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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海晏︱向日本寻求保护? ——1915年汪雨春投书日使保护庙产案研究

2023/4/6 8:42:37  阅读:116 发布者:

19157月,中日二十一条交涉后不久,拱卫军探访公所密探查获安徽芜湖佛教分部总务科干事汪雨春,以安徽青阳县一宿庵僧人了道为名,投书日本驻华公使,建议日本应借中国政府不保护佛教财产之机,与中国政府交涉保护、归还佛教被地方抢夺之财产,以为日本布教地点,这样中国僧徒自能纷纷归投日本佛教。此外,汪雨春宣称其有约四五万余金之庙产被地方政府强夺,愿将被夺之产充归日本佛教所有。汪雨春应约赴日本使馆面谈并走出使馆后,被探访公所密探缉拿。案情很快探明,内务部指令将汪雨春押交安徽巡按使归案讯办,并秉公办理争议庙产各案,同时密咨各省巡按使、都统,提示各省对于庙产纠纷应当秉公处分,防止外邪侵入。通过系统分析相关原始档案,可以发现汪某投书日使投献庙产可谓晚清庙产兴学以来江浙寺庙投献本愿寺事件之余波,更是对二十一条交涉中有关布教权问题的直接反应,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袁世凯政府庙产管理政策的转变。

汪雨春;布教权;庙产兴学;汪德渊;二十一条交涉

19157月,中日二十一条交涉后不久,总统府统率办事处拱卫军探访公所 1 密探查获安徽芜湖佛教分部总务科干事汪雨春,以安徽青阳县一宿庵僧人了道为名,投书日本驻华公使,建议日本应借中国政府不保护佛教财产之机,与中国政府交涉保护、归还佛教被地方抢夺之财产,以为日本布教地点,这样中国僧徒自能纷纷归投日本佛教。此外,汪雨春宣称其有约四五万余金之庙产被地方政府强夺,愿将被夺之产充归日本佛教所有。汪雨春应约赴日本使馆面谈并走出使馆后,被探访公所密探缉拿。案情很快探明,内务部指令将汪雨春押交安徽巡按使归案讯办,并秉公办理争议庙产各案,同时密咨各省巡按使、都统,提示各省对于庙产纠纷应当秉公处分,防止外邪侵入。有学者在探讨民初寺庙法人主体性问题时,注意到汪雨春一案,不过研究论证的重点不在于汪氏投书日本事件本身,而在于证明寺庙住持是影响寺庙法人主体性的关键因素。 2 从更长远的历史视野来看,汪某投书日使投献庙产可谓晚清庙产兴学以来江浙寺庙投献本愿寺事件之余波,更是二十一条交涉中有关布教权问题的直接反应,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袁世凯政府庙产管理政策的转变。本文试图依据北洋政府内政部、京师警察厅的原始档案,分析这一事件的缘由及其深刻影响。

一、 密探的报告

191574日,京师拱卫军探访公所所长刘泉德 3 ,向统率办事处密呈查获僧人禀求日使保护庙产,并愿充日本佛教来华之向导的重大事件:

敬禀者,窃据密探报称,现侦获有华人致驻京日公使密信一件,经密探等窃为启视,系一本国僧人拟乘日本有欲在中国传布佛教之意,亟图勾结外人,造端交涉,以泄其夙怨,为种种不利本国国家之行为等情,并声明原函业经送信人当面索去收据,未便久留各等语,一并密请查核前来。伏查日人对我野心素炽,其前次要求内地传教之用意,已属居心莫测。兹复有华人为之向导,勾结外人,损害本国之利权。若不亟为设法,预加防范,恐将来愈防不胜防,后患更何堪设想,为此呈报宪鉴,可否转呈,以资预为严防之处,并对于该卖国僧人,现应如何注意之法,统乞钧裁。除仍饬密为严查外,理合照录原件,呈请宪台鉴核施行,并乞示遵。附照录原信一册。 4

刘泉德密呈73日上午11时左右有本国僧人投书日本驻华公使,经密探“窃为启视”后,发现有本国僧人乘日本试图在华传播佛教之际,勾结外人制造交涉,损害本国利权。刘泉德强调如果不亟为设法,预先防范,恐怕今后防不胜防,后患不堪设想。为此,刘氏恳请办事处转呈密报,并请示如何注意该“卖国僧人”的办法。

刘泉德的密报中照录了该僧人原信:

专呈公使大人钧启(名内详):

大日本公使大臣伟鉴,敬启者,前闻贵国与中国定约传布佛教一案,早经散布报章,迄今尚未实行,不知将来进行之手续如何耳。窃中国政府改革以来,各省佛教之财产被地方之劣绅所强夺者不知凡几。僧徒无力可抵,只得起诉于政府。讵知政府不加保护,而往往批驳,反嚣胀劣绅之势,以置僧徒于无呼吁之地,目下现闻中国政府欲拟一种保护僧产条文,尚在起草。诚贵国提倡佛教,切勿失此时机,可与政府严重交涉保护佛教之财产,归原被夺之业,则可为将来布教之地点,而僧徒归投贵国之教者,不问可知矣。窃此为实行布教最先之一步也。至僧亦有被冤抑之案件有五,其被夺之财产内具煤矿一业,总其价值不下四五万余金,其位置皆在安徽省地。僧现今起诉在京,如贵国不屑毫力,僧甘将以上被夺之产充归贵国佛教所有,特此叩函可否进行。如蒙复示,祈专人送至敝寓。切勿由邮,务请秘密,否则僧亲叩贵署面嘀可也。专此上陈,敬请公安诸希鉴照不宣。名正肃。 5

