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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姐记忆面包363——互联网治理的策略(1)

2023/7/24 18:24:49  阅读:63 发布者:

政府 减少以重大事件为驱动的应激式行政监管,完善有法可依的、常态化的治谣机制

政府由控制者变为引导者。应更加包容、理性、开放,靠其影响力影响舆论。让网民变被动被控制、把关变为主动(而不是强制)意见领袖地位。政府的权力不是体现于命令或权威,而是运用新的引导方式办好事的能力和责任。政府支持百度,软性引导,通过间接手段,隐形控制。充分调动社会全体成员的力量和智慧,发挥个体把关的作用,建立规则,让他们在社会公共领域享有更多的发言权、决策权和自我控制权,在自主中实现社会的自我关照和自我治理。

政府要成为规则的制定者,公共平台的构建者以及社会对话的组织者。应该重点放在“超越法法律界限"的内容上,对那些属于道德价值观、社会认知等方面的分岐在管理上则宣粗不宜细,应秉持“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精神,多一些包容,慎重使用简单生硬的禁制手段。让网民变被动被控制、把关变为主动(而不是强制)意见领袖地位。从基本事实的认定到价值判断,乃至话语方式,与网民坦减交流形成交集。如推动政务公开,在官方舆论场上保持通畅的渠道,在民间舆论场上走上理性建设的轨道,呼吁民众的理性表达和有序参与。

减少以重大事件为驱动的应激式行政监管,完善有法可依的、常态化的治谣机制

以微信平台的谣言治理现状为例,删除屏蔽、账号注销、关闭网站等行政举措容易混淆事实性谣言与观点类文章的区别,突破表达自由与网络监管的边界,引发网民质疑,产生“禁果效应”,从而降低政府网络管理的公信力。

为了提高网络谣言监管的有效性与公信力,注重谣言监管的针对性立法,减少重大事件驱动、应激式的行政监管,将行政逻辑主导的治谣常态机制转变为治理逻辑主导的治谣长效机制是关键。对此,相关立法工作应该明确网络谣言的法律定义,明确事实性谣言与观点类文章的区别,清晰界定造谣主体的法律责任与平台运营商的监管责任,厘清表达自由与社会责任的权利和义务边界,制订针对不同的互联网平台体现差异化的惩治举措,在整体上寻求表达自由与信息秩序的平衡,彰显“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的互联网治理精神

理解公众对社会风险议题的感知惯性,重视网民的社会心态,建立网络谣言治理的长效机制: 一是回应民众的现实关切,有效治理真实存在的各种社会风险议题,增强政府权威性;二是各类媒体平台积极反映民众对社会热点议题的心声,畅通信息表达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健康的谣言治理氛围,提高媒体公信力。

转自:“新传记忆面包”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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