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类型化探索,标志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新格局的形成。高校在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涉外仲裁的特征决定了涉外仲裁人才的目标特性为专业性、服务性和灵活性。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困境在于高校未赋予国际仲裁明确的课程地位,同实务部门的协同培养不够深入,与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需求产生脱节。首先,高校应利用现有平台,确保国际仲裁在本科生课程体系中的地位以夯实学生专业性。其次,应将模拟仲裁庭比赛作为实践教学策略以帮助学生践行服务性。最后,高校与实务部门需在授课与实践方面切实形成协同培养,进而由实务部门发挥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优势强化学生的灵活性素养。
关键词: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国际仲裁;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一、问题的提出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2018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发文,提出“促开放,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新格局”。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加强涉外专业法治人才培养。2020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随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需求与日俱增,这一系统工程如何全面开展并深入推进愈发引起瞩目。2022年上半年,我国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采取了富有开创性的举措。六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创新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机制,优化涉外仲裁人才培养路径,着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在跨境法律服务市场提供专业服务的中国涉外仲裁人才”。同年7月,教育部办公厅和司法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的通知》,选取20所高校于2023至2025年间合计招收培养不少于1000人,并同时推荐20家仲裁委员会作为联合培养单位。至此,涉外仲裁成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战略布局中优先推进的重点领域。作为涉外法律服务的常见形式,仲裁在国际商事争议和国际投资争端中均属于备受推崇的纠纷解决方式。由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先行性可见,在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的背景之下,占据经贸纠纷解决高地的涉外仲裁在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首先,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实施工作被明确提出预示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迈入了新格局。无论从内容还是类别来看,涉外法治工作都是一个交错庞杂的系统,这也决定了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具体类型极为丰富,且每一种类型都体现为不同的能力素养,需要通过有针对性的设计加以实现。在涉外仲裁人才培养被提出之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未曾进行过类型化区分,这导致该领域仅有宏观目标与笼统方法,但缺乏切实可行的实施路径。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作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首个被专门推进的子领域,其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培养目标方面并无出入,均以熟练运用外语、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能够在国际事务中发出中国声音为根本追求。然而,在培养过程方面,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具有更明确的方向和更具体的需求,须紧紧围绕涉外仲裁人才的目标特征展开并贯穿始终。这种特征化导向代表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将一改从前不加区分、大刀阔斧式的实施状态,转而迎来精细化发展、针对性设计、深入性推进的全新布局。
