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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国华 方歆然︱习近平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论断的理论创新

2023/3/20 16:58:12  阅读:149 发布者:

摘要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民主”的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人民民主的“全过程”要素与人民民主本质的内在关系,具有指导人民民主理论再造之价值。在理论内涵上,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融贯一体,将人民民主与国家意志有机结合,构设了以整体性为创新特色的民主构成理论形态;在制度形式上,以“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为要旨,融合马克思主义的制度理论以统合人民民主诸制度,揭示了人民民主制度的多元性和系统性;在实现方式上,以“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为鹄的,以“三个具体地、现实地体现”为标准,统摄人民民主实现的诸路径。

关键词

党的二十大;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构造;制度载体;实现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丰富和创新,亦是深入研究人权、法治、国家治理、共同富裕等时代性问题后形成的科学范式,能真正引领政治文明的发展与进步。 1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九次提及全过程人民民主,并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报告第六单元主题 2 ,凸显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20191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首次提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的重要论断。 3 经过理论与实践的双向发展,202110月,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总结阐释了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两个完整”“四个统一”“三全三最”和“三个具体地、现实地体现”。 4

一、 民主构成理论创新

迄今为止的民主理论,不管是约翰·密尔的代议制民主理论,还是罗伯特·达尔的多元民主理论、乔瓦尼·萨托利的保守主义民主理论,抑或熊彼特的程序民主理论,均具有明显的“原子论”倾向,即凸显局部、不讲整体。但民主恰恰是一个由诸多要素所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具有“构成性”“整体性”“共时性”等基本特质。其中:(1)“构成性”意味着任何形式的民主,不管是观念层面的,还是制度层面的,均是由民主诸多要素按照一定规则所构成的统一整体;(2)“整体性”意味着民主作为一个系统或整体,其重要性在逻辑上优于部分,因为民主的任何组成要素只有在整体中才具有民主的意义;(3)“共时性”意味着构成民主整体的各要素同时并存,并始终处于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之中。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一种整体的民主观,它将民主的诸要素、诸形式置于一个系统之中来理解与把握。其中,“四个统一”是在把握民主“构成性”“整体性”“共时性”等特性的基础上,统合我国民主实践与现实需要,而形成符合民主构造理论要求的经典论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 5 在这“四个统一”中,过程民主与成果民主互为因果,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互为条件,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得益彰,人民民主与国家意志有机融合。

 (一) 过程民主与成果民主互为因果

任何意义上的民主都是过程的呈现,并始终处于创生的过程之中。因此,过程民主居于本体地位,是构成成果民主的原因。这就意味着成果民主只能是过程民主的产物,离开民主的过程,成果民主遂成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另一方面,在民主的链条式过程之中所创生的民主事实,既是成果民主的基本表现形式,又构成了民主过程续展的内在驱动。在这个意义上,成果民主又构成了过程民主的原因,正是基于阶段性的成果民主所提供的内在驱动,民主过程的续展才延绵不断。

其一,过程民主创生成果民主。一切形式的民主都是过程的呈现,这种过程的呈现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制度的运行过程,民主制度的运行过程实际上就是人民参与政治实践的过程,也是人民的民主意识、民主素养不断提升的过程;二是人民参与党和国家各项决策的过程、参与城乡基层社会治理的过程和参与公共事务协商的过程。而一切形式的民主成果则正是这种“完整过程”的产物——如民主选举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完备程序过程,人民得以拥有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此为民主选举成果;民主决策通过邀请不同类型人民代表发表相关意见等固定程序过程,形成既能代表民众意志又科学可行的民主决策,此为民主决策的成果。人民全过程参与民主的过程,就是人民创生成果民主的过程;只有保证人民全过程参与民主,才能真正创生属于人民的成果民主。

其二,成果民主生成于过程民主之中。一切皆生成,而非既成。成果民主始终处于创生之中,而这个创生之过程则构成了过程民主的基本形式。所以,作为选举民主之成果必然创生于民主的选举过程之中,正如同决策民主的成果必然创生于民主的决策过程之中一样;同样地,管理民主的成果和监督民主的成果也必然创生于民主的管理和民主的监督过程之中。在这个意义上说,民主的成果始终处于民主的过程之中,而民主的过程就是民主成果的呈现方式或存在形式。人民创生成果民主的过程,就是人民参与民主的过程,也是人民享受民主的过程。

