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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言路建设的观念选择与制度安排

2023/3/8 10:49:36  阅读:128 发布者:

宋代言路建设的观念选择与制度安排

作者|胡百精 高涵

内容提要

在中国传统政治观念中,言路关乎政纲国本与兴亡治乱。宋代承继先秦以降“王道-仁政-民本-言路”一体同构的思想与制度遗产,创生了以“不杀言事者”为伦理底线,以“共定国是”为建制目标,以“异论相搅”为协商手段,以“道理最大”为规范基准的言路观念。在此观念导引下,两宋全面铺展谏院独设、台谏合一、风闻言事、给舍封驳、百官轮对、登闻鼓制等言制建设,形塑了贯通决策与权力运施全过程的协商性政治安排。宋代言制成就光耀古今,但也遭遇了至今仍然待解的历史难题。

关键词

言路 异论相搅 道理最大 共定国是 协商传统

正文

言路关乎政纲国本与治乱兴亡。此非现代才有的政治观念,先秦已视言路为天命与民心会通的政治安排。《尚书》提出国是若遭“大疑”,即须广开言路,“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以契应天命民心,“是之谓大同”。春秋战国对言路问题有丰富讨论,视言路窒塞为国之壅郁,“水郁则为污,树郁则为蠹,草郁则为蒉,国亦有郁,主德不通,民欲不达。”对于秦祚骤促,二世而亡,一个重要的历史解释即秦施行“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之苛法。汉唐以秦为鉴,主张“开天下之口,广箴谏之路”,“欲令耳目外通,下无怨滞。”

及至宋代,“言路通塞,天下治乱系”已为普遍政治共识。在传承前代思想和制度遗产的基础上,两宋开创了汉唐罕有、明清难及的开明言制体系。近年学界从权力结构、政治传播、文化精神诸领域切入,审辨两宋言制文本及其更迭创造,产出了一些返本开新之论。如李全德、季盛清等对台谏制、封驳制的考证,赵云泽、董翊宸对进奏院信息传通机制的讨论,陈秋云对劝谏纳谏观念的梳理,邓小南对制度文化何以影响言制运施的辨析等。    

但既有成果多聚焦宋代言路史特定专题或细部,偏重对某种言路制度、观念的历史还原与解释,缺少整体性的历史观照和响应。这至少预留了三个待解的问题:对制度史与观念史的连接、统观,以免孤立看待“制度之则”而悬置“制度之理”;对制度体系的整体理解和判断,以免片面深入而未详察制度之间的互构与冲突;对言制实绩做出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评价,以免放大某些历史想象或重复常识性批判。本文试图融通宋代言路观念史与制度史,考辨王道仁政、祖宗之法、道理最大、异论相搅、共定国是等宋代言制观念的逻辑脉络;整体呈现谏院独设、台谏合一、风闻言事、给舍封驳、百官轮对、登闻鼓制等宋代言制的历史建构;最后从历史出发,依于逻辑,评述宋代言制实绩及其当代价值。

一、理想政治与言路安排

观念不可孤存。一种观念的生成和演进必有其不可抽离的社会历史语境。20世纪以来的观念史研究,大抵历经了单元观念范式、语境主义范式及新文化史或曰观念社会史范式的迁移。范式转换的主因乃观念具有历史性,不可孤立分析所谓主流、普遍或单元观念,而应完整考察观念与社会的交互建构。一方面,观念史阐释并非纯粹的某种致思理路的内索,而当把握观念所处的社会语境特别是制度条件。另一方面,制度乃观念的结晶和显化,实为“一种观念或思想建构的结果”。制度分析不可止步于规则阐释,更应深察其观念根由。

故观念史与制度史不可截然二分。专察制度史而无视其观念动因,独论观念史而忽视其制度前提皆不足取。已有研究者注意到此问题,主张将制度史纳入观念史研究范畴。周庆智将中国传统权利观念与信访制度并置,合观二者历史价值流变。邓小南认为制度并非死物,有其包括思想观念在内的生命、节奏和韵律,应“走向‘活’的制度史”,重视制度“生命”因素分析。在传播研究领域,吴予敏提出:“历史上人们的传播行为,尤其是制度化的传播行为,都是在一定的传播观念支配下发生的。”传播观念史与制度史当兼明互照,惜乎此类研究尚不完整、厚实,而流于碎片化、单一化。

关于宋代言论生态和言制建设的逻辑起点,邓小南等已溯及宋初基于“事为之防,曲为之制”原则确立的“祖宗之法”,即“宋太祖、太宗以来逐渐形成的以防微杜渐为核心精神的基本治国原则,以及在这一原则指导下的诸多做法与说法。”中国思想素有怀古法祖传统,祖先崇拜既是伦理性、宗教性的,也是政治性的。儒家将敬祖由家庭伦理扩充为公共伦理,“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赵宋在“变家为国”时,将“祖宗之法”抬升为纲纪成宪与恒常坚固、不可违离的政治信条。此中与本文题旨关联最切者,乃太祖太庙的一条誓约:“誓不诛大臣、言官,违者不祥”。

自民国始,学界对太祖誓约多有考证,结论有三:有约而无碑,如张荫麟提出“不杀大臣及言事者”确为宋之祖宗家法,但无誓碑存在的实证;誓约誓碑皆属杜撰,如杜文玉认为太祖盟誓乃高宗和曹勋为政治需要编造的假话。而纵观宋史,北宋唯钦宗杀了童贯、蔡攸等,南宋仅高宗、宁宗有诛臣记载。“古者士大夫多被诛夷,小亦鞭笞。太祖皇帝以来,始礼待士大夫,终始有恩矣。”可知无论碑约真伪,其所传达的政治原则确乎真实启运,被奉为两宋不可更易的“祖宗家法”。

