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与展望
作者:王健,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副秘书长。
来源:本文系作者2023年6月10日在河北省法律职业教育联盟成立大会所做报告,法学学术前沿网络首发。
在中国法学教育组织管理机构中,我们比较熟悉的有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以及它下设的有关专业委员会,像理工类、财经类、法律诊所等专业委员会。此外,还有其他一些行业性或区域性的松散组织,如地方综合大学法院院长联席会等等。“法律职业教育”联盟这样的组织还是一个新鲜事物,可以说是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的一种新形式,是河北政法职业学院为贯彻落实新时代法律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率先进行探索的一个新尝试,对于健全新时代法学教学体系有积极意义。
下面就我国当前法律职业教育领域的有关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分析和探讨,与大家分享。
首先,法学院校要高度关注和思考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问题。之所以这么说,除了法律职业教育是整个法学教育组成部分这个一般的背景外,更重要的是,最近十多年来中央关于职业教育进行了重新定位和一系列重大部署举措的推出。今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又简称“两办”文件。这个文件里面全面规划和部署了当今中国法治人才培养、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原则、重点任务和实施保障等重大问题,是一个综合性强,规格高,分量重,内容很丰富的政治文件。“两办”文件关于法律职业教育有两处表述:
一是要“扶持发展法律职业教育、夯实法学本科教育、提升法学研究生教育”。二是要“更新职业教育法律相关专业教学标准”。
“两办”文件这两处都是在健全和发展法学教学体系部分明确强调的重点问题,涉及法法治人才培养的层次、类型、方式、手段等问题。这个表述有两处值得注意:
一是它完整呈现出我国法律专业的学历教育体系构成。通常来讲,我国的教育体系由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四部分构成。在这个体系当中,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处在中等、高等和成人教育三个层面上。基础教育阶段,则进行国民教育意义上的公民道德和法治意识的培养。而在前述三个层面当中,我们往往只关注高等教育,有意无意地忽略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这两个环节。尽管它是法律专业学历教育的主体,但毕竟不是我国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教育的全部;换句话说,如果我们要完整、全面地认识中国的法学教育,就不能只顾其一,不计其余;只顾普高,不问职教。我经常讲一个观点,“全面依法治国”这句话,核心是“法治”,但关键要害是“全面”。某种意义上讲,新时代与以往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全面和不全面。与之前时代的主基调相比,新时代的一个突出变化,就在于高度重视事情的整体性、全局性和系统性,讲究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各领域、各环节,要求“一个都不能少”、“一个都不能掉队”。这是新时代想问题、做决策的一个突出特点,也是我们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政治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把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层面上的法律人才培养问题纳入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的整个体系之中,一并统筹考虑。成人继续教育也是如此。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是,文件对这三个层面的教育针对性地提出了不同要求,分别以不同的修饰词,突出反映了对三个层面教育中每一个层面的不同的政策导向——对于法律职业教育要“扶持发展”,使用这个修饰词的意思,表明过去和现在它太薄弱了,太缺乏有力依靠和支撑,特别是政府以及对法治人才培养负有责任的管理部门对职业技术教育的支持和投入。不仅要“扶持”,而且要“发展”,就是说,今后对于法律职业教育,不仅要让它强壮起来,还要积极地推动它发展。
对于法学本科教育,我们长期以来对它的定位是牢固其基础,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第一方阵里面的主阵地,今后的任务是要不断“夯实”这个基础,基础不稳、地动山摇。对于法学研究生教育,今后要持续“提升”,“提升”什么?这里应该包括了规模和质量两方面。为什么是“提升”,因为现在的法科研究生教育质量水平还不能令人满意、不理想,有相当多的质量问题,距离卓越优秀、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研究生教育目标定位还有很大差距,所以要提升。
以上分别对法律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法学研究生教育今后发展提出了不同的任务和要求。由于研究生教育分硕士和博士两个阶段,所以如果对研究生教育进行细分的话,也可以说是四个层面。
还要说明的是这里表述的顺序,“两办”文件的表述顺序,把法律职业教育放在了最前面。有细心读者阅读文件时注意到这个问题,疑惑为什么把“法律职业教育”排在了“法学本科教育”的前面,其实原因就在于职业教育涉及中等和高等两个阶段,按照人的学习经历由低到高的自然过程和表述习惯。
