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速递|康德:《通灵者之梦》
2023/7/26 8:38:48 阅读:83 发布者:
《通灵者之梦》
通灵者之梦
以形而上学之梦来阐释
[德]康德 著
李明辉 译
ISBN:978-7-100-18960-6
作者简介:
康德(1724年4月22日—1804年2月12日),德国哲学家、作家,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其学说深深影响近代西方哲学,并开启了德国古典哲学和康德主义等诸多流派。康德是启蒙运动时期最后一位主要哲学家,是德国思想界的代表人物。他调和了笛卡儿的理性主义与培根的经验主义,被认为是继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后,西方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
译者简介:
李明辉,1953年出生于台北市,于1986年取得德国波恩大学哲学博士。目前为中央研究院中国文哲研究所特聘研究员,曾任(广州)中山大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康德哲学、儒学与伦理学,曾翻译多部康德著作。
内容提要:
本书是德国哲学家康德听到瑞典通灵者史威登堡的神秘事迹后的即兴之作。康德在此书中将形而上学家与通灵者相提并论。在康德的全部著作中,此书的风格是独一无二的,其笔调亦庄亦谐,类乎游戏之作。但在其讽刺性的笔调背后,实寓有极为严肃的意义。此书一方面批判了西方传统的形而上学,重新规定了形而上学的任务与界限,并为之寻求新的基础;另一方面则试图为知识、信仰与迷信划定界限。它包含了康德日后形成的批判哲学之基本构想。就康德哲学的发展而言,此书代表了他由非批判观点发展至批判观点的一个转折点;而就整个近代西方哲学的发展而言,它亦被视为十八世纪以来启蒙运动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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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惊讶于《通灵者之梦》一书中所包含的哲学构想如此接近康德晚期的哲学观点之际,我们还得了解这些构想之限制。如上文所述,康德在该书第一部第三章中,尝试将通灵之现象解释为因实际的疾病而引起的幻觉。在完成这种亦能自圆其说的考察之后,他接着表示:
由这些考察所产生的结论具有以下的不宜之处:它使得上一章中的深刻推测成为完全多余的,而且不论读者多么愿意多少赞同其中的理想规划,仍会宁取那个在裁决时更加方便而简单并且能期待更广泛的赞同之概念。因为从经验提供给我们的材料中取得说明之根据,较诸迷失于一种半虚构、半推论的理性之眩人的概念中,似乎更合乎理性的思考方式;此外,这后面的方式多少还会引起嘲笑,而不论这种嘲笑有无道理,它均比任何其他的手段为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无用的探究。
此所谓“上一章中的深刻推断”,即是上文所引、由道德情感之现象去推断精神世界及上帝之存在的那段话。由现在所引述的这段话看来,他对这种推断似乎有所保留。这种保留的态度也在该书第一部第四章中显示出来。康德在该处说明了我们在思辨方面对于精神世界的无知之后,随即写道:
正是这种无知也使我不敢全然否定各种各样灵异故事中的一切真实性,但是有一项虽奇怪却常见的保留,即怀疑每个个别的故事,但对全部故事却有几分相信。读者保有判断之自由 ;但对我自己而言,至少第二章底理由之一侧对我有足够的分量,使我认真而不置可否地驻足聆听各种各样的奇异故事。然而,如果心已先有所偏,它决不乏辩解之理由,所以我不想借由进一步为这种思考方式辩护,来烦扰读者。
此所谓“第二章底理由”,也是指方才所提到的推断。在这两处,康德尚只是对这种推断有所保留而已。但他在一封于1766年4月8日写给门德尔松的信中,却以不同的口气谈到这项尝试性的推断:
〔……〕我将精神性存有者之实际的道德感应与普遍的重力相类比的这项尝试,根本不是我真正的看法,而是一个例子,用来显示:在缺乏材料时,人们能在哲学性虚构中无所阻碍地前进多远?在这样的一项课题中,我们是何等必要去确定 :此问题之解决需要什么?以及,为此而必要的材料是否欠缺?
我们如何解释他这些不一致的说辞和态度呢?
如果笔者上述关于康德伦理学发展的说明正确无误的话,这并不难解释。因为根据笔者的研究成果,在康德伦理学发展之第三阶段中,他正寻求一个基于理性又可充分决定具体义务的道德原则(相当于他以后提出的“定言令式”),以取代道德情感在道德判断中的作用。他希望能在理性之基础上重建伦理学。但他并非要回到沃尔夫的理性主义伦理学,因为沃尔夫的“圆满性”原则无法说明道德之本质(无条件性)。康德现在要寻找一项既能说明道德之本质又能具体应用的理性原则。但是他在撰写《通灵者之梦》时,尚未发现这项原则,因此无法放弃哈奇森与卢梭的情感伦理学。上述不一致的说辞正反映出他徘徊于一套新的理性伦理学与原先带折中色彩的情感伦理学之间的矛盾态度。
但是施穆克尔对此有不同的解释。他认为在《通灵者之梦》中,康德已发现了这项理性原则,此即第一部第二章中所谓的“共同意志之规则”,而且这项规则足以承担康德原先归诸道德情感的判断作用。但这项解释大有问题,因为如果“共同意志之规则”即是康德所寻求的理性原则,何以他在此书之结尾仍说“心为知性提供规范”,并且将对来世的信仰建立在“感觉”之上呢?此外,施穆克尔也不知道:《通灵者之梦》中所谓的“共同意志之规则”即是上文所提到的“设身处地”之规则;这项规则只是一项“启发性工具”,虽可帮助我们作道德判断,却非真正的道德原则。康德甚至明白地表示,使用这项原则的能力并非道德的,而是逻辑的。亨里希(Dieter Henrich)也持与施穆克尔类似的看法。他认为,这个“设身处地”之规则已包含“定言令式”之概念内涵,所差者只是道德解悟之先验的证立,以及意志与道德情感间的关系之说明而已。这是由于他误解了在康德心目中“设身处地”底则之意义,也由于他不明白康德在这个阶段中的伦理学观点。笔者承认,由于卢梭之启发,在这个“共同意志之规则”中已包含康德日后构思“自律”原则的模式;但此时他并未把它当作一个可以完全取代道德情感的判断原则。如上文所说,这个原则之发现系在 1768年、1769年之交。
最后,我们可以对《通灵者之梦》一书在康德早期哲学发展中的意义与地位做个总结:此书基本上已包含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之《先验辩证论》中对传统形而上学所做的全面批判,并且指出思辨形而上学之限度。由于这种认识,他试图根据理性之实践兴趣去建立对上帝存在及灵魂不灭的道德信仰。因此,康德此时已形成了《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版前言中那句名言─我必须扬弃知识,以便为信仰取得地位─所包含的哲学构想,以及《实践理性批判》中关于“纯粹实践理性之设准”的基本思想。但是由于他在形而上学方面尚未发现一切知识之主观的形式条件(时间、空间和范畴),而在伦理学方面亦未发现足以说明道德之本质的理性原则(定言令式),因此其批判哲学之基本架构尚未确立。这使得《通灵者之梦》一书具有一种过渡性格,而这种性格也是该书难于理解的原因之一。
(节选自书中“附录二 本书在康德早期哲学发展中的意义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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