是谁写的密信?刘泉德照绘了投书人名片,其正面写为:中华佛教总会皖青分部会员了道、悟隐皖青大九华山一宿庵住持,背面写为:寓西砖胡同法源寺内。

仔细阅读“了道”的投书,可以佐证刘泉德的密呈并非虚构。了道首先强调此前听闻日本与中国交涉在华传播佛教已久,但是不知进展如何。其次,了道控诉自辛亥以来,“各省佛教之财产被地方之劣绅所强夺者不知凡几”,但是政府不加保护,“往往批驳,反嚣胀劣绅之势,以置僧徒于无呼吁之地”。现在听闻“中国政府欲拟一种保护僧产条文,尚在起草”,并未施行。对于“提倡佛教”的日本而言,“切勿失此时机”,他建议日本公使“可与政府严重交涉保护佛教之财产,归原被夺之业,则可为将来布教之地点,而僧徒归投贵国之教者,不问可知矣。窃此为实行布教最先之一步也。”第三,了道云有五件被冤抑的官司,被抢夺的财产中有价值不下四五万余金的煤矿一座。了道云所有财产均在安徽省地,“僧现今起诉在京,如贵国不屑毫力,僧甘将以上被夺之产充归贵国佛教所有”。最后,了道要求日本大使馆如有回信,希望“专人送至敝寓。切勿由邮,务请秘密,否则僧亲叩贵署面嘀可也”。 6

对于了道提到的辛亥革命后各地庙产被抢夺的纠纷,近来的研究证明属实。实际上,191211月,日本驻华使馆就注意到湖南等地对佛教寺产的侵夺以及北洋内政部的保护不力。驻华公使以“官宪对支那佛教僧侣的压迫”为题密报外务大臣内田康哉,外务省又将此报告转给西本愿寺座主大谷光瑞参考。1915年初二十一条交涉中,布教权一开始就在日方提出的谈判条件之中,只是后来出于谈判策略被撤下,但是日方的企图如司马昭之心。正因为此,了道在投书中首先提到中日官方、佛教界都极为关注的布教权这一敏感问题,主张中国官方保护不力、庙产纠纷频频之际正是日方交涉佛教权的好时机。

在了道投书后,一场暗战缓缓展开。

日本驻华公使馆收到了道投书后,有何反应?刘泉德手下斌字号密探很快有了报道:75日下午二点余钟,日本公使署参赞高尾亨将该信呈公使日置益阅毕,“遂照该署船津出渊小憣等签字,仍交高尾参赞,拟电拍往东京”。在探得此情当日,侦探就向刘泉德报告了上述情况,并请指示。 7

笔者在日本外务省的档案中没有找到日方的反应,探访公所则抓紧开始追查了道的行动。75日,刘泉德饬令手下密探密查西砖胡同法源寺内是否住有名为了道的僧人。7日,普字号密探复报,提供了确有了道的信息。侦探发现,法源寺为佛教总会北京机关部所在地,“住持僧名道阶,年约四十余岁,系湖南人。现充佛教会北京机关部理事长,其余僧众约有三十余名,庙内房屋共有二百余间,其中寓居南省人最多。密探随即设法详询北跨院内西厢房,果寓有僧人名了道者,年约三十余岁,常服俗家装束,同寓尚有一何姓”。 8

刘泉德很快向统率办事处转呈了密探的报告,统率办事处承认此案的发生虽然有“不肖僧徒妄图私利”的因素,但是也有政府近年庙产政策失当的原因——“而我国近年对于佛教及庙产办理,或失其宜,致生反动影响”。 9 712日,针对上述两个原因,统率办事处提出两个处理建议:首先,对于了道以及涉诉案件,一方面应密令京师警察厅总监吴炳湘逮捕了道,将其解回安徽收禁,一方面密函安徽省查明其被夺产业情形,并妥善回复。其次,为彻底解决僧人求庇外人问题,统率办事处肯定了佛教有益,应该维持,指出这有助于抵制日本佛教来华,并要求内务部颁布维持佛教、整饬教规、保护庙产的法令,“俾僧徒得以自存,不至求庇外人,于内政外交均有关系”。 10

二、 京师警察厅的侦讯

711日,统率办事处奉谕将此案交内务部处理。内务部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请京师警察厅侦查了道在京情形,并迅予逮捕。京师警察厅总监吴炳湘遵即派探密查,同时与“拱卫军探访公所接洽办理”。据警察厅的报告称,探访公所密探“跴缉多日,并无了道踪迹”,反而发现了“形迹可疑之汪雨春,其装束亦非僧人,是否了道,无以证明”。京师警察厅与探访公所商晤后,为避免节外生枝,721日由探访公所“以他事为名,将汪雨春扭送到案”。 11

经过警察厅侦讯,发现了道确有其人,但是投书日本公使馆的并非一宿庵住持和尚了道,而是帮助了道以及尼僧大愿打官司之芜湖佛教分会干事、法名瀜众的汪雨春。警察厅的呈报介绍了侦讯概况:

据供名汪宜霖又名雨春,法号瀜众,在芜湖佛教分会充当干事。此次系为尼僧大愿与他庙尼僧争产,约伊来京,在大理院上诉等语。当以汪雨春与了道竟系两人,因将尼僧大愿传案质讯,与汪雨春所称相符,是大愿亦非了道其人。惟此案发生事极秘密,未便遽行表示审问意旨,即将大愿先行交保,一面提讯汪雨春,诘以平日所经庙宇寺观及结交僧尼何人,始诱出一宿庵了道之名,讯以投函使馆之事。先独狡展,迨及一再研讯,甫据供认芜湖白衣寺庙产被该管警察厅收为公有,并该庙下院坐落在青阳县之一宿庵及在无为县庙产田地二百三十六亩,均被县绅丁云骧收作地方自治之用。该寺僧人常严诉诸皖督署,仅将白衣寺争回,其余庙产未能回复。因将白衣寺交其徒了道承管,了道欲在平政院状诉。同时又有大愿亦因不服判决,欲赴大理院上诉,是以同来北京。了道以未蒙平政院批准,即于三月间出京。伊意有未平,因起意假借了道名字写信,求日使保护庙产作为日僧布教之基等情不讳。派警前往法源寺汪雨春寓所检查,仅起出了道涉讼稿件,其所致日使馆函稿业已消灭。查汪雨春胆敢藉僧人了道名字,不顾主权,求外人之保护,许以利益,实属大干法纪。至各省寺庙财产争讼纠缠,前经宪部呈请大总统明令保护在案。该白衣寺庙产既据该犯供在皖省诉讼有案,亟应彻底清查,秉公裁决,以免若辈别生异心。拟请由钧部将此案全卷,连同汪雨春即汪宜霖发交皖巡按使署依法讯办,并遵照明令办理。除饬因案来京之尼僧大愿先行回籍,听候大理院传知,以免讼累外,理合将僧人了道函求日使保护庙产案内人犯汪雨春讯办情形详请鉴核示遵。 12