扶持发展法律职业教育,当然需要具备方方面面的条件保障,制度设计是其中最具有根本意义的一项。更新职业教育法律相关专业教学标准,无疑是今后一段时期推进法律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重点任务。
下面就法律职业教育谈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稍做一个简要的回顾。二是对新时代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目标、要求和现实问题进行一些综合分析和思考。
一、我国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
我国现代的学制体系和教育制度是清末变法后建立起来的,以1904年清政府颁布实施《癸卯学制》为标志,形成了从幼稚教育、小学、初中、高中、大学、通儒院一整套学校教育制度,取代了过去的私塾、书院和科举的教育模式。在这个学制体系的各个学段当中,法律学习定位在高中或大学预科阶段,开设《法学概论》或《法学通论》课程,进行初步的法学基本知识教育。正式学习法律专业,是在高中毕业后的大学本科阶段。此外在介于高中和本科之间,还有“别科”、“速成科”、“预科”等教育形式,但这都是过渡时期一时的举措。随着合格生源的不断产出,教育系统的不断调整,这些临时举措就逐渐被取消了。不过对在职人员进行相应程度的专业化培训却长期存在。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56年到1958年间,司法部曾在上海、重庆和济南设立了3所两年制的中等法律学校,不过由于当时的法律工作从属于政治工作,属于高等本科教育范畴的“五院四系”也是立废无常、起落不定,对各学历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并不持续稳定,所以无论高等还是中等法学教育,并不发达。
改革开放后,在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形势下,急需大量法律人才。由于法律专业人才培养长期不足,在1983年的一个统计当中显示,当时全国的法检司系统50万专业干部中,具有法律大专学历程度的人员只占3%,具有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约占六成。这就是当时政法队伍的学历状况,但这也就为发展中等、高等各种层次和形式的法律专业教育提供了巨大空间。于是提出了鼓励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发展法学教育的刺激政策。除了恢复“文革”前被撤销的法学院校外,当时政法人才队伍建设的迫切任务,就是想尽一切办法把大多数人的学历,提高到法律中专或大专水平。承担中等和大学专科层次的机构和途径主要有以下7个:
(1)属于普高序列的法学院校开办的法律专科,1987年全国已有46个,或者开设业余政法专科教育,包括36所学校函授部开设的教学点和27所夜大学。
(2)政法和公安类的专科学校。
(3)短期职业大学,1987年全国122个职业大学中有21个开设了大专层次的法律专业,实行自费、走读、不包分配的政策。
(4)全国可授予法律专科学历的政法管理干部学院,1987年全国已有19所。
(5)全国14所职工业余大学开设的法律专科,招收有两年以上工龄和高中文化程度者。
(6)全国29个广播电视大学开设的政法专业。
(7)20多个省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法律专科考试。我国的自学考试制度创设于1981年,1998年教育部明确其为高等教育国家考试制度。上世纪八十年代,自考具有学历补偿性质的作用,在政法人才青黄不接的情况下蓬勃发展;高考扩招后自考人数逐渐下滑,到了2015年,参加自考的人数跌至谷底。近年来参加自考人数的总规模(包括法律专业在内)大致稳定在每年平均400万左右,参加自考的主体,本科生占比约七成,这跟本科生跨专业学习以便扩展就业领域的动机有关。
以上各种形式学习的专业主要是法律,1985年以后又开设了经济法,还有少量的劳改管理和侦查专业,学制通常是两到三年。这些专科层次的法学教育,在当时各类专门人才急缺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为满足当地政法机关急需法律专门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恢复法治作出了历史贡献。这就是1980年代大力发展法律类中专和大学专科教育的时代背景。这些经验和做法在1983年司法部和教育部联合召开的全国法学教育座谈会上得到了总结和肯定。
经过上世纪八十年代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格的发展,政法人才青黄不接的状况有所缓解。随着取得专科以上学历的法律工作者数量越来越多,进一步提升学历的需求也随之出现。在这个背景下,1988年司法部开始试办法学专业专科起点本科班,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专升本”。为总结经验,解决试办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1990年6月司法部在安徽合肥召开专题论证会,对“专升本”工作进行总结和政策研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分省市司法厅(局)教育部门负责人,政法院校教务和成教部门负责人参加了这次会议。经过交流研讨,会议的结论是:法学专业专科起点本科班,是培养适应政法部门迫切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人才的一条新的有效途径,教育质量有保证,基本达到同专业、同层次全日制本科培养规格,有必要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根据用人部门需要,严格审批,合理布局,有计划、有步骤、适度规模地予以推展。
