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政治传播的法律规制
——以《唐律疏议》为中心的考察
作者|李萌 吴予敏
内容提要
我国历史上政治传播的法制化奠定于唐代。唐代统治者以法律条文框限了政治传播的核心要义与结构层次,较为集中地体现在现存《唐律疏议》及相关法令与司法实践之中。唐律关于政治传播管控的核心是建构王权合法性并保障君主统治的政治安全,对于言论、文书、符印、器物、著作、礼俗等信息传播的法律规制始终维护君权至尊与宗法社会稳定。唐代统治者将天文、图谶、历算和部分占卜信息的传播当作“国之利器”善加利用和管控,垄断天文占卜信息和相关人才以消除政治隐患,保证政务信息传播的安全性与真实性,建立谏议、投匦与告密制度疏通朝廷信息管道,加强对官僚系统和全社会的政治监控。
关键词
《唐律疏议》 政治传播 法制规范
图谶传播 传播管控
正文
引言
当亚里士多德将“人天生是一种政治的动物”和“人是唯一具有语言的动物”这两个关键的定义联系起来论述的时候便预示了政治传播的研究理路。在中国,早于亚氏一个半世纪的春秋时代,孔子就有了“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的名言,将符号、言语、事功、制度、礼俗贯通一体,将传播视为国家政治的重大动因。不同文明不同时代的政治传播的社会基础相差各异,但政治传播作为人类社会有序建构和运作的力量,却是古今一致、中西相同的。政治传播研究作为一个跨学科的学术领域,大体上围绕着技术、制度和修辞三个主要维度组织起知识框架。利用控制某种媒介技术使之成为政治传播的基础设施、建章立制构筑行政通讯的网络、操控驾驭言语或符号修辞施展政治谋略和进行政治动员,都是政治传播的主要方面,丰富多彩而波谲云诡,颇能显示出一个文明国家的政治格局、政治智慧和政治伦理。
本文着眼于中国古代政治传播中的一个关键节点,即唐代对政治传播的法律规制,试图从唐代立法释法的文本内容来探讨古代国家如何将政治传播纳入法律规制,如何通过国家法律的编撰和传布,将政治权力的理念原则、功能结构和行为规范作理性化的定型。诚如韩非子所言:“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以法律条文设立政治传播的诸项规制,崇立神圣,典正朝野,约束人心,厘定政治权力的阈限和政治行为的规范。研究政治传播的法律规制,当然也不是拘泥于法律条文的解读。任何法律条文都是政治传播实践的凝固,而要解析其中的意蕴,又须化解这些法律条文结晶体,使之还原于当时政治生活的波澜之中,通过史实和律则的参照来见出历史上政治传播的真相。这也是本文以传播史研究为中心,兼取法制史视角进行跨学科考察的旨趣。
唐代是我国古代社会法制的定型时期,高宗李治秉承太宗李世民遗命,在唐初立法基础上,于永徽二年(651年)完成律典刊定并颁行天下,后又于永徽四年(653年)撰定并颁行《律疏》,之后屡经修改调整。今本《唐律疏议》是律文加疏议,律文简明系统,律疏作立法精神的阐释与具体执法的指导,集中体现了唐前期的法制建设成果,是目前现存最早、最系统的承载中华法系精神的法典。我国历史上政治传播的法制化即奠定于此律典形成期间,与此进程相伴随的是礼典的兴革、制定法运动和法律的儒教化。本文以《唐律疏议》为中心,主要考察唐代法律对王权合法性的构建、政治信息传播管控等,具体研究唐代统治者对谶纬符命、天文历算、政务文书、政事沟通等信息传播领域加以规范而产生的法律成果,并参详历史因由,探究其立法观念和执法实际,以冀对国家治理中涉及政治传播管控的历史经验有所总结。
一、构建并维护皇权正统
为法律规制之首要
政权的合法性建构是政治传播的核心问题之一,于古代社会而言则具体指向王朝正统性与君权合法性的话语建构。西汉代秦采取去除苛政与民休养的政策调整来博取民心,但还不足以论证其统治合法性,直至董仲舒提出“君权神授”理论,汉家的一统天下才有了理论依据。东汉则主要利用了谶纬符命之说作为政权更迭、天命改易的理论工具,“自此例一开,而晋、宋、齐、梁、北齐、后周以及陈、隋皆效之。”唐朝统治者亦依循旧轨,谶纬、天命、德运、禅让、“二王三恪”等儒家阴阳家的理论悉数运用。但李唐王朝并不停留在五德历运、谶纬符命等话语层面,着力于将君权通过律令体系建构而合理化,通过起草制定法典,将统治意识体现于国家法制之中并传布天下。
唐律以维护皇权至尊为原则。“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人君者,与天地合德,与日月齐明,上祗宝命,下临率土。”此类崇扬天命王权的话语在《唐律疏议》中十分常见。“五刑之中,十恶犹切”,故“特标篇首”以严惩侵犯皇权者,将谋逆归为“违反天常”的罪行。因此,“先秦及秦汉以来的王权天命论,以及家长父长制(君父)的皇权论,到唐朝而法制化。此后千年间的天命王权,不但有理论,而且有法制依据。”