从警察厅的报告中得知,汪雨春被抓之初,供称自己法号瀜众,在芜湖佛教分会充当干事;他到京师的原因,是帮助“尼僧大愿与他庙尼僧争产”来大理院上诉,不承认自己为了道。警察厅将大愿传案质询,“与汪雨春所称相符,是大愿亦非了道其人”。警察厅因此案发生事极秘密,“未便遽行表示审问意旨,即将大愿先行交保,一面提讯汪雨春,诘以平日所经庙宇寺观及结交僧尼何人,始诱出一宿庵了道之名,讯以投函使馆之事”。汪雨春最开始“狡展”不肯承认,经一再研讯,方才真相大白。原来了道确有其人,据汪雨春供述,了道为芜湖白衣寺僧人,白衣寺的庙产被“该管警察厅收为公有”,白衣寺下院一宿庵(坐落青阳县)及在无为县的庙产田地二百三十六亩则“被县绅丁云骧收作地方自治之用”。白衣寺僧人常严诉诸皖督署,仅将白衣寺争回,其余庙产未能争回。常严将白衣寺交给徒弟了道承管,“欲在平政院状诉”。 13 与此同时,芜湖菩提庵尼僧大愿亦因不服地方政府判决,欲赴大理院上诉。了道、大愿二人约同佛教会干事汪雨春一同来北京。了道向平政院抗诉,大愿向大理院递禀。“了道以未蒙平政院批准,即于三月间出京。”大愿则一直未得到大理院的判决。因为两件事均未办好,汪雨春气愤难平,“伊意有未平,因起意假借了道名字写信,求日使保护庙产作为日僧布教之基”。 14

为何警察厅讯问很快能够发现事情真相?有个重要细节警察厅的报告中没有提到,而记录在了汪雨春的供述中。汪雨春73日用了道名字写函投献庙产,寻求日人保护,“亲自送至日本使署,求为保护”。 15 “至是月十九日,法源寺和尚道阶交我日本使署复信一封,内说来函具悉,速即来署接洽等语。我即与道阶阅看,道阶劝我别去,去亦无效。我不听从,遂于是月二十一日午后前往日本使署接洽。当在号房等候,因公使正与英国领事谈话,未曾晤面。我即走出,不料行至金鱼胡同,有杨姓向我揪扭,被送案下。” 16

事后,警察厅“派警前往法源寺汪雨春寓所检查,仅起出了道涉讼稿件,其所致日使馆函稿业已消灭”。 17

对于汪雨春,京师警察厅认为其“胆敢藉僧人了道名字,不顾主权,求外人之保护,许以利益,实属大干法纪”,建议“汪雨春即汪宜霖发交皖巡按使署依法讯办,并遵照明令办理”。 18 由于事件缘起庙产争讼,警察厅建议“饬因案来京之尼僧大愿先行回籍,听候大理院传知,以免讼累外”,为杜绝类似现象,警察厅建议解决好各省庙产争讼后患,“至各省寺庙财产争讼纠缠,前经宪部呈请大总统明令保护在案。该白衣寺庙产既据该犯供在皖省诉讼有案。亟应彻底清查,秉公裁决,以免若辈别生异心。” 19

、相当之制裁

721日,京师警察厅在探访公所的帮助下抓住了汪雨春,经过近三月审讯,101日,警察厅向内务部呈报了办案情况,提出了处理意见。内务部秘书处也很快草拟了处理办法,并得到内务部总长朱启钤的肯定。

案查警厅详复密侦僧了道案犯汪雨春讯办情形一案奉批交核议到司,核阅此案全卷系由庙产诉讼不获申理而起,该犯汪雨春捏假名义,勾串外人,应密饬京兆尹押交皖使,归案讯办,并密咨皖使将关于此案寺产各案遵照申令,迅予彻查,秉公核结,以期维持而资保护。至该犯汪雨春有应得之咎,应俟各案清结后,由该使酌度情罪,予以相当之制裁,密复本部备案。其拱卫军探员办事精敏可嘉,拟由警政司优予核奖,以资鼓励。现在各省对于庙产案件,往往胶持成见,于政治上方针意旨多未融贯,其中豪强渔夺,虽衅起于囊时,而公款关联多案,悬于此日,缁徒因积郁之莫伸,外邪乃乘虚而易入。查保护寺产,前奉申令周详意至深切,所有关于管理寺庙各种法规于保护权利、清查登记方法,业经分别规定,眴将公布,诚恐各省仍未了解,拟将此案情节摘抄密咨各省,对于寺庙财产案件,随时秉公处分,以期与政治方针互相贯彻,并将办理情形具呈密复,是否有当,请示。 20

首先,对于汪雨春案件的起因,内政部承认是“由庙产诉讼不获申理而起,该犯汪雨春捏假名义,勾串外人,应密饬京兆尹押交皖使,归案讯办,并密咨皖使将关于此案寺产各案遵照申令,迅予彻查,秉公核结,以期维持而资保护。至该犯汪雨春有应得之咎,应俟各案清结后,由该使酌度情罪,予以相当之制裁,密复本部备案。” 21

其次,内政部对于各省处理庙产案件要求“随时秉公处分”与政治方针互相贯彻:“现在各省对于庙产案件,往往胶持成见,于政治上方针意旨多未融贯,其中豪强渔夺,虽衅起于囊时,而公款关联多案,悬于此日,缁徒因积郁之莫伸,外邪乃乘虚而易入。查保护寺产,前奉申令周详意至深切,所有关于管理寺庙各种法规于保护权利、清查登记方法,业经分别规定,㫬将公布,诚恐各省仍未了解,拟将此案情节摘抄密咨各省,对于寺庙财产案件,随时秉公处分,以期与政治方针互相贯彻。” 22

