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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数字治理的多元挑战与中国对策研究

2023/2/23 14:43:22  阅读:170 发布者:

全球数字治理的多元挑战与中国对策研究

  

有效的数字治理是数字经济时代新型经济全球化需要实现的重要目标。全球性跨境运营模式、各类信息的数字化以及数字平台治理责任的不确定性等导致与传统治理相比,全球数字治理难度增大。从经济、技术、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以及社会层面来看,全球数字治理面临多元挑战,这些挑战主要体现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数字鸿沟不断扩大,领先国家在数字领域的规范和标准之争加剧,数字霸权主义抬头和破坏性技术的社会影响加深等。面对上述挑战,中国作为倡导者和先行者,应积极推动全球数字治理变革,构建更加开放和包容的全球数字治理体制。中国应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借助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积极推动与发展中国家的数字合作,实现数字治理与国内发展战略的深度融合。

关键词

数字经济;全球数字治理;治理体制;数字鸿沟;数字丝绸之路

作者简介

刘海莺,辽宁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程娜,上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成为关键的生产要素。随着全球数字化进程加速,不仅要素和市场实现全球化,数字技术和通讯形式也日益具有全球化特征。由数字技术创新与规制、全球数字基础设施的有效供给与互联网等构成的全球数字治理问题成为全球治理面临的重大考验。当前全球数字治理面临的形势较为复杂,既存在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通过多边机制构建的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监管标准等,也存在以G20G7为代表的国家集团形成的由少数国家控制的数字治理模式和机制,数字治理的范围由传统的数字平台和数据流动扩大到人工智能、电子商务、区块链、加密资产、数字隐私等领域。数字治理的完善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实现全球经济转型的基石。

依托平台和网络的数字治理成为全球数字治理的基础,并正在影响其他领域的治理。在应对互联网治理、数字鸿沟和网络安全等相互关联领域的治理创新和挑战时,需要认识到数字技术和数字化社会的独有特征,这些特征使数字治理与其他治理相比更为困难。从全球范围来看,有许多数字治理策略正在推进中,如制定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国家战略、国家网络战略、网络安全和数据真实性的监管政策以及联合国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和实施的数字治理举措等。在传统产业不断数字化和智能化、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经济发展和政府治理模式数字化的背景下,如果缺乏合理的数字治理机制,难以实现各国数字技术和网络的协调规范,数字鸿沟和数字领域的规范和标准之争等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因此,深入分析全球数字治理面临的多元挑战与根源,有利于中国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建立更加开放和包容的全球数字治理体制,弥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数字治理中的分歧。中国不仅需要以数字丝绸之路等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治理合作,而且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下逆全球化和美欧数字同盟等挑战,中国需要在全球数字治理规则的制定中获得更多的话语权和优势。

  数字治理的内涵和实现机制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全球数字化进程的加速,数字治理的内涵不断扩展,数字治理是指利用数字技术协调各国数字管理模式和规则,促进数据资源的合理流通、实现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管理等的政策、规则及实施过程的总称。包括协助设计和实施基础设施宽带项目,以及进行能力建设,有效管理反映互联网规范的数字领域等,涵盖数字基础设施政策、数字平台治理、数字技术创新规则、人工智能治理以及跨国数据治理等方面。全球数字治理需要解决不同的技术挑战、安全问题以及弥合各国从技术层面到立法层面的差异。全球数字治理也反映了各国对数据隐私、数字主权以及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关注。

在监管领域,数字治理主要涉及数字能力建设,即协助各国建立数据保护结构和跨境电子商务和数据的传输规则。目标是促进构建一个具有包容性、以人为本的信息和通信技术环境,在此过程中强调数字领域用户的透明度、开放性和隐私权,包括人工智能监管、数字市场和数字服务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商业层面,数字治理确保各国企业能够有效保障其国内商业数据的安全,而不允许外国公司收集本地数据并将其用于自身利益。最后,在数字基础设施方面,数字治理可以在帮助设计和保护数据和电信基础设施上发挥关键作用。而高容量网络链接对于支持数字经济至关重要,普及和负担得起的互联网接入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推动力。

