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2年第10期P74—P75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摘自《史学集刊》2022年4期,徐鑫摘
古今学者关于礼之起源的讨论,大致不外乎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传统中国之礼起源于“戏”。另一种观点认为,礼起源于宗教祭祀。传统中国之礼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方面,礼是道德规范,归属于社会习俗体系;另一方面,礼是社会秩序,归属于政治体系。时至明代,因社会变迁而引发明代的礼观念发生了诸多变化,进而影响到明朝人的行为实践。
礼释之一:礼与情
通观明朝人的礼观念,其中最具建设性的突破,主要体现在基于人生、人情之上提出新见,进而实现了从“以礼为情”向“礼由情生”的转向。若是细加考察,其中自具一条颇为明显的内在变迁理路:
其一,认同传统的“以礼为情”,甚至以礼抑情。儒家“述而不作”的古老传统,在明代学者的礼观上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尤其是在阐释礼与情的关系上,多借助于“以礼为情”之说而达到以礼抑情的目的。
其二,主张“礼缘人情,苛则非情”,在礼与情之间取得一种中庸的和谐。方孝孺云:“礼本于人情,以制人情。泥则拘,越则肆,折衷焉斯可已。”这无疑是在“本人情”与“制人情”、泥礼与越礼之间取得一种平衡。相关的见解亦见于章德懋、王叔杲之论中。
其三,倡导“礼由情生”,甚至情轶出礼的藩篱,亦即所谓的“直情径行”。这一类的礼观以李贽、吕坤、姚旅三人之论最为典型。李贽论礼,有以下三点最为新颖:一是较为合理地处理“情性”与“礼义”之间的关系;二是在“情”的认知上,正确辨析“世情”与“道情”;三是提倡基于“自然之性”之上的“真道学”。吕坤论礼的最大价值,在于将礼视为一种自然、真情的流露,最终实现了从“以礼为情”向“礼由情生”的转变。姚旅以日常生活中的“事亲”“宴客”为例,他认为这看似“客厚而亲薄”,实则体现为“真心”与“情貌”之间的差异,亦即“事亲”出于“真心”,而“敬客”则不过出于“情貌”。这种“情貌”,其实就是“礼”。
一旦正确定位礼与情的关系,甚至倡导“礼由情生”,势必导致肯定情感之论的风行。
礼释之二:内与外
在礼的内外之辨中,明代的礼观念大抵沿着以下两条路径加以展开:一是重内心的诚敬,也就是重内之礼,而不重外在的仪文;二是刻意对“礼”与“非礼之礼”加以辨析,进而确立礼的内在自觉性。这两条路径的展开,无疑使明朝人的礼观念呈现出一种“近代性”。王阳明“心学”的崛起,不但改变了明代学术思想史的走向,更使明朝人的礼观念面目一新。王阳明论礼,最大的贡献在于将礼视为从心所出,而不是外在的仪式。
王阳明之后,王氏后学的礼观得到进一步深化,大抵沿着以下两条路径展开:其一,“礼”与“非礼之礼”之辨。李贽从王阳明“心学”的哲学前提出发,将“礼”解释为出自内心、与生俱来、不学而知的本能,而不是一种外力强加于人的道德规范。这就将礼这种传统道德准则异化为一种人类的本能,从而使“礼”这一概念包含了近代人文主义的思想内涵。黄宗羲继承了李贽的这一礼观。黄宗羲在主观上并不想否定传统的礼教,但这种礼观则完全不同于传统之论,并在客观上为人们冲击圣贤的“前言往行”提供了理论土壤。
其二,“礼”与“己”之辨。李贽将“礼”与“非礼之礼”之辨建立在“礼”与“己”的辨析之上。继李贽之后,焦竑同样对“己”与“礼”加以辨析。这种辨析显然已经厘清了以下两点:一是“礼”出自天性之自然。而“己”则出自人为的仪文;二是“礼”出自内心之觉悟,而“己”则出自外在的规范约束。“公安派”的袁宗道,使这种辨析进而分化为以下两条路径:一是“礼”与“己”之辨。“克己”就是“礼”,不用别求“礼”;二是“己”与“我”之辨,甚至导致了儒释的合流。王氏后学在“礼”与“己”之辨的过程中,不但确立了作为“己”“我”的内心自觉性,而且将“礼”的恒定标准定为“大同于俗”或“同人”上,这无疑提高了普通庶民的地位。
礼释之三:礼与法
