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问答最小化  关闭

万维书刊APP下载

纪莺莺、蔡天润 | 社会组织的差序公共性:兼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同心圆模式

2023/3/9 16:44:50  阅读:188 发布者:

基于一个异地商会组织的深度个案研究,本文从内部组织原则入手,展现了该社会组织构造差序公共性的实践。“差序公共性”包涵了三个逐渐外推的层次:“团体的公共性”体现为组织内部对领导层结构的协商安排,克服派系关系的分裂效应而实现组织整合;“地方的公共性”体现为对组织会员资格的弹性界定与模糊运用,通过会员资格的非排他性和延展性建立社会归属意识;“政治的公共性”,体现为将组织积极纳入国家政治的自我要求。从社会组织的内部结构出发,“差序公共性”形成了一个由主导性地方派系为中心、以会员为一般边界、以来源地社会为归属、以政治社会为外延的差序格局,这使得社会组织在构成组织单位的同时又融入地方社会和体制政治。本文的讨论,弥补了当前社会组织研究中“社会”分析不足的缺陷,展现了一种“同心圆”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也体现了社会组织现代化发展的一种特殊路径。

作者简介

纪莺莺,上海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

蔡天润,浙江工商大学萨塞克斯人工智能学院研究生。

1

引言:社会组织研究中“社会”的缺位

对于当代社会组织的理解,长期放置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框架之中,对这一脉络的回溯与反思已有非常多既有研究工作可以参考。而就近十年的积累来说,社会组织研究采取“制度中心”和“组织中心”的理论视角,也取得非常多的成果,这两类研究都关注社会组织作为组织单位如何受到外部制度环境的塑造,理论旨趣转向组织社会学的问题意识,较少再于“国家vs.社会”关系层面寻求对话与突破。这样,社会组织研究一方面通过分解国家的支配作用而取得了显著之进步,但另一方面也由于将“社会组织”放在政府或国家的映照之下理解,在预设“社会组织”等同于“社会”的同时,进而也在一定意义上取消了对“社会”的分析必要性。因此,当前社会组织研究中对“社会”的具体分析恰恰又是缺位的,这具体表现为对以下两方面的重要问题关注尚有不足。

第一,涉及社会组织与地方社会的关系,即从社会组织向外看所涉及的社会组织与具体地方社会的关系。既有研究中所广泛关注的社会组织“嵌入”或“悬浮”现象,背后都是这一问题。但这一层面的关系,并不能等同于新制度主义组织社会学里谈得比较多的“组织与制度环境”关系的问题。制度学派认为,组织处于制度环境之中,“即一个组织所处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社会规范、观念制度等等为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而制度环境作用于组织的最重要机制,就是合法性机制,即“那些诱使或迫使组织采纳具有合法性的组织结构和行为的观念力量”。新制度主义因此把社会组织所处的社会环境转化为可对组织产生强制作用的制度体系,社会组织被视为完全受到制度体系宰治的受体。但是,在具体经验研究中,既有研究对制度环境的讨论多集中在政府治理制度上,地方社会其实包括了政治经济基础、历史文化、区域民情等多种要素。而在具体经验中,这些社会要素或条件作用于社会组织的机制也是复杂多样的,并不局限于组织社会学中常常谈到的合法性机制。例如,有研究发现带着现代西方理念诉求进入地方社会的国际NGO,其组织结构和实践在两种不同文化观念的冲突与调适中不断发生变动,而不仅仅是遵循某一种合法性约束。社会组织的要素构成与运行特点,首先受到其所处地方环境中社会基础的影响。因此,讨论社会组织与地方政治社会文化的关系,无疑是新的经验研究生长点。

第二,从社会组织向内看,既有研究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的讨论其实也仍然是相当缺乏的。既有经验研究往往假定社会组织必然是一个自足的组织单位或行动者,而忽视了作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组织之内部结构、组织原则和动员机制恰恰是需要具体分析的对象。因为,“社会组织”这一名称并不承诺组织必然具备的品性,组织行动所依据的原则与生产的精神,才体现着它以什么样的方式在组织社会,及其对社会建设和社会秩序的现实效果。部分经验研究也曾论及社会组织的内部组织特点,但整体上将其视为偏离理想型社会组织的组织特征,并未充分论证这些特点对于社会构成的意义。例如,一些研究则注重讨论社会组织负责人、理事会成员与体制内单位的关系,但这些讨论主要是为了论证社会组织与国家的制度化关联及其影响。亦有一些研究认为社会组织缺乏清晰的组织理念和使命感,从而阻碍了组织的自我定位和能力建设。最后,观察者也常常把社会组织的内部特点,例如组织内部特殊行动者的角色和作用过强,视为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典型表现。

可以说,从上述两层意义上说,社会组织虽然与社会密不可分,但并不完全等于社会。“国家与社会”视角在社会组织研究上的困境,部分原因也是在于对“社会组织”与“社会”这一环节的分析并不充分。就此而言,针对中国本土社会组织的发展经验,尚有一个核心问题亟待回答:社会组织在何种意义上才“构成”了社会而不是“悬浮”于社会之上?社会的核心意义在于其超越纯粹个人的“公共性”。“公共性”涵义甚广,但其核心涵义的基本要求是超越私人领域,在于家族、社区、社会等不同层面形成的链接、共识与互动,通过共同行动参与公共活动,维护特定范围上的共同利益、价值和理念。社会组织对产生公共性之所以重要,正是因为,对行动者的组织化是建立个体间联系的直接途径,是行动、参与、价值观等层面公意达成的组织载体。从这样的立场出发,本文转而以“公共性”为切入点来分析社会组织与社会的关系,进而重新审视国家与社会视角的理论意义。