所谓“适应政法部门迫切需要”,是指当时政法队伍本科以上学历者约为3%,而根据草拟中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律师、公证员等职业法规预计,未来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局的正副职领导,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处)的审判员、检察员、律师、公证员以及各类专业职能部门负责人均应具备法学本科学历的专业知识的规定,因此必须扩大专升本办学规模,以满足政法队伍建设需要。所谓“教育质量有保证”,是指“专升本”教学计划设必修课9门,选修课5门,加上专科阶段司法部统一设定的15门必修课,“专升本”学生所修课程总数已达29门,课程门数与教学时数几乎相当,只是外语水平和选修课范围上略存差距。经过此次会议形成的论证报告,经国家教委批准,法律专业的“专升本”工作结束试点,转入常态。
司法部在推动恢复法学院系,为没有多少法律专业知识的在职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专科、专升本教育的同时,实际上也开启了法律专业的职业化培养模式的探索工作。进入1990年代后,随着经济社会和法治实践的不断发展,对中等法律教育不能满足法治实践需要的认识越来越突出和强烈。探讨中等法律职业教育面临的形势、任务、改革和发展举措成为当时的迫切需要。在这个背景下,司法部于1995年5月21日至23日在上海召开了法律职业改革发展研讨会。司法部教育司、国家教委职业教育司、10个省区市司法厅(局)教育处长、14所司法学校、司法警官学校的校长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的任务是总结职业教育15年来的发展成就和经验,特别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当地基层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了4.3万法律中专毕业生发挥了积极作用。
新形势下中等法律职业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
(1)中等法律教育层次不适应审判、检察、律师等法律工作的最低规格要求。
(2)中专层次的司法学校招生对象是高中毕业生,学制两年,属于高中后法律专业教育,但学生毕业后仍按中专学历待遇,其学历层次和待遇不合理的问题长期未能得到解决,新形势下这一问题和矛盾越来越突出。
(3)司法学校的办学目标定位是为法检司等部门培养急需法律人才,但1993年中组部、人事部、两高四个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提出,“八五期间法院、检察院增编补充干部队伍的文化条件是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边远或条件艰苦地区可适当放宽到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法官法》《检察官法》和修订中的《律师法》《公证法》也规定最低准入门槛为高校法律专科毕业生,这些规定在导致司法学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的同时,更直接触及司法学校的存在根基。
针对这些问题,会议经过认真讨论,最终提出了以下解决方案:
通过合并、重组、改建等途径,在改善基本办学条件的基础上,逐步将现有司法学校和司法警官学校调整为“法律高等职业学校”;“法律高等职业学校”的办学定位是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部门培养“辅助型法律人才”,同时面向社会培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财政、金融、工商、税务等专业“交叉渗透的综合型交叉型法律人才”。为此实现上述目标,还提出了一系列转型升级的具体工作措施。
这此会议是司法部与教育部就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意见沟通交流的一次重要会议。举办这次会议的初衷,就是为了改变教育主管部门长期固有的一个观念——“高职只适用于工科类专业,法律类、管理类不宜纳入高职轨道”,核心就是为了说服教育部批准举办法律高职教育。司法部随后对举办法律高等职业教育组织开展进一步全面深入的调研,于1996年7月向国家教委提出了《关于申请举办法律高等职业教育的报告》,明确提出了中等法学教育层次结构调整工作的目标和实施方案,其核心内容是:从法学教育实际出发,通过对现有中等法律专业学校的改组、改建和改制,积极举办法律高等职业教育,逐步向法律职业学院过渡,最终取消中专办学层次,形成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与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法学教育新格局。实施方案从基本思路、学校名称、招生对象、学制和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和办学规模、招生计划以及改制高校名单都做了详细具体的安排。据此,教育部批准正式将法律职业教育纳入高等教育的职业教育范畴,并委托司法部制订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设置规范性文件,组建了司法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时任司法部教育司主要官员、著名法学教育家霍宪丹任主任委员。
作为落实1995年上海法律职业教育会议的另一项任务,1997年司法部教育司再度组织了“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可行性研究”课题调研,并于1998年6月进一步针对当时高职院校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开展了“教育思想观念打讨论”。1999年教育部和国家发改委出台《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后,各地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改制举办普通教育招收法律高职学生,部分司法学校与警校合并为警官职业学院,一些普通高校也纷纷设立高职学院开设法律专业,专科层次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已经形成规模。