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问答最小化  关闭

万维书刊APP下载

有别于心理学描述的现象学描述方法

2023/9/25 15:20:42  阅读:110 发布者:

当下,意识问题已成为热门的课题,要想理解意识,有诸多视角,比如脑科学和神经科学的视角、心理学的视角以及现象学的视角。毋庸置疑,脑科学和神经科学可以帮助我们更全面地了解意识,提供心理学和现象学无法获取的对意识的认识;但是,脑科学和神经科学也无法取代心理学和现象学对意识的研究,不仅如此,心理学和现象学对意识的研究还可以为脑科学和神经科学提供它们无法获取的对意识的认识。而在对意识的心理学和现象学研究中,两者也有着重大的不同,其中一个关键点是方法的不同。倪梁康教授在其新书《意识现象学教程》中对此有专门讨论。

《意识现象学教程》自今年6月出版以来,深受学界关注,广受好评,目前已经2印,以为缘由,特节选其中对心理学描述和现象学描述的讨论推送。

有别于心理学描述的现象学描述方法

倪梁康

第一点,在内经验中进行的心理学描述显得与外在进行的对外部自然的描述相等同。

现在看来,这里事关对艾宾浩斯的狄尔泰描述心理学批评的隐含回应。胡塞尔实际上承认了艾宾浩斯的看法,即描述的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区分精神科学的和自然科学的心理学研究,并据此而试图将自己的现象学描述与所有心理学的描述切割开来。艾宾浩斯本人在其著名的《论记忆》的研究中使用的方法是实验心理学的方法,更确切地说,是对记忆力的量化的测定方法,但这种方法并不完全是实验心理学的或自然科学的,而这主要是由于心理学的研究因其研究对象的特质(心理学的对象不是外部自然,除非这里所说的心理学是行为心理学)而无法完全摆脱内经验,否则它只能是神经学或脑科学而非心理学。……艾宾浩斯本人在《论记忆》中一开始所描述和区分的三组记忆效果的情况便完全立足于内经验的基础上。艾宾浩斯在这里使用的实验方法也是既以自己为主试者,也以自己为受试者,从而既在主观心理学意义上,也在客观心理学的意义上操作和实验。据此也可以理解他为何完全不能同意狄尔泰将心理学描述方法认作精神科学心理学的专有方法。

事实上,这里同样也可以看出,无论是在狄尔泰那里,还是在艾宾浩斯这里,在自然科学的心理学描述方法与精神科学的心理学描述方法之间的本质区别尚未得到清晰的确定。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对自然科学的因果说明和精神科学的动机理解这两种方法的界定上。

如我们在第三节中所述,艾宾浩斯对狄尔泰的批评不只是局限在心理学描述方法上,而是超出心理学描述方法的讨论范畴,进一步涉及心理学方法一般的问题。我们后面还会再回到这些问题上来。这里我们先转向胡塞尔关于现象学与描述心理学之差异的第二点。

第二点,在内经验中进行的心理学的描述与现象学的描述相对立。

胡塞尔在这里表明自己的描述方法本质上不同于科学心理学的描述,无论后者是指艾宾浩斯的自然科学心理学,还是狄尔泰的精神科学心理学,或是布伦塔诺意义上的描述心理学。

但这里的“现象学的描述”的含义比较复杂。这主要是因为,胡塞尔在1903年撰写这篇书评时所理解的现象学与他十年之后在《逻辑研究》“第二版前言”中理解的现象学并不完全相同,两者之间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最主要的变化就是现象学还原方法的加入, 它使得胡塞尔的现象学在纯粹现象学的名义下从本质现象学进展到超越论现象学。

1903年胡塞尔所理解的有别于心理学描述的现象学描述主要是指纯粹本质描述。这里的“有别”是指现象学与发生心理学和经验心理学或归纳说明的心理学的差别。他在此期间已经认识到,将现象学标示为“描述心理学”的做法,“不只是一个术语上的差误,而是一种开端上的不肯定性的标示”。按照胡塞尔自己所做的回顾性说明:“第六研究的分析,也包括作为本质分析的其他研究,是作为绝然明见的观念分析来进行的。但我一般不愿承认这一点:多年来我视为心理学而从内‘相即’感知的明见中汲取的东西,应当都是先天的或可以被理解为先天的吗?(Hua XX/1,312)