按照儒家教化先行、德治主义的原则,理应礼教化于先,法律惩治于后。在儒家的秩序意识中,通常借助“让”“和”“敬”“诚”四条途径,以达臻礼教的真正功效。尽管儒家力主教化,希望通过规范内植,使个人主动服膺。但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来看,只讲教化是不行的,任何社会均会采用某些手段,促使成员就范。于是,也就有了礼法合一乃至儒法并用之说。
这就需要对礼法关系加以辨析。在明代,唯有保守传统的儒家学者,尚坚守礼法分离之说,且随时势不同而畸轻畸重。然而就整体趋势而言,无论是朝廷行政,还是学者所论,礼法无不有趋于合流之势。
以朝廷行政观之,在讨论“法”与“信义”(礼的层面)之间的关系时,明太祖朱元璋并不一味相信法的威慑力,而是主张从内心感化人们,使其行为出于正道,而不犯法。尽管有此观念,但就明初的行政实践而论,显然已转入礼法并重。
以儒家学者之论观之,尽管吕坤主张“立法不可太激,制礼不可太严,责人不可太尽”,在礼法上保持一种“立中以防之”的姿态,但他显然已经清醒地意识到,假若过分偏于“礼”,势必会“礼行则刑措,刑行则礼衰”;反之,假若“远于礼”,则又会“近于刑”。进而言之,若是加上一个“情”字,那么情、礼、法三者之间的关系,一如吕坤所云:“圣明之世,情礼法三者不相忤。末世,情胜则夺法,法胜则夺礼。”可见,三者是否相合,则是判别“圣明之世”与“末世”的一个标准。
礼之实践:礼与俗
明人在礼的实践层面体现出以下两个较为令人瞩目的转向:其一,对“非天子不议礼”提出质疑。明末清初学者陆世仪对此提出质疑。
从明代政治史的实际来看,影响明代政治史的有三大事件:一为“靖难”,二为“议礼”,三为“三案”。这三大事件,无不导致了“天地易位”,这无不关乎礼的制作,亦即天子议礼的实践。在这三大事件中,最为直接的是嘉靖初年的“大礼议”之事,从议礼之争,最后演变为政治斗争。
其二,主张“礼”应该因时而变。早在明初,宋濂对“礼”即持一种因时而变的看法。借助社会的变迁,以及明朝人对礼的重新诠释,自明代中期以后,出现了诸多冲破礼教的行为。晚明时期,纪纲、名分、法度开始趋于衰颓,甚至形成一种上下、尊卑颠倒的现象。至于明代的文人,更是大多放浪不羁,行为对传统礼教造成很大的冲击。
礼与俗相合,亦即所谓的“礼俗”。官方所定之礼,也并非完全脱离民间之俗而存在,有时同样需要“因俗”。正是在这一点上,明初人郑棠将礼定义为“养”,亦即“足以安养,足以养口体也”,大抵已经证明所谓的“礼”,究其本质而言,其实很难离开物质生活。尤其是郑棠将“民富”视为“治平之象”,不仅说明“富可以好礼”,更是礼本身所具物质性的最好佐证。
礼与俗有别,生活、风俗更会对官方所定之礼造成冲击。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印证:其一,治贵因民,亦即必须根据民俗而治,而不应强行以礼教规范民间百姓的生活习俗,否则会适得其反。其二,在官方正统礼教与民间礼俗之间,存在着一种对立与冲突,此即所谓“大传统”与“小传统”之间的隔阂。其三,以丧俗为例。明清之际关中士大夫所实行的守丧之俗,已经与儒家的丧礼有所不合。尽管如此,明代的官员士大夫还是力图使礼付诸具体的实践。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礼观的实践,即借助礼的简易化、通俗化而使之落实于民间的日常生活。为此,明代的士大夫大多倡导将礼简易化、通俗化。二是以礼治世,即将礼贯彻于乡治实践中。
明末清初,针对明代中期以后礼教秩序的崩坏,一些士大夫开始致力于礼教秩序的重建,随之而来者,则是礼观发生颇为明显的转向,亦即趋于中庸化。在张尔岐看来,中庸之义在于以下两句最为紧要的话语:一是“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二是“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不止如此,中庸更是“赞礼之极辞也”,亦即“由礼而后可以中节,中节而后可以为中庸”。毫无疑问,张尔岐对“中庸”观念做了全新的集大成式的诠释,进而使之融入明末以来礼之中庸化的思想大潮之中。
转自:“中国学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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