其次,作为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重镇的高校在面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新格局的转变时欠缺适应能力,应当尽快作出调整。根据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开展及将要开展的举措看来,无论是涉外仲裁人才培训基地的组建与教学,还是涉外仲裁青年后备人才的招生培养,高校在其中均承担了关键职责。然而,目前高校对于涉外仲裁的重视程度与课程安排,恐怕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具体而言,涉外仲裁在高校的课程设置中缺乏明确地位,处于可有可无的模糊状态;涉外仲裁相关课程教学多囿于讲授式教学,课程设计缺乏实践性,使得学生经过学习后仍然一知半解;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表面化,难以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种种现象均说明,高校对于涉外仲裁的重要性与特殊性认识不足,未能依据涉外仲裁的属性设计并开展特色化教学。面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新格局的形成,这种表面化、粗放式的培养模式亟待改变。
本研究结合涉外仲裁的特征对涉外仲裁人才的目标特性进行了探索,意图为高校在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方面的努力提供基本方向。同时,针对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面临的困境提出优化对策,为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类型化实施提供经验。
二、涉外仲裁人才的目标特性
(一)专业性
涉外仲裁是一种具有涉外因素的私人性、民间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意思自治主导、私人裁决者居中裁决、程序灵活、保密性和一裁终局等突出特征,与作为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的诉讼有着千差万别。因此,在这一极具独特性的领域,专业性是检验人才的首要标准。值得强调的是,涉外仲裁推崇的专业性较一般意义上通晓规则、能够准确运用到实务中的专业性更为严苛。因为涉外仲裁本身便将专业性作为核心优势,这一优势内嵌于国际仲裁的起源之中。现代仲裁机构的雏形被认为是专门审理商人之间纠纷的“灰脚法庭”。此类法庭普遍设于市集之中,用以维护流动性商人的利益,由商人组成的陪审团作出判决,以积累、演进而来的“商人法”作为裁判依据,对商业主体逐渐形成的习惯性做法与规则进行解释及适用。这种由自己的同行而非职业法官来裁决纠纷的特征在国际仲裁的发展历程中长久延续。
随着时间的推移,涉外仲裁逐渐巩固了建立在经验基础之上的高度专业性标准,这也使得涉外仲裁人才无形中产生了趋于精细化的分类,由此对高校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深入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民商事争议常常涉及颇为复杂的法律、经贸和技术问题,仲裁员不属于相对固定的群体,而是由当事人指定的来自各行各业的专家,他们深谙该行业内的规则、普遍规律、惯常做法以及特定的技术。与法院诉讼相比,这种专业性更符合国际经贸主体对于纠纷解决质效的预期。由于同类型案件数量不可控,法官尽管职业化,却难以专业化,在涉及专业性纠纷时,往往需要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出具专家意见,以解决法官知识不足的问题。基于上述差异,国际仲裁领域已形成了一个特有现象,即从业者的身份冲突频频发生。在专业性更强、从业者更有限的投资仲裁中,这种情况尤甚,被形象地称为“旋转门现象”,意指一人身兼仲裁员、代理人、专家证人及仲裁庭秘书等多重身份,常见于最有声望和影响力的仲裁员群体之中。虽然在实践中,这种现象不时会成为当事人质疑仲裁员的理由,却深刻揭示了国际仲裁领域的客观现实:多次参与同类型仲裁案件的从业者会被当事人推定为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并因此在同类纠纷主体之间声名远播,受到更多当事人的选择。