其三,过程民主与成果民主在实践中的统一,本质上就是因果作用的统一。过程创生着成果,成果生成于过程;反过来,生成于过程的成果又是过程续展的内在驱动,创生着成果的过程则同为成果呈现的基本方式。因此,成果民主与过程民主互为因果、互相成就。在逻辑上,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民主的诸多实践要素按照一定规则排列,经过不断实践后产生的各种过程步骤与制度成果之集合。从实践意义上而言,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在保障人民拥有选举的通道、决策的渠道、管理的途径、监督的权利之基础上,以民主的环节过程激励民主产生各项成果,以民主的辉煌成果促推民主过程的发展与完善。无论是在逻辑理论上,抑或是在实践生成中,民主的过程与成果始终相依相连,因即是果,果即为因。

 (二) 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互为条件

在制度层面上,民主通常表现为一整套程序性规则。这套程序性规则既是民主据以运行的规范,也是达成民主目标的基本条件。在此意义上而言,程序民主居于基础性地位,并构成实质民主的条件。所以,阿克顿说:人类社会为什么需要民主?因为民主意识意味着让人民大众享有自由。哪里不存在强有力的民主制度哪里就不存在强有力的自由。 6 但任何形式的程序民主,都不是民主的目的,而是达成目的之手段。因此,实质民主居于目的地位,如若乖离目标,任何形式的程序民主都是无的放矢。所以,实质民主是程序民主据以证成之条件。萨托利说:民主就是这样一种制度,其中谁也不能选择自己进行统治,谁也不能授权自己进行统治,因此谁也不能自我儹取无条件和不受限制的权力。 7 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条件关系贯穿于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之中。

其一,程序民主为实质民主之前提条件。就其性质而言,程序民主属于经验民主之范畴,它关注民主的实现过程与运行机制,将民主视为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程序规则与机制,也称为形式民主。现代政治理论认为,程序对于民主有着决定性意义,没有程序,便没有民主。在这个意义上说,一部人类民主发展史,就是一部人类民主程序不断完善的历史。因此,尽管通过民主程序所作的决定及其产生的结果未必就是最好的或者最符合正义要求的,但现代程序民主仍然被大多数民主主义者视为实现民主价值、理念、目标等实体内容的条件、途径和保障,程序民主发展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实质民主的有效实现。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主理论家认识到程序民主之于实质民主的意义,并倾向于从程序的角度阐释和理解实质民主的条件和路径。

其二,实质民主为程序民主之目的。就其性质而言,实质民主属于价值民主之范畴,它关注民主的内容、目标、主体和价值,将民主视为一种伟大的理想和永恒的价值,也称为实体民主。现代政治理论认为,民主的实质规定着民主的程序,没有实质,程序和制度势必沦为没有灵魂的空壳。因此,尽管实质民主依赖于程序民主,但实质民主规定着程序民主的价值和意义。在这个意义上说,实质民主乃民主之灵魂,民主发展史上的一切程序上的努力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实质民主。正是在严格的程序逻辑下,公民才能获得平等的机会在社会上任职、参与公共事务、发表政治意见,最终人民的积极性格得到培养、人民的道德和智力水平不断提高,从而达成实质民主之目的。 8

其三,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在实践中的统一,本质上就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规则和价值的统一、方法与效果的统一。程序民主固然有其不易之价值,但相对于实质民主而言,程序民主的价值总体上归属于工具价值之范畴;实质民主尽管有赖于程序民主,但相对于程序民主而言,实质民主的价值总体上归属于目的价值之范畴。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就是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相统一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通过程序民主建设,将民主制度化、法治化、程序化、规范化,为实质民主的实现提供制度依托和程序保障;反过来,实质民主的发展又成为推动程序民主建设的内在驱动力。因此,程序民主体现为规则,居于手段、方法之地位,实质民主体现为意义,居于目的、价值、权利之地位。规则必须彰显其价值,手段应当服务于目的,方法必须反映效果,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在实践中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本内容。