全球数字治理的实现可以通过三个机制来构成:连通性议程、数字议程和区域议程。全球数字治理机制的实施主要取决于决策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协调方式,这需要正确理解这三个议程不断变化的治理策略以及相关机构的联合方式。连通性议程涉及的政策和规则主要是支持基站、网络和光缆等电信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增加快速和超速互联网的接入,加强跨国网络的连通安全等。数字议程涉及的政策和规则主要是研究构建数字统一市场,建立在线合作管理框架,确定促进在线电子商务标准和数据保护的规制等。区域议程涉及的政策和规则主要是改进区域可接入在线服务和数字技术在区域的普及,消除区域间的数字市场壁垒等。上述三个机制具有相同的关键目标,即全球数字治理的共同目标是获得负担得起的宽带连接和基础设施,促进数字技术的发展,支持数字创业以及发展和支持包括电子政务、智能城市、电子商务和电子健康在内的电子服务。

全球数字治理的实现还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网络和数字平台的跨境运营模式。平台和网络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其全球性的跨境运营模式,这一特性对传统国际治理框架带来挑战。原有的国际治理框架是建立在由物理边界定义的主权国家结构之上。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即政府对地理定义的管辖范围内的人民和活动拥有主权。互联网提供即时跨境连接和域外联系对政府和非国家行为体来说是相同的,不需要考虑地理位置。上述特征带来了新的治理问题。信息和数据的不断跨境流动正在造成关于谁对数据流拥有管辖权以及基于什么来确定管辖权的难题。这些治理难题表现为数据公司和各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出现的大量纠纷等。二是数据跨境监管问题,数字技术的迅速采用意味着世界上相互联系的国家政府、私营部门和消费者的各类信息被数字化并且更容易被获取和使用,由此产生各类的隐私权问题以及国际数字秩序的监督问题。三是治理责任的合理分配问题。随着数字技术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治理责任也出现了新的变化趋势,例如数字平台通过服务条款、社区指南和算法有效地提高了获取信息的限度,也需要承担新的治理责任,以避免数字平台依靠拥有、运营和维护大部分关键数字基础设施,获得消费者的数据信息,而没有相应的制约。上述数字治理的特征和实现机制使实现有效的全球数字治理更加困难。

 全球数字治理困境的理论根源

()各国数字治理对象的不一致性

数字治理对象的界定与各国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有关,需要根据数字设备、软件或数字服务在采用国家是否具有创新性来界定。数字技术的属性,包括硬件、软件、服务、内容等决定数字技术能否被认定为一种创新。例如,某项数字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具有创新性,在发达国家可能不具有创新性。各国数字治理对象需要根据以下原则来判定,即是否具有相对优势、兼容性、复杂性、可试验性和可观察性。相对优势是指与以前的功能相比,数字创新具有的显著的改进和提高。这里优势可以是数字技术本身,也可以是其在经济、社会领域应用中产生的优势,还涉及采用者的个体因素。例如,大多数用户会发现5G手机相对于简单的手机具有相对优势,但欠发达国家的受教育程度较低的消费者可能会发现5G手机很难使用,因此不具有优势。定价也会影响相对优势,因为改进的功能对使用者的吸引力可能会被较高的价格所抵消。兼容性表示数字创新与“现有价值观、过去经验和潜在采用者的需求”兼容的程度。对于个人而言,兼容性既与个人所处环境有关,也与其工作或个人需求有关,这些类型的兼容性可以通过个人的教育和职业发展来改变。复杂性代表了理解创新的难度和使用创新的挑战性。在最初的采用阶段,复杂性通常会更高,但随着用户对其更加熟悉以及供应商倾向于简化其使用,复杂性会有所降低。可试用性指的是创新可以进行试点或原型化的程度以及需付出的努力和费用,可试验性对于早期采用者比晚期采用者更重要。可观察性是指创新对人们可见的程度。拥有最新版本的手机非常明显,而一个人使用的网页数量却不明显。在目前的研究中,可观察性问题主要是指在更为明显的国家或地区使用技术。如果技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可见度导致邻近国家或地区的采用率和传播率提高,则可观察性发挥重要作用。由于每个国家根据各自国家情况来评估创新的优缺点,从而决定是否采用创新。如果该技术的创新特性在一国范围内广为人知,它将激励消费者使用这项数字技术。由于各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数字治理对象依据上述判定标准,存在不一致性。

