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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享 | 陈新宇:什么是理想的法史学论文

2023/2/6 13:55:45  阅读:113 发布者:

以下文章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陈新宇

理想的法史学论文

作者:陈新宇,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本文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221229日第5版。

古人云:“取法于上,仅得为中;取法于中,故为其下。”(《帝范·崇文第十二》),因此学术论文需要以高标准作为目标,即便不能至,仍可达到次优的结果。何谓“理想的法史学论文”,管见以为有三个维度值得考虑,即新材料、新问题与新方法。

关于新材料与新问题,陈寅恪先生在《陈垣敦煌劫余录序》中曾指出:“一时代之学术,必有其新材料与新问题。取用此材料,以研求问题,则为此时代学术之新潮流。治学之士,得预于此潮流者,谓之预流。”我们可以藉此进一步说,新材料蕴含着法史学的知识宝藏,新问题是通往知识宝藏之门。因此,寻找新材料,探索新问题,是一篇法史学论文创新性的关键所在。对此需要注意之处有三点:

首先是应该辩证地认识新材料的价值意义。所谓“新”,只是材料尚未有人发现和利用,新与旧仅仅是相对而言,从法史学角度上看,本质上都是旧的过往资料。在这种情况下,新材料的主要价值在于能否提供新的学术增长点,否则更多只是产出同质化的研究成果,虽说在某种程度上讲可以减少论文查重率,但学术意义不免要打个折扣。近年来关于司法档案的整理和研究是学术界热点,其价值自然不能抹杀,却不免显示出学术增长点不多略显尴尬的情况。

其次是需要尊重材料的发现者或者最早利用者的学术贡献。有一个学术典故:史学家何炳棣先生当年在拜会汉学大家费正清(Fairbank)时,称赞对方是蒋廷黻之后,举世第二位学者研究引用《筹办夷务始末》的,对此费正清马上纠正说是第三人,张德昌要早他半年。(参见何炳棣:《读史阅世六十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两人对《筹办夷务始末》这般“在意”与“刻意”,正是说明了材料问题的重要性,也可以说优秀学者皆对重要资料有着高度敏感性。与老一辈学者相比,当前学界普遍更重视理论而忽视材料,尤其是在互联网和数字化的时代,兼以大量新材料经过点校或者直接影印出版,搜索和获得资料更加便利,在很大程度已经不复当年傅斯年先生所谓“上穷碧落下黄泉,动手动脚找东西”的难度。但正本清源,决不能忽视法史学乃建立在史料基础之上,发现或者考证重要史料(实)的贡献决绝不亚于重要理论,尤其在特定领域/问题里如果没有坚实考据作为基础,提出的理论无论有多宏大、多有解释力,也往往是空中楼阁、沙上聚塔,甚至貌似深刻,实则离真相越远。同时,尊重前人的发现与考证贡献,在学术写作中应该专门注明这种来源,做到实事求是,不掠人之美,也是学术伦理的基本要求。

第三是处理好问题与材料之间的关系。对于胡适先生提出的“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萧公权先生的批判性反思颇有启发意义。他认为美国一般学者研究中国的历史或文化,往往首先设立“假定”,然后搜寻资料来“证明”所设的假定,对此萧先生并不认同。在他看来,假设与证据其实是个倒置关系,证据是“前因”,假设是“后果”。根据他研究中国乡村问题的经验,只要“放眼看书”辅以“小心选择”这些准备工作做得充分,不必去大胆假设,假设自然会在胸中出现,不必去小心求证,证据事先已在眼前罗列。(参见萧公权:《问学谏往录——萧公权治学漫忆》,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第215页)法史学论文同样面临这种假设与证据的辩难,我们如果在阅读一手材料之前,就带有过于强烈的问题意识和价值前见,往往会在有意和无意之中,遮蔽或者曲解材料的内在逻辑和本身意涵,甚至会犯下买椟还珠的毛病。这样的写作,材料更多只是为作者先见或者意图背书,而论文也因为缺乏原创性而沦为他人观点/理论的注脚,试举一例,近年来关于韦伯的中国法研究便有这种倾向。

关于新方法,现在是个方法论盛行的时代,对此可能出现的弊端,拉德布鲁赫有当头棒喝,“就像因自我观察而受折磨的人多数是病人一样,有理由去为本身的方法论费心忙碌的科学,也常常成为病态的科学,健康的人和健康的科学并不如此操心去知晓自身。”(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232页)法史学对于方法论的关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学科自身面临的危机,其有两点值得注意,一个是学科属性究竟是法学还是史学的讨论,一个是社会科学方法尤其是量化史学的引入。

关于第一点,学科属性的讨论自然有其价值,可以更加清楚地认识学科的定位、功能、意义,但也要避免过犹不及,陷入自说自话的窠臼。从方法论角度上看,无论史学考证,还是法学分析,皆是达到更加深刻理解事物的手段,本无所谓优劣高下之分。学者因为出身学科训练的不同,各有所长,需要做的是不断学习、扬长补短,而绝不是固步自封、画地为牢。

关于第二点,在大数据时代,量化史学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包括法史学领域之内,已经有优秀的论著出版,让人耳目一新。但需要警醒的是:首先,目前的大数据样本仍然需要人工来统计,统计者如果没有经过严格的培训,其素养是否能够保证得出比较精确的结果?其次,在特定时代语境之下,所处理的资料是否完整?例如对清代命案的统计分析,对1851-1864年期间就不能只依据中央的刑科题本,因为这段时期经历了太平天国运动,地方督抚掌握了就地正法的权力,原有的逐级审转覆核制度很大程度上被搁置,依据中央档案的统计容易出现较大偏差。再次,特定重要概念有专门的含义,不能望文生义,例如何炳棣先生发现,清初的“丁”并非指成年男子,而是赋税单位,不能根据丁数来推测全国人口数。(参见何炳棣:《读史阅世六十年》,第266-267页)因此,动辄以万计的大数据样本的定量研究貌似实证,实际上可能存在着不少陷阱,其分析的各种因果关系更有倒置的危险。

理想的法史学论文需要平衡新材料、新问题与新方法三者之间的关系,尽量避免带有过分强烈的先见去阅读一手材料,努力从材料中发现有价值的学术问题。学者不应该有学科门户之见,而是要与时俱进,学习新的研究方法,但要警惕本末倒置,新方法可以是屠龙刀,但要避免沦为屠龙术。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上述目标笔者自己远未达到,因此小文的目的,与其说是作为一个法学期刊的前编辑建议别人,毋宁是反省自己。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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