 (三) 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得益彰

以人民参与程度为基准,理论界通常将民主分为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两种基本形式。其中,直接民主是指公民在政治团体中亲自参加所有的政治活动,人民即是施政者,民主则直接通过施政行动达成;间接民主又称为“代议制民主”,即人民通过其代表来进行统治,而不是直接进行统治。 9 一般而言,直接民主是间接民主之基础,也是构成间接民主的前提。直接民主要义在于保证民众直接介入公共事务 10 ,保障人民拥有国家权力的终极支配权。但是,正如托克维尔所陈述的那样,民主是一种平等的趋势,具象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 11 由此决定了人民不可能直接决定所有国家事务。而且,极端的直接民主难免导致“庸人统治”和“多数的暴政”的困境。 12 因此,尽管直接民主渗透在民主运行的全过程,但在国家体制上现代国家大多实行以间接民主为主导的民主模式。

其一,直接民主是间接民主的基础。直接民主主张不通过代表或中介,由人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是反映人民群众政治诉求最理想也是最基础的形式。但现代国家已不具备“小国寡民”的社会基础,间接民主在国家体制中被广泛应用,直接民主则作为它的基础支点存在。其中民主选举是代议民主的起点,民主参与是间接民主运行的支撑。在我国,直接选举构成了间接选举的基础。我国县级和县级以下单位,采用直接选举的形式,让选民直接票选出信赖和满意的人民代表,更直观地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地市级及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则由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选举产生。除此之外,我国创新发展了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等民主参与方式,促使人民的政治观点能得到直接表达,人民的政治愿望能得到直接反映,为间接民主运行奠定基础。

其二,间接民主中渗透着直接民主。由于政治共同体的极速扩大,公民可投入政治生活的时间有限等原因,现代社会难以实现公民完全自治的理想状态,间接民主成为最有效的民主体制。然而,间接民主的运行过程绝不能脱离直接民主而存在,而是要进一步吸收和扩大直接民主,汲取直接民主的积极因素。现今,我国通过民主协商、听证论证、征求意见等方式,将人民参与贯彻于间接民主的全过程之中,保证公民在具体事务上能直接地参与社会治理的政治、经济、文化活动。 13 以上多元的民主参与途径,可能以正式或非正式的形式呈现,通过网络或线下的渠道予以表达,表现为文字或图表的样态,但共同推动着间接民主体制的升华与赓续。

其三,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在实践中的统一,本质上就是互相作用的过程。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是人类在长时间的政治实践发展过程中,以人民参与程度作为标准,逐渐划分形成的两种民主的实现样态,但二者在社会主义民主化的路径发展中并不互相排斥。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强调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统一,实质上就是提倡二者在实践中的相互作用。实践中,直接民主鼓励人民在具体事务中直接参与社会活动,表达自己的真实诉求,以此为间接民主的体制运行吸纳人民广泛参与,构成间接民主的基础。间接民主则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则与政治程序,在过程中提高人民参与程度,归依民意。密尔就曾提出,代议制政府中必须包含直接民主,以此提高人民的智慧和道德水平,造就公民社会文化的基础,从而推动社会的繁荣。 14 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在国家政治道路中,互相融合、相互渗透,共同决定民主的成色。

 (四) 人民民主与国家意志有机融合

在政治哲学上,“人民”与“国家”并非天然的统一体。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基于国家的人民性,“人民”与“国家”才必然地融为一体。习近平总书记曾言:“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 15 人民始终是国家的基础,国家意志源自于人民意志,是人民意志的法治化表达。因此,人民民主与国家意志的融合,本质上就是民主与法治的融合。

其一,人民民主集中反映人民意志,人民意志与国家意志具有高度统一性。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家性质所在,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依据马克思在“家庭、市民社会双重基础论”中的观点 16 ,国家是人类在不断地发展创造和交往过程中自然形成的社会构成,国家意志是人民意志的聚合,是以法律或规范性文件形式呈现的人民意志。如果说,人民民主是一种制度,那么这种制度就是以法律形式呈现的国家意志。在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就是人民民主法治化的过程。