108日,内务部开始了紧张的文书工作,一方面批令警察厅“会同京兆尹遴派员警妥慎押解前赴安徽,交由该省详讯办理” 23 ;另一方面,民治司第一科科长王念曾 24 为内务总长拟稿,将汪雨春“捏假名字投递函件摘录案情”密咨安徽巡按使,详细介绍了统率办事处的密报,内务部如何密令京师警察厅侦查以及汪雨春等的查获情形,最后强调了此前内务部对于此案的处理意见,并要求对于此类庙产事件秉公处理:

查此案系因芜湖白衣寺庙产并青阳县之一宿庵及在无为县庙产之地亩诉讼各案未获申理而起,汪雨春起意捏假了道名字写信求外人之保护,实属大干法纪,业已押发交由贵省讯办,希即酌度情罪,予以相当之制裁,密复本部核夺。现在外人布教问题,虽未成事实,而中国不肖僧侣,难保不因庙产诉讼纠葛,积不能平,铤而走险,所赖地方长官遇事持平,毋胶成见,庶防流弊于方来,而杜外邪之侵入。顷者保护庙产,奉有申令,深切著明,补救维持,盖非无故。前经本部分别通行,系属一时政策,贵使谅早经贯彻,所有关于此案寺庙财产事件,务当秉公分别确查核办,速予清结,以免觖望而生枝节。仍将办理情形咨复本部备核。除密呈并密咨通行外,相应抄录原案全卷,密咨贵使查照办理可也。此咨安徽巡按使。 25

1013日,内务部民治司第一科拟好呈送大总统袁世凯的文件,汇报了侦查僧人了道一案情形暨捕获犯人汪雨春发交皖省讯办并奖励侦探等事。稿文前部分如同密咨安徽巡按使一样汇报案情经过,最后请示处理办法是否有当:

另由部摘录此案大略情形,分别密咨内地各省,对于庙产诉讼,遇事持平速结,以示维持而资防杜。至拱卫军探访公所原办侦探心思精细,办事敏捷,拟即查照警察奖章条例,饬由京师警察厅查明拱卫军探访公所原办侦探职名,由部从优给予警察奖章,以示鼓励。所有侦查僧人了道一案情形,暨捕获犯人汪雨春发交皖省讯办,并奖励侦探各缘由是否有当,理合具文,呈请大总统钧鉴训示。谨呈。 26

1022日,由内务部通咨各省巡按使、都统、外交部,饬京兆尹等,通报了汪雨春案的简要情形。内务部要求各省巡按使、热河都统、察哈尔都统、绥远都统“嗣后遇有寺庙财产诉讼事件,应即查照前因,随时注意,以资防杜”。 27

档案显示,部分省份收到咨文后,了解了此案并饬令所属“一体遵照”。113日,湖北巡按使段书云咨陈内务部,汇报接收密呈后已经“密饬所属一体遵照”。 28 由于此案涉及日本在华传教问题,毫不意外内务部同时将案咨送外交部以注意防范。另外,对于办案得力的探访公所侦探,1026日内务部饬令京师警察厅总监吴炳湘,强调“所有此案出力之拱卫军探访公所原办侦探,自应查照警察奖章条例,由部从优给予警察奖章,以示鼓励”。 29

按照内务部计划,应由警察厅会同京兆尹派员押解汪雨春回安徽审理。1021日,吴炳湘呈报朱启钤押解计划。据吴氏云,警察厅与京兆尹会商后,发现“汪雨春重病新愈”,商定由京师警察厅“直接解送较为简捷”。警察厅次日“派拨员警将汪雨春一名连同附属物,由津浦火车押解赴皖,点交讯办”。 30

汪雨春被押解后的命运如何?笔者在北京市档案馆发现了汪雨春给京师警察厅司法处处长濮某的信函:

濮科长大人钧鉴,敬禀者,窃雨春在厅蒙恩优待,毋任感激,奉解回省,即由巡按使送地方检察厅于去年岁十二月十八日宣判五等徒刑三个月。当日取消上诉权,依法折抵在京羁押日期。雨春于七月十九日到案(即阴历六月初十日),续于十二月二十七日执行,时检察厅长准在京羁押日期折底,并予行文到京云云。前日领卷衣物内缺有帽子一顶、药品十八包、青阳佛教会图记一颗,尚有面盆等物,均未领到。请大人赐一清账于雨春,对领来之物,以便清查为感。如检察厅公文到京,立祈示复到厅,俾雨春早日出狱,以清旧案,皆大人所赐,亦佛教全体均感无涯之大德也。现该僧三月之久,仅来省一次,迄今未见来省,亦不知去向,而案亦无人起诉,是以不揣,特修芜禀,统希垂照,并请勋安。吴总监白处长、卫生处医官诸位大人均此请安。被禁人汪雨春叩禀,元月十三日发。 31

这封信写于1916113日,距离汪雨春被抓已近六月。根据这封信,我们得以知晓汪雨春自19151022日被押解回安徽讯办的命运。1029日,汪雨春被押回后,即由安徽巡按使李兆珍发交怀宁看守所收押。 32 1218日,安徽地方检察厅宣判汪雨春五等徒刑三个月,当日放弃上诉,依法折抵在京羁押日期。汪雨春自己供述于719日到案(即阴历六月初十,实际被抓为721日),“续于十二月二十七日执行,时检察厅长准在京羁押日期折底,并于行文到京”。如果按照羁押一日抵扣徒刑一日,汪雨春应该在10月份就可以出狱。根据此信内容可知,截止写信时汪雨春仍在羁押中,所以他在信中请求司法处“检察厅公文到京,立祈示复到厅,俾雨春早日出狱,以清旧案,皆大人所赐,亦佛教全体均感无涯之大德也”。

汪雨春给京师警察厅写信并非仅仅反映羁押时间问题,还要求返回其被京师警察厅抓获时扣押的部分物品,如帽子一顶、药品十八包、青阳佛教会图记一颗、面盆等物。

汪雨春在信中最后还特别向京师警察厅总监吴炳湘、司法处白处长,以及卫生处医官请安,印证了此前吴炳湘给内务部汇报押解计划中提到汪雨春“重病新愈”一节,也是汪雨春此信开头所云“在厅蒙恩优待”的重要内容之一。

、小人物与大人物

1915721日,汪雨春被逮捕,消息灵通的报界很快就披露出案情的部分重要内幕:

