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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坚持”铸就法治中国基石

2022/12/22 15:28:44  阅读:174 发布者:

党的二十大报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为统领,对未来五年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作出顶层设计;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主题对未来五年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作出部署。无论是目标任务,还是工作部署,宪法建设和实施都是挺在前面的,而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又无疑是第一要务。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这“四个坚持”铸就了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政治基石、宪治基石、法理基石。

“四个坚持”铸就法治中国政治基石

“四个坚持”的政治基石意义,是由国体、政体、社会主义制度、党的领导等根本政治优势决定的。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国体和政体是国家和法的根本问题,是宪法学的核心概念。然而,清末之后一个时期,在如何理解国体和政体上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其中既有学术研究不透彻的原因,更因清末王朝御用学者和资产阶级法学家有意制造混乱、混淆视听。针对这种情况,19401月,毛泽东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个国体问题,从前清末年起,闹了几十年还没有闹清楚。其实,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至于还有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由此可见,国体讲的是国家的性质,也就是由哪个阶级掌握国家权力、为谁服务;政体讲的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也就是统治阶级怎样执掌国家权力、如何运用国家政权。国体和政体密不可分,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政体,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决定的,当然也与这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历史传统密切相关。

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国体是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彻底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革命成果,它表明亿万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从此当家作主了,成为了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正是要确定和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既不同于西方宪法,也不同于近代以来我国曾经出现的旧宪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要义进一步做出规定和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历史的必然和人民的选择。1948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对于即将建立的新中国采用什么样的政体进行过热烈讨论。毛泽东指出:“我们政权的制度是采取议会制呢,还是采取民主集中制?”“我们采用民主集中制,而不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议会制,袁世凯、曹锟都搞过,已经臭了。”“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

新中国的诞生,为中国人民把这一构想付诸实践奠定了前提、创造了条件。19499月,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确定新中国的政体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政治合理性,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深刻阐述,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一百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现行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不断探索和实践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深厚的历史根基。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国家和社会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面临的一个历史性课题。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新政权新制度,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指导,提出了关于未来国家制度的主张,并领导人民为之进行斗争、探索和实践。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规定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和其他重要制度,实现了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其后,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和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其他重要制度的确立为当代中国的一切发展和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我们党奋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思想文化领域变革,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高超智慧,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以抓好重大制度创新为“牛鼻子”,全面深化党的建设制度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体制的改革,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全社会发展活力和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安宁、维护国家统一提供了有力保障,为创造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中国共产党领导。无论在国体、政体,还是在社会制度上,中国共产党领导都是决定性因素,是“灵魂”,是“定海神针”。从国体看,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工人阶级领导的……”其实质是工人阶级经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就清晰地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强调了工人阶级的领导是“经过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从政体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而在“三统一”中,党的领导是最根本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我们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从社会制度看,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而“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总括而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我国宪法同西方宪法、社会主义法治同资本主义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与西方形形色色的政治制度的最大区别。“坚持中国共产党这一坚强领导核心,是中华民族的命运所系。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法治中国建设最牢固的政治基石。在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

“四个坚持”铸就法治中国宪治基石

“依法治国,核心是依宪治国。”在这个意义上,宪治是法治的最高表现形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构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硬核”,是法治中国的宪治基石。而这是由宪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