本文试图通过对一个异地商会组织的深度个案研究来回答上述问题。以社会组织的内部结构为分析起点,进而详细拆解社会组织在同心圆式国家与社会关系格局中的位置。具体来说,本文刻画了异地商会作为会员制组织在内部治理结构上的几重特点,也展现了该异地商会理解和构造社会组织公共性的特殊实践逻辑。但这种公共性却是一种不同于西方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公共性观念,而带有差序格局的强烈特点。我们将之称为“差序公共性”,这是指社会组织的公共意识体现着从内到外的圈层结构。具体来说,“差序公共性”的第一个层面,体现在组织内部核心层面基于地缘关系对领导层结构的协商安排,是社会组织在派系关系基础之上寻求共识与构造公共性的过程,其关键是既利用派系关系但又克服派系关系的负面影响实现整合,而在一定程度上构造出“团体的公共性”。“差序公共性”的第二个层面,则体现组织整体层面对会员制的独特理解逻辑,组织会员资格虽然具有界限,但并不追求绝对的排他性,而恰恰希望通过会员去牵动和外延至非会员,克服利益团体的绝对封闭性,构造出从会员到非会员的扩展与融合逻辑,从而构造出一种明确的“地方的公共性”。“差序公共性”的第三个层面,则体现为组织在通过政治治理体制被纳入国家政治时生成的集体行为逻辑和自我意识,本文称之为“政治的公共性”。上述在不同范围上生成的公共意识,使得异地商会在构成组织化行动者的同时又能够在地方社会中展现出行动力。总而言之,从社会组织内部结构出发,我们就看到了一个以地方性群体为圈层中心、以组织会员为一般边界、以地方社会为整体外延的层层嵌套的格局。

2

“国家vs.社会”与“差序公共性”

国家与社会理论建立在对西方社会史及社会理论的参照与比较之上,在引介它的同时国内学者就已经进行了相应的反思。引介国家与社会框架的意义并不在于“深究其是否符合某个社会理论原创者用之梳理西方历史时所持的原意,而在于其具体的移植是否能够真正改变我们提问历史问题的方式”。就此而言,国家与社会框架无疑已经深刻地改变了研究者理解当代经验的方式,并激发了研究者在反思中重新审视中国社会政治的特点。张静等研究者早已指出中国经验中国家与社会现实特征的多样性,这体现在法律体系、民间社会系统、宗族组织、市场网络的多样性之上。由于现实经验的复杂性和灵活性,国内学界也比较青睐米格代尔提出的“国家在社会中”的视角。“国家在社会中”的视角特别建基于第三世界国家案例而提出,认识到国家在实践意义上的碎片化,及其在互动层面与社会行动者相遇时发生的丰富多变的协商逻辑。米格代尔对国家采用了一种更加现实主义的分析态度,在直接互动的层面揭示了国家与社会之间更丰富多变的实践关系,因此是“国家与社会”理论范式内部的重要革新。肖瑛则认为,国家与社会视角根本预设了两个分离、对立和互动的实体性组织,忽视了用于分析中国经验时的复杂性,主张以“制度与生活”框架来统摄国家支配结构的复杂性与社会行动者的丰富性。但问题是,从一种二元范畴转向另外一种二元范畴,是否就能突破经验研究的理论瓶颈?更关键的问题在于,即便不使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范畴,也不能忽视一个现实的问题,在中国历史和当代社会经验中,由官僚制度作为典型代表的国家与民间力量的二分无论在社会意识还是社会制度层面都是确凿事实,也始终折射出国家权力与民间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

傅衣凌说中国传统社会中存在着公与私两大系统之间的互相冲突又互相利用的过程,公即是“组织严密、拥有众多官僚、胥役、家人和幕友的国家系统……私则是多层次的、多元的、错综复杂的网络系统”,私实际上是控制着乡村社会的乡族网络。在这里,傅衣凌其实也是在更具体的层面谈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问题,承认在传统中国存在范畴性的分化。美国汉学家罗威廉虽然因为汉口研究被批评为移植西方问题意识,但他在后期研究中还是坚持,“在帝制后期的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对立是其政治体制的根本特征,而不是产生于西方政治体系中的一个简单的分析方法”。黄宗智也提出广为人知的“第三领域”概念,他认为国家与社会在中国语境中向来是具有实际意义的分析单位,只是这两者并非现代西方理论预设之二元对立,而是在密切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塑造中形成了庞大的“第三领域”,以适应于高度中央集权和庞大小农经济共存的局面,形成“集权的简约治理”,村落共同体、商会、民间机构正是这第三领域中的组织单位。“第三领域”因此类似于中国特色的公共领域,从分析范式上也不脱离国家与社会视角。在韦伯看来,西方市民社会的担纲者是城市市民阶层,他们组成的政治性誓约团体享有受到法律保障的自由权利;但是在传统中国,“氏族”血缘纽带而非契约团体却支配着村落和城市,甚至作为传统官僚体制的“家产官僚制”中也包涵着血缘纽带的作用。基于血缘和地缘形成的社会集团并不是西方意义上的自治性誓约团体,不是与国家对立或抗衡的存在,这一点学界并无异议。可以说,凡是讨论中国历史上和当代社会组织现象的研究,都注意到了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之间的非对抗性,及这一特点在历史上的一致性,并给予这一特点以不同的理论意义。在欧洲传统里,黑格尔把市民社会看作与社会相对的个人自由的基础;美国社会科学则遵循托克维尔的思想,把社会看作与国家相对的政治民主的基本条件;而日本汉学则像王国斌所说的,“强调地方精英(特别是有功名的士绅)在创造与再造一种它踞于其上的社会秩序方面所起的作用”,因此,尽管学界已公认中国不存在西方式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但这不代表中国不存在官僚统治和民间社会之间的区分。问题的关键或许不在于是否抛弃“国家与社会”视角,而在于使用这种视角时,是否还能带来观察和理解经验现象的新眼光和新发现,不断丰富对两者具体结合方式的讨论。