三十一某京报云徽州人汪雨春在京被捕一节,闻汪犯罪情节甚重,缘安徽青阳九华山旧有僧寺一处,为明代僧人募建,复于无为县置有香火田产甚多,名为和尚庄。清末举办各种新政,往往假寺观为公所,收僧产为经费,有蒋某者曾以办理地方公益,禀准官署,将该寺财产收归公有,僧人不服,然历控均不得直,此案遂定。月前该寺僧人来京,又在平政院呈诉,代僧人内幕主持之人,即汪雨春也,一切筹划均出彼一人之手;一面又央某君方给僧人道阶向政界关说,嗣此案又经平政院批驳不理,乃彼僧人及汪雨春无由泄忿,竟致日本公使一函,欲将此寺产等献于日本。事为警厅所悉,尝将汪雨春逮捕到厅,汪之供词多闪烁,并声言伊与某君相识,并寄居其家中云云。警厅当派警官至某君宅中检查一切,并无所得。彼时某君在公园中闻知其信,极为愕然。嗣经某参政以电话致警厅,谓某君系属旧友,品学端粹,与汪姓虽系同乡,素鄙其为人,绝少往来。于是警厅乃始传回警察,然某君已饱受虚惊矣。汪情节甚重,闻警厅拘获后送至军政执法处审讯,其结果尚未知何如也。 33

根据后来警察厅的侦讯结果来看,《申报》转载某京报731日的报道距离事实大体不错。

报道第一部分介绍了青阳九华山僧人因庙产被地方没收办理地方公益事业,僧人来京在平政院控诉,代理僧人主持内幕者就是汪雨春,而僧人就是被汪雨春后来冒名投书的了道。某京报在报道中没有介绍汪氏在京城中代理的尼僧大愿案。报道称交涉中“一切筹划均出彼一人之手;一面又央某君方给僧人道阶向政界关说”。最后了道案被“平政院批驳不理”,“彼僧人及汪雨春无由泄忿,竟致日本公使一函,欲将此寺产等献于日本”。从后来汪的供述可以知,了道其实早已离开京城,虽然将一宿庵庙产契据等材料留在了汪雨春手中,但是并未参与汪氏等的行动。

报道中提到汪雨春是通过某君请僧人道阶向政界关说。据汪雨春供述,其同了道、大愿二人到北京,最初自己住在南横街盆儿胡同三教寺内,了道住在法源寺前街大悲院内,后来汪雨春从三教寺搬到法源寺内借住(也曾到西堂子胡同相识李某处借住些时候)。借住法源寺的重要原因是看重道阶在佛教界的影响力,民国初年的诸多地方庙产纠纷中,很多僧人求助作为中华佛教总会的重要领导人道阶出面,后因道阶代表过多,引发内务部出面禁止。19153月,内务部再次呈请大总统袁世凯:“查法源寺住持道阶系中华佛教总会北京机关部理事长,比年庙产诉讼,每阅案牍,该僧多为代表”,建议禁止佛教社团代理寺产诉讼案件。内务部的建议很快得到了袁世凯的批准:“应由该部随时察看,勿任干预词讼。” 34

汪雨春收到日本公使馆要求来署接洽的回信后,拿给道阶“阅看”,“道阶劝我别去,去亦无效”。可惜汪雨春没有听从劝告。某京报透露,在汪雨春与道阶之间有个重要的关键人物——“某君”。汪氏被抓,供称其与“某君”相识,并寄居其家,导致警察厅去“某君”家中查抄,可惜并无所得。“某参政”给警察厅电话为“某君”担保,云其与汪雨春虽然是同乡,但是“素鄙其为人,绝少往来”。这种情况下,“警厅乃始传回警察,然某君已饱受虚惊矣”。 35

由于资料所限,笔者未能查得“某参政”是谁,但是幸运地考证出“某君”乃著名报人汪德渊(汪允宗)! 36

在警察厅调查汪雨春的案卷中,收入了一封《神州日报》社社长汪德渊727日给京师警察厅总监吴炳湘(同为安徽人)的信件(29日收到),全文如下:

敬启者,昨得京友来书,云有汪雨春者,近以欲将九华某寺庙产私献日本,为贵厅逮捕,供词涉及前江苏知县李晓暾(名世由),更有涉及德渊之说,殊觉诧怪。德渊柴门学道,除社政外,绝不轻撄世物,以童年游学在外,久离乡井,族大丁众,与汪雨春(名宜霖),本不相识。当八年前神州报社组成之始,有校对王子范者,与彼兼有戚谊,悯其闲居,荐之入社,管铅字房,方及两月,查得其人有不正行为,即经辞歇。嗣彼屡求荐事,历经拒绝,中间因彼自矢改过,尝为荐入皖省造纸官厂学艺,及见所学无成,更禁其登门,以其不可救药故也。本年春间,九华山僧为一宿庵旧刹田产被强豪占夺,屡讼不伸,将呈诉于平政院,由月霞法师之徒绍介僧人隐山等前来乞助,当以难于致力,仅举李晓暾为拟呈稿,并徇其临行之请,为致一书于北京法源寺僧道阶,冀其转请孙少侯(孙毓筠)杨皙子(杨度)诸君,从中维护,保此古刹,此为对于佛教之请献,绝不襍有他种意义。及闻汪雨春在中泊凑,当一再函告隐山等,谓此人素行不良,切勿与之接近,尤不可偕之入京。此语隐山及李晓暾诸人固皆闻之,可以质证。乃入京之僧不悟,转恃雨春为之干办。到京以后,迭来数函,见皆出雨春手,乃断然绝之,不一作答。及彼托此间同善堂一僧来询意见,德渊当写数语,令寄雨春,略谓现在无暇预闻此事,以示重表婉绝之意。(若能搜出此函,尤可作证)所为表示一己之意趣,亦既至再至三,凡今所欲昭白者,具于此矣。至彼如何设心甘为倭伥,以犯国家法令,德渊远隔千里,趋向不同,末由预知,非但如此,即以李晓暾之平生证之,殆亦绝不与之共谋。此又于友谊上具有久不相见,闻流言不信之实,敢再一质言也,特以自白诸希明察不具。汪德渊拜白 七月二十七日 神州日报社长。 37