作为一项祖宗之法和政治承诺,不杀言事者确立了宋代言制的底线,却难称其为言制的观念之源。后文将补证,不杀之诺并非两宋君主仁心发动而首创的观念。宋初天下甫定,太祖即宣告:“我朝以儒立国,故命宰相读书,用儒臣典狱,以文臣知州,卒成一代文明之治。”在此立国思路下,宋代将肇始自先秦、由儒家光大的王道政治观念纳入了主流意识形态。

“王道”初见于《尚书》:“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会其有极,归其有极。”“极”乃天之极、德之极,即天命、道德的最高法则。王道运施之枢极,在道的层面是上承天命,在德的层面是下契民心,以成就仁政、民本之德治。就本体价值而论,天命与民心会通不二,而在世俗政治中则务须找到二者的桥接、贯通机制。天命何以昭彰?“天不言,使人发其意。”天命投射于民心,而民心何以表达?这就要广开言路,以使天命民心相通互抵。故开明言制——畅通的言路和包容性的言谏政策安排,实乃王道政治逻辑自然延展的观念性和制度性设推,是道之越超性价值,在德——以仁政和民本为中心的政治伦理领域的落实。正是在建构王道政治合法性的观念进路中,开明言制成为理想政治的道德担保和制度选择。

孔子发扬上古政治观念,勾勒了王道政治的理想框架:以天道、天命为政治合法性来源,强调知天命、畏天命;接续上古以德配天思想,奉持以民本主义为根底的德治理念;借由礼制落实王道仁政,“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孔子对天命、道德、礼义与理想政治关系的论述,是通过重申传统实现的。他以历史作为意义之源和权威依据,构建了一个从上古至周初的政治和道德乌托邦。旧邦的言谏观念亦得到坚持和重彰。《论语》称扬了“谏而死”精神,主张事君之道在于不可欺君,而可有犯颜之诤。

孟子亦视天为万物主宰,但主张天命与心性不二——性天合一,在观念上实现了天命由外在形而上主宰,朝着人之内在道德心性的转换。基于内向建构,王道即君主听天命、尽心性、行仁政,以“不忍人之心”事天保民。此中,纳言、行谏——“谏行言听,膏泽下于民”乃性天一体之仁的召唤,是先验、本然伦理在君臣、君民关系中的适用。显然,孟子将开言路、纳言谏的正当性归入了今日所谓美德伦理范畴。

荀子同样以“至道”为王道政治的价值基准,但与孟子的诠释方向相反。他反对内索价值之源,而将道显用于外在规范——礼法。“至道大形:隆礼至法则国有常,尚贤使能则民知方,纂论公察则民不疑,赏克罚偷则民不怠,兼听齐明则天下归之。”国之常道系于礼法,将尚贤能、致公察、明赏罚、开言路制度化,以使人民有方向、有信心、不懈怠。与孟子强调美德伦理的内在驱动不同,荀子更在意礼法作为规范伦理的外在约束。君主应依礼法向天下顾问求言,以增进耳目之明,宣泄知之蔽塞,免于“孤独而暗”。臣民则应持礼直言,以解国之大患。

为创生天下一统的权力和价值秩序,董仲舒对先秦王道政治观念做了更清晰的描画:对上“法天而行”,对下“行仁义法”,对内“泛爱苍生”,对外“爱及四夷”。较之先秦之论,董仲舒提振了王道政治的宇宙论前提。天乃宇宙秩序的创造者、摄持者,天子是其在人间的代理人。代理人以天道之名行使世俗权力,亦当担起天予的道德义务,承受天命谴告,否则“灾常先至而异乃随之”。这就在朴素的畏天敬天情感、全凭自觉的美德伦理、外在施加的规范伦理之外,以天谴天威震慑君权,使其不可放恣妄为。而广开言路、“乐受忠臣之谏”,乃免受天谴、回应天威的王道之策。

经由孔子的历史权威建构,孟子向内的道德心性建构,荀子向外的礼法规范建构,董仲舒在宇宙论层面的宗教性建构,言制建设得以嵌入王道政治体系。孔子总括性提出王道仁政,孟子将仁政归于本体性的美德伦理,荀子主张礼法外运——结成规范伦理网络,董仲舒并举君权天授和天命谴告之论——伸张君权而又节制之。作为王道仁政思想的要件,言制思想亦展现出天道导引、政治美德召唤、政治伦理规约等多重指向。

汉唐总体因袭以天道为原点,王道、仁政、民本和开明言制一体同构的政治观念,唯因时势、政风和君主个性不同,而有宽猛张驰之迁转。以儒立国的两宋则尽揽王道政治思想遗产,并引发了真正的深造与创造。深造者,即接续向前而致深实;创造者,即开前代未有之气象和作为。宋之深造者有二——不杀大臣、言事者,君主与士大夫共定国是;创造者亦有二——奉持道理最大,推行异论相搅。在开国之君和历朝君臣士人弘申下,此四项观念渐成两宋言路建制的准则,以下分而述之。

一是不杀之诺。不杀言事者非宋代独具的政治伦理自觉,历代多有君主表达此一良治愿望。如唐太宗称君主应“开怀抱,纳谏诤”,令有如“赴鼎镬、冒白刃”的言事者“无劳怖惧”。但“不杀”的仁政观念,唯有宋向上深造、超拔一节,升进为政治共识和治国纲纪,且在权力实践中得到更彻底的执行。宋代君主常以“朕于士大夫无所负”自勉,持守“好谏纳言者,自是宋家家法”。士人由是走出“谏则危身”之忧惧,唤起“以天下事为己任”意识,“未登仕籍,已忧天下,既入政府,则有所主张”。

二是共定国是。余英时认为宋代政治出现了“一个空前绝后的新因素”,即熙宁变法时期确立的一项政治原则:共定国是。共定国是之说最早见诸春秋时期楚庄王与孙叔敖的论对。孙叔敖提出王常自傲、士常自矜,皆不可独断国是,而须共定之。楚庄王深许之,表示迎纳“诸侯士大夫共定国是”。汉唐魏晋亦有抱此政治理想者,如汉宣帝“知王道之根本”,尝言“与我共治天下”,东晋傅玄称君子贤人乃“圣人所与共治天下者”。