各国数字创新的采用和扩散阶段的差异也导致数字治理对象存在不一致性,依据采用扩展阶段进行分类,各国可分为创新国家、早期采用国家、中期采用国家、晚期采用国家和落后国家。随着时间的推移,采用国家从早期采用国家过渡到中期采用国家,再过渡到晚期采用国家,有些地区或国家变得落后。在后期阶段,采用率减慢、停止甚至逆转。在数字创新的采用和扩散过程中,沟通渠道对于传播数字创新至关重要。开放性交流渠道会加速采用和传播的速度,从而扩大国家间在数字创新的差距。

()数字创新决策的复杂性

数字创新在国家间传递的不同阶段导致单纯的企业数字创新决策让位于政府层级的复杂的数字创新决策。不同国家经济和社会系统中行为模式的性质增加了数字创新决策的复杂性。例如,使用数字技术的程度受数字服务部门人员的行为和其他消费者行为的影响。在简化的设定中,参与国家的积极体验受其他参与国家和数字技术供给国或企业支持能力的影响。对于整个国家而言,人口的累积行为模式代表了这一理论的宏观特征。

而全球数字治理由一系列的国家间的会谈、现场考察、国际组织内的倡议和合作形成国家间的数字创新决策。全球数字创新决策还会受到政治地理学思想的影响,即一项数字创新经历累积性的采用和扩散,会导致其随着时间的推移遵循S曲线或其他增长轨迹,也会在空间上具有物理分散性,因为采用国家彼此位于不同的地理点。即使是数字虚拟产品或数字服务也会有地理上的分散性,其位置被确定为采用国家的物理地址。空间可以通过毗邻效应(即一个国家对另一个相邻国家的影响)影响周边国家的数字创新决策。研究发现国家采用数字创新的概率会随着与先前采用国家的距离成比例地降低。应用不同国家对数字创新的采用扩散程度进行测算,并将模拟结果与实际的采用扩散模式进行了比较证实了上述结论。当空间因素应用于跨期研究时仍支持上述结论。地理因素如国家的位置,国家间的距离以及毗邻效应都具有显著影响。由此增加了全球数字治理的难度。

()全球数字治理主体行为和动机的差异

全球数字治理主体行为和动机的差异源于各国在每一个重要环节上存在差异,即在类别、资源、机会和国际参与方面的差异,因此使得全球数字治理更为困难。对于数字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存在正向的强化的因果关系,会进入一个正反馈循环。对于数字化程度较低的国家,因果关系强化了每个步骤在低端的路径依赖,最终形成了负反馈循环。上述因果关系可以用建构主义理论来解释,作为一种定性理论,建构主义理论具有与迅速扩展和渗透的数字平台、网络和其他虚拟现象相适应的动态特性,可以深入分析国家和国际组织参与数字治理的行为和动机。该理论强调了国家特征以及数字技术属性的重要性,这些特征引导物质和人力资源投资以发展数字经济,数字经济反过来影响社会网络、经济和文化等因素,上述的参与和形成的反馈会影响国家特征和数字技术属性,从而形成因果循环。

从广义的不平等角度来看,不同国家的特征影响其数字资源,包括不同国家的人口、社会、种族、民族属性等特征。获得数字技术的资源包括数字技术的可用时间、收入、财富、社会资本、社会网络、心理特征、技术技能、社会能力和知识等。如果没有掌握所需的数字技能或者存在“使用缺口”,即数字创新利用不足,那么这还不足以成功地使用这项数字技术。国家及其在国际分工类别共同影响数字资源的不平等,国际地位分工的差异可以通过排斥、剥削和控制来影响数字资源,在国际分工中更具优势的国家可以控制数字资源或将数字资源从具有劣势的国家转移。由此导致全球数字治理主体行为和动机的差异,从而增加了全球数字治理的难度。一方面通过数字技术参与国际社会交流的国家通过更多的访问获得“连接”,改善“连接”,或体验变革性的信息、思想和决策。另一方面,被排除在数字技术参与之外的国家,会妨碍其在世界大部分地区的经济活动。