其二,法律乃国家意志的基本表达形式,是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在学理上,法律是指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总和。我国统治阶级为广大无产阶级人民群众,统治阶级的意志自然代表着国家意志,那么从本质上而言,法律则反映国家整体意志,是国家意志的基本表达形式。列宁曾表示,“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气振动而已” 17 ,这点明了法律的保障作用,人民作为自己的统治者所获得的所有民主成果,都需要通过立法程序形成确定的规范。在我国,法律为人民民主的最终实现,提供了根本原则、价值导向、制度基础和程序规范,真正诠释“法律乃国之公器”。

其三,人民民主与国家意志在实践中的统一,本质上就是人民民主转化为国家意志,并上升为国家法律的过程。马克思言明,“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18 ,依循此逻辑,国家意志当然亦非单个国家所固有的抽象存在,而是国家中个人意愿之集合,而在社会主义中国,国家意志的内在诉求即为人民民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是要在实践中将人民民主的丰富成果,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依法治国的过程之中;就是要通过既定的法律程序,将人民的意志与诉求,结合客观的社会发展现状,转化为确定的国家法律,以实现人民民主与国家意志的真正统一。

、民主制度理论创新

制度一词发源已久,最早出自《易·节》:“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制度理论的诠释亦具有多义性。马克斯·韦伯将制度定义为任何限定圈子内的行为准则 19 ,约翰·罗尔斯则将制度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 20 ,理查德·斯科特则认为制度包括为社会生活提供稳定性与意义的规制性、规范性以及相关活动资源 21 ,这些理论均强调制度的外部效力而忽略其内在运行逻辑的可持续性。但制度理论发展至今,已然成为民主实践与民主参与得以运行所依赖的必要条件,仅强调建立一个稳定的外部框架远远不够。马克思主义为克服该弊端,构建了“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 22 的动态制度理论框架,以指导现代民主制度的生成。

全过程人民民主汲取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以我国国情与现实需要作为前提,其指导建立的民主制度不仅在理论架构上具有规范性与稳定性,更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协调、人民民主实现过程相统一,兼具动态化特色与可持续性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三最”集中反映在我国的民主制度之上,其中,民主制度的“最广泛”性体现在民主主体、民主权利与民主路径之上;民主制度的“最真实”性呈现在人民的实践参与、意志表达与民主感受之上;民主制度的“最管用”性展现在人民的民主地位保证、民主诉求回应与民主权利保障之上。

 (一) 民主制度的“最广泛”性

“物之不齐,物之情也”,民主的呈现方式亦是如此。20217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领导人峰会上的主旨讲话中指明,实现民主有多种方式,不可能千篇一律。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要由这个国家的人民来评判,而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 23 因此,民主需要具备“最广泛”性,民主制度亦应保障人民“最广泛”的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正是在重视制度建设的基础上,运用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工具以强调民主的制度化,将民主的理念与内涵广泛融入我国各种政治制度之中,达到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稳定国家政治秩序的效果。一方面,制度是顶层设计,可以自上而下地高位拉动,规范引领。另一方面,制度是底层逻辑,可以自下而上地广泛参与,全面推进。我国的政治制度体系设计以体现人民意志与保障人民权益为核心,其包含根本政治制度与基本政治制度两个层面,二者之间相互作用、互相影响 24 ,能最广泛地满足人民的民主之需。

