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2年第12期P117—P118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原题《法理与人生原理关系之研究》,摘自《政治与法律》2022年9期,刘鹏摘
如果说法律是调整人际关系的准则,法理即法律的基本原理,那么,法理与人生原理之间的关系就是学术上必须认真加以分析的问题。就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而言,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必然以法理或曰法律原理为支撑,而法律原理又依傍于人生原理而展开。由此可见,没有对人生原理的了解与体悟,就不可能归纳、总结出构筑法律大厦基础的法理或法律原理。
人生原理中必然含有法理的逻辑预设
自然与社会是人类生存的两大场域,而人类之所以绵延至今,与自然和社会有其固有的原理、规律以及人类对这些原理、规律的认识与把握密不可分。社会是人类生活的基本场域,社会也是成员构成的命运共同体,因而,蕴含于社会内部的原理与规律也就是人类生活的原理与规律。原理、规律虽然是普遍的,但各国毕竟有不同的国情,因而不同国家的为政者也必定会按照独特的国情,设计出最适合于自己国家的制度,形成最便于本国人民的秩序。
法律是调整人际关系的准则,或者说,是人们规划人生、经营生活的权威依据,因而法律也就如同人生一样,有自己的原理、规律存在。要求得秩序,就必须掌握秩序的规律;要保证和谐,就必须明确和谐的原理。法学的任务即在于揭示规律、认识原理,以此来调适法律制度,使其与人生的原理相契合。将法理与生活、事物结合起来考量,恰恰说明了法理不外乎人生的原理;这一原理的存在,也为不同法域法律的共通性奠定了人学基则。
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人是理性的动物,凭借着理性的存在,人们可以发现自然、社会的规律,总结人生、法律的原理,并通过这种认识来修正此前的观念,改革落后的制度。
在承认社会、人生、法律都有其固有的原理,且人们拥有理性能力能对这些原理加以认识和理解之后,还有一个问题存在,那就是明知有此等原理存在,人们是否会选择违反这些原理而滥用自己的独断意志呢?从历史上看,统治者胡作非为的例子虽然不在少数,但从人类社会发展的长时段而言,还是基本能够依循社会、人生、法律的基本原理来建构制度、确定法律。
人类为经营共同的生活,在本性一致、需求相似的前提下,必定会存在一系列能够为人们所认识、尊重的社会规律和人生原理,存活于社会中的人类成员依此规律、原理与他人发生关联、互谋合作。法律作为规范个人人生、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自也需要从人生原理中提炼出能够指导法律制定、评价法律正当、弥补法律不足的基础性、普遍性原理。法理就是这样一种源于社会现实、立足人性本质、作为法律总体观念与根本判准的原理。无原理难有人生,无法理不成法律,这也应该是人们能够拥有的共识。
人生原理与法理存在的差异
首先,言及人生原理与法理的关系,必须注意的一个现象是,在古人与今人的著述中,人生原理与法理的并列甚至等同并非个别现象,而是屡屡见于相关的著述之中。然而,无论是人理、事理、情理,还是天理、人情、公理,严格说来还都不是法理。首先,人理、事理、情理等涵盖的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法理仅为对法律制度存在、证成的原理性揭示,从范围上来说,前者远大于后者。撇开古代社会法律有限地调整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历史不论,即便法律在社会中大行其道的今天,法律作用还是有限的,并不能也不应该及于人类生活的全部场域。换句话说,法律虽然是国家治理的重器,但它也必须受限于特定的范围,不能将触角伸向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其次,从生成的顺序而言,人生原理应当早于法理,法理是人生原理在法律场域中的延伸。有人类社会然后有法律,有社会生活然后有法律生活,依此不难理解,有了社会、人生的原理才可能会有法理。只有从人际关系中的价值层面上着眼,才能够逼近对法律本质性、规律性问题的认识,也才可据此发现法理、提炼法理。在此,社会、人生构成了凝练法理的背景与素材,它们既是法理得以形塑的源头,又是规制法理内容的标尺。
