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纳正义与法外正义:晚清民国侦探小说的兴起
2022/11/28 11:41:39 阅读:198 发布者:
侦探小说,在晚清民国时代兴起。梁启超其代表的“小说界革命”颇为推崇西方舶来的政治小说、侦探小说、科学小说等类型,而将中国传统小说尤其是《包公案》、《施公案》、《狄公案》等公案小说予以贬斥,甚至定义为“诲淫诲盗”。
但其实,当时兴起的侦探小说,不可能完全摆脱公案小说的影响,尤其是从“传统侠义”向“现代正义”的转化,往往徘徊其间。
19世纪欧洲侦探小说是现代都市的产物,从爱伦·坡笔下侦探杜宾昼伏夜出的巴黎,到柯南·道尔所塑造的穿行于伦敦街巷的大侦探福尔摩斯,这些都悄然“变形”为中国城市中的侦探或“侠盗”,如霍桑、李飞、鲁平等。
文学博士、复旦大学中文系副研究员战玉冰在其所著的《现代与正义:晚清民国侦探小说研究》书中分析指出,清末民国时代的侦探小说,相较于之前流行的公案小说,在情节重心上,从判案结果为重,渐渐转向对查案曲折过程的表现;而在人物形象上,从着重刻画“德性”代表与拥有官方身份的清官,转向以“智性”为代表的私家侦探;在叙事方式上,全知叙述视角转化为限制性视角,频频采用倒叙结构。
此外,传统公案小说,与后来的武侠小说经常出现那种所谓的“千日醉”(迷药),让人起死复生的神药;而现代侦探小说则充满了关于现代科技的想象,在叙述中其实也不自觉地展现了对科学方法的推崇。这也使得很多人认可侦探小说具有的科普启蒙作用。
当然,侦探小说在欧洲发端,到扩散到北美、东亚等地,都带来了新的伦理疑难,那就是侠盗形象及其对现代社会正义理念提出的拷问。法国作家莫里斯·卢布朗塑造了亚森·罗苹的侠盗形象,该系列小说被包天笑等人译介进入中国,再经过张碧梧、吴克洲、孙了红等作家进行了模仿与本土化写作,使得侠盗身上具有的司法正义、法外正义与中国传统的侠义观念以及时代背景下凸显的民族大义精神融合。
《现代与正义:晚清民国侦探小说研究》书中指出,欧洲侦探小说相当程度上内化了法律正义,所谓的法外行动也多指向法外正义。即如福尔摩斯小说所揭示出的那样,法律层面的凶手不一定是道德层面的“坏人”,法律很少对犯法的“好人”进行真正的制裁,“好人”犯法往往被描述为持有某种正义的目的或具有值得被同情之处,“好人”的结局一般会在司法审判或判决前就自杀或因故去世。小说中,福尔摩斯为代表的侦探也会对犯法“好人”“法外开恩”。
亚森·罗苹等侠盗及其中国化文学形象,在当时的中国沿海、口岸城市流行,如《现代与正义:晚清民国侦探小说研究》书中所说,书商有意将这类形象与武侠小说中的“侠客”进行了联系。相关的仿写小说中,主角名号不仅沿用诸如“草上飞”、“冲天炮”等《水浒传》式的风格,而且连载中还经常出现“下回书中自有分晓”。
因为中国清末民初的司法体系很大程度上未能赢得民众信赖,所以当时的小说作者和读者都倾向于接纳法律之外的正义,来完成对法内正义的救赎,这也是书中谈到的欧洲侦探小说在中国化过程中,出现了相当程度地偏移。
《现代与正义:晚清民国侦探小说研究》书中还谈到,侦探小说在19世纪的欧洲,以及20世纪初的中国流行,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那就是现代型都市本质上是陌生人所组成的社会,就是匿名性社会,人们不得不适应这种陌生环境带来的不适感,各行各业的从业者都卷入一个相较于过去时代更为激烈的竞争状态,因而产生心理焦虑;再加上近代都市因公共治理的缺失,相当程度上滋生了各式各样的犯罪。侦探小说中,无论是侦探还是侠盗,都擅长易容术,其实就折射了公众在匿名性社会中生存的恐惧与不适——侦探并非政府雇员,凭一己之力要能够将若干破碎的认知从散乱的信息源、证据源处予以凝合,还原成完整的因果链条,找出匿名凶手的真实身份和作案动机,这当然是一种奢望。
转自:“学术那些事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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