建国理念中赋予其时代使命与责任感,以“人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优裕”的哲学,为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目标奠定了基础。在新中国临时宪法——《共同纲领》的制定以及实施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所坚持的社会正义观成为新中国宪法史上构建共同富裕的价值基础。因此,探寻1982年《宪法》对“共同富裕”的规范内涵以及当代价值时,我们需要追溯《共同纲领》制定过程中确立的独特规范构造与精神内涵。本文以《共同纲领》制定过程中的社会主义目标的讨论为中心,探寻《共同纲领》所蕴含的社会正义及其在当代的价值,并探讨如何在宪法轨道上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关键词:共同纲领 社会正义 共同富裕 社会主义 新民主主义

2.市场经济与共同富裕的互诠

——“经济宪法”的视角

张翔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共同富裕”之间具有相互诠释的关系。起源于经济学的“经济宪法”理念,认为应当从自发秩序中提炼要素并通过法律制度予以固定,为市场经济提供可靠的框架秩序。其在现代宪法中的表现之一,就是宪法对共同体的经济秩序做出总体规定。我国宪法中“社会主义”加“市场经济”的规定方式,一方面要求保护竞争秩序,防止经济强权的出现,以保障社会财富的生产;另一方面又要求维护社会平衡,扶助社会弱者。二者的结合意味着:通过自由竞争带来的高度繁荣,使人民能普遍享受符合人的尊严的高质量生活。“共同富裕”在“保卫自由”和“要求平等”两个维度补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市场经济竞争 社会平衡 慈善

3.“共同富裕”的宪法表达: 自由平等共享与法治国

范进学

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共同富裕作为高度凝练的政治话语与崇高的道德理想,只有转化为宪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进而通过权利、义务与法治的法学话语,才能阐明“共同富裕”的宪法意义与价值,并从纷繁复杂的政治话语中看清共同富裕所蕴涵的宪法意义与价值。因此,共同富裕实现问题必须以宪法为总依据,以宪法上的权利、权力与义务为支撑,构建基本权及其限定的基本框架与方法。“共同富裕”之“共同”在宪法上是表达了全体公民人人平等的价值、原则与权利;共同富裕之“富裕”在宪法上的表达则是公民自由权的保障与实现;“共享”发展理念是实质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共享就由执政党的主张或政策载入《宪法》进而成为宪法原则,借助宪法文本关于“社会主义”“人权”“平等”等宪法条款的规范体系解释,成为一种新型的人权即共享权。实现共同富裕,国家需运用税收、社会保障与财政转移支付等再分配权力作再分配,因而这种再分配权作为国家重要的权力必须遵循均等化与法治化的原则,以此确保共同富裕实现方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关键词:共同富裕 宪法表达 自由权 平等权 法治化

4.内在陈述的表达主义构造成立吗?

——哈特后设法理论立场之诠释

徐舒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表达主义旨在从哲学自然主义框架内部,以一种区别于自然主义还原论的方式解释规范性概念的含义。通过对内在陈述的纯粹表达主义构造,法律实证主义可以容纳理论分歧或者实质法律争议,证明内在陈述与言说者的动机必然关联,并且支持一种承认规则的弱存在性主张。但是,由于无法处理嵌入难题以及解释内在—外在陈述分歧,内在陈述的纯粹表达主义重构面临危机。作为替代方案,混合表达主义认为内在陈述同时拥有属性指派和态度表达两个部分。然而,混合表达主义并不能承诺在每一类规范性语句中,对应描述性述谓的态度都能够被合理构想,因此依然没有摆脱嵌入难题。更妥当的策略或许是接受一种准表达主义,它承认规范性语句是对意动心灵状态或者态度的表达,但态度部分既不会进入表达之内容的语义之中,也不与规范性判断的描述性部分必然关联,而是以一种语用蕴含的方式传递评价性信息,由此,准表达主义同时回应了嵌入难题与分歧难题。

关键词:表达主义 内在陈述 理论分歧 嵌入难题

5. 决议可撤销之诉裁量驳回的利益衡量

李建伟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何秉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四级主任科员

摘要:《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规定,因程序瑕疵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如程序瑕疵轻微且未造成实质影响的,法院可裁量不予撤销。有关裁判的实证研究表明,裁量驳回的适用存在“涵摄”的事实审和“利益衡量”的价值审等两模式,前者因循概念法学的僵化逻辑,无法胜任个案裁决的技术,后者意识到裁量驳回的价值判断属性,但多数裁判着眼于单个利益要素,对背后的利益结构缺乏整体认识,且适用方法简单,难免恣意。妥当的个案裁决技术需要进一步修正改造“利益衡量”价值审模式,在学理上阐明裁量驳回与决议撤销之诉的体系关系,明晰适用要件,明确决议撤销之诉的功能定位;在功能定位指引下确定裁量驳回中利益衡量之界限、结构与方式,防止自由裁量权被异化。