()全球数字治理因素的多重性

全球数字治理需要考虑各主体地位以及消费者、经济组织和国家之间的复杂关系。数字治理由单纯衡量和提高数字经济发展能力转变为如何更好地利用数字经济以改善商业创新、治理、公民政治参与和社会凝聚力。国家的决策者通过评估其在数字经济发展方面的全球比较优势和劣势,分析数字技术创新和使用的驱动因素及其造成的经济和社会影响。由此经济和社会因素被添加到理论框架中,来分析各国提高数字技术创新力和竞争力的复杂因素关系。除上述经济和社会影响外,数字治理推动了全球范围内广泛的数字技术连接,衍生出新的商业服务和产品,改变了数十亿人的相互交流的生活方式。

全球数字治理效果也会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准备度、环境和参与度等。其中准备度包括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内容、可承受性和数字技能的准备程度。环境包括数字监管环境以及商业和创新环境。参与度包括数字经济的个人参与度、企业参与度和政府参与度。此外,影响因素还包括各国在数字领域的商业和技术投资、各国政府对数字经济的支持、各国与数字经济相关的法律框架、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国数字技术的利用等。其中,数字领域的商业和技术投资因素由数字技术准备度、大学和产业在数字技术研发上的互动、数字技术基础设施、数字技术研发、金融机构和外商对数字技术的直接投资等因素组成。

  全球数字治理面临的现实挑战

尽管数字治理通过协调与规范各国在数字领域的合作规则,有助于各国在数字转型中受益,例如,通过促进不同国家的宽带接入、引入数字工具提高农业产量和通过数字治理改善政府管理效率等。但由于各国在数字领域发展的不均衡以及国家间在数字治理上存在的博弈,从经济、技术、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以及社会层面来看,全球数字治理在现实中面临多元挑战,这些挑战包括全球实力的变化和数字领域领先国家数字科技冲突的加剧,以及随之而来的数字领域规范和标准之争。从根本上来看,全球数字治理要解决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间的数字鸿沟问题,使发展中国家从数字转型中获益。具体来看,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数字领域的规则和标准之争加剧

主导国家在制定数字领域的规范和标准的竞争加剧。例如,美中战略竞争也体现在美国在数字领域与中国在技术和标准上的竞争,特别表现在5G使用上的分歧和新的以印度—太平洋地区为重点的数字连接和网络安全合作伙伴关系等举措上。拜登政府上台前后,美国与欧盟提出建立数字联盟的意愿,强调促进关键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制定全球标准。美国在《2021美国创新与竞争法案》中明确提出“加强与盟友的合作,以应对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竞争对手的威胁”。同时华为等中国公司在制定5G技术标准和参与许多“一带一路”国家的移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他中国公司也正在为标准制定作出贡献。数字领域的规范和标准的竞争不仅体现在传统领域阿里巴巴、腾讯和百度等领先的中国平台运营商与国外平台运营商的竞争,以及华为和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等国家支持的电信运营商与国外同类企业的竞争,还体现在中国联通等企业在OTT服务方面与领先的美国公司在新兴市场展开竞争,以及智能城市、云服务、移动支付和社交媒体应用,涉及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和物联网技术和服务等数字技术新领域的国际竞争。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新的数字领域的规则和标准之争还将加剧。