宋代将“共治天下”、“共定国是”确立为决策正当性的准绳絜矩。太宗曰:“天下广大,卿等与朕共理。”后经真宗、仁宗、英宗持守不懈,至神宗熙宁年间,共定国是渐由一种观念倡导凝结为政治成制。凡国之要务,非由君臣共议、协商而不举。“不杀”之道德庇护,“共定”之价值导引,辟出了宋代开阔的言论空间。当然,共定国是虽有可贵的民主精神,却难免造成君臣之间、士大夫群体之间冲突牴牾、共识易碎。前者多表现为君相之争,后者则常致党争。

三是异论相搅。面对共定国是可能导致的“众人纷纷”、“异论纷然”,宋代君臣士人非但未保守后退,反而勇敢挺进,更化创造出一种新观念:异论相搅。太祖太宗已有异论相搅类似举措,真宗则公开宣称国是决策“且要异论相搅,即各不敢为非”。党争历代皆有,而似真宗这般公然鼓励持异议者展开意见竞争,以明辨是非者,实属罕见。这说明真宗也许相信不同意见公开搅和激荡,可澄明是非,涤清错误之见。异论相搅与“协于克一”并非天然冲突,公开、理性的意见竞争恰为达成多元共识、相率与一、共定国是的通途。至迟在神宗时期,异论相搅亦被列入祖宗之法。即使熙宁变法行至兴废抉择的命运时刻,神宗犹在法度和人事问题上坚持异论相搅。

当前学界对异论相搅的评价偏于负面,将异论相搅理解为一种帝王术,“蓄意让政见相左、各不相容乃至怀有宿怨的大臣共宿一朝”以实现分权制衡。另有倒果为因者,认为神宗运用“‘异论相搅’的那条家法”,导致了熙宁变法败落。前述评价有其合理成分,却难言公正。作为祖宗之法的重要条目,异论相搅乃宋代君臣士人共持的价值基准,即使带有“治术”性质,亦必含藏公认且正当的价值。对此,宋人自身的评价或比后世之论更近实情。作为熙宁变法当事人,司马光坚持基于异论相搅而“致一”的政治原则,提出“兴亡不在朋党,而在昏明”。是非利害之争不足惧,兴亡的关键在于真理之昏明。秦观亦未将变法失败归因于异论相搅,反视之为宋朝超越汉唐的重要理由,“政事之臣得以举其职,议论之臣得以行其言,两者之势适平。是以治功之隆,过越汉唐。”

四是道理最大。《梦溪笔谈》载太祖尝问宰相赵普:“天下何物最大?”普对曰:“道理最大。”太祖“屡称善”。天下最大者不是天子,亦非天本身,而是作为普遍、终极法则的“道理”。此即在天与天子之外,设计了一个评判宇宙自然和人间社会的新标准。“道理最大”后来亦进入祖宗之法。“‘道理最大’说建立起一种独立于君王欲念之外的客观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对于‘君王至上’体制的一种精神限制。”那么,道理安在?何种道理堪为天下国家的根本法则?

宋代儒学最重要的进展乃建树理学,至朱熹而集大成。理学将先秦、汉唐儒学的常用概念——天命、天道、天志等统称天理,且将重心放在“理”上。在理学那里,理挺进至第一义,不再是由天创生的某种规则或意志。天则退后至第二位,仅用来强调理之形而上先验属性,宇宙论设定已然无存。朱熹谓:“有此理,便有此天地;若无此理,便亦无天地。”此乃中国传统思想的一次重要飞跃,形而上存在论摆脱粗糙宇宙论,专注探究先验、普遍的终极之理。

在政治设计上,理学将王道政治的存在论预设,从宇宙论天道转换为真理性天理。在“天下之定理”面前,君主与天下人是平等的。从关乎“天下朝夕太平”的军国大事到日常洒扫应对,认识和判断的唯一标准是道理最大。君臣士人皆须通过穷理尽性来完满人生,担起家国天下之责。若能返身而诚、明理存道,则天下治理“如一条平坦底道路”。程颐谓:“自古能谏其君者,未有不因其所明也者”。所明者何?理也。吕祖谦认为言谏之未善,是因为君臣“诚之不至”“理之不明”。朱熹上书孝宗“务大根本”,而“天下之大本者,陛下之心也”,建议孝宗存天理、格君心。

不杀之诺、共定国是、异论相搅、道理最大,共同成就了后世一些知识分子眷恋不已的宋代政治文明。此中潜运的逻辑主线是,不杀之诺兜住了言路言制建设的道德底线,共定国是标划了言谏政治的目标,异论相搅乃通往此一目标的方法和路径,道理最大则为公议、协商提供了理性规范。“王道-仁政-民本-言路”一体同构之政治观念框架,“不杀之诺——异论相搅——道理最大——共定国是”递次延展之逻辑主线,整体呈现了宋代言制的观念地图。廓清此一地图,方可统观两宋繁复的言制安排及其迁转兴替。

二、立国元气与制度选择

宋人曾以“庙堂之有所失,给舍得言;给舍之有所不及,台谏得言;台谏之有所不能言,天下能言之”描述其时宽广的言路格局。以历史行动者——言事主体视角察之,宋代言制总体可区分为四类六种:以台官谏官为主体的谏院制、台谏制、风闻制,给事中、中书舍人主导的封驳制,文臣百官参与的轮对制,庶民上陈意见的登闻鼓制。此中,谏院制、台谏合一、风闻言事、百官轮对四项制度用以保障决策前协商、慎议和监督,给舍封驳乃事后辩议、纠正和补阙机制,登闻鼓制面向庶众,提供日常民意表达通路。此一贯通权力实践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实为不杀言事者、共定国是、异论相搅、道理最大诸观念的政治载具,乃观念语言的制度化表达,托寄了王道政治理想。