在日本汉学的脉络中,沟口雄三曾指出传统中国存在“同心圆”式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一概念与前述讨论不同,但丰富了对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讨论,并将其与公共性问题勾连起来,可为研究者提供启示。“传统的中国民间社会既不是被国家权力支配的依附式的存在,也不是完全独立于国家的完整的秩序空间,民间社会和国家体制是两者共有的秩序观念的同心圆的连续——由这种连接的连续体来进行控制”。这个连续体并不只是在形态学意义上而言,而毋宁说国家与社会是受到一套连续性的“公”概念体系的统摄。“把中国的‘国家与社会’视为同心圆的连续体的看法是认为从各种各样的侧面如中国的‘公’、共同体的领域性、连接的共同性、普遍的原理性、自然的道义性来进行统一考虑是较为有益的。即,在中国,将天的自然调和性(父子的情爱到事物应有的公正性)视为善的自然道义作为秩序的普遍原理,无一例外地遍及于社会和国家的全体,这种普遍性从家庭、宗族、乡党的地方到以官僚作为媒介的中央朝廷的国家,也就是共同体的第一个角落,同心圆都会被波及到,也能将其视为是统一的”。这套“公”的概念体系,从地域性的绅士“公议”,到连接性的“公衙”,再到人心“公议”与天理“公道”,也体现了不断向外扩展、逐渐上升甚至抽象化的过程。假如我们将传统中以皇权为顶点的官僚机构视为国家,而将民间的社会集团或人际网络视为社会,那么将会看到这样几个要点。其一,国家与社会这两者之间不是上下二分的形态,而是一种“同心圆的连续体”。从形态学上,这个同心圆体现为家庭、宗族、乡党、官僚、中央朝廷这一层层扩散的连续体,但其起点在于血缘家庭而不是国家。其二,各种有关“公”的普遍性原理和观念将这一同心圆的各圈层连接起来,而不是按照“公私领域二分”的观念将不同圈层分离开来,例如以血缘正当性和自然道义连接起每一个层面。

质言之,“同心圆”式的关系图景将国家与社会关系想象为一个由多层次公共观念体系统摄与整合的秩序整体,而不再把国家与社会想象为各自分立的团体。它在形象的意义上非常类似于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差序格局”,在实质的意义上包涵着多层次的公共性涵义。沟口雄三的讨论因此实际上是在说,“差序格局”的文化特质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公共性生产的基础。

但是,“差序格局”的文化特质对于当代社会组织公共性的意义却引起了复杂的讨论,诸多研究者都曾讨论过差序格局在现代中国社会组织化过程中的意义。唐文玉认为,当前中国社会组织的公共性发展还存着明显的不足,其原因在于历史路径依赖、差序格局文化制约和制度环境约束。肖瑛认为个人主义是现代公共性的重要前提之一,中国社会的公共性发育不足,根源并不是个人主义的过度发展,正是“新差序格局”的复兴,后者引起了“自我主义”的过分膨胀,既摧毁了传统社会差序格局内的共同体道德原则,又挤压了真正的个人主义的成长空间,导致了现代公共性之不彰。也因此,回归个人主义是公共性建设的必要选择。今天“新差序格局”的形态中,其团结强度与内在道德涵义都与传统不可同日而语,日益蜕变为高度理性化和工具化的逐利手段。刘拥华也认为,差序格局并不能培育现代个体,差序格局所包涵的家族本位和伦理本位,抑制着超家族的团体格局的形成。这种对当代经验的判断以西方社会的公共性格局为理想参照,其中既隐藏着传统与现代的二分法,也提示着中国现代社会建设继承与转化传统文化的深刻挑战。也有一些经验研究站在相反的视角上,认为超出血缘联系的社会组织,成功地构建起脱离了传统差序格局的现代横向组织。张江华则从更宽泛的角度讨论“差序格局”如何构成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形式的基本原则。他指出,“差序格局”的实际涵义是强调由“差序”所构成的社会组织原则在中国社会中的支配地位,以“社会圈子”为具体表现形式,位于社会圈子中心的卡里斯玛式人物非常关键,他们通过充当社会圈子的中心支配着社区生活。费老的“差序格局”谈到以己为中心向小家庭、氏族、邻里、街坊乃至村落不断扩展的过程,张文在费老讨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中国的‘家庭’社群不仅仅局限在私人领域,并且可以随着中心的扩张而向公共领域类型的社会组织转化”,因此,中国的公共领域是由私人领域依据“差序”的原则扩展并聚集而成,差序格局在事实上承载着社群公共利益的“中国式公共性”的生产与再生产。最终,张文也提出一个较为宽泛的结论,认为中国社会的公共性非常依赖位于差序中心的卡里斯玛式精英个体的引领作用,这就使得中国式公共性带有强烈的脆弱性和时势权宜的特点,“差序结构”的延续和个体道德性衰退共同阻碍着向现代公共性的转型。