()数字“霸权主义”抬头

由于美国在数字技术的主导地位及在行业内所占的主导市场份额,导致美国科技巨头谷歌、英特尔、亚马逊、思科和脸书在各自的领域几乎占据了全球垄断地位。例如,到2018年底,微软、脸书和亚马逊等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已拥有或者租用一半以上的海底电缆带宽。这些电缆承载近98%的国际互联网数据和数据电话流量。这种支配地位有利于其建立数字霸权,包括欧盟和中国在内的国家和地区已经采取措施遏制这些科技巨头的影响力,如2018年中企建设的连接中法和沿线国家的12000公里的高速海底光缆项目等。同时美国政府为维持其在全球数字经济领域的霸权地位,持续打压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各国数字企业,如以所谓“网络安全”为由制裁华为,对微信及抖音等多款中国应用发布禁令,以所谓“专利侵权”为由制裁海信、联想,对中兴和海康威视的制裁以及对荷兰的阿斯麦公司和印度的国营电信公司的反收购案等。美国数字“霸权主义”还表现在以“国家安全”为由对英国、波兰等30多个国家施压,要求这些国家将中国企业排除出5G网络的建设。而美国的同类企业借机积极开发同类产品,抢占市场份额,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公平的市场环境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美国为维护其在数字领域的霸权地位采取的行为对全球数字治理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有害于全球网络空间的公平基础,不利于形成全球的互联互通,成为实现全球数字治理的重要阻碍。

()数字鸿沟不断扩大

数字鸿沟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从一个国家内部考察高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在数字技术使用上的差异。二是从全球层面考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数字技术使用上的差异。主要涉及互联网用户、宽带、互联网服务器、移动电话和个人电脑五个方面。通过对各国数字经济发展程度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数字技术使用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就人均互联网用户而言,韩国、日本和美国处于领先水平。在人均手机使用量方面,韩国和巴西等新兴经济体处于领先。尽管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和印度从21世纪初期开始在总的技术使用量上领先世界各国。但2020年,全世界有约49.45亿人使用了互联网,仍有近26.55亿人尚未使用互联网,这些人口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低收入发展中国家。数字鸿沟的不断扩大也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数字技术升级的差异有关。2021年活跃的移动宽带用户46.6亿,大大超过固定宽带用户。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与固定光纤网络所需的高投资相比,无线移动宽带主要依赖于城市地区成本较低的基础设施投资。尽管移动宽带较便宜,但与固定宽带相比,移动宽带目前的宽带限制降低了其实用性。而发展中国家的农村人口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固定宽带,因为在主要城市地区以外通常不提供固定光纤网络。尽管发展中国家在移动宽带增长率上与发达国家相比更快,但移动宽带普及率仍很低,发达国家的移动宽带普及率几乎是发展中国家的三倍。就固定宽带普及率而言,世界各国的差异是巨大的:从瑞士的每百人45.4户到科威特的每百人2.7户直到加纳的每百人0.2户。考虑到识字率较低、较贫困和上网动机较低的人在互联网和其他数字技术使用上面临的巨大挑战,各国之间信息和通信技术普及率的巨大差异导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数字鸿沟仍有持续扩大的趋势。全球通信技术利用的空间格局中也体现了上述趋势。

平台经济也加剧了全球数字治理中的数字鸿沟。由于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核心之一,可以实现搜索、社会参与和知识共享,为数字社会提供核心功能,但整个数字平台范围内的治理活动是临时的、不完整和不充分的。对于许多消费者和企业来说,平台信息更易获得,是其主要信息来源,可以改善消费者的选择和企业市场决策。数字平台业务范围是全球性的,但监管主要来自各国国内。这种数据使用的不透明性和为平台提供算法的非公开性以及由此产生信息流动的不对称问题也加剧了数据鸿沟。