其一,人民民主主体的“最广泛”性。在我国,民主主体的广泛性直接体现在拥有民主权利的人数量之庞大——除了极少数敌对分子以外,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人都可以享受民主权利。人民作为民主永恒的主体,在不同历史时期和话语体系下所表征的意义可能不同,其内涵的不同会影响其包含主体的数量,而人民的意涵在我国现阶段得到了最广泛的发展。人民不限于少部分精英阶层,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更是拥护国家的爱国者,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解放军指战员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在内的全体人民,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其二,人民民主权利的“最广泛”性。民主权利是赋予人民合法合理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体称谓,是经济、文化等社会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民主权利的广泛性指陈我国人民能够享有的权利不是一项两项,而是有许多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言论权、参与权、监督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等。毛泽东同志早就说过:“民主必须是各方面的,是政治上的、军事上的、经济上的、文化上的、党务上的以及国际关系上的,一切这些,都需要民主。” 25 广泛赋予人民权利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由于民主权利的实现与赓续并不是单线性的发展过程,而是渐进、缓慢的增量过程,不仅要进行上层政治体制改革,更要不断扩大人民民主权利,使人民具备相应的政治文化素质,广泛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

其三,民主实现路径的“最广泛”性。通往民主的路径绝不是一条独木桥,《尚书》曰,“惟齐非齐”,表明实现民主并非要遵循恒定的规律,而是要广泛发展。我国构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在实践中最大化参与政治生活。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为我国人民通往民主提供源头路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区域自治制度与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制度,一同拓宽了民主参与的广度,为人民获得民主权利提供“自治”的思维范式,为激发民主实现路径提供多种可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创新发展出政治性协商制度、行政性协商制度、治理性协商制度和社会性协商制度四种协商面向,全方位发展民主路径,以多样化的政治制度路径设置,发展我国民主路径的“最广泛性”。

 (二) 民主制度的“最真实”性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四个要看,更要看”,用人民的投票权、人民的广泛参与权、人民选举的实践性、制度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程度、权利的运行民主化程度、权利的监督体制 26 作为衡量标准来定义民主的真实性。其中揭示,民主并非一幅关于未来美好生活的理想蓝图,而是关于相互冲突的利益间如何协调一致的机制,换言之,民主应是能具体实践的真实制度,而非纯粹的理论逻辑。 27 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汲取马克思制度理论的民主新论断,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协商、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主制度环节由点及面统筹发展,并根据该系统化的良性制度,提出优良的政策,真正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28 因此,全过程人民民主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现代化的真实体现,具有明确的时代内涵和现实形态。

其一,“最真实”的意志表达。意志是人主动地设定目的,并规范自身行动,克服困难,实现目的的一整套心理过程。在政治学上,公民真实地进行意志表达一般需要三个基本条件:个体独立性、个体表达的意愿与能力、保障个体表达的社会机制。 29 为此,我国建立完备的人民参与制度体系,保障公民意志表达的真实性——如民主选举从人民群众中选举出具有代表性的个体,聚合表达人民意志;民主协商将各界人士汇聚起来,形成意志共识;民主决策将人民群众的真实意志通过规定程序规范表达,嵌入国家政策之中;民主管理在尊重人民意志的基础上形成科学的管理,调动人民的参与积极性。就目的论而言,公民真实的意志表达才能真正实现公民权利,民主制度的生成与流变即是要在规范体系下,给予人民表达的机会、保障人民表达的权利。

其二,“最真实”的实践参与。从否定论上说,民主就是对不民主不断进行克服,真实就是对虚假的克服。民主实践则是要在日常生活中克服不民主与虚假,这既需要人民的参与,更需要文明的制度程序设计。毕竟民主实践本质上是动态的生长过程,不能离开我国的国情、历史与文化现实谈民主实践。如今中国的民主实践,不仅有理想主义精神,更能拿出经验主义态度,将抽象的民主理想转化成具体可行的民主实践。在这个转化过程中,政治制度是扁平化的,政治实践是立体化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提出意在用完整的参与实践,将扁平化的制度民主通过不同的民主表现形式落于实处,发展为立体化的实践民主,作用于人民的日常生活,时刻把人民的需求作为首要工作,为人民提供“最真实”的实践参与。

