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黄承梁
黄承梁,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生态文明研究智库理论部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中心秘书长;
姜彩云,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自2009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实施了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其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根本立场交融互动,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与环境权、生态权的有机融合。首期行动计划下,我国秉持可持续发展观,切实保障公民环境健康权益,开始探索环境权的实施保障。第二期行动计划下,我国强化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设计,着眼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以法治手段强化环境权益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下的生态权属性开始显现。第三期行动计划下,我国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程,探索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等,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变革,形成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新格局。在最新一期行动计划下,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双碳”行动、完善绿色消费机制与编纂环境法典等方面,促进绿色低碳新发展引领全球生态治理,真正实现环境权向生态权的时代嬗变。
党的二十大提出,以涵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在内的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这表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同样要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党的二十大还指出: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过程,本质上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不断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的进程。坚持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就要顺应人民对高品质美好生活的期待,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方面的权利需求,统筹推进经济发展、民主法治、思想文化、公平正义、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等建设,全面做好就业、收入分配、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扶幼等各方面工作,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中全方位提升各项人权保障水平。”在人权的构成脉络中,对环境权利的保护在国内国际人权保护议程中持续得到重视。中国共产党立足本国国情,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不断丰富和拓展,生态文明建设基础作用更加凸显。与联合国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倡议相一致,我国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具体实践,并制定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成为落实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政策指南。行动计划在功能上体现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联结法律与社会治理,塑造全球人权治理的话语权。在我国逐步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参与者、引领者和贡献者的背景下,系统梳理2009年起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实施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统筹把握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与生态文明建设其中的“环境权”的本质价值导向,可以预示,生态权必然成为与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更加契合的人权新特征。
一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秉持可持续发展观,切实保障公民环境健康权益
2009年9月举行的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中,明确将环境权利视为公民的一项主要人权。保障公民环境权益基本目标是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过去很长一段时期,我们对发展的本质认识不够,在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上存在认识误区,把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相互独立甚至对立起来,把发展简单地等同于GDP的增长,没有意识到生态产品同样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需品之一,也没有确立生态环境的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的概念,在开发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的过程中没能正确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对人的行为缺乏约束,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公民环境健康权的损害。首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确立公民环境权、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的具体计划的落实层面上发挥了行动指引作用。
第一,首次在法律层面回应气候变化应对问题。我国属于典型碳密集型的发展中国家,碳排放总量大,强度高,在气候变化领域面临着诸多压力,相较于已实现能源转型的发达国家,在提高能效与实现经济效率方面尚且存在一定差距。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气候变化应对问题。此后,我国相继利用增加林业碳汇、治理退化草地、提高能效以及应用可再生能源等举措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在森林覆盖率、草地退化治理等方面或超额完成首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目标。
第二,发展可再生能源与节能减排。首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规定了201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提升至能源消费总量十分之一,在2005年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基础上降低五分之一左右的发展目标。实际报告显示,到2010年底,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已实现首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预期。在能源法治建设方面,2009年至2010年间,我国相继修订了《可再生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等在内的十一部环境法律,国务院通过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在内的五部环境行政法规以及一系列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有关能源节约、节能减排、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等内容的规范性文本。
第三,完成机构改革后的原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职能进一步提升。2008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原国家环境保护部,隶属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完成机构改革后的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职能进一步提升。由国务院直属机构改革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彰显了环境决策与环境管理在我国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强化。
