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分享 | 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影响研究——基于企业异质性视角
2024/1/23 10:10:33 阅读:100 发布者:
作者简介
庄子银,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
贾红静(通讯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技术创新和数字经济;
李汛,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平台经济和创新创业。
研究缘起
政策制定者长期以来都将知识产权保护视作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我国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和保护体系不断健全、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全社会创造、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意识明显提升。那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否真正发挥了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作用?针对这一问题,既有文献尚未得出一致的研究结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对异质性企业创新影响的系统性研究框架。学者们从国家、行业或企业的基本特征出发回答了异质性因素将产生什么结果的问题,但尚未解决为什么要引入异质性因素的问题,也尚未阐明产生异质性效应的深刻逻辑和内涵。有鉴于此,本研究试图从创新获利视角,为向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效应的研究框架中纳入企业异质性因素提供新颖的理论解释和经验证据。
理论渊源
任何以激励企业创新为目标的公共政策,其核心都在于为企业从创新活动中获取足够创新收益提供充分保障。因此,企业创新激励问题与创新获利问题密切相关,涉及从发明创造到商业化创新成果的完整创新价值链环节。基于经典的创新获利理论框架(Teece, 1986),独占性机制和互补性资产或能力是企业获取创新收益的关键要素。其中,独占性机制,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影响创新者获取创新利润能力的重要外部环境因素,而互补性资产或能力则是决定企业创新成果能否成功实现商业化的内部结构因素。两者将共同形成企业的创新激励机制。因此,互补性资产或能力存在差异的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占有创新收益的能力可能存在不同,进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创新激励效果的不同。在此基础上,本研究通过系统梳理既有相关文献,为不同产权性质、贸易类型以及规模大小企业在互补性资产或能力方面存在显著异质性的观点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与非国有企业、非出口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出口企业和大型企业在互补性资产或能力方面通常更具优势,这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其创新活动的激励机制,而能力薄弱型企业在创新及其商业化创新成果过程中所面临的诸多瓶颈和约束,将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激励效应受到限制。
国内外研究基本情况
以传统的R&D驱动型内生增长模型为基础,早期学者大多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具有激励效应。少数学者则集中于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的不利影响方面。另外一些学者要么在标准的内生性增长框架内引入“干中学”效应,要么诉诸产业组织文献,以序贯或互补性创新为基础对传统模型进行扩展,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之间非线性关系的观点。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双重效应,一些学者开始致力于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效应的影响因素。有些将研究视角聚焦于国家或行业的异质性因素。譬如,一国的研发强度、初始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人力资本水平、资源约束、制度体系、经济开放性以及经济发展阶段等。有些则聚焦行业层面关键因素,强调创新能力、创新密集度、市场规模和竞争结构。少数企业水平的研究则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类型企业创新的影响是非对称的。其中,所涉及的企业异质性因素包括企业规模、产权性质、行业技术地位、国际化特征等。
综合来看,尽管学者们已经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之间的关系问题产生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但是仍然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微观企业水平的异质性效应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均相对匮乏;第二,少数考虑到企业异质性的学者基本都局限于某一类因素,由于研究方法、研究样本等存在较大差异,所得出的研究结论不具有可比性,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对异质性企业创新影响的系统性研究框架;第三,学者们从国家、行业或企业的基本特征出发基本回答了异质性因素将产生什么结果的问题,但尚未解决为什么要引入异质性因素的问题,也尚未阐明产生异质性效应的深刻逻辑和内涵;第四,研究人员和政策制定者长期以来都将知识产权制度视作政府调控创新和经济增长的关键手段。但是,设计一个实现全面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并非易事。因此,既有文献关于促进不同产业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机制设计问题存在广泛的争议,所提出的政策建议通常尚未考虑到企业的异质性特征。
研究发现
本研究基于2000-2013年工业企业数据库和企业专利申请数据的匹配面板数据集,对知识产权保护与不同互补性资产或能力企业的创新活动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多维度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显著提高我国整体创新水平,但是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创新激励效果存在异质性。首先,与非国有控股企业和非出口企业相比,知识产权保护对国有控股企业和出口企业创新的激励效应更强;其次,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规模企业的创新水平的调控能力也存在显著差异性。具体而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大型企业的创新活动的边际促进效应最强,对中小型企业的影响相对较弱,而对小微型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对其创新水平的激励效应并不显著甚至可能产生抑制作用。本文的研究结论丰富并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效应的异质性研究理论,对于政府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有效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政策启示。
研究创新点
与既有文献相比,本研究的核心贡献在于:第一,从创新获利视角系统性提出了向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效应的研究框架中纳入企业异质性因素的深刻逻辑和内涵,并采用大样本面板数据集实证检验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异质性创新效应,进一步丰富了既有研究框架;第二,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基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执法水平、知识产权社会保护水平、知识产权市场规范化程度以及知识产权企业和个人保护意识五个方面,选取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间接测度指标,采用熵值法构造了省份层面的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指数,丰富了既有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构造方式;第三,为政府制定差异化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提供了丰富的理论依据。
相关领域前沿问题展望
本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仍旧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由于研究数据的局限性,本研究尚未直接测度企业创新能力或互补性能力指标,而仅仅对向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效应研究框架中纳入企业异质性因素的创新获利机制进行了间接性探索,这一理论机制仍需进一步深入验证;第二,本文所构造的省份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数于企业而言是外生变量,缺乏将外部环境变量与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变量相互整合的内生化过程。未来可以从这些方面进行拓展性研究。
原文引用
庄子银,贾红静,李汛;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影响研究——基于企业异质性视角[J].南开管理评论,2023,(5).
转自:“南开管理评论”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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