在编撰法典的同时,唐代统治者对礼典也进行了革新,通过先王“配享”天神等递迁之典的形式,持续提升唐代帝王、祖灵、宗庙的神圣与权威。太宗时所有祭天礼仪均祭昊天上帝,对应皇权的唯一性与超越性;高宗时改郊丘分离为郊丘合一,以凸显权力一统的理念;玄宗时将古礼中“天子七庙”的建置扩展至九庙制度,并将以上礼仪确定于“粲然勒一代典制”的《开元礼》之中,成为中古礼制的代表,影响著于后世。唐代祭祀体系涵盖广阔,大中小祀遍于国中,遍及周岁旬月,兼顾国家信仰和地方信仰、政治传统和自然宗教传统,但尤为切要的是涉及皇家统治权威的祭祀体系。《唐律疏议》除直接吸收“天命王权”的理论外,并极力维护礼典与祀典对皇权最高地位的构建与确认;具体体现在唐律将礼典与祀典中与皇权相涉的仪式、称谓、象征物、代表人等,均等同于皇权形象的延伸而列为法律客体,冒犯者等同于直接侵犯皇权而被处以严刑。
政治传播的法律规制以维护神圣皇权为核心,限定言论不可逾越的刚性界限。唐律不仅将皇权的维护范围扩大到与皇帝相关的言论、名讳、文书等,也对往朝名目繁杂的政治言论类罪名加以立法技术上的整理,使之适用更为明确。对于皇帝须以“社稷”、“乘舆”等尊讳指称,与皇帝及其使者交流须严格遵循相关礼仪;上书奏事在言语或文书中误犯皇帝庙讳等往朝酌情处理之事在唐律也明文为罪。唐朝将政治言论罪集中于《职制》篇“指斥乘舆”条,其内容包括以皇权为攻击对象的诽谤、非所宜言、妖言行为以及“造作图谶”法之类;又将可能涉及政治也可能涉及民事的妖言、祝诅等言论罪,从十恶之“不道”罪中调整出来安排在《贼盗》篇中以管控民间言论风俗。较之秦汉魏律,唐律虽缩小了政治言论罪的范围,却将“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归入“十恶”不赦之“大不敬”罪,以严刑禁止讥讽朝政、非议皇帝,以及谏诤皇帝失当的行为。“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言议政事乖失而涉乘舆者,上请)。”对有意指责君王,“情有觖望,发言谤毁”者,处斩刑;讨论国家大事时有所失礼而冒犯君王,由君主临时处置,如不切要害的处二年徒刑;不以人臣之礼对待或拒绝君王使者时,处绞刑。唐律改“言理切害”为“情理切害”,一字之差而用心颇深。立法者自释为:“盖欲原其本情,广恩慎罚故也”;若细加追究,其实为避免泛化言论治罪的范围,将法制维护的对象集中于皇帝及代表皇帝传令的专使,从而将皇帝尊严置于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地位。
政治传播的法律规制还以维护皇权神圣形象为目的,建构超然物化的符号体系。唐律将宗庙、山陵、宫阙等建筑物及皇家祭祀器物、今上御用服饰器物等同样列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客体。通过对物质载体的符号化,将皇权的抽象概念寄存于器物视觉表征,并以律疏加以解释强化。“十恶”之二“谋大逆”条注云:“谓谋宗庙、山陵及宫阙”,侵犯此类皇家建筑物乃“干纪犯顺,违逆悖德”,视同为冒犯天理、人伦、法纪的“大逆”行为。“大不敬”条更将皇权象征物扩大到皇家祭礼所用“帷帐几杖”、“酒醴馔具及笾、豆、簠、簋之属”,对其窃取冒犯均“责其所犯既大,而无肃静之心”,归为常赦所不原之重罪。
二、图谶的政治传播功能与法律规范
在中国古代政治传播中,图谶作为特殊的符号和言语传播的媒介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图谶是由巫师方士编造的“预言凶吉”的图箓和隐语,图谶传播则是借助民间谣谚、天象地貌天气物候等自然景观现象以文字、图谱、口语的形式秘密流传。图谶乃巫文化的余续,在战国邹衍制造出“五德终始”革命理论之后,成为历代政治野心家用以改朝换代制造舆论的工具。西汉末政治动荡,哀平之际,图谶兴起符命盛行。王莽代汉改制,光武更始复汉,都将阴阳五行学说与谶纬数术结合,完全服务于王权更替。魏晋以来的统治者们多信奉并依赖图谶传播制造舆论,论证其统治的合法性;而上位后又严密防范图谶被叛逆者利用来制造动乱或谋反。唐代统治者在观念和心理上对图谶保持着某种神秘的敬畏,也正因为对图谶的政治预言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社会舆情作用高度敏感,而通过法律对图谶传播实施严密监控。
(一)唐代开国者夺取政权时对图谶的利用与传播
