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2年第12期P121—P122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摘自《清华法学》2022年4期,刘鹏摘
随着独生子女一代进入婚姻家庭,一些经济发达、财产形态多样的地区发展出一种新的婚姻家庭制度“两头婚”,又称为“并家婚”或“两头走”等。一般说来,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才实行“两头婚”,两家在婚前一般会达成共识,小两口婚后至少要生育两个子女,一个子女随父姓,一个子女随母姓,这样夫妻双方的姓氏都会得到继承;两个家庭也不再通过嫁妆、彩礼这些传统方式在上下代之间传递家产,而是在将来把各自的家产传给随自己姓的孙辈;小两口婚后在男方家庭和女方家庭都有居所,轮流居住,这样双方的长辈可以更多、更方便地参与到孙辈的抚育成长中,同时,也可以对两边的长辈进行同等的孝养。
“两头婚”是一种双直系继嗣的新型家庭,2020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5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照此规定,“两头婚”家庭就是一种“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些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组成的双直系家庭。本文试图把“两头婚”的出现放到一百多年来我国婚姻家庭法从单系偏重到双系平等的历史过程中,以追寻其更深层次的历史文化根源。
作为社会契约的单系继嗣
关于单系偏重继嗣,1948年,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提出了一个“社会契约”意义上的解释。费孝通说,既然“人类的生殖是两性的,进入生理抚育时是单系的,由母亲专任,但是为了社会抚育的需要又确立了双系的家庭;从家庭里引申出来的亲属却又成了单系偏重。从双到单,从单到双,又从双到单”,那么,人类既可以按照生殖或/和社会抚育的双系性建立双系社会继替制度,也可以按照生理抚育或/和亲属制度的单系性确定单系社会继替原则。那为什么大部分已知的社会继替制度还是建立在单系亲属制度上的呢?
费孝通认为,双系继替遇到的第一个困难是社会地位、身份的不可分割。不可能从父母双方各分得一半的社会地位,又合并为完整的一个。在财产继承上,动产可以双系继承,而不动产的双系继承则会遇到很大的麻烦。
在男女个体层面,“在父系社会中,女子的权利并不从抚育她的父母手上得来,而须向她的配偶的家中去承继”。这样一来,社会继替中的单系原则和家庭抚育中的双系原则必然发生冲突。女性从甲家得到抚育,却离开甲家去抚育乙家的后代,并赡养乙的父母,这必然会使甲家产生“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的想法,导致甲家对女儿抚育的动力不足;从乙家的角度看,媳妇本不是乙家抚育长大的,和乙家本无感情,却要继承乙家的家业,自然也会产生排斥的心理;从女性自己的角度看,抚育自己的和自己要赡养的并非同一对象,只抚育自己的后代、不赡养丈夫的父母会成为从夫居女性的个体最优策略。
亲属范围从单系偏重到双系平等
这种实行三千年的单系偏重的“社会契约”,从清末变法运动起开始了向彻底双系化的改变。1911年,清廷修订法律馆起草的《大清民律草案》“亲属编”第1317条规定:“本律称亲属者如下:一、四亲等内之宗亲;二、大妻;三、三亲等内之外亲;四、二亲等内之妻亲。父族为宗亲,母族及姑与女之夫族为外亲,妻族为妻亲。”将这一条与2020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5条放在一起比较一下就会发现,一百多年来,我国家庭法法定亲属中“血亲”的范围从“单系偏重”到“双系平等”的变迁已经完成。
我国亲属制度的决定性双系化始于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典》。其第967条规定:“称直系血亲者,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之血亲。称旁系血亲者,谓非直系血亲,而与己身出于同源之血亲。”第968条规定:“血亲亲等之计算,直系血亲,从己身上下数,以一世为一亲等;旁系血亲,从己身数至同源之直系血亲,再由同源之直系血亲,数至与之计算亲等之血亲,以其总世数为亲等之数。”这是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式计算亲等,且无论直系血亲还是旁系血亲,都不再区分宗亲和外亲,血亲既包括父族之“血”亲,也包括母族之“血”亲,也即不再是单系(父系)偏重,而是双系平等了。
财产继承与姓氏传承的双系化
如前所述,费孝通主要是在农业社会的基础上建立其单系继替的社会契约理论的。在他提出这个理论时,亲属制度的双系化改革在中国已经开始了。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典》废除了实行数千年的宗祧继承,宗祧继承不再是遗产继承的前提;不继承父亲身份的女儿,也和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卑亲属”(1138条)一起“按人数平均继承”(1141条)遗产。这实际上是让女子无论出嫁与否,都从自己的父母那里继承财产,也就是社会契约从单系继替变为双系继替。但是,在农业社会还没有变为工商业社会,财产还没有获得高度可分性,人员也没有获得高度流动性的时代和地方,变单系继替为双系继替会遇到系统性的困难。要在中国实现女儿的平等继承权,只能是或者废除分家制,变家产制为个人财产制,从而使子、女在父、母死亡的时刻获得平等继承;或者改变妻从夫居、子从父居的居处制度,所有子女一起参与家产的多轮多次分割。
费孝通在讨论双系继替时,曾提及姓氏的继承。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典》推行财产继承的双系化时,还是保留了“子女从父姓”(第1059条)这一父系身份继承制度,同时规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第1000条)。
直到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了妻冠夫姓,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11条),彻底废除了这一单系偏重社会契约的标志。1980年《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姓名权的解释则认为:“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其理由为:“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也就是在姓氏嗣续上采用单系、双系或两可继嗣制都是允许的。
女儿也是传后人
《礼记·大传》云:“服术有六:一曰亲亲,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长幼,六曰从服。”这六项服术,只有妇人的出入改宗会造成单系偏重。《仪礼·丧服》曰:“大夫之適子为妻。”郑玄注云:“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为人后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郑玄将女子子出降和为人后者的出降归入同一类,《仪礼·丧服》曰:“为人后者。”《传》曰:“何如而可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也。”这都表明,女子子和可以为人后的支子,因同宗而都拥有可为人后的宗法地位。
妇人出嫁不绝宗的原理体现在姓氏制度上,就是在当今的中国香港地区,妇人出嫁后可以冠夫姓,但也不会放弃自己的本姓。而在当今的中国大陆,妇人出嫁并不改姓,也不冠夫姓——这说明,出嫁改宗制度在中国大陆已经彻底废除了。母亲、祖母、外祖母可以将自己的姓氏传承给子女甚至跨代传承给孙辈,更能说明女儿也是传后人这一宗法制所蕴含的东西,已经从理论变为现实。
如果说一百多年来中国亲属法的最大变迁是废除了妇人的出入改宗,“亲亲”“尊尊”的原理并没有废,那么我们可以认为,两头婚的实质是使父系亲属和母系亲属都成为“宗亲”。在独生子女政策推行最得力的年代,我们在中国各地村庄的墙壁上,都曾看见过“女儿也是传后人”的大幅标语。中国宗法制中有“为人后者为之子”之说,在理论上,可“为人后者”当然并不限于男性。从这个角度看,“两头婚”中所贯彻的“女儿也是传后人”这一双系继嗣或两可继嗣的精神,是对中国传统宗法制的返本开新。
转自:“中国学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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