综上,作为涉外仲裁人才首要特征的专业性意在进行细致的划分,以精确到具体行业为宜。例如证券期货仲裁、知识产权仲裁、体育仲裁、能源仲裁等。因此,从高校培养人才的角度看来,只有在特定类型仲裁案件中反复进行训练,才能够收获涉外仲裁领域所推崇的无限细化的专业性,这恰恰是与“宽口径”人才培养的不同之处。在尽可能限缩的纠纷类型中不断深耕的意识既可促进学生深刻领会涉外仲裁的要旨,也有助于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其对特定类型仲裁的原理、规则适用、行业特征与规律等产生深入挖掘的动力。
(二)服务性
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核心目标是输出源自中国的跨境法律服务。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的根基所在,将决定仲裁地、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以及仲裁庭的组成,也注定了仲裁业是一项知识含量高并带有全球竞争性质的高端法律服务业。因此,合格的涉外仲裁人才应具备充分的服务性特征,这种服务性的水准要远远高于法院所提供的公共性质的诉讼服务。在高校进行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服务性的形成是讲授式教学难以企及的目标,须引入实践环节,促使学生从代理律师或仲裁员的角度展开自主探索与思考。
首先,涉外仲裁人才的服务性体现为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贯彻。服务性的标准是抽象的,涉外仲裁人才领会并践行服务性的前提是确保国际仲裁的核心价值根植于脑海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国际仲裁的首要内核自然应当被优先考虑。在国际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安排仲裁程序,不受制于程序规则,只有当这种程序安排违反仲裁地法或仲裁机构规则中的强制性规定时才会被拒绝采纳。因此,涉外仲裁人才服务意识的建立应当从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出发,积极探寻和确认当事人的意愿并最大限度地帮助其落实。在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进行没有明确的想法和要求时,优秀的涉外仲裁人才应当善于引导当事人根据现有条件形成意思自治,并在此基础之上,根据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提出最适于纠纷解决的具体策略。
其次,涉外仲裁人才的服务性还应将纠纷解决的便捷、高效作为核心考量。仲裁之所以被认为是国际经贸纠纷最适当的解决方式,主要原因在于仲裁的高效、便捷能在最大程度上契合国际经贸主体对争议解决的关键需求,即快速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避免因时间拖延影响正在和即将进行的交易。因此,各仲裁机构规则乃至各国仲裁法均致力于提升现有规定的便捷性。然而,如前所述,国际仲裁的程序并不必然依据程序性规则进行。高校在涉外仲裁人才培养过程中应当明确,除了程序规则为当事人提供的便利之外,从业者为当事人创设、争取的便捷性同样至关重要。对此,高校在教学中应侧重两方面:一是引领学生想当事人所想,结合个案的专门特点,以便利当事人、快速化解纠纷为目标,为当事人量身打造适宜的仲裁程序;二是鼓励、引导学生积极运用各种信息化手段,熟练掌握相关技术,确保学生有能力快速适应根据国际经贸纠纷特点所产生的在线仲裁服务,包括日后可能出现的任何形式的新型技术手段。
(三)灵活性
仲裁作为一种最为常用的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其存在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会适时与该机制中的调解、和解互相转化。因此,当仲裁不能达到纠纷解决的目标,或者可以寻求更为便捷的手段解决纠纷时,不同争议解决方式之间将会发生转换与衔接,即可能呈现为调解-仲裁(Med-Arb),仲裁-调解(Arb-Med)或仲裁-调解-仲裁(Arb-Med-Arb)等模式,在国际仲裁实践中,这种情况屡见不鲜。这就使得灵活性成为涉外仲裁人才的重要目标特征。具体而言,涉外仲裁人才不能仅仅着眼于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还应当将理论与实践知识面扩展至调解与和解,力求达到一种能将不同争议解决方式妥善运用、合理转换的灵活状态。相应地,高校针对涉外仲裁的教学设计也不能局限于仲裁,而应聚焦于争议解决方式的一体化,既要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视作一个整体,又要注重该机制内部不同争议解决方式的对接。
高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需要对学生加以引导的是,根据案件的进展、当事人的需求灵活选择不同案件在不同阶段适合的争议解决方式,保障纠纷解决质量、快捷性和便利性的有机结合。这种灵活性的重点就在于何时、何种情况下应当在不同争议解决方式之间加以转换,在进行转换时如何协调和促进当事人之间充分沟通,以及如何确保这一转换过程不为当事人增加负担,包括时间成本与金钱成本。然而,灵活性的培养堪称涉外仲裁教学过程中难度最大的环节,即便是由高校教师主导开展实践性课程,具体的操作也需要由相关从业者结合实务中的真实经验加以保障。