据《大唐创业起居注》所载,在李渊父子们反隋兴唐的全过程中都利用了图谶传播策略。李渊任太原留守、晋阳宫监时,认定“太原王者所在”,“自以姓名著于图箓”。进兵之时“以彩画五级木坛自随以事道”,属下又造《桃李子歌》令民间传唱:“桃李子,莫浪语,黄鹄绕山飞,宛转花园里”,暗指“李”姓为国姓,“桃”取同音指“陶”即暗示“陶唐之世”再现,配李字凑成“桃李满天下”的修辞意象。一时间“汾晋老幼,讴歌在耳”,于是李渊趁了“民意”兴兵起誓称:“吾当一举千里,以符冥谶。”李唐集团一手靠硬实力,实实在在征战创业扶危拯溺;另一手靠软实力,制造神话舆论以求万众归心。隋朝覆灭之后,心腹之臣裴寂率众上疏劝进李渊称皇,将所谓“龙跃晋阳”、“凤翔灞上”、“姓符桃李”等等骁歌图谶一并罗列奉上,声称“天命不常,惟德是与”;劝进李渊“体非常之道,立非常之功,实非常之人,有非常之事”,“勿以王者兼济之功,而为匹夫独美之操。”经过这一番煞有其事的往返推让,李渊终于顺理成章地登临皇位。后来李渊对裴寂说:“我李氏昔在陇西,富有龟玉,降及祖祢,姻娅帝王,及举义兵,四海云集”,更是将王天下的神话通过图谶征兆推及到李氏始祖血脉命定而无以复加了。
(二)唐律对图谶传播的立法考量与制度规范
正因唐代开国者在夺权过程中充分利用并切身体会到了谶纬的威力,就更为清醒地认识到图谶传播实系于朝廷命脉,应时之需,唯我所用;随时过境迁,必以法律严加管控。于政权初定的武德元年(618年)颁布《诫表疏不实诏》,严斥“表疏因循,尚多虚诞”,“深相佞媚,矫讬符瑞,极比阿谀”,开始对图谶符瑞之词以诏令加以严禁。至政权稍稳就将这类禁令写入法律加以规范管控。唐律载:“诸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书、兵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违者徒二年。私习天文者亦同。其《纬》、《候》及《论语谶》,不在禁限”。律文将《五经纬》、《尚书中候》、《论语谶》列为“不在禁限“之书,正所谓“禁谶不禁纬”,可谓唐代对图谶传播管控的法律依据与原则性规范。与往朝谶纬一概严禁的管控相比,似乎唐代对谶纬传播的管控力度有所松弛,实则不然,一则因隋朝对谶纬的焚禁,实际上所存谶纬古籍已多亡佚;二则东汉以来纬书主要用于解释儒家五经和论语,有利于将儒学神化,唐代君臣尊儒故而无意于禁纬。
除唐律列入禁止性规范之外,禁令所维护的制度性规范,在现存令文与典制中也多有反映。贞观二年(628年)九月,太宗李世民发出《诸符瑞申所司诏》曰:“朕恭承大宝,情深夕惕。每见表奏符瑞,惭恧增怀。且安危在乎人事,吉凶系于政术。若时主昏虐,灵贶未能成其美;如治道休明,咎征不能致其恶。”特令:“今后麟凤龟龙大瑞之类,依旧表奏;自外诸瑞,宜申所司。……不得苟陈虚饰,徒致浮词。”由此,唐朝统治者将祥瑞物的种类、数量、地位与奏报原则等法定化,并设专职掌祥瑞符命之认定与使用,特规定:“凡详瑞应见,皆辨其物名。若大瑞、上瑞、中瑞、下瑞,皆有等差。若大瑞,随即表奏,文武百僚,诣阙奉贺。其他并年终员外郎具表以闻。有司告庙,百僚诣阙奉贺。”《开元礼》载:“凡祥瑞依图书合大瑞者,随时表奏。百官诣阙,上表奉贺,告庙颁下。自外诸瑞,并申所司,元日以闻。”可见当时唐王朝规定了大、上、中、下四级祥瑞的等次,发现祥瑞必须将目击者所述记为文字和图画上报,还需用史官所藏图书作比照参验。唐律以“诈伪”罪严惩谎称瑞应而无可案验者:“诸诈为瑞应者,徒二年。若灾祥之类而史官不以实对者,加二等。”唐以前对图谶传播的规制以皇帝诏令临时管制为主,到唐代通过立法和诏令结合的形式发展为常行的制度性管控。
(三)图谶及其传播对于唐代政治的双面作用
作为中国政治主流的儒家文化,秉持“中庸”和“守经行权”的观念,轻易不谈图谶(所谓“子不语怪力乱神”),恪守允中、务实的“恒久之道”,可以说是相对理性化的;但是也不排除为了推崇儒家宗师和服务于皇权统治而借助谶纬迷信,可见实用理性和巫文化遗存的神秘主义常常结合。唐代统治者在图谶传播方面也具有这样的两面性,对有利于宣扬统治合法性或调整政策策略的“灾异祥瑞”,利用图谶传播加以解释和宣教;又保持理性的警觉,防止对统治合法性的神话吹捧,变成各地官民递相告瑞,招摇撞骗,败坏政风和民风。在“经”与“权”之间,时机和尺度的拿捏,均以维护正统皇权和社会安定为准绳。
处于盛唐之世的君臣们在其事业的上升时期,尚能刚健笃实励精图治,从天人感应的政治观念转化到现实的国家治理上来,由灾异现象转向政治反思。贞观十一年(637年)七月一日,突发暴雨,大水漫灌洛阳宫,朝野震惧。太宗发诏命百官“各上封事,极言得失”。魏征率直进谏说,在贞观初始,陛下闻善若惊,五六年后仍能悦以从谏。此后渐恶直言,有时勉强容忍,已经不像早先那样豁达了。渐次朝廷上下风气大变,“謇谔之士,稍避龙鳞;便佞之徒,肆其巧辩。谓同心者为朋党,谓告奸者为至公,谓强直者为擅权,谓忠谠者为诽谤。”此言真可谓犯颜直谏不留余地。贞观十五年(641年)六月,再现彗星现象,太宗“停封泰山。避正殿以思咎”。敬畏天谴是古代明君治国时适度开放言论得以镜鉴自省的心理基础和制度安排。
然而图谶传播在古代政治中实在敏感,关涉到王朝兴替、皇权更迭;统治集团内部别有用心者不只利用它来佞媚求荣,也利用它来构陷同僚。而高踞于金字塔顶端的最高统治者,对臣属交接妖人、私行图谶、妄言咎征的行为是极其忌讳的,将此作为监察群僚正风肃纪的“红线”。不过这样一来又为党同伐异开了方便之门,由此而发生的整肃案例屡见不鲜。高祖、太宗时期参与创业的诸位元勋中,裴寂、张亮、刘师立、刘文静等均因被他人告发而罹罪。其后公卿宰相中长孙无忌、刘希暹、元载等也都无可幸免,获罪缘由均与所谓私藏私行图谶或交接妖人有关。