第四,践行环境与健康行动。《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年)》是我国首个环境与健康领域的纲领性文件。在其分阶段的发展目标中,确立了2007年至2010年的协调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机制、现状调查、强化监管与科学研究以及相关规范或标准的评估的要求。首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规定了落实上述计划的要求,践行环境与健康行动。从评估结果来看,2010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比2005年分别下降12.45%、14.29%,国家持续开展针对重污染行业企业等的专项检查与污染隐患排查,使得空气污染状况有所改善,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公众环境健康权益。
二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强化制度设计,更加注重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相较于首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侧重于对环境污染防治的总体性规定,第二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更加注重环境领域诸如土壤污染、大气污染、饮用水水源污染以及海洋污染等的具体问题与突出问题的治理,更加注重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2012年至2015年,我国相继修订了《清洁生产促进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在内的九部环境法律。国务院分别于2013年和2015年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俗称“气十条”)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俗称“水十条”),用以指导改善空气质量,落实区域性、流域性水体的污染防治,压实地方责任,强化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指出,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加大对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重金属以及危化品监管领域的整治力度。在此阶段,我国主要强化以下制度设计并着重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生态文明建设下的生态权的价值属性开始显现。
第一,赋予适格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将“修改环境保护法”作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之一,而且,2014年《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其中涉及了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按日连续计罚责任承担方式等规定。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最早的“公益诉讼条款”基础上,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确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的限制要件,赋予适格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伴随立法的不断精细化开始迈入新发展阶段。从域外经验来看,一方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断加剧并逐渐威胁到人类,环境公益诉讼机制以公共信托为理论基础,具有聚合扩散性利益的功能。另一方面,各国具有公益诉讼性质且形式各异的诉讼形式,如美国公民诉讼、德国利他团体诉讼以及日本的民众诉讼等对环境保护作用成效显著,可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能够遏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行为,因此,我国有必要确立行之有效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达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促进公众参与的良性效果。
第二,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公民环境权益的保障要求确立起“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新环保法以设立专章的形式在内容上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覆盖了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广泛参与权以及监督举报权,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职责和具体内容,重点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环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公众的司法救济途径。由此,我国环境信息公众与参与机制逐渐形成了以公众权利为本位,包含参与类型、参与阶段、参与过程(主体、内容与方式)、信息反馈的框架设计。《〈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实施评估报告》显示,我国在2012年至2015年间完成了环境保护法的修改,确立起保障公民环境信息知情权、参与权在内的法律保障与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维护区域性环境正义的有效手段。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约束作用,本身又为环境治理赋予了多元化手段和强力保障。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开始探索生态环境损害制度与党政领导干部的环保责任追究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贯彻了“损害者担责”“污染者付费”基本原则,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的责任范围,赔偿权利人的确定以及磋商程序等内容,旨在解决生态环境本身受损后的修复、救济与责任承担问题,实现外部成本的内部化。该制度是“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时代诉求的外在体现,有利于威慑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不法行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旨在压实各级领导干部生态环保职责,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试点城市的监管主体责任。
三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变革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绿色是重要一环。在基本原则方面,前两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均规定了将“依法推进、全面推进、务实推进”三项原则作为制定和指导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基本原则。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升级为“依法推进、协调推进、务实推进、平等推进、合力推进”五项原则。保障人民享有各项人权的平等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合力推进人权事业的发展。协调推进强调重视计划本身的阶段性,达到均衡性效果。《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强调实行最严格的环保制度,监管机关、公民、企业之间形成合力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总体看,2016年至2020年间我国修订、颁布了近五十部内容更加完善、监管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旨在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理念,不断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变革,形成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新格局。党的十九大召开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形成了体系更为完备、内容更为丰富、环境法治更加健全的环境权益保障机制。特别是,2016年至2020年间我国完成了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根本大法的历史性变革。
第一,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生态文明法治实践的根本保障。2018年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环境上位法的宪法条款被补足。生态文明写入宪法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针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上升为国家根本法的保障,为人民生态环境需求创造了制度保障,促进了我国环境治理制度化、法治化、现代化进程。此外,宪法修正案在序言中增添了“生态文明”“新发展理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定,在其第89条规定了国务院的环境监管职责,确认了生态文明建设在国家战略目标中的定位。