一是谏院独设。宋初言制建设经历了一段短暂空窗期,“谏臣虽设,言路不通”。雍熙五年(988年),太宗始令谏官论朝廷之得失,举刑政之烦苛。天禧元年(1017年),真宗颁布“天禧诏书”,诏设谏院,置谏官六员,由中书、门下左右谏议大夫、司谏、正言担任。初时员属短缺,仅有鲁宗道、刘烨二人。明道元年(1032年),仁宗将门下省旧址改造为谏院办公场所,真正置谏院始于此。元丰年间,神宗依《唐六典》复置三省职权,将谏官归入新增设的中书、门下后省。赵宋南渡后,高宗复建谏院并将之独立。建炎三年(1129年),诏令谏院别置,不再隶属于两省,谏院遂成独立机构。绍兴四年(1134年),谏院印寄放于中书门下后省,但“谏官职事并不干预”。作为独立言事机构,谏院脱离或不受中书门下干预,也因此不受宰相节制。谏官选任由“皇帝亲除”,任者多为公正清直之人。

二是台谏合一。台谏乃台(御史台)官与谏官的合称。秦汉至唐,台谏分立而设。谏官掌规谏献纳,纯为言官。御史负责监察,职在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宋御史职设初循隋唐旧制,后依“天禧诏书”要求别置谏院,同时赋予御史以言谏权,专设言事御史六员。言事御史对“诏令不允,官曹涉私,措置失宜,刑赏逾制,诛求无节,冤滥未伸”诸事负有弹举之责,“每月须一员奏事”。当御史获得谏权,与谏官的职能边界便开始模糊,渐成台谏合一之势。真宗朝台官谏官不但职能上互通,人事委任上亦有交叉,如右司谏蔡齐兼侍御史知杂事。崇宁二年(1103年),徽宗明确谏官亦可论奏百司——借由言谏监察有司官员,与御史职掌几无分别。《宋会要》谓:“谏官职在拾遗补阙,凡朝政阙失,悉许论奏,则自宰臣至百官,自三省至百司,任非其人,事有失当,皆得谏正。”自是,谏权与监察权合流。

钱穆对比唐宋言谏制度提出:“(唐代)谏官的职责是专门谏诤皇帝的过失……宋代则谏垣独立,并无长官……于是谏官遂逐渐转成并不为纠绳天子,反来纠绳宰相。”晚近亦有研究认为宋代谏权有下沉之势,君主“得以在台谏监察权和宰执行政权的制维平衡中始终居于裁断是非、抉择利害的主宰者的地位”。从两宋政治风气看,钱穆等人的说法未必符合实际。南宋章如愚在《群书考索》中述及,其时御史对“失德亡道”之君和不胜任的将相一样不客气,“君至尊也,相与将至贵也,且得谏责纠劾”。谏权如此高张,实际“加强了对皇权的监督和制约”,“完善了中国古代的权力制约体系”。

宋代将台谏价值拔升至“立国元气”,即立国的根本气力之源。《宋史》云:“尝考宋之立国,元气在台谏。”台谏官品秩不高,而职权极重。面对台谏直言激辩,上则“天子改容”;下则“宰相待罪”。道理最大乃台谏最重要的思想和言事武器。“(君)虽得以令臣,而不可违于理而妄作,臣虽所以共君,而不可贰于道而曲从。”元祐元年(1086年),御史王岩叟累奏苏轼撰策题不当,哲宗未降责苏轼。岩叟力诤:“陛下不主张苏轼,必主张道理,愿于道理上断事”。道理超越君权,成为是非裁断的终极尺度。台谏因之怀抱巨大的政治勇气,常以道理之名规谏君主、纠正阙失。

三是风闻言事。“台谏言事,许以风闻。此祖宗之法,所以防奸雄隐伏不测之变也。”台谏官员但凭风闻,无需确凿消息来源和实据,即行纠弹之权。魏晋南北朝已有风闻“旧例”,宋代对风闻制的改造,主要是免除风闻言事者的责任。“谏官、御史则虽失实亦不加罪,此是许风闻言事。”哲宗朝御史中丞傅尧俞谓:“朝廷置御史,盖虑下情壅塞,开广聪明,故许风闻言事,所谓言之者无罪,而闻之者足以戒也”。风闻言事是一项危险的政治特权,稍有不慎即致谏权滥用。台谏官员显然意识到了这一点,他们自觉约定风闻言事的底线原则:取自公议。御史陈襄曾上奏神宗:“既闻中外之议,不敢不言,事虽不实,诚亦得之舆论。”陈襄所称之舆论,乃“中外之议”——公议的结果。朱熹之后的理学代表人物真德秀谓:“台谏之论,每以天下公议为主,公议之所是,台谏必是之,公议之所非,台谏必非之。”公议何以如此重要?

真德秀的回答大抵代表了宋儒的共同主张:“公议即天道。”他们相信“天下有不可泯没之理,根本于人心、万世犹一日者,公议是也……能使公议不行于天下,不能使公议不存于人心。”朱熹早说得明白,人人居敬穷理,即可见“古今共由之理”、“公共之理”。作为动词的公议,乃各方共同发现、讨论、确认公理的过程——不免伴随异论相搅;作为名词的公议,则表征公理——天下最大的道理,而台谏乃道天下之公议者。王岩叟奏参蔡确、章惇而未被哲宗采纳,遂上疏直言:“盖臣之所据,是朝廷公器,臣之所陈,是天下公议,虚公器而不言则负朝廷,弃公议而不恤则负天下,臣苟如此,陛下置之何用?”