三、基于政治考量对天文卜筮
知识传播的法律规制
古代社会有“天人感应”和“天人合一”的观念。天道无言,那些宇宙天体和地貌物候的自然变化,被古人看作是“天”之意志的表征,进而想象为上天对人间治理状况的反馈,于是就发明出各种卜筮占测技术来测知“天”的意向,并借助这种超然权威意志的“信息”呈现来制约现实的皇权政治。卜筮占测技术因此具备了特定的政治传播工具的功能。对天文历法卜筮等天人沟通之技的绝对掌握,始终是历代朝廷欲垄断把控的权力,这关系到君权神授和王朝天命所系,也关系到整个帝国的日常运行秩序。唐代立法与制度将“天人关系”相关知识体系的传播与解释权收归官方所有,严禁民间私自传播。
(一)朝廷垄断天文历算信息传播
唐制于秘书省下设著作局和太史局,“太史令掌观察天文,稽定历数。凡日月星辰之变,风云气色之异,率其属而占候焉。其属有司历、灵台郎、挈壶正”,太史令属下司历“掌国之历法,造历以颁于四方”,灵台郎“掌观天文之变而占候之”,挈壶正“掌知漏刻”即掌管帝国的标准时间。又:“诸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苟非其任,不得与焉。每季录所见灾祥,送门下中书省,入起居注。岁终总录,封送史馆。每年预造来岁历,颁于天下。”唐代的这些制度是因袭隋朝而来的。隋朝太史局有一套内部教学培训的制度,“天文观生”多为内府宫人或世袭畴人之家的子弟。这些人经过太史令丞等专家培训后取得某一专门的观测或占候技术,“掌昼夜在灵台伺候天文气色”,成为朝廷蠡测天体和各类灾祥信息的耳目。唐律所述之太史局内“观生”大致和隋朝的做法一样,“观生不得读占书,所见征祥灾异,密封闻奏,漏泄有刑。”这些人只能掌握单一的观测技术,不准他们读天文图谶之书,不准他们得到天文物候的系统知识,从而剥夺其对天文灾祥信息的解释和传播的能力。
天文官世袭制度与天文知识的习得方式以及信息传播的控制方式高度统一,欲管好信息先从根本上管住人用好人。唐代官方网罗天文人才的诏敕多有记载。武则天重视天命符瑞之说,在位期间多次招徕扩充天文观生;代宗李豫在大历二年(767年)正月、德宗李适于贞元三年(787年)二月各发诏敕征集天文人才。唐代以家族注册身份的方式分门别类管理天文历算专业人才,天文世家人才不足可以适当放宽到“诸色”(其他专业)世家选拔;选拔的标准要德才兼备,又要谨言慎行,方可为朝廷专用。天文世家子弟从事世袭职业往往是命中注定和法令规制的,终其一生不可更改。唐朝重视天文世家的专业知识,使用人才不以胡汉为限。如瞿昙(Gautama)氏家族,本是天竺人,有祖传之家学,华化已深,从瞿昙罗、瞿昙悉达、瞿昙譔至瞿昙晏,四代担任唐朝历代天文机构负责人和高级官员至一百余年。与朝廷专司内部的培训制度相对应,唐朝对民间的天文历法知识的传习严加管制,规定即便没有自藏天文禁书,私相习学也同样坐罪,且不在自首之列。唐代将天文知识看作“列代之攸钦,邦家之要籍”,不准民间私藏有关图书,也不准私习天文。
唐律设漏泄罪作为震慑以保障天文信息的秘密传输。所谓“‘非大事应密’,谓依令‘仰观见风云气色有异,密封奏闻’之类……而转传之人并不坐”,此条所针对的主要是掌天文机构的官员和观生。天文信息经太史局“送门下中书省,入起居注……封送史馆”,在这一呈递过程中有诸多机构人员参与,如在转传过程中发生问题,不作为泄密连坐治罪。史籍里多见朝官知晓天文星占信息,并用以言谏或论事者。在政局平稳之时,以星象论朝政并无大碍;而到了晚唐,统治力有所衰颓,对人员交往和信息管控就变得严格了。如开成五年(840年)十二月文宗李昂敕令:“司天台占候灾祥,理宜秘密。如闻近日监司官吏及所由等,多与朝官并杂色人交游,既乖慎守,须明制约。自今以后,监司官吏不得更与朝官及诸色人等交通往来,委御史台察访。”
唐代文人及士大夫官僚阶层中有诸多通晓天文知识者,留下大量天文题材的诗、赋、赞、表、状等;史书或朝官也不忌讳知言星象者,但多是就已经正式公布的天文信息而言,不是自己观测私发信息。无论士民绝不准私藏天文图书,私下观天望气、妄言灾祥,“公然有违,法在无赦”。大历三年(768年)正月代宗颁《禁止天文图谶诏》:“天文著象,职在于畴人。谶纬不经,蠹深于疑众。盖有国之禁,非私家所藏”,指出民间流行天文图谶书籍是“左道之乱政”,特规定:“其玄象气局天文图书谶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等,私家并不合辄有。自今以后,宜令天下诸州府切加禁断。各委本道观察节度使与刺史县令,同为捉搦;仍令分明牓示乡村要路,并勒邻伍递相为保,如先有藏蓄者,限敕到十日内,齐送官司。委本州刺史等对众焚毁。如限外隐藏,有人纠告者,其藏隐人先决杖一百,仍禁身闻奏。”这一敕令调动了唐王朝的全部国家机器,从上到下,逐级责任落实,严厉查禁民间私藏天文图谶书籍,还鼓励告发者在职的予以升官,不愿在职的赏钱五百贯文。