据研究,在关于二十一条交涉的新闻报道出来后,汪德渊曾“拍案而起”“呼吁挽救国难”。 38 然而当汪雨春投书日人事件发生且供词涉及自身后,汪德渊不得不投书吴炳湘,为己辩白。

汪德渊首先指斥因汪雨春品行不良,早就禁止其登门。汪德渊强调族大丁众,本来与汪雨春并不相识,1907年成立神州日报社时,因校对王子范推荐入社,令其管理铅字房,但是不到二月,查得汪雨春有不当行为,就将其辞退。后来汪雨春屡次要求推荐,汪德渊多次拒绝,汪雨春“自矢改过”后,汪德渊曾推荐其去安徽造纸厂学艺,最后因其所学无成,不可救药,汪德渊禁止其登门。

汪德渊不否认与汪雨春为同族,且曾多次为其推荐工作,可谓相识甚久,但他强调汪雨春早有不当行为,被发现后多次拒绝推荐新工作,最终禁止其登门。在汪雨春的供述中,汪德渊乃是族侄,在汪雨春离开安徽造纸厂之后,汪德渊还曾帮忙推荐工作:

汪雨春名宜霖,法号融众。供:我系安徽歙县人,年三十六岁,家有父母,我父亲名汪惠卿,前在原籍开估衣店生理,早已歇业。母亲施氏。我弟兄二人,我居长,我兄弟名叫义立。我娶有妻室,生有子女。我从先由我族侄汪允宗介绍在上海神州日报馆管理铸字、印刷、排字事务,每月银十元。自报馆被火后,遂同王镕创办实业,在金华县办肥皂洋烛公司。因股东宗旨不和,辞退回籍。前清宣统二年不幸家遭火灾,焚去万金之产,遂赴上海托族侄汪允宗荐在安徽造纸厂肄业。至三年八月光复停办,同学均散,未得考试毕业。我遂由安徽省到上海,顺便到杭州西湖避乱。 39

1915年汪雨春36岁,比汪德渊年少6岁,然而在家族行辈中汪德渊却为族侄。据汪雨春云,其家族本来开估衣店,自己娶有妻室,生有子女。其由汪德渊介绍在神州日报管理“铸字、印刷、排字事务,每月银十元”。与汪德渊前称因发现汪雨春品行不当故斥退之不同,汪雨春称因“报馆被火”而离开神州日报。此后汪雨春的经历非常坎坷,先是与人在金华创办实业,因股东宗旨不和,辞退回籍,1910年家中突遭火灾,“焚去万金之产”,不得已又去上海请汪允宗推荐在安徽造纸厂学艺。辛亥革命爆发后,造纸厂停办,“未得考试毕业”,汪雨春也从安徽到上海、杭州等地避乱。后来汪雨春又劝庐江福荫庵尼僧性明(前清李傅相太夫人之义女)兴办实业进化造纸厂,附设女子工艺传习所。不料地方强夺庙产,安徽都督柏文蔚下命令毁坏淫祠庵庙,汪雨春“见机停办”。此后“经宗侄汪允宗荐我至芜湖提工局”,由于该局“人浮于事,未就”。汪雨春遂在芜湖佛教分部借住,“见该分部部长僧人正明道德高超,复忆及家产被焚,谋事不成,遂灰心仕路,皈依佛教,法号融众,经分部开会,举我为总务科干事”。 40

通过汪雨春的供述,可以发现其并非汪德渊所云品行不良、无可救药之徒,但是汪德渊不仅辩白其与汪雨春的历史关系,还澄清自己在汪雨春代办一宿庵官司一事上不愿并未曾与闻。

在辩白信中,汪德渊云自己“柴门学道,除社政外,绝不轻撄世物”。熟悉民初佛教史的研究者对汪德渊应该不陌生。太虚大师曾提到辛亥革命前浙江江苏等地佛教徒共同推举八指头陀入京请愿,要求政府保护寺产,并呈递振兴佛教计划书,“该书是由我和上海神州日报主笔汪德渊先生起草的”。 41 正是由于汪德渊在佛教、政界、新闻界的重要影响力,一宿庵因为庙产被抢夺,在地方屡讼不直,便想去京师平政院诉讼,“由月霞法师之徒绍介僧人隐山等前来乞助,”汪德渊自己“难于致力”,举荐前清江苏知县李晓暾为一宿庵代拟呈禀。汪德渊自己也是应和尚临行之请,给北京法源寺住持道阶修书,“冀其转请孙少侯(毓筠)杨皙子(杨度)诸君,从中维护,保此古刹,此为对于佛教之请献,绝不襍有他种意义”。所以某京报所云通过道阶沟通政界帮忙争取庙产一节,确实属实,甚至可以大胆猜测,帮汪德渊打电话的某参政可能就是孙、杨中的一位!

汪德渊在辩白中没有提及汪雨春后来出家做了和尚及兼任芜湖佛教会干事等经历,只是强调自己听说“汪雨春在中泊凑”后,一再函告帮忙打官司的“隐山等”人,称汪雨春“素行不良,切勿与之接近,尤不可偕之入京”。但是最后入京的僧人了道不听,“转恃雨春为之干办”。当汪德渊发现和尚到京以后迭来数函均是雨春代笔,因此“断然绝之,不一作答”;对方又托同善堂一僧来询意见,“德渊当写数语,令寄雨春,略谓现在无暇预闻此事,以示重表婉绝之意”。通过这些事实,汪德渊强调能够表明自己的所为及意趣。当然,他也一再强调有李知县等人作证。

最后,在辩白中,汪德渊对汪雨春投书的行为直接表态,称汪雨春“甘为倭伥,以犯国家法令”,自己没有办法预知其行为,有证人李晓暾证明与其不可能共谋,在私人关系上,“又于友谊上具有久不相见”,希望吴总监不要听闻不实之流言。 42

没有资料显示吴炳湘收到汪德渊的信之后的反应,但是在京师警察局向内务部提交的侦办报告中,没有节外生枝,完全没有提及汪德渊。 43 至于被汪雨春假冒的了道以及代理的大愿,内务部以及警察厅的官方文件中都强调要避免讼累,内务部甚至要求安徽地方对汪雨春代理的两件庙产纠纷彻底清查,秉公核结。因此,在汪雨春被押解回安徽,宣判徒刑三个月后,此案也就此了结。

