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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健:法律事业的五个特点与研修方法

2023/9/15 17:25:55  阅读:94 发布者:

来源:“复旦大学法学院”微信公众平台。

202383014:40,复旦大学法学院侯健教授为2023级新生带来“推开法学之门”新生入门系列讲座第二讲“法律事业的特点及研修方法”。

李世刚教授担任本场讲座的主持人,并对侯健教授的研究领域进行了介绍。李世刚教授提出,希望同学们能通过系列讲座的第二讲理解法律事业的特点、研修方法,思考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

侯健教授从五个方面论述了法律事业的特点,并依据这些特点延伸介绍了相应的研修方法。

一、“法律是使人类行为

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侯健教授引用法学家富勒的名言指出法律事业的第一个特点,即法律旨在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范的治理。在一个共同体内,人们既有合作的需要,也有冲突的可能,规范有助于协调合作关系并把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原始氏族时期,首领通过发布个别命令的方式调整人们的关系,相对缺乏效率;而规范体系表现为对不特定的人发布命令,是效率较高的治理方式,这种治理方式把人视为理性的、能够理解和执行规范的主体。

中国古人也很早就认识到法律的这个特点。《说文解字》的定义是“灋,刑也”。侯健教授认为此处“刑”通“型”,指“范型、规范”,意为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与标准。李悝相魏,颁布了中国第一部系统法典《法经》。商鞅相秦,改“法”为“律”,在商鞅看来,“律”这个字显得更加有力量,更强调整齐划一。

人类的治理方式大致经历了“神治—人治—法治”的演变。在以往的神治与人治中,规范的作用有限,可预测性不足。法治凸显了规范的重要性。从形式的层面来看,法治的意义即在于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范的治理。这里的“人们”包括所有的主体,普通公民、公务员、立法机关等,无一例外。

在阐释规范的重要性后,侯健教授进一步介绍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新自然法学有关规范的理念。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是分离的,对法律本身(规范)的研究乃重要之事。富勒的新自然法学则将法律的内在道德概括为八个方面的准则:一般性、公开性、不溯既往、清晰性、无内在矛盾、可能性、稳定性、官方行动与公布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前七个准则都是对规范品质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侯健教授建议同学们在研习法律时,要熟悉法律规范的内容,理解法律规范的形式、结构和特征,以及我国法律规范体系的现状与变迁。规范之于法律,就如同商品之于经济,是学习法律的基本对象。

二、法律是一种负载价值、

包含人类梦想和追求的事业

法律并非一味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范的治理,否则便与暴力无异。法律是主客观统一的规范,不同于日月星辰运转的客观规律,它包含了一定的美好理想与愿景。正如乌尔比安所言,“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法律应当实现一定价值。价值是人们所珍视、所追求和希望拥有的“善”或“好”,法的价值是法律因其存在、属性而给人们带来的“善”或“好”。这是法律的重要性和意义之所在。

随后,侯健教授引用拉德布鲁赫的经典论述,从安定性、合目的性与正义性三个维度介绍了法的基本价值:第一是秩序价值,即法律需要具备安定性,引导社会行为形成一致性、延续性、确定性与可预测性,防止社会陷入混乱和无序;第二是效益价值,即法律运行应以较小成本换取较大收益,以此令社会更加富足;第三是正义价值,即令每个人得其应得,此处“应得”是广义的,包括权利和义务,“得其应得”就是指在制度层面给予相同的对象以同样的对待。

法律的价值是多元的,自然法学派、价值论法学和功利主义法学等不同学派对此均有不同看法。同时,侯健教授提醒,应当以理性、包容的态度看待价值问题,不能单纯地尊崇某一个价值而排斥其他价值。简易案件是没有价值冲突的案件,法律上的疑难案件一般最后可归因于价值冲突,因此应做好价值平衡。侯健教授希望同学们在研修法律的过程中应领悟法律的价值,成为有价值追求的人,树立为社会正义与繁荣而服务的志向。

三、法律事业是一种深嵌于政治和社会,受社会各种因素影响的实践活动

法律并非存在于真空之中,而是运行于社会之中,用来处理各种实际问题。立法的本质是利益的权威性分配,立法过程的本质是社会不同阶层、群体的利益博弈。法律本身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其内容必然反映社会的需要和诉求,与社会其他因素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利益分配应受价值准则的引导。

侯健教授列举了影响法律运行的五个主要宏观因素:第一,政治因素,民主与专制、集权与分权等不同的体制给法律运行以不同的影响;第二,经济因素,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视角来看,不同的经济基础会赋予不同社会的法律以不同的性质与内容;不同的经济形态,例如自然的、计划的、市场的经济形态以不同方式塑造着法律的精神和特征;第三,文化因素,如一个社会更重视个体的权利还是义务影响着人们的法律价值观念和态度;第四,社会结构因素,金字塔型抑或橄榄型的社会纵向结构、陌生人社会抑或熟人社会横向结构均会对立法和法律实施产生巨大影响;第五,科学技术因素,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已经影响了法律的运行,未来强人工智能的发展将带来更深刻的影响。