总体而言,上述研究都讨论了“差序格局”与当代组织现象的关系,并体现出了以下共同点:既有研究一方面,普遍承认“差序格局”构造中国式公共性的前提是其对传统共同体道德原则的承载与彰显,这不同于西方公共性以个人主义为基石的生产逻辑,本文将这种差序格局基础之上生发的公共性称为“差序公共性”;另一方面,却又缺乏经验研究来细致地检视“血缘”“家族”和“差序格局”在当代社会组织现象中发挥作用的具体方式和具体意义,与现代条件的具体结合,进而更细致地讨论差序格局在现代中国社会中实现创造性传化的可能。本文正是立足于此,希望通过对一个异地商会的具体经验研究,来讨论“差序格局”在当前社会组织现象中的现实意义,讨论在何种具体情境中“差序公共性”能够成为可能,而不完全是蜕变成为个人的逐利工具。

实际上,上述理论讨论基本都同意,“差序公共性”即是指以血缘式关系为基点向外扩展至不同圈层公共利益的公共性构造方式,它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塑造出同心圆式的扩展关系,而不是对立二分的团体格局。联合来看,上述研究都认可“差序格局”中包含着多个层次,在较为粗略的尺度上说:第一层是己/家/亲邻等亲近层次,第二层是乡党/地域/行业等中间层次,第三层则是官府或政府也即是国家制度化政治的最大层次,具体如图1所示。在每个层次上都产生着基于不同边界的公共性,在第一个层次上产生的是亲近团体的公共性,在第二个层次上产生的是归属于地方社会的公共性,在第三个层次上产生的则是基于制度化政治的公共性。“差序公共性”具有以下几重特点:1.通过这种可伸缩边界的逐层扩展,社会组织的公共活动既包涵了不同范围的意义,最终也可以被纳入到制度化政治之中,成为国家秩序的一部分;2.即使直接的血缘不再起作用,但是区分关系亲疏远近的认识格局却仍然得到保留;3.正如前述沟口雄三的讨论,这种扩展所依赖的并不全然是利益范围的扩张与整合,而是关于“公共”的一致性认识。

接下来,本文将使用一个案例来展开具体分析。本文的研究对象是H市福建商会,这是在H市经营事业的福建商人建立的异地商会。福建商会正式成立于2000年左右,会员有180名左右,分布在18个行业之中。不过,福建籍在H市工商系统登记在册的经商户约达5800户。H市福建商会现有党员20名左右,也已经成立社会组织党组织。以H市地方经济状况来看,福建商人作为异地商人势力亦不算壮大。截止2020年,H市在册企业数30万户左右,在册个体工商户80万左右,H市2021年排名前100的企业名单中也没有福建企业,因此不能认为福建商会在H市具有显要而庞大的势力。但H市福建商会成立20年来,尽管经历过发展低潮却仍然体现出组织上的韧性,这中间或许蕴藏着民间社会组织发展的密码。

3

团体的公共性

尽管加入异地商会的第一动因往往是“乡情乡谊”这样的情感动机,但是仅有情感支撑远不足以维系稳定的组织结构和处理复杂的利益纠葛。从组织内部的具体构成原则来说,社会组织一般涉及到两重重要关系的处理。一是会长和秘书长的人选;二是理事层的设定。H市福建商会对于这些席位的设定,建立在对成员政治经验、声望地位、财富资本和地域代表等多重因素的平衡之上,体现着对于商会团体整体利益的维护和对于社会规范的遵循。

1

秘书长vs,会长之人选

会长自然是商会的一会之长,但是秘书长的重要性也不遑多让。因为秘书长是组织实务的操盘手,还需要有实际的体制内经验;会长则由具有声望和地位的企业主担任,是商会最大的“门面”。由于会长几乎没有体制内经历,社会资本向政治资本的转介因此需要经过具有长期体制内经验的秘书长来实现。在实践中,会长和秘书长由此就形成了“搭班”关系,形成“主内”与“主外”的分工。在实践中很难分出权力等级意义上的高下,而毋宁说是互相依赖、平衡与博弈的关系。H市福建商会的秘书长还兼任商会的党支部组织委员,而福建商会中的党员因为稀少而显得珍贵,这也使得他在实践中享有更大的权力。Z秘书长对数次出任经历的陈述,说明他对整个组织中关键人选的决定性影响,也说明了秘书长和会长之间权力分配的辩证关系。

Z秘书长是1960年代出生的福建宁德人,退休前曾在H市法院就职,退休之后才经由老乡圈推荐加入福建商会。这重推荐关系则来自于H市一个非正式组织福建籍老干部同乡会,其成员主要是在H市经商、大学毕业分配至H市或在H市机关单位工作。而Z秘书长则是由福建商会的宁德籍会长在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况下聘请来的。早期商会中由于会员之间存在矛盾关系不睦,导致了一部分地方会员分出去另立山头。这种情况下,这位宁德籍会长已经连任两届,还想连任第三届,但遇到了障碍。Z把自己的出任描述成了颇为曲折的故事。

Z秘书长:“第二届会长是我们宁德人。作为会长,他需要这个职位和平台跟政府对接。他当会长了,人家对他就比较关注。他当了第一届,还想连任,那他和G秘书长又弄不到一起去。互相扯皮,换届拖了一年才换成。市里嘛也很不高兴。有我们这些福建老干部在这里,这个事情叫谁能调和呢?他想来想去还是叫我老Z出来,老Z说话人家会听。他说:‘哎呀,老Z,你到商会干一届秘书吧’。……我说商会的事难管,我不干的。他说,‘换届已经拖了一年都换不了,你出面给我们做点工作’。那可以。我就给第二届会长说,我和他关系其实蛮好的,我说,‘既然人家明显不乐意,算了,听我的准没错’。他说,‘大哥,我听你的,我不参加进去’。他就放下了。第三届换届后来换了福建三明市刚刚进来的一个会长。当了会长以后,他表面上聘请我来当秘书长,我说我不当。他其实也不想叫,他想给原来的秘书长G。但人家对G已经不认可了”。

访谈人:“原来G秘书长是哪里的?”