唐朝的历法变更先后有八次之多,为历朝历代之最。历法变更如此频繁,主要是因为中外文化交流极为活跃,西历和星占术进入中土;同时,中国内部儒道释思想蓬勃激荡,各派天文宇宙观都试图影响帝国的历法观念。围绕历法编撰和传播的学术争论与政治博弈相当激烈。唐律中所指的《七曜历》应是在南北朝时期经中亚从北路传入中原的西方历法和星占术。摩尼教、景教和佛教在流传过程中都吸收融汇了西方星占学。《七曜历》在陈朝被官方承认后在民间流行开来。中国固有的天文观念里并没有天宫图星占术,《七曜历》以“日月火水木金土”对应天数,一周七日,周而复始;每日以星占推算人之贵贱寿夭休咎吉凶,就发展出和中国本土的兵事堪舆星占学所不同的生辰星占学。隋唐两朝搜缴散流于民间的各种七曜历书和星占式具,都由于这些七曜历法与朝廷颁布的官方历法不同,在日常生活中造成混乱;且星占术与中国固有天人之学中的道德伦理观念有本质差别。更有甚者,包含星占术的《七曜历》为民间妄言天象及军国大事开了方便之门。中国本土的天文观念不是纯粹的自然科学知识,而是和政治、军事、伦理密切相关。观测天文、制定历法也有预言吉凶休咎的重大责任。1977年在陕西长安县北田村发掘出《瞿昙譔墓志》,记述大历年间任光禄大夫兼司天监的瞿昙譔事迹,可知唐代司天官“兼知占候事”,观天占卜军国大事如有失误(公质事误)就会被削夺官爵,如果应验(先言后效)就可官复原职。天文之官责任重大,“每金殿清问,玉阶拜首,敷奏星家,移及兵略”,“验以风星,审其休咎”,对帝国的重大政治决策有关键的影响。
(二)立法管控民间占卜行为并惩治“祅书祅言”罪
在《唐律疏议》成典之前,武德九年(626年)九月壬子日,太宗李世民刚通过玄武门政变夺权,即发诏书:“其龟易五兆之外,诸杂占卜,亦皆停断。”唐代统治者将占卜之术分为“卜筮正术”与“杂占”两类,对于民间杂占可能在政治敏感时期传播谣言的潜在危险高度警觉。卜筮正术的类型由诏令或法典认可,包括此诏所列龟易五兆等,七曜历、雷公式之类,朝廷规定悉由有司收集管控,用于专业人员研究参照,不准散发民间。《唐六典》记“卜筮正术”职属太卜署,“太卜令掌卜筮之法,以占邦家动用之事,……一曰龟,二曰兆,三曰易,四曰式。……凡式占,辨三式之同异。(注曰:一曰雷公式;二曰太乙式,并禁私家畜;三曰六王(壬)式,士庶通用之。)”其中所述之“占邦家动用”乃军国大事之类,相关书籍的传播与技术的习得,自然由国家垄断管理;其“三式”中之太乙(太一)式与前述天文历法之占卜相关;雷公式亡佚不可考,大率与遁甲类似,用途在用兵时祈祷晴雨、测知休咎,故而唐律严禁民间私藏私用。敦煌出土有五件唐代六壬式文书,多为日常生活事务的卜筮结果,如占“是否有贼前来”之类;但其广为流行则是在后世官版《六壬课秘决》产生之后。唐朝诏令所禁之“诸杂占”,有学者考证主要包括阴阳、占梦、相宅、九宫、禄命、葬术、相术等。杂占主要是对个人吉凶祸福的占卜。尽管太宗曾下诏“禁杂占”,但从出土敦煌吐鲁番文书来看,大量杂占文书在民间仍甚为流行,如《阴阳书》、《相书》、《禄命书》等。史籍所见,唐人上至帝后达官贵胄,下至僧道平民百姓,均热衷于寻卦求卜问吉凶命运之事,则民间习此术者当不在少数。唐律不禁六壬之式,士庶准予通用,亦是律令从俗而定的变通之策。
在民间迷信盛行占卜活动普遍的情形下最易酝酿妖术谣言,这是社会安定、政治安全的巨大隐患。唐律对民间信息传播最为严厉的管控当属“造祅书祅言”条,此条与前述私有禁书条衔接。私有禁书判徒刑二年,但“若将传用,言涉不顺者”,则按“造祅言”治罪,处绞刑。律条对“造祅言”有更为详细的界定。“口陈欲反之言”及“谋反”等条亦涉及言论控制的内容,大略如下:(1)所谓“造祅书祅言者”,是自己用语言文字装神弄鬼,“谓构成怪力之书,诈为鬼神之语”,“谓妄说他人及己身有休征”,或“谓妄言国家有咎恶”。“观天画地,诡说灾祥,妄陈吉凶,并涉于不顺者”,即妄说自己或他人有什么特异体征荣膺天命,又妄言国家有灾异恶兆,归咎于当政,用此妖言惑众以图颠覆国家,如是则处以绞刑。(2)虽未曾自造祅书,却“传用以惑众”,即传播给三人以上,便处绞刑;其他则处以流刑杖刑。(3)私藏祅书即便是“前人旧作”“非己所制”,也要处徒刑。民间妖言妖术又往往是投执政者所好,欲逞其奸。如武则天临朝称制时,“天下诸州进雌鸡变为雄鸡者多。或半已化,半未化。乃则天正位之兆。”其在晚年尤好祯祥,民间更多有进呈符兆者。张鷟说“下里庸人,多信厌祷,小儿妇女,甚重符书。蕴匿崇奸,构虚成实”,可为当时之写照。