宪法是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纲领和宣言。恩格斯说过:“一个新的纲领毕竟总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而外界就根据它来判断这个党。”所谓纲领,一般是指国家、政党、团体为说明其政治目标、政治理念或对重大政治问题表明其立场和态度而发表的文件,通常冠以“宣言”“宪章”“纲领”“纲要”等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是一个雄壮的国家宣言,就其与党章互相衔接的实质内容而言,宪法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纲领。因为“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人民看国家、世界看中国和中国共产党,主要是从宪法来观察和判断的。宪法对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追忆和自信,对党领导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艰苦奋斗历程和伟大成果的叙说和确认,对国内阶级关系、民族关系、政党关系以及国际关系的陈述和规定,对国家领导核心、指导思想、经济基础、国家政权、民主法治等的陈述和规定,对国家所处发展阶段、未来发展方向、当前发展任务、发展道路、现代化奋斗目标等的陈述和规定,正是向世人发出的“中国之声”。特别是现行宪法2018年修正案明确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表明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的本质特征,生动展示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透过我国宪法序言和正文的规定,人们可以清楚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去从哪里来,现在是什么样,未来向何处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根本大法。在主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时候,毛泽东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关于宪法概念的经典表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习近平总书记对这一经典表述作出了富有时代精神的精辟阐释,并以诸多新思想新理念创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概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因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指导思想、领导核心、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一系列重要原则,规定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等国家一系列大政方针,体现出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作为“根本法”,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宪法是“合法性”的根源,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并接受合宪性审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由此,“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坚持依法治国必须首先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必须首先坚持依宪执政。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治国理政的总章程。19531224日,在前往杭州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的列车上,毛泽东对随行的起草小组同志说:“治国,须有一部大法。我们这次去杭州,就是为了能集中精力做好这件立国安邦的大事。”“八二宪法”通过前后,中央领导同志提出“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的判断,这是对毛泽东提出的“立国安邦”“总章程”概念的合成转化,深化了宪法认知。在毛泽东关于宪法概念经典话语和“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命题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等科学命题。

宪法作为国家总章程的意义在于:第一,宪法是人民民主原则、社会主义原则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法制上的最高体现。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成果,凝聚了国家最大政治共识,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根本的活动准则。第二,宪法是国家机器有效运转的根本遵循和操作系统。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国家定义为统治阶级对社会实施统治和管理的机器。如果说国家机器是国家权力运行的“硬件”,那么,宪法则是其“软件”,是国家机器运行的“制度芯片”和“操作指南”。有了宪法这个总章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有效有序运转,不同类型、不同层面的国家机器也才能相互衔接、一体化运行。

将宪法定义为“立国安邦”“治国安邦”“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明确了宪法在国家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中极为重要的地位,以及在国家有效治理方面无可替代的实践价值。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正是要充分发挥“总章程”在立国安邦、治国安邦、治国理政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行到底。

宪法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基础性、根本性、先导性意义,进而也决定了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恰如习近平总书记所精辟指出的:“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尤其是在于党是不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中国共产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最高境界,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的根本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成败得失的决定因素,在这些意义上,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构成了法治中国的宪治基石。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新时代十年,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取得历史性成就、实现历史性变革的非凡奇迹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现实逻辑。

“四个坚持”铸就法治中国法理基石

“四个坚持”对于法治中国的基石意义,不仅在政治上和法治上具有根本性意义,在法理上也具有根本性依据。

在法理上,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党领导人民百年奋斗历史经验的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的制度要求,而我们要真正理解其本质内涵,就必须首先在法理上将其与西方所谓“宪政”区别开来。“宪政”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共享的一个核心概念,理论上标榜“人民主权”“立宪共和”“三权鼎立”“司法独立”“多党轮流执政”“议会民主”等,但其政治本质是资产阶级专政,其内在逻辑是以资本为中心,其行宪依据是反映资产阶级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因而具有政治虚伪性、制度狭隘性、历史局限性。而我们所讲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的“宪政”有着本质区别。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我们说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决不是其他国家的宪法,我们“是在不折不扣贯彻着以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我们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们实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依据宪法长期执政、治理国家,而决不是要否定和放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首要的是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我们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做出这些区别,也就从法理上明确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科学内涵和核心要义。

在法理上,“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从“五四宪法”到现行宪法,我国宪法都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这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全面领导的合法性制度安排。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全面领导的合法性合理性既是由历史决定、人民选择的,也是宪法赋予、宪法授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正是顺应了中国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规律,符合全体人民的共同意愿,尊宪行宪的必然要求,也正是我们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使宪法先进制度成功转化为治国理政的强大效能,充分发挥了宪法在推进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彰显宪法在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制度伟力,进一步夯实了法治中国的法理基石。

在法理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这也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根本目的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只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根本目的是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保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这表明,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党的使命、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是实现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国泰民安的根本保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之所以获得人民拥护和支持、我国宪法之所以保持生机活力,其根本原因和法理根基正在这里。

在法理上,“四个坚持”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其中,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根本体现,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根本原则,是改进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根本要求,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执政兴国、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责任;坚持依宪执政必然要求党依宪治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发挥宪法作用,领导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的根本保证,而“两个不动摇”是确保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压舱石”。

(作者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转自:“中国学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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