Z秘书长:“也是在H市的福建人。原来是XX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资格也老的,也是一个大学生。一个人呢做事情要有公心,不能抱着私心。……这个新会长也知道秘书长的事,但是他又要照顾这种面子,所以本来就想把G留下来当秘书长。但这不能通过投票,我们(会员)要选老Z来当秘书长。我说我不当。最后是明天就要开换届大会了,今天晚上会长又通知我说诚心聘请你。我还是说我不当,他说你给我个面子,对吧?这样换届换了以后,我12年到了商会”。

在派系之争里,Z秘书长的叙述自然倾向于为自己增加传奇色彩。但是Z秘书长的叙述还是说明了一些有关公共性的重要意义。首先,在福建籍老乡圈中的声望、地位和工作经验是Z和G出任异地商会秘书长的基础。退休后的Z和G都依赖所积攒的体制内资本和体制外关系,继续经营自己的政治事业。经营协会,已经成为他们退休之后事业的延续。既有研究也发现,由精英人物担任商会行会的负责人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他们拥有的资源、社会影响力和体制内网络有利于发挥组织职能,因此符合组织整体利益。但更重要的是,会员也根据“公心”和“威望”来评价、衡量与约束精英人物。因此,并不能因为福建商会借重于精英领袖就把它完全视为会长或秘书长的组织工具。“换届”受到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竞争态势与声望评价的深刻影响,对人品、资历和公共投入的评价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异地商会团体公共性的集中体现。

其次,福建商会团体层面公共性的生成带有很强的自发色彩。前文已经谈到,福建商人在H市势力不算突出,因此位置相对边缘化,与政府的制度化关联并不明显。而本节的访谈资料也显示,H市福建商会在人事权和财权上皆享有很大程度的自主权。福建商会还是会顾虑到主管单位的“不高兴”,这表明商会与政府存在关于“秩序”的共识。只是,在政府看来秩序是自然要求,在异地商会看来却是自家组织因为换届而撕破脸面的面子意识。团体公共性的社会性根源,在它试图避免被地域化派系分裂的努力中可以看得更明显。

2

地域派系之整合

上文已经透露出,福建商会相对来说缺乏官方强制力。这对维持组织团结其实是很有挑战性的,其中首要的分化来源就是“地域”,这也区别于一般行业性组织。福建商会虽然声称代表H市八闽地区的人士,但是在福建商会以外,其实已经形成了泉州商会、漳州商会、南平商会、三明商会四个登记在册的商会。泉州商会的成立正是由于在早期的一次换届中不满被会长竞选所淘汰而分立出去的。在H市的福建宁德商人最多,但并没有成立宁德商会。因此,福建商会的运作未必不带有以宁德商人为主导的色彩。但是在Z秘书长看来,福建商会必须要维持“福建商会”不被更基层的地域性派系所分裂或瓦解,这样根据“公意”对派系的整合与协调就变得很重要。这主要体现在会长人选和理事会构成两个层面。先看会长人选如何符合协会组织的“公意”:Z秘书长从12年到商会,积累日深,深孚众望,甚至也可以直接影响以后的会长人选提名。在最近一次换届之中,前任会长由于种种原因,在无记名投票中没能通过连任。新会长人选原本拟在企业家L和W之间产生。L和Z一样是宁德人,W则是南平人。Z秘书长就对年轻有为的L“做工作”,劝他退出本届会长竞争。主要理由有三条:第一,商会目前是宁德人最多,由于宁德人已经连任过会长,1216年是三明人当的,那现在“按地区轮也应该轮到南平了,何况这么优秀的人……福建商会是代表八闽地区的,不能老是宁德人来当啊,你(宁德)搞得太多,人家就走了嘛”。第二,W不当会长,南平人可能就会不参加商会,这就会削减协会的整体势力。而且L可以依赖的直接骨干也不如W多。从商会整体利益出发,也应当让W当会长,把商会先组织好。第三,在Z秘书长的全面考虑中,理由也是多重的:其一,W比L大56岁,因此尊重年龄等级也是必须;其二,W工作能力相对要比L强,W在村里当过村长、书记,资历要深一点;其三,W在企业里也管着千把号人,那说明他有组织能力;其四,对有关部门的沟通,W也要比L更成熟。W受到认可也不是Z一言而决。作者曾经参加几位协会骨干的会谈,谈到W大家一致认为“这个人可以的”。这样,尽管在个人成就方面,L具有更高的个体化政治经济资本,例如更高的政治头衔和更大的企业产值,但遵循“地域轮流”的公平原则和个人资历的深浅,让W当会长却更能“服众”。实际上,Z和L还是“一个祠堂出来的”,上述一番多重理由的劝说正是因为Z把L放在“自己人”的位置上才能进行的,而劝说的目的则是为了突破派系性的庇护关系,使组织整体利益最大化。