再者,立足于法律本身来建构原理,这是法理不完全等同于人生原理的根本之处。众所周知,法律虽然作为国家治理的一种规则体系,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政策等互为关联,但法律毕竟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以法理学上对法律特征的理解而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则系统。它有着与其他规则系统相似、相融、相辅相成的一面,但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更多的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规则体系而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其作用。由此,法理在人生原理的层面来说,它应当也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理念系统,有着鲜明的法律品性和独特的法律印记。
总之,法理一方面以人生原理为依归,另一方面又不是全部人生原理的复制,它需要结合法律的特性而从人生原理中提炼出涵盖立法、执法、司法的法律一般原理,以此来使法律贴近人的本性,尊重人的本能,维护人的需求。法理在其中,既有对人生原理的尊重、借用,也有对人生原理的引申、改造。
通过人生原理发现法理的主要路径
法理不同于人生原理,但法理又必须从人生原理中引申、提炼。借助人生原理来推演法理,是法理发现的根本路径。至于其具体方法,约有如下数端。
(一)尊重人类公理
许多人生原理已演化为人类公理,这是我们推论、引申法理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当某一原理业已被人们视为普遍公理时,它就会为此后的理论演绎奠定前提性基础。如果能够确证某一人生原理即人类公理,而此一公理又能在法律的场合发挥作用,那么由此推论出法理,则是必然的,也是可行的。
人类有公理存在吗?答案是肯定的。例如“人是理性的动物”就是一个基本公理,它告诉我们,人虽然也是动物中的一类,但人和其他动物不同,是依据理性来生活,而不是像其他动物那样纯粹依靠本能而生存。人具有理性,因而可以作出判断、进行选择,在众多可能的方案中挑选出对自己来说最为有利的那个方案。本着这一原理,在法律上应当强调“意思自治”,让个人成为自身事务的主宰,因为人是自身利益最好的判断者。
(二)体悟人生经验
法律是调整人际关系的准则,因而从人生经验中反思法理,自然也是探求法理的不二法门。在通过人生经验体悟法理方面,哈特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可谓其中的适例。从“自我保存”这一“自明之理”(即“如果没有这些内容,法律和道德就不能推动人类在群体生活中自然保存这个基本的意图”)根本要求出发,哈特推论出以下“最低限度的自然法”。(1)人的脆弱。(2)近乎平等。(3)有限的利他主义。(4)有限的资源。(5)有限的理性和意志的力量。哈特最后总结道:“这些自明之理说明了为什么那些纯粹形式的、没有考虑到特殊内容和社会需求的,关于法律或道德的定义,是不适当的。”
(三)借鉴历史方法
鉴古知今,这是人们常常倡导的研究方法,对于法理的探寻而言,也应当如此。虽然从哲学演绎的角度来说,也可以从所谓“人性”“天理”中推论出相关的法理,但是,更好的办法是取诸历史材料,从中发现支配人类社会生活秩序的法律原理,这既可以免于理论的抽象而使提炼出的法理难以为人们所认同,又因为其有确切存在的事实而使其客观性得以彰显。因此,在法理的发现的提炼上,历史方法是人们经常使用的方法。
(四)因应情势变易
社会生活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法律要保持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就必须适时而变;同样,法理也并非超越历史的永恒法则,当社会发生重大转折或者法学理论发生重要变革时,修正原有的法理也在情理之中。法学家们应该根据变化了的社会情形,征诸人民大众的现实需要,创造出因应变化社会情形的法理。
所谓“法无定法”,每个学者都可以按照自己的观察与感悟来探寻法理,从而为拓展法理、法律原理的广度与深度作出贡献,但无论如何,人类公理、人生经验、历史方法和因应情势,是任何一位有志于法理发现的研究者所必须遵循且予以实践的基本路径。
转自:“中国学派”微信公众号
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