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作者编辑部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流量垄断的理论框架与规制路径
徐信予 杨 东
摘 要: 数据要素的流动反映了市场供需信号的传递,流量竞争的本质是交易机会的争夺。数字平台的核心功能是流通,其以提高信息撮合效率为抓手进行注意力竞争,这决定了撮合对象的范围可以无限广阔,关注生产的相关市场界定则会因撮合市场跨多个生产领域而难以界定“基准产品”,因此流量代表的注意力相关市场难以测定。基于“联系一结构”视角,本文认为数字生态中存在中心、次中心和外围这三种角色,并从“平台-数据-算法”(PDA范式)三个维度进一步固化中心独占流量入口的格局,形成了中心对次中心,次中心对外围成本依次转移的“中心一外围”依附剥削体系。针对以控制交易机会分配为目的的流量垄断,本文提出三条规制路径:第一,在反垄断分析框架中突出相关时间市场;第二,拓展反垄断法中交易相对人的内涵,实现结构性平台对联系性平台跨生态开放为目标的互联互通;第三,导入开放平台原则,对结构性平台划定必需设施,构建数字平台的寡头竞争规则。
关键词:PDA范式;相关市场;中心-外围;生态垄断;结构性权力
一、问题的提出:如何规制数字平台带来的“流量垄断”
“流量”一词经常被放在不同的语境中使用,可分为“上网流量”和“访问流量”两种。“上网流量”是指传统运营商提供给用户终端使用的上网“流量”,即单位时间内上网的数据量;“访问流量”则多和商业竞争相联系,主要指网页点击量和用户数量(刘佳欣,2019),被用以描述访问一个网站或者APP的用户数量以及用户所浏览的网页数量、内容等指标,即网络用户访问网络服务时产生的数据交互量。本文的流量便是在“访问流量”这一语境下展开的。
现有反垄断法体系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础,以价格理论为中心。传统市场力量本质上是定价自由度,展现的是价格中心范式下的卖家市场力量。数字平台从竞争价格市场转移到了“注意力市场”(孟昌和李词婷,2019),但用户的注意力却难以被量化,这就给相关市场的界定带来了前置性矛盾。
注意力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需要认识到平台的流通属性与传统企业的生产属性之间的差别。新古典经济学中,企业仅仅被视为生产函数,劳动力同资本一样仅仅被视为生产要素(宋宪萍,2013)。流通企业呈现出双边市场特点,如果运用工业经济范式下界定生产组织有限范围的相关市场去定义平台近乎无限的撮合范围,就会造成在相关市场定义上的不稳定性。因此,作为流通组织的平台则很难说其撮合对象具有固定的地域或行业相关市场。
生产组织以要素组合为抓手进行价格竞争,流通组织以提高信息撮合效率为抓手进行注意力竞争。两种竞争模式在交替融合中形成“流量垄断”这一全新的竞争模式。但受限于传统反垄断范式,现有关于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的研究习惯性地以生产组织的市场力量为中心展开,因此作为流通组织的数字平台的流量垄断问题尚未被学界所重视。本文通过“平台—数据—算法”的PDA范式,分析平台之间形成的流量传导“中心—外围”体系,并剖析零价格市场的运行机理,解构数字经济时代流通组织的流量垄断,为重塑超级平台竞争规制提供一个新视角。
二、从数据垄断到流量垄断
理解平台生态之间的流量竞争,关键在于解构其背后的权力关系。为此本文引入了国际政治经济学的联系性权力和结构性权力概念(苏珊·斯特兰奇,2019),在区分结构性平台与联系性平台的基础上(杨东和徐信予,2022),进一步提出中心、次中心和外围共同构成了流量“中心—外围”嵌套体系。
结构性平台与联系性平台又可以对应“中心—外围”体系中的三种角色:第一种是占据流量入口的中心平台经营者;第二种是外围的各类生产者、销售者;第三种是介于中心与外围之间的次中心平台经营者。相对于中心平台经营者,次中心平台经营者属于其外围,而对于其平台内的经营者,其又属于中心,所以被定义为次中心平台经营者。这一体系中的结构性平台经营者处于最中心,各类撮合性平台经营者作为次中心,而各种生产者、销售者作为各个次中心的外围,形成了流量“中心—外围”嵌套体系。