其三,“最真实”的民主感受。人民对民主的感受来自日常生活之中,来自具体事件之中,人民通过对这些日常感受的积累成为他们评判民主的来源与标准。 30 人民在日常生活中能畅通表达自己的民主需求,能以法律规则为后盾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有效抵制特权与专横,则人民能感受到真实的民主。宏观上,这要求国家的社会上层结构能考虑各阶层人民日常生活中可能接触的各方面,给人民全方位的政治参与感;微观上,民主能具体到生活中每一件不公正事件的克服与消除。不同于西方虚伪的选举民主,我国历史性地重塑了民主的参与方式,例如民主管理,具有全方位的面向设置,包括农村、城市、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民主管理制度 31 ,使不同类型的人民群众均能日常化参与政治生活;如民主监督始终贯穿于一切环节之中,具体到每一件事情之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愿景,提供“最真实”的民主感受。

 (三) 民主制度的“最管用”性

马克思说,民主的本质特征是人民当家作主。 32 习近平总书记说:“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实践最有说服力,这个国家的人民最有发言权”。 33 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逐渐形成了由“一个根本制度”“四个基本制度”为基本构架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构建了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全方位和全过程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法治保障体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人民民主具有制度上的“最管用性”。

其一,“从根本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曾言:“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句口号、不是一句空话,必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 34 全过程人民民主之所以能“从根本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依靠两个制度要素。第一是政治生活的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亦是人民主权向国家权力转化的核心环节,从根本上保障了人民的投票权,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地位。第二是社会生活的保障——全过程的整体制度框架,也就是上文提及的“一个根本制度”“四个基本制度”与“具体环节制度”的协调运作框架,其在制度设计、制度实施、制度监督和制度保障中均以人民为最大考量,遵循客观事物整体性与独立性的层次关系,以制度、程序、实践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其二,“从制度上”回应人民各项民主诉求。人民对民主价值的追求决定民主的诉求,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中国最大的价值诉求,也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价值诉求。民主诉求是具体的诉求,一项项诉求的背后能抽象出我国社会价值共识、政治共识和信仰共识,我国建构一整套政治、经济、文化的制度体系正是为了回应各项民主诉求,更体现着我国民主的核心价值。其中,政治制度体系涵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等政治制度,各个部分在整体中发挥着各自作用;经济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文化制度为围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核心进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以“最管用”为宗旨,保证人民的主体性。

其三,“在全方位”保障人民各项民主权利。民主权利是公民进入社会公共领域的通行证,而民主实现的核心则在于保障公民行使权利。相较于西方的单向性民主,我国构设多元化的民主权利保障体系,具有“全方位”的独特优势。例如,在政治上,为适应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我国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政权组织形式,并科学地安排了一系列政治制度,保障人民能充分享有和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在法治上,宪法与法律不仅将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用文本的方式确立下来,更能以此规范公权力的行权尺度,避免政府不当侵害人民权利。除此之外,在经济、文化、社会各领域,我国均形成了基本的规范章程与系列程序,为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提供“全方位”的赋权与保障。

、民主路径-目标理论创新

路径-目标理论(PathGo Theory)为罗伯特·豪斯(Robert House35 受到Martin G. Evans 36 相关成果的启发,结合激励心理学 37 提出的一种为协助领导者,让其为下属指明工作路径以实现工作目的领导权变论,后经特伦斯·米切尔(Terence R. Mitchell)补充完善 38 ,目前已经成为最受人们关注的领导理论之一,其激励方式主要有二种:(1)结果激励,即用事件完成的积极结果进行激励,也就是目标激励;(2)过程激励,即用实现路径的积极过程进行激励。 39 民主不仅是一个理论上的价值目标,更需要通过现实路径得以落实,因此民主的目标与路径同样关键,路径-目标理论的内涵要义与此同频共振。

相较于以往的民主理论,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方法论上充分汲取路径-目标理论之精华,兼具目标激励与过程激励的双重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建设中提出,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在这“三个具体地、现实地体现”中,“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与“两个—百年”奋斗目标能融贯于治国理政的全过程,立法过程、司法进程与执法历程能融贯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各方面,民主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与文化生活能融贯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之中。