()数字领域颠覆性技术的社会影响加深

数字领域的颠覆性技术解释了为什么数字行业的领先企业在重大产品技术变革中难以持续保持领先地位。由于数字领域的技术更新更快,企业更加追求具有突破性的颠覆性技术,而不是渐进式的延续性技术。例如在很多情况下,颠覆性技术对手机性能改进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比主流手机对性能的持续改进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更大,从而产品更具有竞争力,最终占领主流手机市场,甚至取代主流市场的原有手机产品。而延续性技术和颠覆性技术之间在社会影响上存在着显著差异。采用破坏性技术的公司会对数字产业内的竞争企业和整个社会消费者产生更大的影响。从全球层面来看,颠覆性技术为寻求以更低的价格提供成熟的数字产品和服务,会选择在成本较低的国家生产,导致迁出国净就业岗位减少。由于数字技术对空间的依赖性较低,使得上述过程更容易发生。从长期来看,数字企业通过创新实现更多的利润和更大规模的再投资,形成良性循环,其社会影响得到不断强化。而且与传统经济相比,数字经济更有利于新职业和新业态的产生,也成为解决诸如贫困等社会问题的新手段。由于数字领域的破坏性技术的社会影响日益加深,各国在全球数字治理中更加关注其对本国的影响,在寻求合作的同时,各国在全球数字治理上将更注重本国利益,会加剧全球数字治理规则上的博弈。

 中国应对全球数字治理挑战的主要策略

当前中国应对全球数字治理挑战的主要策略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作为全球数字治理的倡导者和先行者,中国应积极推动构建更加开放和包容的全球数字治理体制。二是通过数字丝绸之路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数字治理的合作,促其缩小数据鸿沟。在第二届“一带一路”论坛等重要国际论坛以及第五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和其他国内会议上中国推广了全球数字治理理念,提出了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的策略和路径。从实践来看,尽管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和逆全球化趋势愈演愈烈,使得全球数字治理合作受到了冲击,但中国自启动数字丝绸之路国际合作计划以来,签署“数字丝绸之路”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从2017年的7个增加到2020年的16个,合作的项目和产业也不断增加。在全球数字技术标准制定上,中国3GPP系标准成为唯一被国际电信联盟认可的5G标准。在区块链方面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区块链架构和国际电信联盟的技术平台的评测准则和技术参考框架等标准的制定。中国已成为全球数字治理的重要推动力量。

()积极推动全球数字治理变革

中国应积极参与数字领域的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推动全球数字治理变革。一方面,中国应不断提高提供全球数字公共品的意愿和能力。例如,华为在5G合同方面取得了成功以及获得了28份欧洲合同。除此之外,华为与肯尼亚签署了价值1.75亿美元的智能城市和数据中心合同,与巴基斯坦签署了云数据中心合同,并为加拿大互联网运营商服务不足的社区开发了高速无线互联网。在新加坡启动了云和人工智能创新实验室等。另一方面,中国应积极通过参与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数字贸易协定,参与全球数字治理变革,因为其有助于建立不以美国为中心的更具开放性的全球数字秩序。首先,中国为数字科技企业如阿里巴巴、腾讯和华为等巨头开拓了新市场,并通过数字协议加强中国与世界各国的数字连接。在此过程中,这些希望保持领先地位的现有科技巨头和数字基础设施提供商也面临挑战。但从广义上讲,这些挑战适用于所有支持更开放、透明、自由和公平的全球网络领域和数字治理愿景的利益相关者。其次,中国成为全球数字治理变革的主要推动力量有助于制定数字基础设施和下一代数字技术的标准,如人工智能、机器人、物联网、区块链、无服务器计算等。尽管作为数字技术领导者的各国都在寻求制定标准,但中国作为重要的新兴力量在数字标准竞争中处于优势。除了现有数字技术领导者外,从更广泛的全球范围考虑,制定数字标准可以带来巨大的战略优势。此外,成为数字治理的主导力量可以改善中国的供应链和市场,从而从整体上提升中国的全球竞争力。再次,中国政府和企业可以通过提供大型本地数据池等数字基础设施提高在此区域网络规范和标准制定方面的影响力,从而增加在全球数字治理上的优势。最后,在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肆虐的背景下,中国通过提供价格上更具竞争力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加速国内数字转型的同时,也促进构建更开放和包容的全球数字治理体制。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合作