在前述调研基础上2000年司法部确立了“法律高等职业教育研究”课题,设7个子课题,包括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教学过程与教学法、师资、应用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职业教育教材、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体系、职业技能训练与评价、办学机制等。这项研究成果中有关应用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法律职业技能训练与评价和办学机制的研究,对今天仍有很大参考价值。例如,有关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办学层次由专科向本科以上层次延伸的分析意见,切实改变人们“高职教育是二类教育”的观念,充分考虑法律职业岗位对人才学历层次要求较高的特点,允许办学条件较好的高职院校举办本科以上层次的职业教育的意见,这些都是今天发展法律职业教育中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现在回过头看,这项研究是以专业教育为背景的法律职业教育研究方面最为全面和系统的一项研究成果。研究成果中已经形成和提炼总结出的一些基本概念和观点,为今天重新布局和规划设计职业教育奠定了基础,提供了素材,提供了发展思路。
2000年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后,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又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当年司法部根据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对当时司法行政系统所属地方政法院校在各地进行院校布局结构调整和高教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工作提出应对性调整方案([2000]司法教字第84号)。历史地看,这个文件有两个意义:一是在当时高教管理体制改革背景下,全国各地承担中等、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机构在管理体制上与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脱离,司法部仅管理其职能范围内的与监狱、戒毒和社区矫正工作对应的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这所学校原为公安部劳改工作干部学校,1983年归入司法部管理,1985年成立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该校由高职院校改制归入职业本科教育序列,并更名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成为司法部唯一直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警察院校。二是对二十多年来以多种方式恢复和发展法学教育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尤其对中专、大专学历层次的法律教育资源的整合,这标志着“文革”结束后恢复法学教育的历史任务基本完成。目前全国有14所法律类高职院校和3所中专层次的警官学校,这些学校都归属于地方政府领导,司法部在办学业务上承担指导责任。
以上简要回顾了我国法律职业教育起伏跌宕的曲折发展过程。从中可以看到,我国法律职业教育发展变化带有很强的时代色彩,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之所以要设立法律类的中专、大专、专升本这些教育项目,或者开办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校开办职业成人教育,根本原因就在于特定时期具有相应学历人员的专业条件,即人力资源市场所决定的。当政法部门从业者的文化程度仅限于初等和中等水平且大多不具有法律专业训练背景时,发展法律中专、大专教育必然成为一个现实的选择。当政法队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越来越高时,法律专业学习的起点必然随之提高。美国法学院的入学条件从中等水平提高到大学本科之后的演进,也反映了这样一个过程。
二、新时代法律职业教育展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事业已经做出全面系统的安排部署,其核心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构建体现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和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高素质建设者、接班人。从全面深化教育改革方面看,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简称“职教20条”,2021年10月中办国办又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是新时代党和国家统筹谋划和全面推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关系我国职业教育全局的顶层设计,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顶层设计的出台,教育部又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加以贯彻落实,包括教育部与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教职成[2019]5号)、教育部关于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教职成[2019]6号)等,还全面修订发布了新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版(教职成[2021]2号),推进职业教育发展力度之大,可谓前所未有。