 (一) 全链条:具体地、现实地融贯于治国理政的全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断,首先要求将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融贯于党治国理政的全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以国家政治建设成果为标准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新中国成立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前为第一阶段,主要建设成果为新中国成立与国家政治制度基本框架的确立;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八大前为第二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成果为确立社会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的发展趋向;十八大以来为第三阶段,这一阶段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结合新时代要求,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发展支撑、以“五位一体”为总体布局,提出“两个—百年”奋斗目标,为此建构一系列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均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民主底色,共同开启治国理政的新篇章。 40

其一,全过程人民民主具体地、现实地融贯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及其实施的全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早在2014年底到江苏考察工作时就明确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反映了党中央从经济、政治、法治、党建等领域革新治国理政的决心与信念。“四个全面”战略思想不仅体现出党和国家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的高度共识,亦是新时期党对国家执政发展规律的重要遵循。20217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宣布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正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三方稳定发力促成的结果 41 ,同时也是人民民主全过程发展的现实成果。党中央在全方位考虑人民需要的前提下制定战略政策,在全过程尊重人民意志的情况下实施政治措施,以良性的政策路径激发人民创造、保障人民利益,奠定战略布局的民主基础。

其二,全过程人民民主具体地、现实地融贯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及其实施的全过程。“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提出有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它伴随着现代化建设循序推进而不断充实、发展与完善。其发展内容不断演进,最初由“两个文明”向“三位一体”的转变,进而实现“四位一体”的发展,最后才完成“五位一体”的整体构造。“五位一体”要求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五位一体”耦合融贯,双向推动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方位和谐,为广大人民群众继续开辟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生态优良的文明发展之路。其中,经济建设是雄厚的物质基础,以此为基础促进人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政治建设是坚强的政治保证,能加强党对人民的执政领导作用;文化建设是强大的精神动力,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社会建设是有力的社会支持,能统筹人民群众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维护人与自然的生态和谐。

其三,全过程人民民主具体地、现实地融贯于“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及其实施的全过程。党的十八大确立了“两个百年”的奋斗目标,2020年和2050年作为两个战略节点,意味着我国在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之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中国成立百年之际,实现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既是中华民族历史演进的必然趋势,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发展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全面描摹了“两个—百年”奋斗目标落实历程,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承接第一个百年目标,提出两步走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人民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高目标,是“两个—百年”目标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内在要求,全过程人民民主则是现代化治理背景下的最新民主成果。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两个—百年”的奋斗进程符合现实生产力与精神文明发展要求,以解决中国政治实践、法治实践和制度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为导向,能在奋斗实施过程中推动不同民主路径之间的融合与渗透,将民主耦合于奋斗进程之中。

 (二) 全方位:具体地、现实地融贯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各方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后,我国已经大体实现政治民主之目标,现阶段我国以更具实践特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目标指向。党和国家欲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体而言,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执政党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以达全民守法之质效。全过程人民民主为社会主义政治道路运行提供了最坚实的民主理论支持,促进了民主实现路径的生成性变革,将民主的理念内涵融贯于党和国家机关立法、执法、司法工作各方面。

其一,全过程人民民主具体地、现实地融贯于立法的全过程。我国宪法确定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立法为其最主要的职能之一。在前期阶段,人大面向整个社会,向人民群众征集合理意见,并对这些征集而来的意见进行全过程调研、听证、专家评估,保证议题的选择兼具科学性与民主性;中期阶段将议题筛选确认后,向各类型的人民群众代表和政府工作人员征集立法意见并进行广泛协商,由专家学者对政策意见编撰成型;后期阶段,人大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已经实行的政策与法律进行立法评估,评估中会专门听取群众以及执法适用主体的相关意见,考察现行法律与政策是否在社会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42 人民参与自己国家立法运作的程度,无疑是检视一国民主与法治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准,我国在立法的全过程运行中均吸纳人民参与、体现人民意志,将人民当家作主融贯于立法过程之中。