但祅书祅言最为统治者忌惮的,乃是其“聚众”、“集众”、“惑众”的可能性,尤其是具有邪教性质的群体性聚会与传播,轻则扰乱社会秩序,污染民风民俗,重则甚至发展为妖妄谋逆而危及统治秩序。开元十九年(731年)对僧尼的禁制即鉴于诸僧徒“或出入州县,假托威权;或巡历乡村,恣行教化。因其聚会,便有宿宵,左道不常,异端斯起”。开元二十八年(740年)又敕:“蠱政之深,左道为甚。所以先王设教,犯者必诛,去其害群,盖非获已。自今以后,辄有托称佛法,因肆妖言,妄谈休咎,专行狂惑,诸如此类,法实难容”。此敕正补充了唐律及疏议对祅言罪言而未尽之处:妖言乃蠱政左道,犯者必诛是为了“去其害群”,即防止诱惑众人,引发秩序混乱。
四、政务信息传播的法律规制
秦朝“书同文”成就了辽阔疆域内的文字统一,创造了郡县制行政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媒介条件。历代统治者依此形成了中华帝国在当时世界上先进的“文书行政”的治理方式。造纸技术的成熟进一步改进了文字传播载体,至此公文传递、符印掌管、驿道运行、政务运作、档案管理等均纳入国家法典规范范围。唐朝统治者汲取历代政务管理经验与立法成果,对政务信息传播实施系统法律规制。
(一)为保障政务信息真实立法禁止诈伪之罪
唐律严厉惩处信息诈伪的罪行,首重的是诈伪制书即假传制、敕等出自君主的政令及誊写了制敕文书的符移之类。《此条源于汉律中的“矫制”罪。《汉书》载:“矫,讬也,讬奉制诏而行之”。张家山汉简有:“挢(矫)制,害者,弃市”,唐律制定“诈为制书”条,对所有的矫制行为均以严刑禁止,“诸诈为制书及增减者,绞(口诈传及口增减,亦是)”,与此罪相应禁令还有“伪造御宝”条,“伪造不录所用,但造即坐”;“亦不问用与不用,造者即坐”,伪造皇帝印玺不论是否使用一律治罪。
其次是伪造官文书、官印、符节等。官文书指制敕、奏抄以外“在曹常行”的日常政务文书,如解牒、钞券等。伪造官文书,或是为规避罪刑,或是为求财利。官文书印包括本朝各官司签押文书之印及前代可用于恩荫的官印之类,“诸伪写官文书印者,流二千里”;伪造其他官印如诸州封函印或畜产之印,“徒一年”。伪写符节也按符节轻重类型不同而有不同程度的罚则:第一等级是宫殿门符、发兵符与传符,伪写者处绞刑;第二等级是使节及皇城、京城门符,伪写者流刑二千里;第三等级是其他的官用符节,伪写者徒刑二年。
其三是信息诈瞒不实之罪。信息诈瞒在汉代有“知非不奏”、“不以实陈”等罪名。唐律规定:臣属在与皇帝直接交流的时候,“诸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徒二年;非密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惩戒臣属隐瞒事实、回避责任、故弄玄虚、邀功请赏。如是皇帝遣使询问百姓疾苦,丰歉水旱,或官吏奉制按问风闻罪之类,“报上不以实者,徒一年”;若非皇帝过问而由专司部门询问,而“承以奏闻不实者,罪亦如之”,处徒一年。此外,“诬告反坐”条对纠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者,以反坐论处。为保证对地方事务与官吏政绩的掌握,除例行考绩与监察外,唐律严禁官吏擅报政绩的行为:“诸在官长吏,实无政迹,辄立碑者,徒一年。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者,杖一百”;若上书虚报政绩,则从“上书诈不实”罪,处徒二年;主司要如实上报各种自然灾害,瞒报或虚报坐罪受罚。按照信息呈报程序逐级督责。
(二)为保障政务信息机密立法惩戒漏泄之罪
唐朝重视政务信息的保密,在唐律中规定了漏泄信息罪。具体罚则既斟酌犯罪主体作用,又要考量所漏泄信息的性质。漏泄罪首要是判断所漏泄信息是否关乎“大事”,“兴军征讨,国之大事”,国家的战略和军事行动属于最高机密。唐朝屡次对外藩他国用兵,故而里通外国,传递重要信息于化外人或蕃外人,所谓“漏彼诸蕃,情更难恕”,必加重处罚。此为后世间谍罪的发端,于唐律中首见。唐律对间谍的惩罚是严厉的,“其非征讨而作间谍;若化外人来为间谍;或传书信与化内人,并受及知情容止者,并绞”,相关律文还有“诸缘边城戍,有外奸内入(谓非众成师旅者),内奸外出,而候望者不觉,徒一年半”;这是属于玩忽职守为奸细所乘的情况。
漏泄罪中还涉及漏泄捕狱之事,指对谋反大逆和谋叛之徒的收捕,若有人泄密掩捕行动,则属于“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之例。唐律另有专条:“诸捕罪人,有漏露其事,令得逃亡者,减罪人罪一等。”即按照拟捕罪犯罪行降一等治泄密罪。但若是同居及大功以上亲人向犯事亲人漏泄,或自家奴婢部曲向犯事主人漏泄等,一般不坐罪,这也是体现儒家法律思想中的“亲亲互隐”的伦理原则,不鼓励“大义灭亲”和“奴背其主”。但是“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涉及国家政治的大是大非就不能用“亲亲互隐”来包庇了,可见唐律奉行政治大于伦常的原则。