第二,《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颁布实施。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以生态系统整体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公共性为起点,实现流域协同治理、整体性治理的目标,解决流域治理碎片化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曾就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指出,要“优化流域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能配置”,实现流域保护的整体成效。很长一个时期以来,我国流域治理面临着执法协同动力不足、司法协同性不足等挑战。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独具特色的“河长制”。“河长制”改革实行纵向行政分包,由各级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级作为各级“河长”,以分级分段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严格的考核评价机制,结合跨部门的资源整合和公众参与等措施,形成压力传导保障机制的高效运行。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长江保护法》,开创了长江流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新格局,打破了原有的条块分割界限,以“流域空间思维”创新流域治理。2022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黄河保护法》,标志着中华民族母亲河黄河有了第一部法律。该法与已经颁布实施的《长江保护法》,都是我国全面推进国家“江河战略”法治化的标志性立法。
第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与“绿色原则”的确立。2020年《民法典》的颁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转折点,我国由此迈入了法典化时代。《民法典》第9条确立起“绿色原则”,以民法的基本原则回应环境问题。“绿色原则”不是仅仅充当宏大法治叙事的倡导性原则,而是贯穿于《民法典》始终,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也确立起有关协调发展、公民个人环保义务、绿色交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规定。基于生态环境的动态性与复杂性,实现公民个人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动态平衡面临着诸多挑战。《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第1229条至1235条的规定,层次性拓展了环境侵权的救济范围和环保功能。如第1232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的同时也体现了补偿、惩罚和威慑效果。
第四,深化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的关键问题是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制度,这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是包含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权等在内的复合型权利,兼具有生态性与经济性特征。因此,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2019年《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了改革的主要任务,主要包括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明确产权主体,保障各方主体的广泛参与;探索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加快资源的确权登记、整体性保护与集约型开发利用;推动系统修复与合理补偿;强化监管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规制作用与促进市场化要素配置体制机制的形成与完善。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自然资源领域以及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期建立权责明确、财力协调、科学合理的央地财政关系,特别是增设了“财产权利”的规定,明确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
第五,推进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中,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基本设想,国家公园的试点是近年来我国大力试图推进的自然资源保护方式。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探索国家公园的试点经验,2019年又发布《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范围主要涉及国家禁止开发区区域,在功能分区、生态保护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形成高效、统一的管理机制,推进部门协调、规划引领、资金保障和公众参与机制。目前,《国家公园法(草案)》已完成论证与起草工作。
第六,优化环保领域中的央地关系。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是我国生态环保领域央地关系的重要变革,有利于解决“条块管辖,以块为主”的体制弊端。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改革,有利于加强环保机构规范化建设与环保能力建设,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就环保督察而言,基于我国央地分权的现状,为进一步压实地方党委的环保职责,环保督察应运而生,“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成为有关制度落实的有力保障。
四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促进绿色低碳新发展,引领全球生态治理
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新时代人权保障事业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设立专章规定了环境权益的保障,一方面彰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另一方面从聚焦国内环境问题到国际视角引领全球生态治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以促进绿色低碳新发展统筹美丽中国和美丽世界建设,真正实现环境权向生态权的时代转向。
第一,应对气候变化的双碳行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容。党中央国务院于2021年发布了《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要“深化产业结构,构建清洁安全高效能源体系”。能源革命需要重点规制电力、钢铁等高碳行业,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的资产支持,在制度完善方面,完善用能权交易机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等,构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同时,双碳目标的实现需要循序渐进,科学推进,应当及时纠正地方“运动式减碳”“拉闸限电”一刀切的不当行为。从国际行动看,我国在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方面,树立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以国家自主贡献(NDC)原则采取减缓或适应性气候应对措施。
第二,绿色消费制度的完善。消费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实现国家绿色发展战略需要加快推动绿色消费,绿色消费模式对绿色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战略至关重要。我国绿色消费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指导,并由诸多引导或促进绿色消费的法规范或政策形成。当前尽管我国尚无绿色消费制度的专门性法律,但诸多其他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均涉及此项内容。如2014年《环境保护法》对单位和个人的环保义务有所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产品;《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税法》等,则从能源节约和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角度,对生产消费过程中的资源利用、行为规制与激励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制度完善。“十四五”时期,随着《“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以及《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等规范逐步落地,绿色消费制度也必将进一步完善。