四是给舍封驳。此为给事中和中书舍人专司的事后监督、纠正机制。封驳即封还、驳正皇帝诏书。两汉已有封驳记载,唐代将封驳制度化,由门下省给事中职掌封驳权。宋初依唐例重建封驳。淳化四年(993),太宗任左谏议大夫魏庠与知制诰柴成务为同知给事中,制敕失当者可封驳以闻。同年又诏令通进、银台司兼领门下封驳事。真宗时设门下封驳司,但仅有文字发放权,沦为“发放之司”。包拯曾奏请复置、充实封驳权,“窃睹国家循旧例置门下封驳司,以近臣兼领,未尝见封一敕、驳一事,但有封驳之名,而无封驳之实。”元丰改制初,门下省设封驳房,5个月后诏罢。

给事中封驳变迁不定,宋发展了新的封驳形式——中书舍人封还词头,以为封驳职能的“代偿”。宋有“言路,台谏给舍”的说法,给舍即给事中、中书舍人。自唐以来,中书舍人负责草拟诏敕,词头是皇帝对政务的处理意见,为草诏依据。封还词头即草诏时,若事有失当,中书舍人可拒绝草诏,论奏封还。唐已有封还词头的个案,至宋方发展为制度。宋首例封还词头见于仁宗庆历年间,知制诰富弼驳回诏封刘从德妻为遂国夫人的词头。《续资治通鉴长编》等史料载仁宗至钦宗时期,中书舍人至少封还词头25例,其中成功15例。《宋会要》赞曰:“命之未下,则有给舍封驳。及其既出,则有台谏论列,其为过举鲜矣。”

五是百官轮对。台谏、给舍皆属言谏职官,执掌朝廷专设的言路。为在更开阔的权力结构中实现共定国是的王道政治观念,宋代推行了规程化的百官轮对制度。史料中有轮对、转对、次对等不同说法,皆属“官僚轮流以次面对言事”。轮对始于太祖建隆三年(962年),上谕:“今后每遇内殿起居,依旧例次第差官转对,并须指陈时政阙失……朕当择善而行,无以逆鳞为惧。”苏轼所呈《转对条上三事状》言轮对乃“祖宗故事”,行之则“天下幸甚”。宋初轮对周期为五日一次,高宗时调整为每日轮对,孝宗、光宗一度改为三日、八日。在常规轮对之外,两宋尚有召对、夜对、经筵留身等共议国是举措。仁宗皇祐五年(1053年)的一道诏书透露了其时百官轮对的内容:“凡朝政得失,生民利病,灾异时数,直言无隐,不得徇私挟情,抉擿阴细,无益治道,务在公实。”为使百官指陈得失急务,神宗诏令轮对官员所言有可行者加以甄奖。高宗对言事不当者免于责罚,“自令臣僚转对……纵有不当,亦不欲责罚,恐人不敢论事”。

百官轮对必然产生激烈的异论相搅,君臣之间、士大夫群体及其背后的利益集团之间常有尖锐的批评、争讼。如淳熙十一年(1184年),陆九渊在轮对中指责孝宗“临御二十余年,未有(唐)太宗数年之效。版图未归,仇耻未复,生聚教训之实可为寒心。”此等全然不顾君主威势、面子的谏诤,于漫长帝制史中实不多见。轮对制自宋初延续至宋末,理宗淳祐六年(1246年)仍有轮对记载,绝非一时一势一君为救急情,或故作开明姿态而采取的权宜之计。

六是登闻鼓制。“用下达上而施于朝,故曰登闻”。登闻鼓之设,乃下层百姓向上——直抵权力中枢传递民意的渠道。登闻鼓制可溯至上古时代,被视为最能展现传统民本思想的言路方案之一,堪称“社稷安泰的利器”。宋初承唐代匦函制、登闻鼓制。匦函颇类今日信访、举报、官方信箱等舆情采集手段,下层官吏和百姓可投状于铜匦,表达意见或诉求。武则天垂拱年间,朝廷设匦院处理投状。太宗太平兴国九年(984年),诏改匦院为登闻院。淳化三年(992年),置理检院,负责审核登闻院投状。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改鼓司为登闻鼓院,改登闻院为登闻检院,亦置鼓。鼓院、检院、理检院皆掌受文武官吏和士民章奏表疏,但进状先经鼓院,鼓院办理迟滞、不管或管不了的,方进检院;检院投状中“冤滥沉屈者”,再进理检院。至此,登闻鼓制形成了“初鼓院,次检院,次理检院”的三级受理机制。

鼓、检、理三院进状皆“实封”,由皇帝亲览。仁宗曾命晏殊先审检院进状,右司谏范讽进言劝阻:“非上亲览决可否,则谁肯为陛下极言者?”进状大抵可分两类:上诉举告,议论朝政阙失。后者与一般言谏论政无甚差别,前者则内容广泛,个人冤屈、家事细务、官员失职枉法、谋反等皆可击鼓以达天听。宋代史料中多有官民击鼓申冤上诉的记载。淳化四年(993年),京畿百姓牟晖因家奴丢猪而伐登闻鼓。太宗“诏令赐千钱偿其直”,理由是“似此细事悉诉于朕,亦为听决,大可笑也。然推此心以临天下,可以无冤民矣”。

登闻鼓制在官方内部言路体系之外,增辟了常态化官民互动渠道,为民意表达提供了日常机会和正式通路。而民意直达天听,势必造成皇帝和决策中枢陷于万般细务,对底层生活世界的纷杂问题应之不及,难顾周全。有鉴于此,朝廷不得不对登闻鼓制设限。在内容上,规定“除官典犯赃、袄讹劫杀,灼然抑屈,州县不治者方许诣登闻院”。在进状人身份上,要求已判结的“贬降官”不可妄诉,不得通奏状。在程序上“禁民越诉”,“须具州县施行不当、曾经转运使披诉日月,司、登闻院乃得受之。”在时效上,明令“凡所送官司除程,与限一月结绝,仍具结绝因依备申谏院”。

以上清理了宋代言路观念和制度建设整体图景,观念史之维包含两条主线:“王道-仁政-民本-言路”一体同构之观念框架,“不杀之诺——异论相搅——道理最大——共定国是”之逻辑链条;制度史之维包含六种主要言制安排:谏院独设、台谏合一、风闻言事、给舍封驳、百官轮对、登闻鼓制。观念与制度互动互构,前者为后者提供了以王道政治为中心的思想前提和价值动力,后者则是前者在世俗政治中的保障和落定。

