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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速递|《质料先天与人格生成(修订版)》

2024/1/8 10:35:53  阅读:95 发布者:

质料先天与人格生成

对舍勒现象学的质料价值伦理学的重构

(修订版)

(中国现象学文库·现象学研究丛书)

张任之

ISBN978-7-100-22815-2

商务印书馆202311月版

内容简介:

本书立足于国际舍勒研究界,首次尝试在伦理思想史的大背景下,结合康德、胡塞尔和当代自身意识理论等思想,系统重构舍勒的现象学伦理学。全书基于对相关思想家的原著、部分未公开发表的手稿以及大量研究文献的仔细分析,着力展示了舍勒的质料价值伦理学在何种意义上是现象学的,以及这一现象学伦理学的系统形态。

本书的上篇在康德、胡塞尔的思想背景下研究了舍勒的静态的、抽象的本质性现象学;下篇则在当代自身意识理论的视域中研究了舍勒的动态的、具体的人格现象学。而这两个方面分别构成了舍勒现象学的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两个层次(质料先天主义和价值人格主义)的基础。根本上,舍勒现象学的质料价值伦理学既包含以探寻价值的现象学-存在论本质为主要论题的现象学“元伦理学”,也包括以回答苏格拉底问题为任务的现象学的“规范伦理学”,前者奠基于静态的本质描述现象学,后者则奠基于动态的人格现象学。“元伦理学”构成了舍勒质料价值伦理学的基础,“规范伦理学”则代表着质料价值伦理学的最终归宿。

就细节方面而言,本书首次系统梳理了休谟、康德、波尔扎诺、胡塞尔、舍勒以及石里克等在质料先天问题上的相互关系(传承与争执,等等);在汉语学界,本书也首次在传统自身意识理论的框架下系统谈论人格问题,首次讨论了自身感受问题以及自身感受与人格的关系问题;本书还在汉语学界首次研究了胡塞尔现象学中的波尔扎诺转向问题,等等。

从总体上来看,本书以现象学的元伦理学和现象学的规范伦理学两个视角来看待舍勒整体的伦理学,同时,以静态和动态现象学的双重奠基来谈论舍勒质料价值伦理学的这两个部分,并系统概括舍勒现象学的基本理解、基本特征以及基本原则,这些都是在国际舍勒研究中首次做出的尝试。

作者简介:

张任之(张伟),1979年生,江苏南通人。哲学博士,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现兼任国际舍勒协会学术咨议委员会委员、中国现象学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国际Scheleriana丛书编委、《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常务编委等。出版有《质料先天与人格生成》、《心性与体知——从现象学到儒家》、《情感的语法》等中、英、德文专著六部;另有译著、编著多部。

目录:

舍勒对“人应该如何生活?”的回答

张任之

“伦理学最终是一个‘该死的血腥事实’,而如果它不能给我以指示,即指示‘我’现在‘应当’如何在这个社会的和历史的联系中存在和生活——那么它又是什么呢?”我们完全可以将这个自我反思看作是舍勒对苏格拉底的问题——人应该如何生活?——的回应。只是舍勒这里对苏格拉底问题的追问换用了第一人称“我”,即现在要追问的问题是:“‘我’应当’如何存在和生活。”

我们一定已经注意到,在上面这段引文中,“我”和“应当”这两个概念都被舍勒加上了引号,这就意味着,他在提示读者或者指引读者去注意这两个概念。关于“应当”的问题,我们放在下一节来说,这里首先把目光集中在“我”上。也就是说,这里首先要思考的是,从“人”到“我”的这一转换在舍勒这里是如何可能的?或者说,这一转换根本上意味着什么?

其实问题也很简单,因为舍勒的指引足够清楚。在《形式主义》这部“现象学”著作中,舍勒并没有放弃使用“语言”的分析。在讨论人格的问题时,舍勒明确地说:“对‘人格’一词的语言运用已经表明,我们在这里所看到的统一形式与内感知的‘意识’—对象的统一形式没有关系,并且因此也与‘自我’(Ich)(并且既与那个与‘你’(Du)相对立的‘自我’,也与那个与‘外部世界’相对立的‘自我’)没有关系”。看起来,舍勒这里还是在将人格与“自我”区别开来,因为无论哪一种意义上的“自我”在舍勒看来都还只是内感知的对象,而人格则永远不能被对象化。但还不仅只是如此。舍勒接着举例,“如果我说,‘我感知到我’,那么第一个‘我'(Ich)不是心理的体验—自我,而是称呼形式。但第二个‘我’(mich)也不意味着‘我的我’, 而是置而不论我究竟是外部地还是内部地感知到‘我’”。只有在我们说“我感知到我的自我(mein Ich)”的时候,第二个自我(Ich)才意味着体验活动的心理自我、内感知的对象。

撇开这两个表达中的差异不谈,在这两个表达中的第一个“我”本质上是一样的,它都是一种称呼的语言形式,它是一个“机遇性的表达”,而它所用以指称的根本上是“人格”。因为这两个表达和例如“我行动”、“我散步”等等的表达一样,“我”只是称呼的形式,但根本上只有人格才是行为进行的施行者,我们绝不会说一个“自我”去行动、去散步,而只有人格才会去进行行为,才是行为进行的统一。就此而言,舍勒实际上以他自己的方式“延迟了”或者“重述了”传统自身意识理论的循环困境。传统的自身意识在他这里就不意味一个“主我”对“宾我”的把握,而是“人格”对内感知的对象“自我”的把握。但他又以“我的自我”(mein Ich)这一表达来指称内感知的对象,那么问题实际上还是出现了,这个“自我”(Ich)如何是“我的”(mein),这恰恰是传统自身意识理论中的“自身归化”问题。因此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舍勒只是“延迟了”自身意识的到来。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们也可以认为,舍勒更清楚地表述了自身意识的问题,“人格”对“我的自我”的感知或把握,这实际上就是传统自身意识所说的“主我”对“客我”的把握,舍勒将之归为内感知,那么这就是说借此他将这一层次界定为弗兰克所说的“自身认识”的层次。而如我们前面讨论过的那样,在舍勒看来,人格的体验流本身原初是无“你-我”之分的,这一分化或者说“自身归化”是在体验流的“漩涡”之中形成的,换言之,这一“自身归化”本身也就是弗兰克所说的狭义的“自身意识”恰恰是在人格的体验流之内完成的,一种非对象性的完成。简单说,舍勒的“我感知到我的自我”这个表达包含了非对象性的“自身意识”和对象性的“自身认识”两个层次,而这里的“主体”被他归为“人格”。

那么我们也就可以理解,“我应当如何存在和生活?”这个问题实际上要问的是“人格应该如何存在和生活?”的问题。换言之,舍勒对苏格拉底问题的可能回答就会是:人应该作为一个人格去生活。那紧接着的问题自然就是:何谓作为人格地去生活呢?在这之前还要追问的是:每一个人都可以是一个人格吗?都可以作为人格地去生活吗?这就意味着,对舍勒有关“人应该如何生活?”这一问题之可能回答的考察要分两步来进行: 1)什么是一个伦常意义上的人格? 2)作为人格应该如何存在和生活?

[本文选自《质料先天与人格生成(修订版)》,注释从略]

转自:“商务印书馆学术中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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