理事会的人选同样需要平衡各个地域派系的“公意”。理事会现有46人,也是按照各个基层区域的人数来分配配额的。第一,理事会席位兼顾入会地区的相对势力。宁德地区商人在H市人数最多,其次是南平,再然后是福州。商会里宁德会员达到80多人,南平会员约48人,福州约15人,漳州24人,莆田18人,泉州6个人,三明5个人,龙岩则只有34人。领导小组的选举就必须体现地域平衡的原则,以十分之一的代表率,宁德占领导小组中的8席,南平约5席,福州占2席。第二,但是对于三明、龙岩这些人很少的区域,要实现“一碗水要端平”就不能再使用十分之一的原则,所以这两个地方各自都有2席。这样,即使大家也认识到宁德人在福建商会里占优势,但是其他地域的人未必没有机会,也感受到相应尊重。无论是“会长轮流”还是“无记名投票”,这类形式性原则的应用,背后也体现着在地域性派系之间保持公正的观念。惟其如此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持“福建商会”的整体性,避免完全沿着基层地域分裂。整合派系依靠的并不是消灭地域性派系,而是在地域性派系之间建立“公平”关系,建构H市“福建商人”的整体性团体意识。

4

地方的公共性

福建商会的排他性仅仅体现在地域边界上,非福建人自然不能加入福建商会。除此之外,与社会组织的排他性会员资格想象完全不同,福建商会虽然笼统谈到以福建籍在H市经商商人为边界,但是在“福建人”这个大前提之下,组织边界却远远不是绝对的。与此相反,协会组织对会员资格的辐射与包容恰恰避免塑造过于清晰的边界性,而体现出与差序格局一致的伸缩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第一避免强调会员资格的排他性,第二通过模糊定义来延展会员资格的边界。通过这种对会员资格的模糊定义,福建商会避免将自身塑造为一个封闭利益团体,而试图凸显自身对地方社会的贡献。

1

会员资格的非排他性

福建商会虽然希望吸纳更多会员,但它并不想与其他地域性商会竞争会员,而是追求一种重叠的身份关系,这使得很多成员都拥有交叉会员资格。关于吸纳会员的原则,Z秘书长谈到:

“你不管是哪一个商会的人,你只要进我福建商会,一个条件是你不能脱离你那个商会,(脱离)这就是不团结。那就是说我福建商会拉你的会员,他就会对我们有怨气。我说你要参加福建商会可以,你那边当副会长、执行会长、理事、会员也好,但是你不要脱离那里。哪怕到我这里当个会员,我们是接纳你的。就不能弄得一个哭一个笑”。

尽管从常识上说,福建是高于八闽地区的省级行政区,但是福建商会既无权威也无意愿在协会之间建立统属性关系。例如南平商会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福建商会的分会,这其实是避免在会员之间建立一种等级制。论者或许会说,一方面,在实际竞争中,商会之间必然会因为竞争而有声势方面的差异;另一方面,在缺乏行政制度强制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建立统属关系。但上述关于组织原则的声称却说明,异地商会在名义上维持平等和适当分离的关系,无疑给各个地方性商会留下了更大的空间,以保留地方领袖的尊严和积极性。

“商会没有大小,省级也是商会,市级也是商会,商会没有大小,都是兄弟的。大家要互相支持,互相帮忙,平台共享。”

2

会员资格的延展性

“我们商会有几个条件,在H市有正式的、自己的事业,也就是公司有一定的规模,这是一个条件;第二个加入商会了反正是我商会的会员,(但也)包括我们福建没有加入商会的人,(也)要团结。第三个要团结,我们都是来自福建的,在这经商(要团结)”。

Z秘书长对于会员资格的说法其实已颇为全面。很显然,组织边界是存在的,但却不是绝对的;商会必须能够突破边界,融入更大的环境。具有一定事业与声势虽然是加入福建商会的必要条件,但是商会潜在地包含着身在H市但没有正式加入商会的福建人,甚至最广义上的福建人。这并不只是声称而已,也全面体现在福建商会开展公益活动的逻辑之中。例如,前几年发生了两件事。其一是一个退会会员遭遇车祸身亡,其二是一个福建南平在H市的打工者的女儿来H市探亲期间查出了急性白血病。严格地说,这两例事件都已经不是福建商会的内部事务了,但本着“福建老乡”的考虑,商会仍然组织了会员捐款。对福建老家的公益捐款也是类似的,异地商会非常重视反哺家乡,也重视帮助会员在家乡获得党员、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席位,这意味着在家乡获得真正的社会认可。这样的荣誉对于从底层奋斗上来的企业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他们缺乏其他获取社会声望的途径。以80后的G来说,他早先是在鞋厂打工,积累了经验之后自己出来做企业,企业慢慢积累了一定规模。因为乡情加入福建商会,也获得了资深会员的认可,现在则很期待被推荐入党。

这样的故事在商会活动中看似是最平淡的,但却具有特殊的意义。这恰恰说明,商会组织的会员资格带着“差序格局”的色彩,从“登记会员、在H市福建同乡、福建家乡”之间也通过层层外推的方式,建立起了一个具有延展性的层层外推的地方性公共意识。在这一延伸扩展的结构中,商会融入到了福建社会之中,甚至可以说它构成了福建社会的一部分。就此而言,异地商会的组织网络兼具边界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它既塑造边界,也寻求跨越边界。