关键词:决议可撤销之诉 裁量驳回 利益衡量 轻微瑕疵 价值判断

6. 脱法实践下公司法规则变迁之逻辑

林少伟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公司治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

摘要:新一轮公司法修订工作已启动,从宏观层面探讨并反思公司法规则变迁无疑意义重大。脱法实践作为一种“失范的自治行为”与公司法规则变迁紧密相连,并存在耦合基础,即法的社会性、价值性与不完备性与脱法行为的实践性、逐利性和指向性具有相通、相倚和相成的共性。脱法实践与公司法规则变迁之间产生耦合的逻辑进路是对应然层面法秩序的判定,而判定此种应然层面法秩序的必要前提则是对脱法实践以及相应的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分别进行合法性评价。经过合法性评价后的脱法实践与公司法规则之间存在四种耦合形态,并可以类型化出三维逻辑样态:正向评价的法与违法的脱法之竞争逻辑、负向评价的法与合法的脱法之替代逻辑以及负向评价的法与违法的脱法之重塑逻辑。不同逻辑样态下的变迁范式呈现出各异特征,并对公司法规则变迁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规避 脱法行为 公司法 制度变迁 合法评价

7.论著作财产权权利内容的分割与整合

——基于“权利束”与“模块化”理论的考察

赵一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著作财产权内容的结构特征对著作权许可及转让的稳定性、效率性及公平性具有重要影响,准确把握著作财产权内容整合与分割的限度是合理安排著作财产权种类与内容构造的关键。“权利束”与“模块化”理论为辩证分析上述问题提供了恰当的工具。应当看到,虽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采用的“细分列举+兜底”的著作财产权内容设置方式弊端明显,对其进行高度类型化整合的观点也颇具市场,但将著作财产权内容进行高度类型化整合的策略亦有弊端。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我国应谨慎把握著作财产权内容的类型化整合尺度,既要关注外在权利内容规范表达上的扩张与缩限,也要关注著作财产权内在的碎片化倾向,在坚持强化权利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处理好网络时代下著作权许可及转让过程中的权利过度分割利用问题,最终从静态与动态两个层面,完善优化我国的著作财产权结构,实现权利人与社会公众间的利益合理分配。

关键词:著作财产权 权利束 模块化 权利法定 意思自治

8. 中国和澳大利亚刑事被害人权利的演进:法律传统的趋同?

曾元君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教员(teaching fellow

摘要:中国和澳大利亚分别赋予了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和“参与人”的诉讼地位。通过考察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国被害人权利的演进以及实证调研发现,中国和澳大利亚在改善被害人权益方面有一定趋同。被害人融入刑事诉讼的程度并非仅由两国诉讼结构决定,而是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包括促进相关法律、政策改革的多元动力和实践中司法官员对公私利益的区分、对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态度及其权利保障意识。关注被害人权利和参与对抗制和审问制审判的限度,有助于从被害人角度构思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诉讼对抗性的增强势必影响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因此需思考被害人应如何适应变革中的刑事程序,改革应在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同时,不致损害被害人权益。

关键词:被害人权利 诉讼模式 对抗制 审问制

9. 可接受性论证:行政裁量的治理新机制

余煜刚

广州大学法学院讲师、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致力于在行政过程中通过理性商谈促成合作治理从而具有实质法治趋向的现代行政法立体式发展图景,蕴涵着“过程—效果”的行政裁量治理公法哲学旨趣,这一旨趣型塑了行政裁量“论证—可接受性”治理新机制的内核。“理性的可接受性”是行政裁量治理效果虽非唯一却行之有效的衡量标准:依其强式理论,行政裁量首要的是获得遵守理性论证规则的法律共同体内的多数接受;依其弱式理论,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的可接受性也应予以重视。“理性的可接受性”的复式理论因此一方面具有更大的弹性和包容度,能回应行政的现实流变,一方面也契合行政法治的核心/最优的复合要求。而要获致“理性的可接受性”则要在裁量过程和司法审查中展开多阶、多元的论证。

关键词:理性的可接受性 论证 行政裁量 治理

10.论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双重响应体系

——兼论《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修改

张真源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要:双重响应体系中预警响应与应急响应在立法层面的“阶段性”预设,无法有效契合突发事件应对的实践逻辑。而定位于具有各自功能的“异质性”解释则构成了双重响应体系回归实践理性的基础。这一解释突破了现有规范对预警响应和应急响应在时间结构上的严格设计以及在程序衔接上的因果关联,为以风险递进效应为分析工具所得出的功能调和论与适用场景的理论概化奠定了基础和前提,进而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修改提供价值引导和理论依循。

关键词:分区分级 预警响应 应急响应 风险累积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修改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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