对于言制所潜隐的党争风险、行政虚耗和效率低下等问题,宋代君臣士人不可能无视。而为捍卫异论相搅、共定国是等祖宗之法,他们甘愿付出某些昂贵的制度代价。每当言制运行遭遇滞碍、空转或断辍,多有士大夫挺身而出,吁请复置、更化制度或将其拉回正轨。他们能够说服君主,或曰君主可悦纳的理由,正是通往王道政治理想的那些不可侵篡的天理、仁政和民本信条。制度共识植根于观念共识,正所谓“建基本于不拔”。不拔之基的说法来自南宋大儒袁燮,他对宋代政风和言路有一诚实评价:“祖宗立国以来,言兵不如前代之强,言财不如前代之富;惟有开广言路,涵养士气,人物议论足以折奸枉于未萌,建基本于不拔,则非前代所及。”

三、言制实绩及其历史可能性

宋代言制建设并非中国思想史上一次偶然冒险,亦非制度史中一小片段的尝试。从先秦自觉的言谏器物、通路和职官之设,到秦汉隋唐对言谏机制和伦理的探索,传统言制设计至两宋达及顶峰。宋代言制的要素、内容和程式,经历了三百余年历史时空的实际操运和检验。此乃真实的传统,是历史之河长周期淘洗的思想和制度遗产。封驳制等久经历史检验而终能存续“本身便是成就”,“封驳官的前仆后继,屡败屡战,君主的晓谕再三、胜之不易都体现了封驳制本身的成功与士大夫集团力量的存在。”

当前学界对两宋言制的评价大抵有两个指向:积极肯定宋代的言论生态和较之汉唐更成熟、比之明清更开明的言制体系;批判两宋言制建设的局限和流弊。负向评价主要集中在谏权问题上:谏权之于君权的虚弱——未能有效节制君权,谏权之于相权(行政权)的强势——过度分权导致中枢权力涣散、决策效能消极低下,乃至引发灾难性党争。此两种看法未免宽疏,且相互矛盾——一面指认谏权“不足”,一面又判定其“有余”。若欲完整、务实地评价宋代言制,须从谏权与君权、谏权与相权、制度与人事、制度与思想四组关系入手。

一是谏权对君权形成了实质而有限的制衡。在言制体系担保下,宋代谏权确有节制君权之功,但不可过度放大。邓小南指出:“言路既无法超越君主威权,‘独立’言事、‘开广’范围,必定有其限制。”王家范将台谏制喻为笼中鸟,“虽有‘权力制约’之意,毕竟被关在君主制的鸟笼子里,长不大,飞不高。”而承认谏权之于君权的虚弱,并不意味着否定谏权制衡之功,以免又轻忽其历史价值。在既有宋代言制研究中,“放大”和“轻忽”两种倾向皆非少数。前者视谏权为独立于君权、相权的“第三势力”,后者则囿于“君主专制”、“封建专制”之历史解释定式,将言谏贬抑为帝王的政治手腕或表演。

历史从来不只一种面孔。举证素材不同,历史描摹的面孔便不同。最贴近历史之问的真实答案,唯在完整观照中才能显现。言谏乃节制君权恣肆的闸门,但机柄犹握在君主手中。如现代史家盛赞的封驳制,对君权实有节制之功,却非真正阻扼君权的制度之堤。在庞大政治和权力体系中,即使一项“好制度”,亦仅在有限向度以有限力度尽其所用。为确保诏令推行无滞,宋代君主通过换人和罢黜两手反制封驳。仁宗因委任杨怀敏的诏书被封还,换掉了草诏人胡宿。神宗干脆将换人草诏制度化,“唯是当制日曾封还词头,其词头再下,若元封还之官却在当日,即转送以次官命词”。

君主亦可绕过常规言路,从内廷直接下达政令,此即所谓“内降”。元祐元年(1086年),哲宗因顾虑有人反对安焘、范纯仁的任命而内降诏令,“不由给事中,直付所司”。右司谏苏辙提出异议,指出封驳乃祖宗法度,理应君臣共守,“陛下即令废法以便一时……臣等窃恐百司法度,自此隳废”。御史中丞刘挚亦称此举乃“朝廷之大失政也”,并质问哲宗:“陛下何故自隳典宪?”内降有违祖宗之法和言制安排,造成言路空转,但可确保君主意志顺利施行,成为皇帝逃避监察、专断独决的有效手段之一。

百官轮对亦非总是通畅。太宗淳化二年(991年)、真宗咸平三年(1000年)、高宗绍兴二年(1132年)皆有“复置”轮对的记载,此亦反证其间曾多次断辍。仁宗皇祐三年(1051年),天章阁待制梅挚奏请复百官进对。仁宗对曰:“今朝廷得失,军民利害,自公卿至于士庶,皆许指事而陈之。纵涉缪妄,亦未尝加罪,何用此纷纷也?”轮对人选亦有限制,权臣更可于其中施加影响,“士大夫不为大臣所喜者,往往俟其对班将至,预徙它官……盖轮其官而不轮其人,此立法之弊。”

二是谏权与相权维持动态、紧张均势。平田茂树认为宰执与言官“通过反抗、结合等过程形式形成集团,并发展为政治对立”,乃宋代政治之常态。与汉唐不同,宋之台谏职掌谏权和监察权,且脱离宰执控制,成为抗衡行政权力的专门势力。按照秦观的说法,天下之事一分为二,“执政之臣以行之,议论之臣以言之”。前者宰制百辟,镇抚四夷,与天子经纶于帷幄之中;后者则须学知古今,器识通务,为辨曲直、争是非而奋不顾身。理想状态是执政、行事者与监察、言事者之势适平,“足以相制,而不足以相胜”。如此,兴事功与开言路齐举并彰,天下则升平无事。

