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王利明:安全感——法治的重要标尺
2023/3/23 14:43:55 阅读:98 发布者:
导 读
中共中央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指出: “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 这是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美好向往的重要举措。
复旦大学2014年年底发布的一项报告表明,人们对政府的反腐行为普遍感到满意,但与此同时,人们也普遍存在不公平感与不安全感等负面社会情绪。这种不安全感主要体现为对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担忧,人们所担忧的危险并不是来源于社会治安状况,其更多的是立法、 执法、司法中存在的问题所引发。所以中央通过的上述意见非常及时,而且抓住了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重大问题。
一、为什么说安全感是法治的标尺?
安全感是法治所追求的目的。安全感是人民福祉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传统文化将安全作为个人安身立命的重要内容。一个人不管到哪里,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给家里报平安,子女外出,父母千叮咛、 万嘱咐的,不过是 “平安” 二字, 最惦记的也是子女的安全。俗话说,平安是福, 健康是喜。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安全感主要包括人身安全、生活稳定以及免遭痛苦、威胁或疾病等, 它是个人幸福生活的组成部分。因此,安全是幸福的基础和前提。民众具有安全感,是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安全感不仅是个人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法治的标尺。法治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根本目的以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根本目标,法治社会就是充分保障公民财产和人身权益的社会,是充分保障公民法定范围内自由的社会。霍布斯认为,自然法首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个人的生命, 建立国家的目的是维护自然法,保护人们的安全。“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洛克在 «政府论» 一书中指出, 政府的首要责任是防范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 维护财产和人身的安全。卢梭在 «社会契约论» 一书中也指出, 国家权力的最终源头是共同意志,统治者如果不能保护个人的自由和安全, 就违反了社会契约。这些思想家实际上都在表达保障公民的安全是国家的重要责任。法律是人民安全的保障,人民安全本身也是法治的目的。
安全感是评价法律实施效果的重要标准。法治具有实践性,法律是否真正能起到保障人民人身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效果,是衡量法治实现程度的标准。如果人们的人身、财产得不到保障,则法律颁行得再多,也根本谈不上法治。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也是人们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得到法律有效保障的社会。维护社会和谐有序是法治的应然之义。所谓 “太平世界”,就是指公正、 安宁的秩序。古人说 “天下大治”,其主要也是指和谐有序的社会治理状态,这也是法治的目的。
安全感是评价社会治理水准的重要标尺。古人说, “法者,治之端也” («荀子·君道篇第十二»)。古人一直以政治清明、经济繁荣、人民安康、社会稳定、天人和谐作为盛世、小康的标准,这也是国家治理成功的标志。“是故谋闭而不兴, 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礼记·礼运»)。历朝历代的思想家对和谐社会的描述都强调了人民幸福安康、安居乐业、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社会治理状态。公正、安宁、平安等 都是衡量社会治理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衡量社会治理成功与否,应当看社会是否和谐有序、平安稳定,人民是否安居乐业。国家和社会治理应当现代化,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实现法治化,有效地保障人民的安全。
安全感是法律价值的集中体现。安全感是贯穿宪法、 法律的永恒价值。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其实就是在践行宪法、法律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追求。安全感体现的是对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尊重,这是法治得以建立的根本。安全感也是法律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正义必须体现,而且应当以被看得见的方式予以体现,安全感不能体现,法治也就根本无法建立。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有安全感则是感受公平正义的最基本前提。
安全感之所以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我国现在已经基本解决了大多数人的温饱问题,城乡居民的收入普遍增加,居民人均存款已突破4万元,城乡人均住房面积也达到20多平方米,平均每10人有一辆汽车。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人们对自身财产安全的保护也到了极度渴求的地步。在温饱基本解决之后,人们就开始渴望安全感,更为关心自身安全问题,对秩序和安全环境的需求也就更加强烈。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在基本温饱问题解决之后,人们就会有更高层次的追求,会更多地关心自己的生活质量,尤其是关心自身的尊严、 安全等问题。保护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就是保护人们对生活的期待,以及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正在进入一个创新型的社会,无论是财产的创造, 还是技术的创新,都是以人们具有安全感为前提的。没有人身、 财产的安全,一切都无从谈起。我们即将迈进小康社会,小康不仅是一种物质上的富裕状态,更体现为人身、财产安全获得稳定保护的状态。如果财产、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又何谈幸福安康呢?
二、 法治如何维护安全感?
安全感首先来自社会的稳定。社会不断动荡。人们是不可能有安全感的。法治在保证国家稳定、长治久安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宪治国,即通过全面实施宪法和法律,保障国家权力有效运行,保障权力能够有效交接,才能使社会和谐有序、长治久安。
维护安全感必须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有效保护人民的安全,人们才会有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没有健全的法治,将导致人才、智力的外流与财富的流失。没有此种安全感,不仅会导致资产的无谓消耗与浪费,也会导致资产外流,抽空社会财富。在全球化的时代,资本对法治具有很强的依赖性,一旦法治出现缺陷,资本必然受到惊吓,就像小鸟受到惊吓会四处逃散一样,纷纷外流。加强产权保护, 一是要坚持平等保护, 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二是要坚持全面保护,保护产权不仅要保护物权、债权等有形财产权利,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三是规范公权,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不当侵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野蛮征收、 暴力征收、 暴力执法等现象,以及有的司法机关作出的非法没收、非法扣押、非法查封等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因此,要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严格防止公权力对私权的不当侵害,使每个人生活在安全的环境中,享受安宁的生活,免于一切非法的强制和恐惧。四是抓紧解决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使人们确立有关财产权的长久预期。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建设不仅关乎社会财富的创造与积累,也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甚至关系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
维护安全感,必须规范行政执法,保障司法公正。洛克在1690 年的 «政府论» 一书中曾经指出,公民的不安全是出于恐惧,恐惧是出于没有明文和稳定的法律,没有公正的裁判官,没有执行判决的力量。这种观点在今天看来虽然有些绝对, 但也有其合理性。在我国,实践中出现的导致公民安全感降低的原因,很大程度上与执法不公、司法不公有密切关联。一方面,需要大力提高与规范执法和司法人员的素质与水平,将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落到实处,切实杜绝执法不公、随意执法、粗暴执法等执法不文明与不规范的问题。对于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要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裁判中体会到法律的公平正义。禁止非法查封、 扣押公民的财产,禁止随意罚款、非法没收公民的财产。对涉及公民财产纠纷的案件,当严格依法裁判, 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维护安全感,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失业保障、医疗保障等制度。古人关于大同社会的设想就提到了要 “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 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礼记·礼运»)。人们生活幸福安宁也包括了人们老有所养,幼有所教,病有所医,生活就充满安全感。我国一些地方存在看病难、 上学难、安葬难等现象,使得民众对生命、健康、教育等基本权利缺乏合理预期。“幸福是需要由国家来提供的,至少国家应当保证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来获得它。”这就需要制定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使人们不会因为贫困和疾病而陷于困境,过着穷困潦倒、毫无尊严的生活。此外,对于涉及老百姓生、老、病、死等社会保障基本问题,都需要妥善解决,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需要指出的是,经过改革开放近四十年的发展,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得到了很大提高,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自由权等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 一个安居乐业的社会正在形成。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对安全感有了更高的要求,也有更多的期盼。习近平指出: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我们应当以回应老百姓安全感为契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大力提高法治水平,全面建成法治社会。
本文选自王利明:《法治具有目的性》,引注已略。
转自:“北大博雅教研”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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