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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汉学家论中国自然法传统

2023/1/12 16:20:22  阅读:160 发布者: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2年第11P113P114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摘自《政法论坛》20224期,王博摘

作为一个西方语词和一种西方思想的自然法,一旦被运用到中国文明的具体语境中来理解中国法律传统,当然就有可能遭遇文明语境的隔膜,从而带来思想认识上的偏差。西方汉学家不仅成长、生活于西方世界,而且他们大多都精通汉语,比较全面而深入阅读过有关中国文明的经典文献与研究资料,甚至还在中国进行过一定时间的访问或考察,所以借助他们看待中国自然法传统的独特视角,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打破文明语境上的隔膜,从而不只是让我们可以借助另一个世界的眼光来审视自己,还可以再从这种眼光出发,凭借我们的文明视角去检讨西方世界,当然也包括其文明语境中的自然法观念。

礼即自然法:李约瑟源于自然法则的矛盾

李约瑟一方面认为中国的确存在着一种自然法,那就是礼,但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中国思想传统里面不能产生自然法则的概念,因此使得其作为自然法的礼虽然在社会中的作用远比欧洲的自然法重要得多,却不可能将其拓展到周行于整个自然世界的秩序、体系或模式之中,从而使得礼这样的自然法仅仅局限于人事或人类社会,而无法扩展其永无止境的普遍性去促进对整个宇宙世界的认知兴趣,也就不可能推动自然科学的成长。既然如此,那么这种自然法还是西方世界那种意义上的自然法吗?李约瑟似乎没有明确而直接加以回答,他只是力图通过自然法则这一概念的引入,并借助这样一种结论,试图去回答中国何以在近现代无法产生出欧洲那样的科学,所以他对礼即自然法这一判断并不是从西方自然法的角度去加以权衡的,也没有详细加以逻辑上的论证,事实上他已经把自然法的概念偷偷进行了篡改。李约瑟认为中国人那种有机论的世界观依赖于一种与欧洲完全不同的思路,在中国人那里,“一切存在物的和谐合作,并不是出自他们自身之外的一个上级权威的命令,而是出自这样一个事实,即他们都是构成一个宇宙模式的整体阶梯中的各个部分,他们所服从的乃是自己本性的内在的诫命”。这种依照服从自身本性的内在命令所塑造出来的“自然法”观念,无疑不同于西方世界历史上的自然法传统,要用一个几乎令人费解的术语来加以表达,李约瑟将其称之为“自然而然的法”(Spontaneous Law)。这一概念上的偷换,李约瑟不可能没有意识到,但是他还是将这种“自然而然的法”用“自然法”来加以指称,并且认为礼作为自然而然的法就是自然法,显然有些自相矛盾。

李约瑟的这种矛盾不只是中西语言文字上的对译所存在的局限性导致的结果,更是他对中国古代这种有机论哲学抱持的赞许和期待的心态隐约造成的。他认为西方从古希腊一直到近代,人与自然的二元区分虽然需要假设上帝作为自然法则的基础,从而促进了欧洲自然科学的发展,但是近代科学尤其是有机主义哲学已经完全不需要上帝这一假设,强调把有机体当作一个整体或系统来考虑,这倒是与以道家为代表的中国思想有着某些惊人的相似。

礼非自然法:郝大维、安乐哲基于审美秩序的省思

在西方汉学家群体中,郝大维与安乐哲的学术合作可谓是完美的典范,前者是耶鲁和芝加哥大学训练出来的西方哲学家,后者则是在伦敦培养出来的汉学家,因此他们的合作无疑更能穿透中西文明具体语境的隔膜。

郝大维与安乐哲认为李约瑟将西方的自然法与中国的礼以及西方的实在法与中国的“法”相提并论,尽管在某些宽泛的类比程度上似乎也讲得通,但没有看到二者之间的根本差异性。事实上在古典中国的传统中,礼的确衍生于效仿自然秩序和规律性的愿望,但这种效仿并不意味着顺从任何设定的普遍规范或法则。中国传统事实上只承认自然自发产生的和谐,而人类则必须努力与之协调以融为一体,并进而丰富自然和自身。换句话说,“自然中的和谐,远非预先设定于某种抽象的自然法,而是建构存在过程的内在彼此相关的成分相互协调、无限打开的成就”。所以郝大维与安乐哲明确指出,礼不是自然法,应把中国的礼跟西方的自然法概念区别开来,因为礼是一种产生于过去却又必须为当下需要而改变的秩序,总是带着特定参与者的痕迹。