实现上述文件提出的规划部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对涉及法治人才培养的各环节、各领域和各方面相关要素进行统筹协调和一体推进。多年来,人们的目光总是习惯于向上,法学院校管理者的关注重点和精力投入,主要集中在法学重点学科建设,或者法学和法律硕士点、博士点的申报和排名等次。至于法学本科教育,因为专业设置与管理权限已经下放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重点大学,所以法学本科教育,除少数法学院校外,往往也不再是关注的重点。由于种种原因,法学教育组织对于高职高专层次的法律人才培养和相关工作也很少关注。鉴于上述两个文件指涉的“职业教育”与法治人才培养的性质与方式之间存在的密切关系,因此法学教育工作者应当高度重视这两个文件对于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工作的重大意义,以此为指导,系统、完整、全面地推进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和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综合“两办”文件和国家关于职业教育的两个文件以及一系列具体举措,可以说涉及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的体制、机制、规模、布局、结构等方方面面的众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
1、关于法律职业教育概念的重新定位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和《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都提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这就是“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这个表述来之不易,它以简练的语言表达了新时代对于职业教育的重新定位,它突破了教育界长久以来关于职业技术教育是附属于本科教育的初级教育,或是普通高等教育的补充、旁支的根深蒂固观念,明确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关系,突出强调了两者地位相同、同等重要的概念,把职业教育作为与普通高教分列并立的一个教育类型,意味着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存在两个并列并行的教育体系类型。据此202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6年制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进行了修订,重新定义了职业教育的概念(第2条),规定了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第3条),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和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两个阶段,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第15条)。既然职业教育是一个与普通高等教育并列的一个独立系统,而“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又规定可以涵盖“专科”和“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因此,这就为传统的“法律职业教育”概念开辟出一个新的广阔的发展空间。理论上讲,法律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既可以定位在专科层次,也可以定位在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本科以上的教育层次,自然是研究生教育层次,尽管目前我们只提出“职业本科”的概念,还没有“职业研究生”这样的概念。
2、关于完善高层次职业教育体系的基本途径
“职教20条”关于健全国家职业教育体系,提出健全国家职业教育制度框架、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推进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和完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四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其中关于完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总的思路是要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渠道。具体途径主要是:
发展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研用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加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开办应用技术类型专业或课程。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探索长学制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等等。