三、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困境
(一)课程设置陷入难题
对于许多高校法学本科学生而言,国际仲裁是一个相对陌生的领域,主要原因在于法学院校将国际仲裁设置为单独课程的情况较为罕见,导致95%以上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没有学习过国际仲裁相关课程,甚至缺乏在该领域的基本常识。然而,本科阶段的基础奠定与理念掌握是实现涉外仲裁人才目标特征的前提和必由之路,具有不可或缺的价值。依据当前的课程情况来看,高校虽然很少为国际仲裁设置专门的本科课程,在授课中却常常会触及这一领域,但这种浅尝辄止的课程安排无法契合专业性、服务性和灵活性培养所依赖的深度教学与实践巩固之需要。目前,高校将国际仲裁代入本科授课内容的常见做法包括两种,一是设置仲裁法课程,二是将之作为国际私法课程的一部分。
对于第一种做法,最明显的缺陷在于,仲裁法课程在内容上侧重于民事规则程序的应用,并不带有鲜明的涉外视角,自然也无法锚定涉外仲裁的核心特征。对于第二种做法,从现有学科范畴来看,国际仲裁作为一种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活动,严格来说的确应归属于国际私法学科,然而,当代中国国际私法学正在面临一种“危机”,通过2018年进行的法学本科教学课程改革,不乏高校将国际私法从必修学科转为选修学科。新版《普通高校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法学类)》采取的“10+X”模式将国际私法从以往的核心必修课程转移到限定选修的“X”之列,使得国际私法被边缘化,甚至恐被挤出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在国际私法学科地位下降的情况下,依托于该学科的国际仲裁也难以幸免。此外,国际仲裁并非国际私法课程中的主体内容。根据目前国际私法教学最常用的教材——李双元教授主编的《国际私法》来看,授课体系通常包括国际私法总论、各个领域的冲突法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三大主体部分,其中国际商事仲裁所在的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部分占比最少,甚至不足前两部分各自章节数的一半。即便是将国际商事和解与调解一并纳入讲授内容,鉴于体量方面的限制,授课时间在总体课时中的占比也是十分有限的。由于课程地位欠缺,授课时间紧缩,这种“蜻蜓点水”式的授课甚至难以帮助学生了解国际仲裁的全貌,遑论夯实基础。细化到具体纠纷类型的专业性、设身处地代入角色方可体会的服务性以及由实务经验保驾护航的灵活性也丧失了进一步探索的可能。
(二)协同培养模式不够深入
涉外仲裁人才的三大目标特征无一不需要与实践紧密结合,这种优质实践经验无法由高校独力提供。因此,由高校与实务部门合作形成的协同培养模式逐渐兴起。这种协同培养机制的主要推进形式可概括为两种:授课与实践。但由于设计不细、推进不深,二者的现实效果均有待提升。值得强调的是,不同于前述面向本科生的课程困境,协同培养模式一般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并非专门指向本科生或研究生群体。同时,这种协同培养模式往往是不定期的、独立于课程体系之外的,却是高校引入涉外仲裁实务最常采取,也是最便捷的方式。
首先,在协同培养授课方面。此类授课通常会采取讲座或者短期公开课的形式。近年来,不乏仲裁实务部门与高校合作打造精品课程,并邀请其他高校直接参与,同时向公众开放的情况,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与内地相关高校法学院开设的“国际仲裁公开课”系列课程等。然而,鉴于大多数学生对于国际仲裁的基本知识较为陌生,在设置课程或讲座主题时,主讲人多半会选择基础性问题,以便学生能够对授课内容有更高的接受度。笔者认为,这样的模式并没有体现出将涉外仲裁实务工作者引入到人才培养机制中的核心优势。第一,如果需要掌握一定的知识体系和理论基础,或者需要对涉外仲裁中某一项问题的相关规则进行了解,这项任务不宜交由实务工作者,而应由高校教师通过日常教学来完成。第二,此类课程面向的受众众多,且普遍为线上授课,对于学生而言,参与课程的原因主要是基于所在院校的倡议或要求,因此实际参与度往往很低,导致这种优质教学资源的价值难以切实发挥。
其次,在协同培养实践方面。实务部门在协同培养模式中发挥实践所长是至关重要的。据统计,全国共有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校外实践教学基地1068个,但有涉外实习经历的涉外法学学生所占比例却不足20%。这其中诚然存在学生自身内驱力不足,并未真正意欲从事涉外法治相关工作的缘故,但归根结底而言,实务部门与高校在开展协同培养模式的实践安排时流于形式,对接不精准,导致这种合作无法对学生产生吸引力,甚至并不存在实质上的便利性。