其二,全过程人民民主具体地、现实地融贯于执法的全过程。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行使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途径,一端与政府相连、一头与群众相连,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项目,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否落实的关键一招。所谓“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执法与人民群众关系最为密切,直接反映了我国执政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 43 党的二十大报告亦阐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这点明了严格执法、重点执法、程序化执法的重要性。可以说,中国的民主与行政执法具有天然相洽性,原因在于我国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无论是在立法、司法抑或是执法中,均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宗旨,在党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各方面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其三,全过程人民民主具体地、现实地融贯于司法的全过程。我国的司法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司法权力机关工作中的内在要求,以问题为出发点,以解决问题为归宿,最大程度凸显司法中的人民性。2014年《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即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强调了司法中人民的主体性,这正契合柏拉图所言,“国家不是由木石组成,而是由公民构成的”。党的二十大报告又重申该要点,并提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44 此后,司法与人民进一步融合发展:在司法理念上,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在司法制度环境上,优化以人民陪审员制度、特邀监督员制度为代表的系列司法制度建设;在司法实践上,要求法官深入人民群众了解案件,对案件终身负责。 45 我国的司法民主建设在制度环境、价值导向以及司法程序上进一步耦合人民需要、保障人民利益,力求将司法与民主完美结合,在实质上走向全过程人民民主。

 (三) 全覆盖:具体地、现实地融贯于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各领域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带领全党积极应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中的困难与挑战,从政治、经济、文化各领域制定科学化、民主化、高效化的政策措施治理全国,以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民主目标,统筹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征程。全过程人民民主优势在于既能建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又能构建民主渠道以丰富民主实现形式,将原本独立的民主参与环节重新沟通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主法治建设同扩大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还不完全适应的缺憾,有助于进一步反映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希冀。人民美好生活包含人民美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与文化生活,三者密切联系,共同构成有机整体,全过程人民民主则是该有机体的内在纽带,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具体地、现实地将民主的价值理念全覆盖于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各领域。 46

其一,全过程人民民主具体地、现实地融贯于实现人民对美好政治生活向往的全过程。社会的政治结构又称为社会的政治上层建筑,是一定政治法律思想的综合表征。我国人民美好的政治生活首先具象于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体系,其目的在于让人民在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真正实现自己的管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运行框架即为“路径”,人民当家作主即为“目标”,在实践运行中,受到外在环境和内在因素的双重制约,暴露出“单向性”“片面性”的问题,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提出则是解决该问题的切口与动力。其中,民主选举能够实现程序民主与实践民主有机统一;民主管理在尊重人民意志的基础上形成科学的管理;民主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将普遍性与代表性相结合;民主协商以多样化协商方式保障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主体多样性。正是如此多种具体民主参与环节的统筹与结合,最大程度保证了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民主实施环节,丰富了人民政治生活的民主内涵,为我国民主政治运行和国家治理提供助力。

其二,全过程人民民主具体地、现实地融贯于实现人民对美好经济生活向往的全过程。人民当家作主全覆盖于社会主义民主经济生活。发展理念是发展路径的先导,发展的价值导向决定发展的成效,而我国经济发展的最终导向是人民的利益,是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坚强物质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已然揭示:“物质贫困不是社会主义,精神贫乏也不是社会主义,需要不断厚植现代化的物质基础,不断夯实人民幸福生活的物质条件。” 47 但从历史维度来看,国家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易产生人民内部矛盾,造成资源分配的不均或浪费。此时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在一定程度上消弭该种困境,其融合了中国共产党对民主的目标与期许,具体作用在于能指导市场平稳运行与发展、保障劳动者掌握生产要素、消除不适当的经济差距,指导人民群众携手迈向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

其三,全过程人民民主具体地、现实地融贯于实现人民对美好文化生活向往的全过程。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覆盖”体现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走向美好生活的全领域之中,不仅为人民的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提供民主的现实路径,更在文化领域融贯民主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类在从事经济交往与政治活动的过程中,当然也在进行精神生活的交互。中国共产党倡导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手抓”的大政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 48 我国的人民民主理念正是在吸取中华传统优秀精髓“过程哲学”的基础上加以提炼,形成全过程人民民主,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建立文化自信与文化自觉。申言之,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和规律的深刻总结,也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话语权构建的重要成果,彰显了社会主义文化自信的最大底气。

转自:“社会科学研究杂志”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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