5

政治的公共性

如果放在“国家与社会”的框架里来看,福建商会实际上处在双重的社会背景里,这也是由异地商会本身的特殊属性所决定的。第一层是福建商会所处的地域来源,即家乡社会;第二层则是福建商会在商业经营意义上所处的社会环境,即异地社会。尽管福建商会在H市也涉及到捐款、投资、兴办公益事业等事务,但福建商会对H市社会的理解和互动,都不同于它与家乡的关系。福建商会对H市的叙述表现出更强的边界感,他们更清楚地意识到福建商人与H市之间的距离。福建商会在面对H市政治社会体制时体现出了更强的集体身份意识,其一是福建人整体在H市作为“外地人”打拼的整体处境,其二是商人可能受到H市政府“忽视”乃至“歧视”的集体劣势。上一节中本文曾经谈到福建商会致力于帮助经营企业主在福建家乡获得党员、政协委员等头衔,但是由于企业相对弱势、户口壁垒、社会关系匮乏等原因,要在H市获得政治资本,客观上可能性极低。成员们对家乡和H市的比较,集中体现了上述自觉。

“我们去年在家乡各地解决了五个(各个级别的)政协委员、两个市级政协委员的名额,还有一个人大代表的名额。……我就给地方政府讲,我们福建人在外面创业,但是今天来就是请你们树两种典型。第一种,在H市创业成功,回乡投资,这对家乡有利。第二种,企业家心系家乡公益事业,为家乡做贡献。……H市也给我们这些外来人员荣誉,每年都评优秀新居民”。

“目前还是家乡接入口比较多,当地政府可能在我们这边商会持续发展和壮大以后,政策上会有更多的接入口让我们去接入”。

因此,不同于把自己纳入家乡社会的公共性,福建商会与H市社会的关系具有更大的复杂性。一方面体现出福建商会不断强化的团体意识,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他们积极适应异地政治社会体系和融入国家政治秩序的意识。以下两个典型性案例可以更清楚地说明福建商会在体制性政治中树立的公共性追求,呈现着他们在行动策略和组织意识上的丰富性。

福建籍商人的企业会扎根到H市,一方面是因为H市具有完整的产业链,这在福建商人的老家是不具备的,无法方便高效地获得制鞋产业链所需要的鞋面、鞋底、扣件等配件;另一方面尽管也有其他县市开出有吸引力的工业园招商条件,但是大家也不敢轻易尝试。实际上,H市虽然早期曾有发达的制鞋业,但发展至今,除了几家头部企业,制鞋业主要都是外地企业在做,亦由外省农民工为主要劳动力。在部分会员看来,H市却未尝不带有“排外”的色彩。H市的制鞋工业园现有鞋厂企业1700多家,涉及福建、江西、安徽、江苏、湖南、湖北、河南、四川、辽宁、浙江等16个省,其中外省企业占75%。2018年,H市区政府曾以安检环境不合格为由查封500多家外地制鞋企业,在企业看来根本原因实际上在于企业未能达到强制的纳税额。由于牵涉面甚广,情况说明由涉及16个地区的基层异地商会联合递交,呼吁H市不应歧视外地中小企业。这次申诉引起了H市市委、市政府、新闻媒体和工商联的重视,最后由市政府出面协调,允许被查封企业恢复生产,取消硬性指标,并重新按照生产用电额核定税收额度。在这样的事件中,福建商会无疑构成了集体行动的单位,展现出一种不同于政府治理主体的行动意识,并且与其他基层异地商会形成组织网络,与H市地方政府发生互动。

如前所述,发生这样的事件并不意味着福建商会把自己放在H市地方政府的对立面,在与政府打交道的过程中,福建商会是把自己当成“既向上反映好的、也向上反映不好的”集体行动者,积极发挥能够整合福建商会、整合外地商人乃至外乡人的优势。例如,福建商会也曾经帮助H市地方政府成功处理公共治理的危机,避免了外乡人发起的集体事件。有一年发生了房屋倒塌,导致居民死伤,其中包括四位福建人。福建商会因此在中间起到调停作用,从而避免了集体事件的发生。而在调停过程中,即使会为了连带性会员寻求利益,但也不可能以损害政府权威为前提。H市地方政府对此事故的安抚的确借重了各个异地商会的影响力,让各个异地商会把自己区域的“外乡人”工作“做通”。Z的叙述表明,异地商会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试图站在第三方的位置上协调同乡与政府的诉求。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分视角里,地方社会组织通常被认为起到协调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作用。但在本文看来,这种“协调性”其实也体现着,异地商会认识到福建籍灾民在进入国家秩序时必须符合更一般和更广泛的法规要求,体现着公共性向外扩展的逻辑。

“人失去了亲人,那时候很激动的,我们看了心里也难过。他找政府闹,来的不是一个两个人,几十上百人过来的。他要求最少赔偿200万,政府怎么赔?政府也是按照法律来赔。但是他们一定要200万,就谈得比较僵。他还不相信我们,说你商会就是为政府说话的。我说我也不为政府说话,也不为你说话,依法办事……我们就按照法律,按照实事求是,按照国家标准来赔。但是赔偿的问题,你事情要解决,你去闹去上访没用的,最后问题还是政府出来解决,对吧?只有怎么协商的问题。我就讲,你们真的这么要求,有些不结合实际……全国都是一样的,按照交通事故来……最后第二次他又来找我,我说你能够拿到XX万赔偿已经不错了,全额赔偿给你了。这是正常的赔偿。……所以我刚才就在讲的,有的事情政府难以解决的,通过商会,商会都是自己本乡本土的一个省里的,总之好沟通一些是吧?政府不能做到,或者做到难度很大,有些通过商会就解决掉了……他们(外乡人)因为可能对法律不太了解,我们是了解这一块的”。