守此平衡不易。台谏过于强势乃至滥用言事、监察权,则造成百官日夜惮惧不安,唯恐违失差池,终致消极懈怠、不敢作为。当“谏官锋芒太凶了,闹得太意气,太无聊了,社会乃及政府中人,都讨厌谏垣,不加重视,不予理会,于是谏官失势”,历史的天平又将滑向相反一端,则“权相奸臣又从此出头了”。秦桧掌权期间,因“恶闻人言”,百官轮对虽循制而行,但多有托疾不敢朝对者。

对于谏相之争,基于不同历史预设可提出多样且冲突的追问。在不杀之诺庇护下,此一分权机制操持乃至纵驰道理最大、异论相搅诸原则,是否会造成意见纷然、共识崩解,决策成本巨耗且效率低下,国家能力——对内统领改革、对外武力征伐的动员力涣散虚弱?而以相反视角观之,此一机制岂非王道仁政、共定国是之政治理想的现实操演?谏相间的权力张力是否潜隐着解决问题和矛盾的动力?谏相制衡而尊君,岂非多元并出而致一的务实协商方案?若放下对传统秩序观的固执——举凡“纷争”、“对抗”都是不好的,那么意见竞争岂非明理存道、建构共识、证成合法性的必要途径?两宋基于异论相搅而寻求由“理”主导的协商性共识,较之汉唐但凭天命、权力和道德威慑形塑权威共识,岂非更具正当性和合理性?

以上两种相反的历史解释早已有之。以仁宗朝为例,康定元年至嘉祐七年的22年间,先后有夏守赟、晏殊、丁度等19名宰辅被台谏劾黜。王夫之认为此乃宋代政治的灾难,且“延及五百年而不息”,甚至影响了明末党争。他生动描绘了仁宗时期台谏与宰执对立之患,台谏以鸷击宰执之短长为风采,宰执亦“假主威以快其报复”,终致两厢“言愈长,争愈甚,官邪愈侈,民害愈深,封疆愈危,则唯政府谏垣不相下之势激之也”。而在秦观目中,仁宗朝谏相抗衡而各尽其职,宰辅走马灯一般更换,朝政根本却能始终坚稳不拔。

三是言制建设之实绩,实赖人事施为。“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制度实绩既取决于自身权力、道德和价值效力,亦系于人事。人事即干预乃至主导制度施行的人为因素,如主事者的信念、德性、能力及其社会关系网络。“宋代分权制衡状态的维系主要不是立足于制度、程序的界定和保证,而是寄托在人主公心、大臣公道、台谏公论的道德自律上。”言官中固有忠亮美才,亦有庸碌无为、沽名卖直、滥用谏权、勾连或制造党争者。庸碌自不待言,其余三类分说如次:

沽名是由言官身份引发的角色冲动,卖直是其手段。只有卖直,至少显得刚正不阿、直言极谏,才能名动朝野,甚或彪炳史册。为博取直名,一些言官无事生非、造假诬告,乃至占据道义高地以理杀人。淳熙二年(1175年),孝宗表达了对其时朝政沽名卖直成风的不满,“以趋事赴功者为猥俗,以矫激沽誉者为清高”,久之则“深害治体,岂可不戒!”梁启超评价说:“当时所谓士大夫者,以沽名泄愤之故,推波助澜,无风作浪,不惜挠天下之耳目以集矢于一二任事之人。”

言官滥权亦属常见。欧阳修两度奏请罢黜御史王砺,罪状有四:谤辱、诬奏、中伤、挟私。王砺之罪状颇有代表性,实为言官滥用包括风闻言事在内各种言制的后果。皇祐元年(1049),仁宗因台谏风闻言事过度,紊乱朝纲秩序,伤累上下内外和气,重新划定了言事范围,“自今台谏官非朝廷得失、民间利病,更不许风闻弹奏,违者坐之。”英宗时期亦规定:“凡朝廷小有阙失,故许博议闻奏。岂有致人大恶,便以风闻为托?宜令思永等不得妄引浮说,具传达人姓名并所闻因依,明据以闻。”

更糟糕的是言官充当党争先锋或主力。宋末士人吕午反思称:“宋之天下,以台谏兴,亦以台谏败”。台谏常卷入朋党之争,制造惨烈的政治戕害,“巨奸且托台谏以登庸,害乃伏于台辅”。仁宗朝废后之争、庆历新政之争,英宗朝濮议之争,神宗朝苏轼乌台诗案等,皆有台谏参与或主导,“分党相哄,汹汹若待大敌”。在重大利害斗争中,即使良善的言制亦不免沦为人祸的工具。

百官轮对等制度亦常受人事左右。前述陆九渊拂斥孝宗一事,完整版本尚应补上如下情节:在第二次轮对开始前,陆九渊失去了面奏机会。范仲淹上书指陈百官轮对之疾,不在制度本身而在于人,“献言之初,或有所赏,于是浮浅侥觊之辈,争为烦言,或采其细而伤其大,或夸其利而隐其害,下冒上之宠而矫其辞,上疑下之躁而轻其说。”

四是王道政治理想与言制实践之间存在显著偏差、断裂,但亦展现出持续促成观念与制度两相符合的可贵历史勇气。埃里克·沃格林(Eric Voegelin)在《秩序与历史》卷一《以色列与启示》开篇提出:“历史的秩序来自秩序的历史”。历史的秩序总是以“存在的秩序”——超越性、理想化的秩序预设为观念原型,前者乃历史上实际发生的秩序境况,后者是以概念、符号系统表征的完满秩序——如神谕或天道秩序。现实秩序与理想秩序之间常相“分化”、“偏离”,二者“彼此斗争”的情势和“相互符合”的努力构成了人类历史的背景、主题和过程。宋代言制的观念原型为儒家王道政治,在从政治形而上学到政治伦理,再到制度设计和建制实践的操作化进路中,既有对原初价值的持守、照应和复返,亦有违离和偏悖。制度实绩显然不如观念原型那般美好,但宋代确实为二者两相靠近、符合付出了其时最大限度努力。