第三,法典化时代下环境法典的希冀。环境法是典型的领域法,我国环境法规范在数量上、规制领域等方面呈现蔚为大观之景象。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双重指引和作用下,我国环境法规范激增,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环境政策以及环境标准等承担着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法治性与政策性保障。但也由此提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体系化”命题。这条出路,笔者以为重要的探索在于环境保护制度法典化。但囿于环境法本身概念并不明晰,缺乏共识性基本原则,并且在内容上不具有稳定性,知识储备欠缺。因此,环境法典的编纂面临着诸多挑战。以党的二十大提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为使命引领,基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民立场、人民至上、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观,环境法典的最终出台,将本质上为中国人权行动计划奠定法治基石。
五
结
语
总体看,自2009年首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制定以来至今,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我国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伟大举措,更为环境权向生态权的嬗变提供了重要理念和行动指引。
(一)揭示了党的领导下生态环境治理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传承与创新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环境权向新时代生态权的嬗变不仅呼应了 “五位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也彰显了中国人权发展理念与时俱进发展理论的鲜明特质。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美好生活权”为统领的第四代人权开始兴起。安全、环境、数字人权等成为新时代人权体系的主要标志。中国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确保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在此框架下,人民群众生活在更加美好的生态环境中,享受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的“生态红利”。
为了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解决“公地悲剧”问题,我国从首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以来便开始重视公民环境权,并将环境权作为提升民生福祉的重要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和根本性变化。由环境权向生态权的复合性转向,揭示了党的领导下生态环境治理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传承与创新,又体现出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切实转变发展理念,树立新的政绩观、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必然促使各级党政官员在新时代更加自觉坚守将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党和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执政观。
(二)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系统性权利转向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绿水青山是人民环境健康权益的重要保障。使人民群众由“环境权”走向“生态权”,不仅关乎当代人的权利,亦与子孙后代利益与代际公平休戚相关。我国必须坚定走环境友好,绿色发展的文明发展道路,充分保障人民的生态环境权益。新时代的环境权不仅仅局限于解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还应结合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积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态环境需求。必须坚持生态环境是重大社会问题的基本定位,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如果说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造福百姓,让人民群众提升“幸福感”,实现民生福祉最大化,那么生态文明建设则在提升百姓“幸福感”方面更加直接有效。
新时代的生态权概念之“新”,在于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新时代赋予发展新的内涵,过去认为生产农产品、工业品、服务产品才是经济活动,才是发展。但是现在清新的空气、清洁的水源、舒适的环境越来越成为稀缺的生态产品。人民群众对生态产品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进而言之,经过40多年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我国的人权和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进步。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体现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与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之间矛盾。新时代中国既坚持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同时强调要顺应新时代坚持高质量发展的发展大势,反映人民群众由求“生存”走向求“生态”,由盼“温饱”向盼“环保”的诉求,要提供更多的优质生态产品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在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我国关于人权观传统、基本认知基础之上,构建“生态环境权”或“生态文明权”,显示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人权事业的丰富和拓展。该权利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体现马克思主义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交融互动,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与环境权、生态权的有机融合,为中国人权事业乃至世界人权事业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三)符合引领全球生态治理新格局的时代诉求
强调人定胜天,认为只有人有价值,是工业文明数百年来的一个主流价值观,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如康德提出“人是目的”,“人是自然界的最高立法者”,发展了否认自然价值的科学和哲学。这种近乎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制造了人与自然高度的紧张关系,实质上对人类造成了非可持续的严重危机。不单如此,就人权本身而言,西方常以教师爷自居者有之。一些国家以所谓“人权”高于主权,借人道主义之名干预他国内政,不仅没有像其所宣称的那样给被干预国的人民带来和平与繁荣,反而把这些国家拖入了更大的混乱和无序之中。
与此相反,中国作为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大国,使中国人民坚定不移走在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幸福的文明道路上,中国人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本身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中国基于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具有自主知识体系、话权体系的“生态权”,构建了新时代人权发展的新话语和新理念,开辟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路径与新模式,从而使中国人权主张成为人类人权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我国不断引领全球人权治理新格局的发展趋势。中国人权发展的成功实践表明,社会主义制度不仅能够妥善保障人权,而且能够发展人权。同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人权发展方面的一系列新思路和在人权保护方面的诸多新举措,也成为其他发展中国家进行人权事业的借鉴。
党的二十大提出: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关注到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与环境污染的三大全球生态危机。2021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决议正式确认,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权利是一项人权。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与气候治理,作出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庄严承诺。环境权向生态权的转变,有助于唤起各国更加牢固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共同应对全球生态危机,更好推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新格局,共谋全球生态文明之路。
原文见于《东南学术》
2023年第2期
转自:“东南学术”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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