总体而言,实务部门与高校的合作模式过于片面化、扁平化。协同培养的要义在于共同完成此项工作,做到各具所长,各司其职,高校在对学生的培育、引导和理论基础的建构方面发挥先天优势,实务部门在经验的引入和平台的提供方面付诸努力。如果将实务工作者发挥的作用等同于高校教师,或者使前者取代后者,那么可以说,这种协同机制并未在真正意义上建立起来,协同培养的实然效果势必与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应然需求发生脱节。
四、优化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对策
(一)确保国际仲裁在本科生课程中的地位以夯实专业性
若学生在本科阶段无法掌握国际仲裁的基础知识与核心理念,针对涉外仲裁人才专业性的培养将举步维艰。完全依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项目作为输送涉外仲裁人才的路径是不现实的。在法学研究生培养采取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双轨制的背景下,由于两类硕士在培养目标、本科背景、课程体系、基本学制等方面差异显著,许多本科生并不倾向于法律硕士学位。因此,如果忽略了本科阶段对于国际仲裁的教学,将导致部分学生失去了解国际仲裁的机会,由此丧失了激发兴趣、确定职业方向的可能性。即便对于有意就读国际仲裁方向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学生,若在本科阶段缺乏必要的知识积累,在后续的学习过程中也不易达到国际仲裁领域所提倡的精深状态。总体而言,国际仲裁在本科生课程中的适当地位是保障涉外仲裁人才达到专业性要求的基础所在。
从多数高校的情况来看,国际仲裁仍属于国际私法学科的组成部分。如前所述,国际私法学科在经过2018年的法学本科专业教学改革之后存在被边缘化的风险。在此情况下,若要提升国际仲裁的授课比重,可以通过两种路径:一是提升国际私法的学科地位;二是更换国际仲裁所依托的学科。前者与近年来“将国际法学增设为法学一级学科”的持续呼声不谋而合,在国际法学成为法学一级学科之后,国际私法也可顺理成章地升为法学二级学科。对于后者,有学者提出,国家可选择在十个法学二级学科之外增设仲裁与纠纷解决学科,依托该学科培养涉外仲裁人才。但无论是以上哪种方式,都不免要对学科体系进行调整,增设法学一级学科和新设法学二级学科的现实可操作性均是有待考证的,且即便可行,根据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于2022年发起的调研,全国50余万名律师中,在国际仲裁代理或担任仲裁员方面经验丰富的(以10案件次为标准)不过100人,65%的受访企业表示难以在境外仲裁中选出适格的中国籍仲裁员,旷日持久的学科体系调整过程也很难满足我国对于涉外仲裁人才的迫切需要。因此,较为可行且高效的方式是基于高校的现有平台将国际仲裁置于本科生课程之中。对此,不同高校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采取不同的措施,或者选择多措并举。
首先,对于仍将国际私法作为本科生必修课程的院校,应当在国际私法的授课中适度延伸国际仲裁部分,重点在于授课教师应将国际仲裁的理念、原则及特征等具有识别意义的基本内容悉数讲明,使得学生在国际仲裁领域达到入门程度,也足以根据这些基本内容判断自己的兴趣所在,具备深入研习的基础。此外,还应把国际和解与调解一并纳入讲授内容,帮助学生建立起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认知。其次,对于将国际私法作为选修课程的院校,应充分运用涉外法律人才实验班这一平台。在2011年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相关意见被提出后,高校在涉外法学教育方面推行了诸多举措,如“法律+英语”双学位、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合作培养以及涉外法律人才实验班等,这些模式中大部分是面向本科生的,且效果良好,被沿用至今。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不是另起炉灶,而是在既有涉外法学教育基础上的精细化,理应依托业已形成的先进模式和优质平台。针对参与涉外法律人才实验班的本科生,宜通过个性化的课程设计引入国际仲裁。对于未入选涉外法律人才实验班的本科生抑或未开设涉外法律人才实验班的高校,协同培养模式下开放式的讲座或公开课或许成为仅有选择。在此情况下,高校应通过着力宣传、转为选修课赋学分或者折抵实践学时等方式充分调动本科生参与的积极性,并鼓励学生进行课程反馈和课后思考,使得这种非固定形式的授课在本科生中获得最大化的实质参与,尽早激发有潜力从事仲裁行业的学生对涉外仲裁的兴趣。
(二)将模拟仲裁庭比赛用于实践教学以践行服务性
确保国际仲裁得以进入本科生课程体系中发挥奠定基础、引导及启发的作用,高校便在很大程度上完成了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在本科阶段的必要工作。研究生阶段的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工作则需要进一步深化、优化与细化。对此,笔者建议,模拟仲裁庭比赛可被作为一种优质教学策略加以引进。国际法模拟法庭对于学生认知国际法的功能、理解国际法的地位和局限、应用国际法处理现实问题均有很大的帮助,能够促进学生形成“像国际律师那样思考”的思维方式。对于涉外仲裁而言,国际法模拟法庭的适配程度将较国际法的其他领域更为突出,原因在于这种将学生置于仲裁参与人角色的模式对涉外仲裁人才服务性的塑造大有裨益,使得学生得以从自身角色角度出发,根据当事人情况为其提供量体裁衣般的最优仲裁策略。