综上所述,流量垄断是以搜索引擎、社交媒体、支付系统为代表,利用单边市场形成优势地位的结构性平台,通过信息不对称,排斥用户多栖性,垄断用户的注意力分配,隔绝用户和商户的直接联系,以此扭曲供需信号传递,进而控制平台内市场交易机会分配的行为。简而言之,流量垄断是结构性平台通过对流量入口的独占,以分配平台内市场交易机会的行为。
三、“平台—数据—算法”:流量垄断的PDA范式
平台的多元数据与算法的交叉可以产生跨市场的市场地位(杨东和臧俊恒,2020),理解流量垄断需要从 “平台—数据—算法”三大维度分析流量垄断在生态竞争中的特点,这也被归纳为PDA范式。
数字生态依靠基础性服务和产品长期保持零价格状态以吸引用户注意力,这背后则是结构性平台通过“中心一外围”依附剥削体系以实现运营成本递次的转嫁。剥削不是与人类一并产生的经济现象,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数字时代的剥削以掌握流量入口这一全新的形式展示出来。基于马克思主义流通理论,学者总结出“数字平台提高了产业部门的周转速度,从而获取了对产业资本利润的索取权力和巨额的利润让渡收入”这一本质(谢富胜等,2022)。具体而言,数字生态"中心一外围"剥削运行机理可以被归结为依托中心、次中心和外围三者之间的导流行为进行的成本递次转嫁。
这种依附地位与剥削手段,使得数字市场的马太效应不断增强。中小联系性平台依赖于生态“导流”,失去了通过积累双边用户进化为中心平台的机会窗口,数字市场越来越呈现出结构性平台“一家独大”与联系性平台“寡头竞争”并存格局,这又促成中心平台不断通过流量跨市场传导力量,不断巩固超级平台所主导的“中心一外围”体系。
四、去依附:对流量垄断的规制
打破流量垄断,重塑数字市场的生态环境,核心就是通过制定平台竞争规则,反对流量竞争的“中心-外围”体系野蛮扩张,以互联互通为目标促进不同生态位上平台的开放,实现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对此本文提出三条规制路径:
第一,在反垄断分析框架中突出相关时间市场。工业经济时代的空间地域阻隔对数字产品、服务的影响微乎其微,且因为平台的流通属性导致跨界竞争明显,传统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产品市场的划分已经无法反映平台竞争的特殊性。数字产品与服务的迭代速度越来越快,这都使我们必须重视相关时间市场在反垄断分析框架中的地位。
第二,促进不同生态位上平台的互联互通,拓展《反垄断法》中“交易相对人”的内涵。推进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有助于提高效率、促进创新,提高平台经济的竞争性。平台良性竞争的关键在于促进不同生态位上平台的互联互通。从法律的技术层面讲,不同生态位上平台的互联互通可以通过拓展 《反垄断法》中交易相对人的内涵来实现。
第三,导入开放平台原则,划定必需设施。一个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往往应该承担一些特殊义务。在互联网发展中,结构性平台扮演的公共产品提供者角色必然要求平台本身具备公共地位,对于具有必需设施属性的结构性平台应设置具体规则。将事实上形成互联网必需设施的结构性平台分阶段纳入必需设施,是构建数字平台寡头竞争规则的应有之义。
五、结论与展望
垄断流量成为平台力量的增幅手段,是实现支配市场的更高级形态。流通属性决定了数字平台是打破地域阻碍、行业阻碍的内生动力,更是深度整合统一大市场的排头兵,但必须警惕数字生态构建流量依附生态,进而扭曲市场供需信号的传递,异化市场竞争机制,使得结构性平台向流量销售管道退化,甚至不惜分割数字市场以维系其垄断地位。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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