漏泄罪中比较严重的是漏泄禁(省)中语。“禁中者,门户有禁,非侍御者不得入,故曰禁中。”此罪名自汉以来,数见于文献,主要用于治内。唐代主要针对御前近臣泄露皇帝和臣属的言谈,漏泄信息涉及议论储君、人事、科举、财政等尚未公布的决策。与“漏泄大事”条在密级和具体形态上有所差异,罚则也不甚固定,有赐死,有降职、配流等;亦有先贬后复官之例。此罪名虽出现甚早,但直到唐代仍未形成具体认定标准与明确罚则,由于特定的政情格局、君臣关系及派系斗争,此罪往往也有临时酌情处置的情况。
(三)为保障建言议政信息畅通创设谏议、投匦、告密等制度
自秦以来中国建立了君主专制政体,依靠条块分割、层级森严的行政管理架构统治庞大帝国。这一政体要保持良好运转,必须解决好下情上达信息畅顺的问题。贞观元年(627年)正月十五日,太宗李世民规定:“中书门下及三品以上入内平章国计,必使谏官随入,得闻政事,有所开说。太宗必虚己以纳之。”。贞观二年(628年)李世民问谏议大夫魏征:“人主何为而明,何为而暗?”魏征对曰:“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是故人君兼听广纳,则贵臣不得雍蔽,而下情得以上通也。”开元十二年(724年)四月玄宗敕令:“自今已后,谏官所献封事,不限旦晚,任封事进来,所由门司,不得有停滞。”此令颁于六品以上官员遵行。
然而,谏官有限,耳目不广,专职易滞,效能难张。于是在垂拱二年(686年)六月武则天称帝不久即创设匦检制度,于庙堂之中,依东南西北四方设铜匦四枚,教大小官员分别告以“养人及劝农之事”(延恩匦)、“谏论时政之得失”(招谏匦)、“自陈屈抑”(申冤匦)、“告以谋智”(通元匦)。名义上是广开言路,实际是利用官员之间的矛盾互相监伺,加强集权管控。此制度到了万岁通天元年(696年)就呈“空有其名,竟无其实”之弊,涉政信息直达通道受到科层传递通道的牵制。大历十四年(779年)七月,规定官员投诉必须先经过本司、省司、三司等三级处理。长庆三年(823年)又再规定,投匦进状,只将大事呈奏,中等事务归中书门下两省处理,小事由各职能部门处理,如处理不当才能再次投匦。至长庆四年(824年)处理投匦事务烦剧,理匦史谏议大夫李渤干脆请诏罢匦史。开成三年(838年)八月谏议大夫知匦使事李中敏上奏,提出设置匦检制度“意在使冤滥无告,有司不为审理者,或论时政,或陈利害,宜通其必达之路,所以广聪明而虑幽枉”,如中间设一道审查,恐至信息阻塞。文宗李昂准其奏。然而过了不到两年,到开成五年(840年)武宗李炎上台,四月又颁敕令重新恢复了投匦前由有司审验副本的做法。匦检制度是信访制度的古代雏形,创设制度的初衷固然理想,但是在君主专制的体制之下,势必和原有的官僚科层制度发生抵牾,受到各级官僚的牵制。匦检直达通道在操作技术上往往难以维系,不放开则形同虚设,放开又精芜混杂不胜其烦。但是最高统治者仍然不愿放弃这项制度,一来可以得到兼听广纳的好名声;二来可以利用官员矛盾互为牵制使之有所敬畏;三来表达由人而处置由己,裁断颇有余地;四来便于随机驾驭官僚体系。
统治者为了强化对官僚体系乃至全社会的管控,必然需要官民告密以扩充耳目。唐律设专条规定臣民必须密告的情况:“诸知谋反及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不告者绞。知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二千里。知指斥乘舆及妖言不告者,各减本罪五等。官司承告,不即掩捕,经半日者,各与不告罪同。”武则天时“欲周知人间事”,鼓励告密,甚至纵容匿名投告,“时有诸州告密人,皆给公乘,州县护送至阙下,于宾馆以廪之,稍称旨,必授以爵赏以诱之”。告密制度与严刑峻法相辅相成,固然可以对官僚体系和民间社会形成震慑,但是也容易在两个方面对帝国政治结构带来冲击。一是告密盛行严重瓦解了正常的社会交往与和谐有序的社会伦理关系,二是加剧了统治集团内部的结构性分裂,为朋党恶斗提供了途径。政治局面难以安静,社会伦理颠倒沦落。唐律的设计者对此弊病是有所警觉的,因此又另设诸条禁限官民告发行为:其一,恪守儒家“亲亲相隐”伦理原则,禁限亲属相告。名例律总则列明“亲亲得相容隐”条,规定在不涉及“谋叛大逆”等严重政治犯罪的情况下,按照丧服制度和主奴制度,“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妻告夫在汉律中可除己之罪甚至有告赏,在唐律中则绝不许并列为十恶之罪。其二,禁限诬告。唐律继承了汉律对诬告罪的处理,禁止所有诬告行为,诬人者“各反其罪”。其三,禁限匿名告。历代律令都不接受匿名告发行为,唐律规定:“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流二千里。”禁止投匿名书目的乃是“用塞诬告之源,以杜奸欺之路”。
余论:探究中国古代政治传播
的法制化问题
