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强制阐释论的哲学与心理学基础
2022/12/22 15:33:42 阅读:175 发布者: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2年第11期P43—P44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哲学学院,摘自《学术研究》2022年7期,崔晋摘
张江教授关于阐释的作品如《论强制阐释》主要论域是关于文学作品的阐释,兼及对哲学作品和艺术作品的阐释。然而,其理论可以自然地扩展,延伸到人类理解和阐释的方方面面,因而是具有一般性的阐释理论。在张江教授与后来众多回应者的讨论中,在其新近的作品中,都可以看到他对其强制阐释论的一般化的扩展。在笔者看来,张江教授的立论作品《论强制阐释》更多是哲学性的,侧重于基本原理。而其新近的两篇作品《阐释与自证》《再论强制阐释》,则在此基础上更多地具有跨学科性质,也即着力于构建阐释心理学。
张江教授的核心命题是,文本及其意义和相关的作者意图、语境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理论独立性。之所以坚持这种本体论,其理论预设似乎是,文本及其意义的客观性和确定性,是合理的阐释的保证和基础。他认为,在有些当代西方文论中,文本退场,文本客观性被人为消解,作者消失甚至被宣告死亡,一些阐释活动不受制约,肆意放飞。张江教授则强调文本的实在性、客观性和确定性,以及作者和作者意图对文本自身意义和阐释施加的限制。故而,强制阐释论在形而上学和本体论上的核心要义是坚持对象自身的存在和其确定性,以及对象相对于理解、阐释和认知等活动的独立性。正是文本自身的存在和客观意义,给阐释施加了应有的约束。
在张江教授的阐释形而上学或本体论基础中,可以总结出如下命题。第一,阐释对象及其意义的存在是客观的、先在的。张江教授说:“阐释对象的存在,是客观的、自然的,是阐释借以生存并展开的可能基础与条件。”此外,阐释对象在文本自身存在、作者意图以及实际效应方面,都具有客观存在的特性。第二,阐释对象、意义以及语境等因素是确定的。张江教授强调:“无论何种方式的阐释,皆为确定对象之阐释。强调阐释的约束与规范,最基本的一点,是阐释对象的确定。”张江教授认为阐释的确定性有几个维度,阐释的对象、语境、目标都应该是确定的,而且要以阐释的融贯和完备为目标。第三,阐释对象的存在是先在并独立于理论的。张江教授说:“存有在先,理解在后;存有生发理解,理解依附存有;失去存有就失去理解。”关于文本与事物和理论间的关系,他说:“要从事物本身‘找出’观点,而不是把理论强加给事物,更不能根据理论需要剪裁事物。……把理论作为方法,按照事实的本来面目认识事物,根据事实的变化和发展校准和修正理论,是理论指导。”第四,作者内在意图对作品意义的限定作用。作者没死,也不能死,死者不逝。就文学来说,“文学创作是作家独立的主观精神活动,作家的思想和情感支配着文本。作家的思想是活跃的,作家的情感在不断变化,在文本人物和事件的演进中,作家的意识引导起决定性作用,文学的创造价值也恰恰聚合于此。”
张江教授的阐释学说的本体论或形而上学基础是实在论,其认识论自然地就只能是符合论,也即认为合适或真切的阐释是符合实在的阐释对象,包括其中包含的作者意图的阐释。有趣的是,其认识论中也包含整体—融贯论的因素,也即认为合适或真切的阐释,应该是综合了各种因素、自成一体、相互融贯的阐释。这使得其阐释认识论不仅包含符合论与融贯论各自的困难,而且也包含符合论与融贯论两种不同认识论的内在理论张力。
