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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历史回溯和进路

2023/3/13 16:35:43  阅读:102 发布者: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3年第1P112P113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摘自《学术月刊》20229期,李树民摘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历史渊源及流变

所谓法治文化,是近年来常用的概念,指在法治建设中形成的一种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其核心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模式,还有法治运行机制和法治软硬件条件,以及法治实践活动。从形式意义上讲,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没有太大的差别,两者都有观念文化形态也包括制度的文化形态。其中,包含法律调整理论、观念和有关法的制定、法的适用等方面的法律技术等,涉及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法治文化传承了历史传统文化、接受了一般道德准则和社会信念,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形态文化,回应和解释法律规则与习惯、传统和社会心理等因素之间的冲突,并对正确适用法律加以解释,以减少制度运行成本,提高法律有效性,进而形成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确立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模式。不难发现,法治文化的构成因素是复杂的。与法律文化概念相比,更具有时代性。

中华法律文化通过一系列文化观念的表达,广泛存在于社会制度、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伦理道德、文化艺术、行为规范、社会习俗之中,成为具有民族特色的价值体系的基础,也构成中华民族文化的一部分。中华法律文化对“公平正义”“良法之治”等理念都有所体现,各个朝代通过礼治和礼法结合,都能实现对国家的统治。但是,纵观历史,法治不彰的问题从未得到过解决。

从空间范围来说,以国家权力维持的法律规则到达的空间有限。

从时间维度考察,在传统社会,血缘身份制和特权身份制在起作用,不具备实行现代意义法治的条件和基础。只有发展到实行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多元文化的现代社会,才具有实施法治的各种社会条件和文化氛围。社会发展程度越高,接受法律文化的基础才越好,不同法律文化的相容程度也越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历史上,文化建设有运用激烈革命手段的,但成效有限,反弹剧烈。文化建设的特点,决定了法治文化建设不可能像制度变革那样,通过推倒重建或者移植的方式来完成,也不太可能像经济发展一样实现弯道超车,通常是以渐进的衍化方式发展的。日本政治家福泽谕吉说:“究竟所谓文明的精神是什么呢?这就是人民的‘风气’。这个风气,既不能出售也不能购买,更不是人力所能一下子制造出来的,它虽然普遍渗透于全国人民之间,广泛表现于各种事物之上,但是既不能以目窥其形状,也就很难察知其所在。”无形的风气、文化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这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将伴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漫长的全过程。

法治文化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挖掘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华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影响深远,需要对其进行去伪存真、去芜取精的工作,与时俱进,实现自我更新。应当萃取诸子百家各学说中的精华,以及历代法律制度的成功之处,秉持“古为今用”的原则,赋予中华法律文化新的时代内涵,焕发新的生机。对于历史文化中的精华,不能简单地继承,而必须进行一定的改造。毛泽东说:“反封建主义的文化当然要比封建主义的好,但也要有批判、有区别地加以利用。”也就是“推陈出新”。批判吸取传统文化各种思想、学说和制度中的有益因素,对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融合,对于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都具有积极意义。

建设法治文化是改良和完善实施法治的社会条件和社会基础

通过中国共产党百年来的实践,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已经十分清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也是扬弃中华法律文化,将传统文化与现代化融合的过程。社会主义法治能否达到预期,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生存和实施的社会条件和环境。如今,实施法治,摒弃人治,似乎没有什么争议,而且法治规则体系的形成,已经终结了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是,法治的推行往往会遇到一些困难。其中,固然有立法与现实脱节等原因,但主要是因为在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出现的问题很多,法律得不到有效的实施。归结起来,我国实施法治的社会条件和基础不尽理想。现代法治是从西方引进的,要在中国生存和成长,中国的文化土壤需要改良。我们要发挥中华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资源的积极作用,从中华法律文化以及西方先进文化中汲取治国理政的资源,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重德重教,将传统的优秀道德规范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手段,以保证社会的良好秩序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实现长治久安;将“以人民为中心”新发展观与民惟邦本、和谐、和而不同等传统文化理念结合,凝聚社会各种力量,加强各民族成员的认同意识和进取意识,增强民族自尊和自信,为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壮大提供动力,形成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且,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中,要立足国情,在法律层面努力做到以世界听得懂、可接受的语言和文化同西方实现交流互鉴。

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制度和精神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一般含有法治文化的四个构成要素,即精神、制度、行为方式、物质承载的价值。在四个要素中,制度是前提,灵魂是法治精神,其中蕴含法治的基本价值标准。行为方式的面向以大众为主,物质承载则相对容易建设和看到效果,所以,我们对法治文化的关注重点是制度和精神。

法治文化的有形层面是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制度有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还有相当数量的是具体制度,也就是通常所指的一般社会规范和行为规范。这三种制度都具有以法律规范体现正义的形式和外表,所构成的法治文化确定了国家性质和运行基本方式,形成了调整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价值基础,与道德一同构建了社会主流价值观与理念。

法律既是法治文化的基础,又是法治文化的内容之一,制度中蕴含的精神和价值观,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如果广大公民接受了尊崇法治理念,形成了符合法治的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法治中国建设就有了较好的社会基础。古人讲:“立物易、立心难。”实现法治的主要困难不在于立法,而在于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改变。因此,精神层面的法治文化建设任务更全面、更深刻、更艰巨,应该成为今后法治文化建设的重点。

制度与精神可以相互产生影响。法治的价值理念被社会成员广为认同和接受,将大大提高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实现初衷的可能性。而法律制度得到实施,会增大其所体现的价值理念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制度文化对观念文化的影响,当某一观念在实践中实现时,观念的东西就转化为实在的东西了。这意味着观念文化与制度文化之间互有促进作用。司法制度中的“陪审制度”比较清晰地显示了这种相互作用的过程。陪审制度将社会成员从“法感情”引入“法理性”的过程。法官一边学习和运用法律知识,一边培养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心和自身荣誉感。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也是制度与精神相互结合发挥作用的典型。习近平总书记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作过一系列重要论述,在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同时,“我们要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可以强制性地惩罚违法行为,但不能代替解决人们思想道德的问题。我国历来就有德刑相辅、儒法并用的思想。法是他律,德是自律,需要二者并用”。

法治文化建设者要更新观念,提升自己

法治文化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基础,体现了国家的软实力。“文化模式有着内在的双重性:他们既按照现实来塑造自身,也按照自身塑造现实,以此来用客观概念形式赋予社会的和心理的实体以意义。”法治文化建设也具有这样的特点,法治文化建设者一方面要按照自身塑造现实,另一方面,也要按照现实来塑造自身,实现自身的改造和提升。

转自:“中国学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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