目前,我国不乏具有影响力的模拟仲裁庭赛事,但出于对训练质量和经费开支的考量,这些赛事需要维持合适的参赛人数,无法面向众多学生,且高校的培训体系不够健全,使得这一平台并未得到充分运用。笔者认为,可将模拟仲裁庭比赛有机融入研究生课程教学,借鉴其高度的仿真性,形成学生主导的实践型课堂。首先,此类课程应以实际案例或往年模拟仲裁庭比赛赛题为材料,课时应以学生完成一次精简版的模拟仲裁流程为准,包括研读赛题、法律检索、制定思路、撰写书状以及口头庭辩等一系列完整过程。其次,该课程面向的对象虽是研究生,但同时可囊括有意参加模拟仲裁庭比赛和已经通过赛事选拔的学生,由此可顺带解决此类赛事筹备过程中指导教师缺位的问题。既可以为无法投身于比赛的学生提供近距离接触国际仲裁的机会,也能够扩大教学范围,使得教学资源更加合理地得到分配,提升教师参与其中的驱动力。再次,课程可摒弃传统的结课方式,以“书状+口头庭辩”的方式评估,二者各占特定分值,确保每位学生都参与到模拟仲裁过程中。最后,关于课程承载体量,教师可对学生采取分组方式,同时开展国际投资仲裁、国际商事仲裁以及国际能源仲裁等多个小组,由学生各自选择有兴趣的仲裁领域。此外,教师还可邀请有相关参赛经验以及研究方向关涉国际仲裁的学生入驻各个小组,辅助完成多个小组同时推进的课程。
(三)健全协同培养机制以领会灵活性
尽管高校是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主力军,但实务部门在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中亦承担关键角色。二者缺一不可,同时各有局限,因此需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常见于既有课程体系之外的协同培养模式尽管欠缺固定性,但也相应地具有开放性特征,经合理规划、推广后可成为学生接触涉外仲裁实务前沿的优质渠道,而这一渠道应发挥的最为突出的作用就在于,帮助学生近距离接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实践,真切感受到不同争议解决方式之间的互动与衔接。
可以说,积攒了大量实务经验的相关实务部门在涉外仲裁人才灵活性的培养方面是无可取代的,但这种作用切实发挥的前提是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模式得以健全,真正实现多元化育人的目的。具体而言,高校在协同培养机制中的主要任务在于完成基础性教学,确保学生在涉外仲裁领域拥有基本的知识架构,熟悉核心原则及理念,知晓主要规则和制度。实务工作者需要做的则是从实践的角度完善学生对于涉外仲裁的认知,帮助学生理解涉外仲裁的最新趋势以及现实难题,传授成为一名优秀从业者所需的素质与技巧。在协同培养实践方面,高校需要深度开展产教融合系列合作,与目标单位制定详细的就业实习合作计划并加以落实;通过院际平台与教学实践基地及时互动,最大限度地共享资源与信息,保证涉外仲裁人才得到的实践性机会兼具频次与质量。
在协同培养机制得到健全之后,便可聚焦于对涉外仲裁人才灵活性的培养。对于实务部门而言,多元化争议解决服务的提供正是近年来着力发展的关键性领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成立了调解中心,以仲裁主业为依托,大力推进调仲对接、调诉对接机制的建立,实现各类商事争议解决的“一站式”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也在同年建立了“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由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国际商事法庭共同构建,旨在将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因此,在多元化纠纷解决盛行的背景下,实务部门在协同培养机制之下应当侧重于对灵活性的引领和指导,使得学生既能从仲裁员的角度出发准确识别纠纷特点,兼具调解与仲裁的能力,且能够把握二者之间的转换时机,提升争议解决的质效;也能从代理律师的角度出发,基于对不同争议解决方式成本、特征、当事人便利程度等因素的考量,研判适宜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的便捷性和效率保障。开展训练的形式也是多样化的,例如邀请实务工作者担任导师或评委,进行模拟仲裁、模拟调解抑或通过法律诊所的方式代入一起案件,还可依托教学实践基地组织相关主题研讨,以及在学生实习过程中强化针对该方面的实践,由此使得学生充分领会何为涉外仲裁人才应当具备的灵活性以及如何达到这种灵活性。
【范冰仪,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刊载于《中国高教研究》2023年第3期
转自:“中国高教研究”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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