五、 汪雨春投书与1915年日本在华布教权之交涉

汪雨春在74日投书日使时关注日本在华布教权的交涉,并云“不知将来进行之手续如何”,或许汪真的不知道,或许这只是他投书的书写技巧。汪雨春1915年阴历二月间到北京时,中日二十一条谈判正在进行。这个时期,日本提出的二十一条具体内容以及交涉中,“允认日本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毫无疑问是要求之一。但是到410日,中方拒绝了包括布教权在内的第五号内容,其中对于布教权问题,外交部强调:

关于取得学校、医院、寺院用地与布教权之二款,中国政府以为必致令两国国民友好感情之增进大有障碍,两国宗教相同,自无日本派人来华传播之必要。中日教徒必有争竞之举,难免有争执龃龉之势。泰西教士素不与华人杂居,而日本僧人则不然。中国政府欲按照治外法权对于日本人民尽其保护之责,必致因其形体、服制,及起居习惯与华人相同之故,而无从辨认。且中国人民恒虑无耻之徒勾结日僧,利用特别情形,以为不法之事。 44

不是出于好意而是担心因小失大,日方最终搁置了布教权要求,到525日中日正式签订协定,布教权问题也不在其中。 45 不管汪雨春是否及时关注了中日布教权交涉,其投书的事实也正体现了晚清以来官方反对的理由之一:无耻之徒勾结日僧,以为不法之事!

与晚清时期部分无耻、不法之徒借加入日本佛教以为庇护不同,汪雨春已经出家且兼芜湖佛教会干事。他代理寺庙与地方政府交涉,试图夺回庙产,且在进展不利时,试图借外力,为日本佛教传播出谋划策,其行动自然会被官方视为大干法纪,也违背了当时佛教界的主流观点。

针对日方夺取布教权的企图,1915年夏秋之际,宗仰上人作序的陈蕴真《中国之阿弥陀佛》一书指出,“日人非不知在中国传布佛教之不当也,而其所以要求必欲在吾国传布佛教者,非宗教问题也,实野心勃发之政治问题之表现也。所谓政治问题者,藉僧侣以作国事侦探耳,招摇撞骗,藉端滋事耳。进而言之,扼风化权耳,享得杂居之实利耳”。 46 太虚在后来的回忆中对于陈蕴真一书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这一年,日本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条,内有日僧来中国布教条款,有人作《中国的阿弥陀佛》一书为驳斥,辞义精辟(获读后,于密宗始发心探讨)。因此,孙毓筠、杨度、严复等,请谛闲、月霞、道阶就北京讲经,表示中国亦信崇佛教,无待日僧的传入”。 47

然而像汪雨春一样投靠日本寺院,愿意为日本佛教传播提供布教场所的晚清中国僧人,其直接动机乃是请求日人保护庙产。研究者注意到晚清庙产兴学中,面对杭州等地僧人投靠日本本愿寺以保护庙产等引发的重大外交、政治纠纷,190545日(光绪三十一年三月初一)清廷颁布了保护寺产的上谕,强调“凡有大小寺院,及一切僧众产业,一律由官保护,不准刁绅蠹役,藉端滋扰。至地方要政,不得勒捐庙产,以端政体。” 48 尽管如此,晚清民国初年,尤其是辛亥革命后,各地庙产被地方官员或士绅以兴学或公益为由抢夺者仍层出不穷。这种情形反过来又成了日本试图利用并解决布教权的有利之机。

辛亥革命胜利后,日本驻华使馆注意到湖南等地对佛教寺产的侵夺、内政部的暧昧态度以及敬安和尚等人保护寺庙财产的努力,并试图乘机解决布教权问题。

大正元年(1912年)117日,公使伊集院彦吉向外务省大臣内田康哉汇报了中焵书记生的报告,由于湖南等地侵占寺庵资产之事不断发生,“内务部以十月十九日的政府公报,命各省对寺庙及耶稣天主教会堂订立一定规则,对其所在地、建筑、时代、官公私财产、住守人等进行详细调查并上报,其用意大概是将属于寺庙的财产区别公产和私产,打的是没收查定公产以供地方经费的主意”。此举遭到敬安和尚为代表的佛教总会的反抗。领馆称“敬安因兼有与南方的交际关系,来访极为机密,要求面谒我方公使。”“我等纠合全国僧侣之财产,委托日本佛教者,希望能得到保护,盖佛教虽有国界,联合却应无障碍,特请您考虑。”“这时政府或地方官如有极端之举,强行没收其全部财产……僧侣之辈将有极端激烈反抗,此不可不思量。对寺庵财产的压迫情势既不可避免……此事事关一般人心的向背,不可回避。此现象关乎大局……将引人注目。” 49

此后不久,119日,敬安去世,13日《中国日报》刊文称日本新闻在“已酉之夏”曾蓄意捏造敬安率领浙江七十余寺向日本本愿寺请求保护。 50 敬安去世后,《中国日报》称“日本公使馆派专员吊问,在京日僧藤田氏亦亲来礼唁,但他们的内心却以为和尚之死于其有利,中国之宗教已入日本势力圈矣。” 51

不管敬安是否有此举动,作为对敬安之死的反应,19121111日,内务部向各省民政长发出关于“庙宇不问新旧,一律妥慎保护”的指令。日本方面,1915年年初,外务省向驻北京使馆发出指令,称“为支那政府承认我僧侣在支那内地的佛教布教权,多年来帝国政府向支那政府交涉,迄今未见解决,成为悬案”,要其乘适当之机,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外务省注意到,以往交涉单纯根据《中日通商航海条约》中一体均沾的条款,要求均沾欧美诸国在华布教的特权,理由不足,虽然多次“尝试正面论议,到底难于达成我方目的”。所以要改变向来之方针,“全然脱离权利问题,而作为情谊问题予以解决,或可为得策”。因此要公使在适当时候会见中国当局,动之以情,以获得日本宗教在华的布教待遇,“若能得其羕诺,应在适当时候以文书为约束。从来交涉只限于佛教,此次应扩大范围,涉及其他教派。这时如不能广泛所及,将来便无法获得便利。不过也要根据中方反对的情况,最终限于佛教也无妨”。 52