上述案例也说明,福建商会在治理体制面前具有明确的自我意识,并且意识到维护集体诉求的责任,这种诉求有时与政府意志一致,有时与政府冲突,但都积极把自身纳入国家政治的轨道之中。也是在这种意识的基础之上,福建商会不仅寻求融入H市异地商会网络,也积极在全国范围内与几百家商会组织建立合作网络,把福建商会放在一个全省乃至全国的尺度上,以增加福建商人的利益、势能和影响力。

“我们有报纸,我们在做的事情在报纸上都有登,报纸是全国发行的……全国的好多商会跟我们都有联系,700多家商会我们有向他们发商报。福建省县以上都有,104个县都有工商联。就是通过这个商报宣传福建人在H市创业的好人好事”。

总体上说,本节所讨论的案例还具有更深的理论意义。实际上,福建商会上述两个行动前一项涉及“维权”,在特定政府部门和层级之间制造了压力,体现着利益冲突;后一项则涉及“维稳”,是在政社之间起到整合与沟通的功能。这印证了既有研究谈到的,如果从利益关系角度来说,同一个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多维度的,这往往使得单一的概念化方式无效。本文的分析框架则为理解这种多样性提供了一个新维度。在鞋业事件中,福建商会是作为福建商人团体的代表向政府发声;在塌房事件中,福建商会则是又代表了一般H市福建人。利益关系虽然发生变化,但是它却说明,福建商会与政府在具体事件上构造的关系建基于商会组织对组织边界和组织利益的具体定义,而不是个体权利意识的聚合。通过对组织边界的扩展,福建商会超越了地方性又将自身纳入到国家政治秩序之中。

结论与讨论

本文论述了一个异地商会的“差序公共性”的三层构成。第一层是位于核心的“团体的公共性”,异地商会必须通过对领导层构造原则的公平安排,克服地域性派系关系的分裂效应,而构造一种不会被基层派系掏空的组织意识。第二层则是“地方的公共性”,即异地商会意识到自己与来源地社会之间的归属意识,主要通过会员资格的非边界性和延展性,使得福建商会整合进入家乡社会秩序而不是与之相隔离。第三层则是“政治的公共性”,体现为异地商会在异地政治体制映照之下生成的自我保护甚至反抗意识。既有研究通常根据商会在这个层面的行为来考量国家与社会关系,因此常常陷入“对抗性”或“合作性”政社关系的判断。但在本文看来,这一层面是社会组织公共意识的最外层。社会组织与政府机构的利益关系在这个层次上的确是多变的,视乎事件本身的性质而定。但这种政社关系的多变性背后具有更恒定的基础,这就是社会组织根据差序性的组织边界来认识自身和发起行动,也就是它遵循着“差序公共性”的基本逻辑。

这样三重公共性何以可称为是“差序”的呢?这是因为,这三重公共性分别对应着异地商会组织意识的三重边界,从处于身份界定核心地带的地域意识外扩到福建家乡,再外扩到带有抽象政治色彩的政治体制,呈现出自内向外层层扩展的逻辑。这一差序格局,既层层扩展着福建商会公共意识和公共行动的范围,也强化着福建商会作为团体行动者的意义。福建商会并不是在“国家与社会”二分框架中认识自己和发起行动,而是在一个层层扩展的公共意识结构中行动的。当然从经验上说,一个专注于专业活动的社会组织也可能限制在团体层面,而并不必然显著扩展到政治公共性的层面。但是,这种多圈层的可以伸缩的公共意识结构表明,通过这种同心圆式的扩展,社会组织具有将自己纳入国家秩序的潜能,也具有整合与协调体制外与体制内的灵活性。社会本身的样态具有层层嵌套的复杂性和伸缩的灵活性,体现出一种“同心圆”式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除了上述理论意义,对社会组织“差序公共性”的讨论产生了以下三点启发。第一,社会组织多圈层的公共性说明,公共性并不完全建立在封闭利益和确定边界之上,它还是需要保持相当程度的开放性。在“差序公共性”的视野里,组织的开放性和边界性是互相依存的。第二,本文的分析起点是社会组织的内部组织原则和结构特点,在相关分析匮乏的情况下,本文提供了一个比较细致的分析。第三,应当看到,中国的社会组织是一个多元化发展的经验现象,尽管异地商会因为地缘有它的特殊性,但“公共意识”层层外扩的差序格局却可能存在普遍性,在不同案例中的具体体现或许不同。

本文也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在未来研究中进一步克服。第一,“差序公共性”本身其实具有不稳定性,它在本案例中的达成显然非常依赖商会核心人物的斡旋、调整与自我约束,因此“差序公共性”的形成条件需要更多讨论;第二,“差序公共性”各个层面之间的具体关系,及其在实践中之于现代化转型的现实意义,还需要基于深入和长期经验研究的细致评估。

文章来源:《浙江学刊》2023年第1期,注释从略。

转自:“学术人与实践者”微信公众号

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


  • 万维QQ投稿交流群    招募志愿者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9-2015豫ICP证合字09037080号

     纯自助论文投稿平台    E-mail:eshuk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