王道政治许诺的理想秩序是儒家标举的“理一分殊”。“理一”即确信宇宙万物存在某一共同的形而上终极本质,如先秦至汉唐的宇宙论天道或宋明的真理性天理。“分殊”即万物虽共持一理,但因形而下因素的和合变化,又各有其造化和禀赋。“理一”与“分殊”贯通起来,则可生成既有公理之普遍通约,又包容个体之分别差异的完美秩序。“在此秩序下,多元个体各正性命、成己成物、生机勃发,彼此之间又有普遍、稳定、深沉的存在论和价值论共识。”

宋代坚持了理一分殊的王道秩序观,所作改造有三:一则将“理一”具化为道理最大;二则将“分殊”做实为“异论相搅”,倡导多元意见竞争、协商;三则将“理一”与“分殊”连接,承诺不杀言事者,并将其导引至共定国是。此皆凝结为宋代最基本的政治信条,即投射着终极理则、王道理想、仁政价值和民本主义的祖宗之法。依于祖宗之法,宋代传承和拓展了台谏、封驳、风闻、轮对、登闻等言制安排,实现了真理理性、价值理性和制度理性的统合。当言制实践违失此一观念预设,君臣士人常奋起存理卫道,重申王道仁政民本,重返“区区所惜者祖宗法度”,重振开明言论生态。

钱穆称:“辛亥前后,由于革命宣传,把秦以后政治传统,用‘专制黑暗’四字一笔抹煞”,“这明明是一句历史的叙述,但却绝不是历史的真相。”他指出了宋代“谏垣独立”之患,同时亦强调给舍封驳等言制保障了中国传统政治的文明价值,“它也自有制度,自有法律,并不全由皇帝一人意志来决定一切的。”以更开阔的历史眼光看,两宋言制乃中国古老的政治协商传统在观念和建制上的一次飞跃,为构建现代协商民主提供了可参照的历史摹本。儒家政治素重协商,“每当发生政治、经济和社会危机时,公共协商就会浮出水面,并且在恢复政治秩序和权威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传统协商性质的政治安排致力于走出一条“中和位育”——致中和而互济共生的道路,谨慎地平衡理一与分殊、一体与多元、价值与工具(制度和器物)、合法性与有效性、权威摄持与意见表达之间的紧张关系,试图构建和而不同、生生不息的完美秩序。这是一种智慧且务实的政治选择,不强求“同”,亦不放任“不同”,尝试在中道上维持动态平衡。

宋代对言制体系的深造、再造,全面且直观地体现了独特的中国价值和文化精神。在观念层面,不杀言事者、异论相搅鼓励了多元意见公开表达;道理最大为协商过程设立了理性规范;共定国是将协商导向共识与秩序——锚定公共利益和价值。在制度层面,台谏、风闻、封驳、轮对赋予知识和权力精英充分的政治参与权,藉由精英协商、慎议和既定规则、程序来保障合理决策;登闻鼓制为普通民众铺设了意见表达通路,民意得以进入政治决策过程。言路畅通、多元参与、精英慎议、标准程序、理性规范、公共利益等现代协商民主的构成要件,皆被纳入宋代言制体系中。当然,君权、相权、谏权的不对等与现代协商民主的公正、平等原则之间有根本分殊,不可仅凭某种近似的历史气质而简单混同。

“不管进入历史的事实多么悠远,实际上它总是涉及现今需求和形式的历史,那些事实在当前的形势下不断震颤”。现代协商民主乃针对程序民主的局限——以投票多寡代替决策做出的政治设计。以协商名之,因其更关切多元意见公开、充分、实质表达,进而基于特定规范和程序的慎议审议,逐渐形成某种优势意见和共识约定。至少在价值调性和制度选择上,宋代言制已经初步建构了具有协商民主性质的政治框架。此一框架所展现的强烈善治自觉、民本精神和制度主义取向,多主体、全过程、面向国是纲纪的协商机制设计,以及轻不罪言的伦理担保、异论相搅的政治勇气和道理最大的表达理性,皆闪耀着光辉的历史价值。

宋代言制建设所遭遇的问题,亦多属传统协商性质的政治安排之内生矛盾或局限。在言路宽阔与宽驰、谏权高张与嚣张、意见竞争与党争之间,必有混淆逾越。分权、制衡、协商可赋予权力以合法性,却未必保障权力的效率和实绩。从异论相搅真正迈向共定国是——换作今日学术话语便是由意见竞争抵达多元共识,必然面临自由与秩序、平等与胜任、价值与实用、成本与效率等复杂关系的调适。譬如协商制度建设须与协商者胜任资质——信念、德性和能力的养成均衡适配,以免人事对制度的枉曲滥用。又如道理最大原则的落实,须以对“理”的共同认知、体契为前提。这不仅要普遍接纳某些理则及其规范内容,且须认可证成普遍之理的理由、逻辑和方式,即今日所谓公共理性。

此等困境在熙宁变法期间已全然显现:宋神宗、王安石一面希冀公开辩议政策法度以寻求理解和认同,一面又深陷“一人一义,十人十义,朝廷欲有所为,异论纷然,莫肯承听”之共识危机。熙宁之困至今仍是待解的难题,而历史恰在对类似难题的持续响应中辗转向前。

四、结语

宋代以开言路、通言谏为立国元气,形塑了“王道-仁政-民本-言路”一体耦合的治国理路,确立了不杀言事者、共定国是、异论相搅、道理最大等具有超越性价值和国家纲纪性质的言路观念,构建了涵盖多元言事主体、贯通政治决策和权力运施全过程的言制体系。此皆展现了两宋开言路、辟协商、兴治功,建设开明政治和理想秩序的勇气、智慧和创造性行动。这是一段长周期的观念史和制度史,创生了光辉的历史价值,也遭遇了尖锐的历史难题。此等成就和代价,为构建现代协商民主提供了可贵的历史资鉴。历史之光理应接续,历史之问亦须再度回应。

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23年第1

转自:“新闻与传播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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