现存《唐律疏议》以律定刑,以疏释律,通过法典勘定有助于执政刑宪有常式定准,官民行为有法禁约束,符合统治者“铭之景钟,将二仪而并久;布之象魏,与七曜而长悬”的期待。在封建君主专制政体的模式下,法典主要突出对治理对象的约束罚则,而不是从确定治理对象的权利边界出发。通过罚则的层次结构我们可以看到君主权力处于最高地位不可撼动,以此为核心构成总体政治统治秩序;其次是系于宗法关系的伦理结构也不可撼动,以此构成总体社会关系和交往秩序。法典以惩戒和劝诫方式维护这两个秩序而获得盛世治理效果。
加强政治传播的法律规制是盛世治理的关键环节。政治传播对帝国政治权威和执政秩序的维护、行政权力的运作关系极大。唐律在关系到政治安全的主要领域严加管控,用以维护君主权力的神圣性和王朝统治的合法性。政治原则和伦理原则贯穿了对言论、文书、符印、器物、著作、礼俗等所有媒介形态。天文、图谶、历算和部分占卜因其影响国家政治稳定,被唐代统治者当作“国之利器”不仅善加利用更是善加管控;在涉政信息采集、甄别、验证方面,力求耳目灵通,验真查实。
唐代统治者对政治传播的法律规制,通过立法、释法、传法、施法、修法的方式,将历代政治传播管控的经验以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得政治传播不再是随机运演的策略手段,也不再可能任由各级官员主观裁量,而成为朝野官民均可理解、可考量、可校验的法制体系。通过“设范立制”、以法辅政,将国家治理的伦理原则和政治意志系统而完整地体现于法典之中,从这一角度来看,我国历史上政治传播的法制化即奠定于唐代,集中体现在唐前期立法所完成的律令格式法典体系,此正学界所谓“制定法运动走向顶峰”。当然这一“顶峰”并非突兀而成的,魏晋以来对法典成文的持续探索与付诸执行的立法实践,为政治传播理念的系统化、法制化提供了一定的文本参照与立法条件。迄至唐代,政治传播的历史经验足以为法律的系统编撰提供充分而核心的素材。
奠定于唐代的政治传播法制化也包含了古代中国法律法典化过程中的内在矛盾与局限。自战国秦汉以降,原本律令性质不分,律是前主之令,而令是对律的追加补充,法律总体不过是律令的缀合汇总。魏晋时期逐渐形成“律定罪名,令存事制”之分并有了固定成文的尝试,又编集追加法为“故事”以应对社会变化。发展至隋唐,则更为精细至“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的完整法律体系,并以君主制敕灵活补充法典规范,形成所谓“律令制”。唐朝统治者力求通过律令格式的通盘刊定,在符合根本长远统治利益的思想指导下,将国家基本制度、政务运行的机制、君臣交往朝野言论的规范以法典形式确立下来,便于有司“遵守章程”、司法断罪皆得“具引律令格式正文”。唐前期对“律令格式,为政之本”、“不得以敕破律”、“法者,君臣共守”、“与天下共之”的强调与践行,在维护君主集权根本体制的前提下又最大限度地约束执政者个人主观的非理性因素,体现了帝制中国政治传播实践中蕴含的某种理性化、形式化和法定主义的倾向。
制定形式化的法典和相机颁行施政律令在古代中国国家治理中构成了相辅相成的弹性体系。而体现无上君权的制敕如何合理运用,以及与国家法典形成什么关系,则是决定统治者是否稳定施政的关键。有学者已论及隋代立法“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敕例的横行极大地干扰了《律》、《令》的施行,使其虽然优良却成空文”,可见在封建君主专制的体系内,不可能有绝对意义上的超然形式化的法典体系。君权可以利用法典统筹指导举国政务,但不可能接受法典对其专制权力的完全制约。唐代前期开明君主比较自觉地接受了来自史鉴及道德劝谕等方面的约束,才促成了政治传播的法制化;而这种受制于个体主观自觉的情况无法始终保证对君主制敕约束的制度化效果。《唐律疏议》在强调“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的同时,仍然给君主留下了最终“拍板权”:“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制敕,量情处分”,以及“非常之断,人主专之,”因此,唐代法典对君主专制制度是起到维护和完善的作用,并无结构上和本质上的矛盾。
《唐律疏议》作为中古时期制定法运动的现存成果,可以看作是先秦以来政治传播的法制化总结,其中关于依法决策、政治法制、罪刑法定等观念,厘定了封建帝制时代政治运行的法律准则,尤其是君权法定以及君权终极性前提下的法治理念,更成为古代中国根本的政治原则。有了这样一部法典,后代统治者只要将本朝立法向唐律靠近,并在统治范围内加以传播,即可获得君权合法至上的法理依据和法制保障。这也是为何后代在整体立法上始终无法摆脱唐代律令体系影响的重要原因。
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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