因此郝大维与安乐哲坚信,礼不是由普遍伦理规范建构的,也不是对普遍伦理规范的回应。礼的最终根源乃是人类努力去获取一种与社会以及自然环境的“宜”,所以“‘礼’是主体间性的,因为它不仅承载着先人之义,同时也载负建构其文化氛围的当代人所投注的意义”。古典中国传统看重的正是这种主体间性地融为一体,而不需要被施予者主动参与的“法”当然就不可能受到青睐,只能被用做一种强制手段,其所实现的强制秩序也只具有实用辅助的价值。

从超越自然法到基础自然主义:皮文睿出于均衡论的推进

相比于李约瑟以及郝大维与安乐哲这些汉学家的学术背景,皮文睿不仅富有深厚的哲学基础与汉学功底,而且在研究中国法律传统方面,拥有其他汉学家所缺失的法学背景与法律职业经验,这当然会让他看到跟其他汉学家不一样的东西。皮文睿认为,自然法传统极为复杂和异质,但其最核心的基本原则还是坚持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自然法思想必须坚信法律以及人们服从法律的义务应当具有伦理上或理性上的正当理由。这种正当理由的追问尽管有时难以穷尽,但最终一般都会以某些无法进一步追寻的终极价值渊源作为基础。

皮文睿认为儒家法理学不属于自然法思想,并不是因为儒家不主张法律需要从道德那里获取正当性,事实上在这点上儒家有着孜孜以求的浓厚兴趣,甚至比自然法思想本身还要更为强调。但是儒家看待法律与道德这种关系的方式或方法与自然法有着截然不同的态度,并不诉诸某种超越的、最高的普遍原则,而是要在各类价值目标之间进行均衡和选择,这就比较符合德沃金所说的超越自然法的均衡论。因此如果说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命题是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坚持认为法律必须从道德那里获取正当性的依据,那么儒家法理学显然具有这一深厚的气质,但是要将这一依据诉诸一种最高的普遍原则,这在皮文睿看来,儒家法理学则是不存在的,只能算是一种超越自然法的均衡论。因而中国要存在自然法传统,毫无疑问必须追溯到对最高的普遍原则这一问题的回答上。

皮文睿顺着这一思路继续前行,在纵观诸子百家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了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黄老帛书》(也有学者称之为《黄帝四经》),终于找到了诉诸最高普遍原则的中国思想渊源,从而创造性地提出了黄老自然法理论,将对中国自然法传统的认知推进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黄老帛书》共四篇,篇题依次为《经法》《十六经》《称》《道原》。该书以“道”为最高范畴,用其专指宇宙构成与发展变化的实体和动力,不仅意味着自然发展变化的规律,也标志着存在的最高实体,而法令制度就是由这个最高的存在所产生的,即《经法》开篇就说的“道生法”。由此出发,皮文睿认为黄老思想促成了一种基础自然主义(Foundational Naturalism),总起来讲,就是主张人道以天道这一先验规范为基础,是对天道淋漓尽致的表现。

结论

如果说发端于西方世界的自然法观念一定需要一种最高普遍原则的预设,那么这种普遍性是从众多具体或特殊事物抽象出来的共性不断上升推演而成的结果,而中国文明里所谓事物的“自然”,恰恰是指具体或特殊事物自身所具有的一种内在状态,是不与其他事物互有共性的,至少是不致力于去寻找这样的共性的。那么我们可不可以如此追问,这种事物自身所具备的“自然”状态,是不是也可以说是所有事物的一种普遍性?尤其是这种作为事物内在状态的“自然”观念,是否可以引申出哈耶克所说的那种源于事物内部、自我生成的自生自发秩序?如果这种普遍性成立,那么以最高普遍原则作为标准的自然法思想,不仅在中国文明里的确存在着,而且还可以借此反观西方世界的自然法观念。但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追问,这种普遍性跟起源于古希腊那种普遍性是否又可以在一种更为高阶的普遍性上融合会通?

转自:“中国学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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