中国应通过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为国内数字科技公司提供拓展全球业务的机会,扩大其在数字领域的影响力,削弱数字“霸权主义”的影响。中国领先的平台运营商如阿里巴巴和腾讯等通过从智能城市到云服务,再到数字支付等领域的数字合作提升了其在超顶级服务领域与美国行业领先企业的竞争力。政府应为中国数字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如解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数字基础设施日益增长的需求,帮助中国数字科技巨头和小型数字技术企业提高销售额和技术研发等,并在海外市场站稳脚跟等。在宏观层面上,主要涉及关键数字基础设施的开发和互操作性,如地面和海底数据电缆、5G蜂窝网络、数据存储中心和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等。在微观层面,主要是促进本地企业之间、消费者之间以及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连接,例如电子商务、网约车、金融科技、金融技术和网络教育技术平台和应用程序,以及路由器、智能手机和PC等硬件。中国企业应响应发展中国家对更多数字基础设施的需求,积极参与面部识别摄像头和其他警务技术的出口,这些数字基础设施还包括智能城市的安全设施等。中国可以以一揽子技术协议的形式提供,鼓励发展中国家选择中国数字技术和产品。

数字科技企业可以借鉴成功经验,在并购方面扩展领域,使其涵盖现有和下一代网络的电信基础设施合同、承运人服务、OTT服务、智慧城市以及数据中心的扩建等,这些都可以作为企业参与数字治理的重要内容。具体来看,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鼓励中国数字科技企业积极参与第三国市场5G技术网络的开发,以及世界各国海底和地面通信电缆以及其他信息和通信技术基础设施领域的投标。在电信运营商服务方面,促进运营商与各国政府、汽车制造商和技术公司的合作,建立支持大规模AV部署的基础设施、安装5G基站、支持移动服务和智能交通等。在数据中心/云服务/智能城市方面,中国公司应积极开展与中亚、东南亚、非洲等国家的合作,推动云服务和智能城市等主要应用之间的多个交叉点建设,推动智慧城市项目,如在海外构建云计算服务和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支持中国企业与当地数据中心运营商的合作,共建数据中心,在促进中国数字企业能够更快地发展的同时,避免数据本地化问题。在OTT服务提供商方面,扩大中国科技巨头对东南亚独角兽企业的投资。在此过程中可以加强与跨国公司合作,获取其国际声誉、技术和风险管理经验。

()积极推动与发展中国家的数字合作

中国应借助数字丝绸之路建设,提高与沿线发展中国家在数字领域的合作深度与广度。实现共享数字发展成果和缩小数字鸿沟的目标。数字丝绸之路(DSR)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改善参与国的数字连接。中国是这一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目前已与包括东盟和沙特阿拉伯在内的16个国家签署了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东盟信息港、中阿网上丝路建设等项目已经成为中国增强在新兴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数字合作的重要途径。具体来看,一是中国应通过数字丝绸之路,加强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数字经济、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合作,为实现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科技、贸易、金融和文化等多个领域数字化合作奠定基础,以达成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的目标。二是依托数字丝绸之路扩大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数字领域的投资和合作范围,中国企业通过与这些国家签署竞争性合作协议,重点推进5G网络、金融科技和智能城市技术等领域的交流和合作。三是数字丝绸之路的发展并不仅仅对中国的数字企业有利,中国应通过积极参与数字治理,为发展中国家的科技企业和非科技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投资和销售机会。此外,中国还应通过与国际开发署合作,促进数字技术在发展中国家推广和使用。

()实现数字治理与国内战略的深度融合

由于数字领域破坏性技术的社会影响不断加深,中国的数字治理需要实现与“中国制造2025”和“中国标准2035”这些旨在增强中国国内的技术创新、生产和交易能力的战略举措的深度融合。《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等重大战略规划使数字经济发展的顶层设计持续完善。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指出,中国要积极参与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这些目标是中国政府在构建全球数字秩序中推动技术创新和拥有更大的自主权的总体愿景的重要部分。中国应该建设和提供由本国生产的数字主干网并提高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主干网如数据电缆、蜂窝网络和数据存储中心等基础设施使数字通信成为可能。中国的数字网络越多,就越能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连接,从而增强我国在全球数字秩序中的地位。中国技术公司应提高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服务能力,使中国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中使用的技术成为各国发展新的数字经济的基础。

来源期刊:《东北亚论坛》

转自:CNKI社科学术邦”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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