法理学中有些流派研究法律与社会关系。“社会学法学”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宏观联系,例如法律与经济基础、经济形态、社会政治结构等因素的联系;二战后,“法律社会学”兴起,主要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具体微观联系,如一个地区法官审理案件会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一个社区中警察分布与盗窃案发生率的关系等等。

因此,侯健教授建议同学们尽可能多地观察、了解所处的现实社会,熟悉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而不能仅在教室里读法条,同时还应多了解甚至掌握与法律相关的其他领域的知识和技术。复旦法学院以前提出培养人才的目标是“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现在看来还应新增一项“懂技术”,如此才能培养出具有综合素质的法律人。

四、现代社会的法律是一种

依赖于分工体系而进行的

具有较高自治性、专业性的实践活动

侯健教授通过介绍美国法学者昂格尔的观点来说明法律事业的这一特点。昂格尔认为,现代法律具有四个性质,即实在性、公共性、普遍性与自治性。实在性指法律以可辨识、可验证的方式呈现,自然法与习惯法便因不具备足够的可辨识性而无法成为现代法律的主体内容。公共性指法律由公共政府制定和实施。普遍性包括立法的普遍性和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侯健教授着重介绍了现代法律的自治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其一,实体内容的自治性。法律不是道德规范、宗教戒律或公共政策的简单、直接翻版,具有内在的逻辑结构,社会需求必须经过一定程序机制的过滤才能进入法律的框架,并与其他内容形成融贯的体系。其二,实施机构的自治性。法律由专门的机构独立实施,其决定不受其他任何个人、行政机关、民意或舆论的干扰。各法律机构既分工配合,又相互制约。其三,法律职业的自治性。侯健教授以1608年英国首席大法官柯克与国王詹姆斯一世的著名对话举例,柯克法官拒绝了国王詹姆斯亲自审判案件的要求,因为法律纠纷的决断无法单纯依靠自然理性或道德直觉,需要运用经过长期学习和训练而养成的人为理性。在现代法律事业中,只有经过训练,才能胜任法律业务;只有通过考核,才能从事法律业务。其四,法律方法的自治性。法律推理具有一种区别于科学解释、道德判断、经济决策和政治决断的特征。

法律判断需要逻辑推理,研修法律需要法律方法论或法教义学的训练,包括法律事实的认定、法律渊源的查找、法律规范的识别、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修辞以及法律的体系化融贯化等多个方面。

侯健教授提醒,法律是一个自治与开放并存的系统,重视法律的自治并不意味着固守法条。学习法律时应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熟知法条之外,应注重形成法律思维,掌握法律方法,通过分析案例、法律论辩等多种方式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五、法律事业是以人民为主体、

以法律人共同体为主力的治理实践

关于法律人的典型形象和品格,侯健教授将其概括为以下四点:

第一,忠诚于法律。法律人服从自己对法律和事实的真诚理解和判断,不屈从于外界的压力,拒绝不正当的干预。同时,法律人应当把严格的服从与适当的、建设性的批评相结合,一方面致力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也能够在适当场合提出一定批评意见,研究改进法律的方法,避免法律体系停滞不前。

第二,通过法治实现价值追求。法律人应当具有通过法治实现公平正义等价值的责任感,而非仅仅追求个人的职业利益。

第三,惯用法律思维。法律人习惯于运用法律的概念、视角与逻辑去分析问题,习惯从法律规范出发、依据法律规范来解决问题,注重思维方式的精确严密,注重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第四,具有保守的倾向。由于法律人所使用的规范是立法机关在过去某个时刻制定的,所处理的事实也是过去某个时刻所发生的,因此法律人习惯于“向后看”,具有保守倾向。对此,法律人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需要平衡法律的保守性与合目的性,让法律跟上社会的发展。

总结而言,作为法律共同体成员的法律人,有着共同的法言法语,有着相近的法律思维,有着大致相同的价值取向,在法律的安定性、正义性、合目的性方面具有共识,是一个与法治密切相关的命运共同体,也是一个经过法学院训练的知识共同体。法学院有着古老的传承。作为世界上第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大学,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Bologna)最初只有神学和法学两个学科,前者以注释圣经为任务,研究人与神的关系,追求精神世界的安定;后者以注释罗马法典为任务,研究人与人的关系,追求在世俗世界中安身立命。今日,法学院的使命更加重要。

怀着对同学们的期许,侯健教授在讲座末尾祝愿各位同学学有所成,成为优秀的法律人!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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