哪怕是在二十一条交涉中日方最终暂时放弃了布教权,日本僧人为在中国获得布教权所做的努力也一直没有停止。1915717日,《满洲日日新闻》刊发了《佛教徒的示威运动》一文,介绍了在水野梅晓的组织下,日本曹洞宗等各宗派二十余“名僧”拟在当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左右开展“渡支计划”,鼓吹相互提携,宣传日本布教的“真意”,嘲讽中国人“顽迷固陋”,强调中日交涉要解决布教权。“如何劝说彼等灌输我国之佛教,没有比强制性输出更好的办法”,宣传中日佛教相互提携,“必须表现出商量的态度,实际上示威运动”。在日本僧人看来,“袁世凯乃重利之人,作为统一混沌的现实国家的手段,赞同彼地的布教权论,达到我等目的,必须借助其高压政策”。 53 日本驻华公使馆注意到了中国人对《佛教徒的示威运动》的反应:批评日本的佛教徒既是僧侣又是政客,称日本的布教权要求完全出于政治上的目的,告知中国人绝不可麻痹大意。724日,驻华公使日置益在给外务大臣男爵加藤高明的汇报中,提醒水野梅晓“与宫崎、萱野等浪人所为无异,已为一部分中国人熟知,今后果如前记水野等佛教有力者引导渡航,则将不能充分贯彻其目的,全然惹起种种物议,将导致不顺利的结果”。 54 需要注意的是,日置益并不反对水野等僧人争取在华布教权的态度与努力,所警示的只是为贯彻目的不要引发中国人的物议而已。就在汪雨春投书的次年,水野梅晓还出专书探讨如何在中国传教,他极力鼓吹根据法律制度以及最惠国待遇条款,布教权是日本佛教应有的权利。 55

日本僧人的举动以及驻华使馆的态度警示着中国政府以及佛教僧人,日本在二十一条交涉中放弃布教权的谈判只是权宜之计而已。在内外交困的情况下,如何才能杜绝僧人投靠日人?内务部10月初在拟定处理汪雨春的方案中,提到两点:一是要地方落实810日发布的大总统关于保护庙产的申令,后者提出改革以来“土豪莠民往往藉端侵占,控诉之案纷纭不决,关于僧侣庙产者尤多”,强调“此等庙产或由于教徒之募集,或由于人民之布施,其所有权未经让与以前,当然属诸寺庙,应由该部通饬地方官吏,对于寺庙财产,责成该管官切实保护,除僧侣热心公益,自愿捐输,仍准禀明立案外,均应严禁侵占,违者依法治罪”。 56 二是内务部密咨各省注意即将公布的管理寺庙规则,要求各地对于庙产案件“随时秉公处分”。19151029日,《管理寺庙条例》颁布,其中第十条规定“寺庙财产不得抵押或处分之,但为充公益事业必要之需用,禀经该管地方官核准者,不在此限制”;第十一条规定“寺庙财产不得藉端侵占”;第二十五条规定“违背第十条规定抵押或处分寺庙财产时,由该管地方官署收回原有财产,或追取原价,给还该寺庙。并准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因而得利者,并科所得总额二倍以下之罚金。若二倍之数未满三百圆者,并科以三百圆以下之罚金”。 57 有研究者认为这一条例“既可以避免不法僧徒对寺产的监守自盗,又可以避免社会各界对合法寺产的侵占”。 58 这无疑是一种进步,也正因如此,内务部密咨各省预防类似汪雨春案发生时才会担心各省对条例“仍未了解”,要求秉公处理寺庙财产案件,以期与政治方针互相贯彻。

19157月,在二十一条谈判结束不久,中日关系仍然高度紧张的时局下,汪雨春“想定主意”并非偶然的投书以及亲赴日本大使馆面谈的举止,没有逃过拱卫军探访公所的暗探。相比晚清中国僧人投靠日本寺庙寻求保护而引发舆论高度关注与批判,汪雨春的行动似乎并没有引发过多的舆论关注。汪雨春为何要投书,在审讯以及处理此案中,京师警察厅、内务部其实都极为明了,不是简单指控汪雨春作为有“丰富社会历练”的佛教会干事帮助地方僧人争夺庙产,而是注意到“积郁之莫伸,外邪乃乘虚而入”,“积不能平,铤而走险”,除了对汪氏处分应得之咎外,首要做的是对其参与的庙产诉讼彻底清查,秉公处理,并维持保护庙产。在经历民国建立以来政府保护庙产不利导致诸多纠纷,僧人“积郁”以及日人传教“野心素炽”“居心莫测”的背景下,汪雨春的投书给北京政府敲了一记响亮的警钟。案件发生后次第出台的大总统申令以及《管理寺庙条例》直接改变了此前保护庙产不力的宗教政策,内务部还将此案缘由以及处理概况密咨各省及外交部,都是为了补救并“随时注意,以资防范”。法源寺住持道阶反对汪雨春应约赴日本使馆商谈的态度,也暗示了民初佛教界对日本夺取布教权野心的认识逐渐清晰。在汪雨春案发生后陈蕴真系统地批判日本对华布教,毫不意外地打击了日本政界以及佛教界炙热的愿望。以历史的后见之明来看,官方保护庙产政策的不断完善以及佛教界的不断革新与应变,日益减少了日本在华布教取代中国佛教,扩大日本宗教势力的可能空间。1921520日,北京政府颁布的《修正管理寺庙条例》直接取消了此前为了公益事业且经该管地方官核准即可处分寺庙财产的规定,进一步在法律上明确与保护了寺庙的财产权,也大大减少了僧人借外人力量保护庙产的可能。或正是如此,192222日,在华盛顿会议上,日方撤回了1915年声明保留的布教权等第五号各项要求。 59 尽管由于资料限制,无法知道汪雨春后来的历史命运,但是他1915年的投书留下的不仅仅是档案中的若干文字,还给了我们饶有趣味的历史反思。

致谢

感谢邸宏霆、任耀星、邢宗民等学友帮助检索日本外务省、京师警察厅等资料。

转自:“社会科学研究杂志”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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