张江教授的阐释伦理学是义务论的。首先,张江教授在论证强制阐释的非公正性时,论述阐释行为的道德性在于符合律令:“强制阐释是事前决定的结论,对文本的阐释是目的推论,即以证实前在结论为目的开展推论,作品没有的,要强加给作品,作者没说的,要强加给作者,以论者意志决定一切,在认识路线和程序上违反了规则,在道德理性和实践上违反了律令。正确的认识路线和基本的道德律令保证批评的公正性。”强制阐释就是不将作者和文本当作康德所说的目的而尊重,肆意践踏文本和作者的内在尊严,违反了阐释实践的道德律令。其次,张江教授关于文本阐释伦理学的另外一个核心思想是“尊重”,也即将文本作为具有内在品格和内在价值的目的本身而尊重,“公正阐释的基点是承认文本的本来意义,承认作者的意图赋予文本以意义,严肃的文学批评有义务阐释这个意义,告诉读者此文本的真实面貌。……尊重文本,尊重作者,在平等对话中校正批评,是文学批评的基本规则,是批评伦理的基本规则。”最后,遵从道德律令的要求而行为,排除心理倾向和冲动的不良影响,乃是实践理性的要求。类似地,主要是在最近关于阐释的心理学研究中,张江教授也指出,要用阐释实践的理性来规约自证的心理冲动和偏见,尊重文本,服从真相。对阐释理性的强调,对自证心理冲动的控制,对事实与真相的服从也就是尊重。
如果说张江教授此前的一些著作更关注哲学原理,那么新近的《阐释与自证》《再论强制阐释》则更多地发展了其阐释心理学。这两篇文章各有侧重,相互补充,构成整体。《阐释与自证》主要论证了自我确证和实现乃是阐释的心理学本质。这就使得《再论强制阐释》中关于强制阐释的心理动力学及其普遍性演绎自然而然可以理解了。
张江教授概览了近代以来哲学家对阐释本质的理解,但认为它们要么偏重于“实在论的功能说明”,要么形成“思辨性的假设与推论”或落脚于“形而上学的猜想”。他建议从更为具体的、科学性的心理学视域来考察,并提出在心理学意义上的阐释本质是:“无论从起源还是目的,阐释的本质为‘自证’。阐释主体证明自我的心理企图和冲动,以自证满足为目标和线索而持续展开,不断确证自我认知与自我概念,最终实现意识主体同质化的自我建构。”而“自证”的定义是:“自我证实,是意识主体对自我认知、自我概念、自我图式的主动与自觉证实。自我以自证维护自我认知、自我概念、自我图式,表征并建构自我。”自证对自我认知有重要影响。自证维护的自我认知、自我概念和自我图示一旦建立,就具有稳固性,并对自我于世界和自我的认知产生重要的影响。“自我将以图式为心理模板,去感知、认识、评价所处世界,包括一切人和一切事。自我图式一旦遭到攻击或异议,自我将做出激烈反应。”
自我的所有活动都关联着渗透理解与阐释活动,阐释与自证有本质上的关联。张江教授认为,阐释的自证本质可以在阐释学的基本特征上得到说明。首先,此在阐释学可以被理解为此在自证。“阐释作为人类存在的基本方式,意识主体的一切物质行为和意义表达,无一不是阐释。……自证是阐释的唯一目的,是存在与此在所以阐释的根本动力。”其次,阐释证实理解,而且无论怎样理解阐释和理解的关系,都是认为理解先于阐释,或是认为理解与阐释等同。可以确认的是,“阐释就是自证。或者是理解以阐释证实理解,或是阐释以理解证实阐释。两者目的相同,即期望自我理解与阐释的一致性证实或互证。”上文讨论过阐释的大小循环问题,这里张江教授认为,“理解与阐释的循环是自证。……阐释主体在无限的阐释中展开并实现自证。”最后,阐释功能也有自证本质。
特定理论总要解决特定理论问题。张江教授认为,将阐释本质理解为自证,可解决有关阐释学的本源问题。阐释的自证本质能够解释阐释何以无穷,因为每个人都在阐释中追求自身的自证。这也能解释阐释何以创造,因为意识主题的不懈自证使得阐释创造成为可能。阐释作为自证还能解释阐释何以建构,包括建构自我图示、他人图示和未来可能。张江教授对于阐释的心理学本质的理解,以及结合心理学实际研究而对阐释特别是强制阐释的心理动力学的说明,丰富了此前的理论,也扩大了阐释学的学科关联性。
转自:“中国学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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