当然,这个问题在1903年已经获得了明确的答案:现象学的研究不是经验事实的描述和分析。在这里,即还在胡塞尔认识狄尔泰之前,狄尔泰的“德国经验主义”立场就已经被胡塞尔抛诸身后。按照胡塞尔这时的说法:“所有现象学分析一般,只要它们做出普遍的确定(感知一般、回忆、图像意识一般,或外感知一般、心理学感知一般等等),便都具有先天的特征,这是在唯一有价值的意义上的分析,这些分析会对直观地被给予的观念、在现实的本原直观中自身被给予的观念进行一种在其本质内涵方面的纯粹描述。”(Hua XX/1, 313)就此而论,现象学的描述虽然不是心理学的描述,但仍然是一种本质描述,或者说,不是经验心理学的描述,而是本质心理学的描述。因而胡塞尔在1913年的《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中仍然可以将“现象学”刻画为“纯粹体验的描述本质论 ”(Hua III/1,§75)

在此意义上,胡塞尔所建立的“纯粹描述心理学”一方面不同于传统的(布伦塔诺、狄尔泰、马赫等人的)经验描述心理学,另一方面也不同于他本人后来的超越论现象学的构想。胡塞尔在后期也将“纯粹描述心理学”等同于“现象学的心理学”、“本质心理学”、“理性心理学”、“先天心理学”或“纯粹心理学”等(Hua XXV, 117f.)

简言之,现象学描述之所以是“现象学的”,一方面是因为它是以反思的或回溯的或“自身思义”的方式进行的,这个目光朝向使它有别于观察、统计和实验的自然科学心理学,但接近于精神科学的心理学;另一方面,使它既有别于当时的自然科学心理学,也有别于精神科学心理学的是它的研究对象的性质:它要把握的是一个在变动不居的感受流中形成的较为恒定的体验种类,因此这种在内省中进行的直观和描述所涉及的是对本质规律性的直观把握。现象学的描述因而是“本质描述”,即对意识的本质要素和要素间的本质联系的把握。

可以说,现象学最初是作为本质科学而与经验的自然科学和经验的精神科学相对立。但后来,在完成超越论转向之后,现象学作为超越论科学也与所有世间科学——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精神科学——区别开来。因而1913年的“现象学”含义有了变化:在1905年提出现象学还原方法之后,现象学的描述不仅与经验事实无关,也与世俗事实无关。因为,按照胡塞尔1917年在弗莱堡就职讲座中的说法:“纯粹现象学是关于纯粹意识的科学。这说明, 它仅仅来源于纯粹反思,这种反思本身排斥任何外在经验,即排斥任何未被意识到的对象的混杂。”而另一方面,“特别是对作为关于精神生活的自然科学的心理学来说,意识体验是动物的体验,是动物肉体的真实的因果附加物。尽管心理学家为了使意识体验成为与经验相符合的事实也需要反思,但这种反思已不再是纯粹的反思了”(Hua XXV,79f.)

在这里,胡塞尔将现象学的反思与内省心理学的内省或“回溯”区分开来:前者是纯粹的,即排斥了所有自然观点和自然科学的前提;后者则反之,因为它与外在经验连接在一起,与作为自然联系中的存在而出现在心理学的经验连接在一起。

在完成了对“现象学描述”中的“现象学”含义的双重澄清之后,现象学表明自己是摆脱经验事实的纯粹本质描述和摆脱世间(mundan)设定的纯粹反思描述:

如果心理学这个词保留其旧的意义,那么现象学恰恰就不是描述的心理学,它所特有的那种“纯粹”描述,即在对体验(即使是在自由想象中臆造的体验)的范例性个别直观的基础上进行的本质直观以及在纯粹概念中对被直观到的本质的描述确定,并不是经验的(自然科学的)描述,毋宁说它排斥所有自然进行的经验的(自然主义的)统觉和设定。描述心理学对感知、判断、感情、意愿等的确定乃是针对自然现实的动物生物之实体状态而言,正如有关物理状况的确定不言而喻是针对自然事件、针对现实的自然事件而非臆造的自然事件所作。这里的每一个普遍定律都带有经验普遍性的特征,即:对这个自然是有效的。但现象学却不谈论动物生物的状态(甚至都不去谈论 一个可能的自然一般的动物生物状态),它谈论的是感知、判断、感受等本身,谈论它们先天地、在无条件的普遍性中作为纯粹种类的纯粹个别性所含有的东西,谈论那些只有在对“本质”(本质属、本质类)的纯粹直观把握的基础上才能明察到的东西;与此完全类似:在对观念普遍性的纯粹直观的基础上,纯粹数学谈论数字,几何学谈论空间形态。因此,纯粹逻辑学的(以及所有理性批判的)阐明的基础不在于心理学,而在于现象学。同时,在另一种完全不同的功能上,现象学又是任何一门——可以完全有理由自称为是严格科学的——心理学的基础,正如纯粹数学,如纯粹空间论和纯粹运动论,是任何一门精密的自然科学(关于经验事物及其经验形态和运动的自然论)的必然基础一样。关于感知、意愿以及其他任何体验构形的本质认识当然也适用于相应的动物生物的经验状态,就像几何认识也适用于自然的空间形态一样。(Hua XIX/1, B1)

这里最后提到的纯粹现象学可以为心理学奠定理论基础的观点,与胡塞尔本人的数学家出身有关。他在《逻辑研究》之前和之后都一再强调:现象学与心理学的研究并非各行其道,而是平行展开的,例如在1897年,“显然,被排除的心理学统觉随时可以插进来,让现象学和认识批判的结果可以为心理学所用。因此,现象学分析获得了描述心理学分析的特征;它充当了对心理学这门关于精神显现的自然科学进行理论解释的基础”(Hua XXII, 207)。又如此后在1917年:“每个现象学的确定作为关于意识和被意识之物的本质确定都可以被重新评价为心理学的确定。……纯粹现象学的每个结果都可以被转释为先天心理学或理性心理学的一个结果。”(Hua XXV, 117)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就此而论,现象学家对感知、回忆、想象、图像表象、符号表象、同感、同情、羞愧、厌恶、爱、恨、喜悦、怨、美感、良知、判断、计算、推理、思维等意识体验(可以归入思维意识、情感意识和意欲意识的三大范畴)的描述与分析,都可以视作心理学理论研究的成果并运用于心理学的实践领域。

[本文节选自倪梁康:《意识现象学教程》,商务印书馆,20236月(202382印),第一编第二章“意识问题的现象学与心理学视角”,注释从略,有所删节,着重号为编辑所加,引用请据原书。]

【内容简介】

这本书提供的是对意识现象学的一个系统研究的尝试:整个阐述是从感知分析开始,到性格分析结束。现象学的意识分析在这里以三种表述形态逐步完成自身勾画:其一,从静态的意识结构研究到动态的意识发生研究;其二、从横向的意识行为分析到纵向的意识权能分析;其三、从彰显的意识理论到潜隐的无意识理论。概而言之,“系统”在这里是指意识的静态横截面和发生纵剖面的两个向度的展开脉络。

从结构现象学的横截面角度进行的权能研究会首先将意识权能分为三大类型来进行研究:认知权能、情感权能、意欲权能。而从发生现象学的纵剖面角度进行的权能研究会首先将权能分为原初权能与习得权能的两大类型,它们以“本性”与“习性”的名义宣示自身。

本书中的阐述试图以再现或重构的方式提供胡塞尔所说的“枝缠叶蔓的现象学证明(可以说是大量细致入微的纵横截面与标本)”。

【作者简介】

倪梁康,1956年生,江苏南京人,现为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现象学与心性思想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目前任全国现代外国哲学学会副理事长、中华外国哲学史学会理事和国际舍勒学术咨议委员会委员。兼任《胡塞尔研究》(Husserl Studies)、《欧陆哲学评论》(Continental Philosophy Review)、《现象学世界》(Orbis Phaenomenologicus)和《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等学刊的编委。专著有:《现象学及其效应》、《意识的向度》、《胡塞尔现象学中的存在信仰》(德文)、《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自识与反思》、《意识现象学教程》等;译著有:《现象学的观念》《逻辑研究》《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内时间意识现象学》《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人生第一等事》等。

转自:“商务印书馆学术中心”微信公众号

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


  • 万维QQ投稿交流群    招募志愿者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9-2015豫ICP证合字09037080号

     纯自助论文投稿平台    E-mail:eshuk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