这段文字内涵丰富,提出了宏大的研究命题。完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是前述职业教育被确立为独立教育类型概念的逻辑展开。“畅通”人才成长渠道,意思很明显,就是不要去堵,不要习惯性地、处心积虑地去设置一些看似合理却毫无实际意义、抑制人才成长空间的关卡障碍。首先“高层次”是个相对概念,以学历而言,相对于小学基础教育,中专就是高层次;相对于中专,大专是高层次;相对于大专,本科是高层次;相对于大学本科,研究生是高层次。可以说,“高层次”概念覆盖了从中专、大专到本科、研究生教育各个层面。从管理工作方面讲,推动落实职业教育各个层面的工作,至少涉及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等职能部门一体部署、协同推进,而决不是仅仅职业与成人教育部门的事,否则,必形成叠床架屋之势。
其次,相对于“学术型”或“学理型”人才培养来讲,“应用型”的内涵至少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办学目标或培养目标强调职业导向;二是教学培养强调能力培养,而知识的深广;三是培养方式强调产学研用结合的培养模式。不论哪个层次的教育,但凡“应用型”的办学定位,都包含这三个方面。事实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就一直坚持和强调这样的目标定位。总之,吃透这段话的精神,并且创造性地落实到具体实际工作中,是法学教育界的一项重要任务。
3、新版《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法律专业设置及其与法律硕士与法律博士的关系。
2021年3月教育部公布的新修订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对2010年修订公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21]4号)、2015年修订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9年和2020年高等职业教育本科试点专业目录进行了全面整合,将过去各自分立的中专、大专专业设置,以及近年来试点设置的本科专业重新整合为一个统一的涵盖中专、大专、本科的专业目录,目录结构按照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设计,与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的目录结构均保持一致,统一编列专业代码,系统性、体系化特征明显增强,反映了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最新状况。
新的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目录整合了过去各自分立的目录,从分散走向内部统一,这是一个显著的进步,值得肯定。但是中专、大专、本科仍分别设置“法律”专业是否符合实际,仍值得深入探讨,特别是关于这三个层次之间在知识与技能训练内容上的区分度或差异度及其现实依据究竟如何。
从用词上看,我国事实上已经形成了本科以上教育使用“法学”的传统,如“法学本科”、“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等。惟有一个例外是1990年代中期设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律职业教育体系中设置的专业称作“法律”,恰好与“法律”专业学位使用的名称相一致。
其实,法律硕士教育制正是以法律职业为人才培养目标设计而成的。除了学生学历层次上存在某种差异外,单就法律职业本质属性和人才培养类型的制度设计而言,这里的“中专”、“大专”“本科”学段的“法律”专业,与“法律硕士”总的说来是同根同源,其论证依据也完全一致。
这里要说明的是,我国最早提出设立专业学位是1988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但最初并没有使用“专业学位”,而是“职业学位”。1990年国务院学位第十次会议上又将“职业学位”改为“专业学位”,并批准了我国第一个专业学位“工商管理硕士(MBA)”。法律硕士是继“建筑学专业学位”之后设立的第三个专业学位。当时确定的对外使用的英译名“professional degree”,这个英文词在中文里面既可译为“职业学位”,也可译为“专业学位”。教育和学位主管部门之所以要弃“职业学位”而用“专业学位”一词,一般的解释是“当时我国国情”,“学位的作用主要是对学位获得者的学术水平的认可,在人事制度方面还没有规定某种学位是从事某项职业的必备条件”,因此“专业学位”这个提法更符合国情,也易于被人们所接受(谢桂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实践及思考》,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69页)。但也有较权威的说法是为了避免跟我国教育体系中的“职业教育”概念相混淆,所以使用了“专业学位”这个人为拟制的概念。这种以现实某种职业为背景设立的本科以上的教育项目,如今已经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这种类别的研究生教育项目也发展到了大约五十种的庞大专业家族体系。相沿成习,“专业学位”这个概念已为人们所熟悉。但要说明的是,尽管使用不同的名词,并不能改变“职业教育”与“专业学位教育”本质属性的一致性。
对于法律职业教育今后的发展,这里可以做出一个基本预判:首先,法律高职教育与法律专业学位教育属于同一的人才培养性质,不能把两者分别开来。
其次,历史地看,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法律专业学位教育制度的创设,是当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推进法律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一种特殊方式,也是法律高等职业教育的逻辑延伸。在今天新的历史条件推进法律职业教育发展,应把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面积累的经验和素材加以重新审视,站在今天的视角回过头去进行深入地研究和验证,从中找出可适用的路径选择。
第三,在国家重新布局构建“普高”与“职高”两个并立的教育体系之后,有关方面应统筹考虑法律专科、本科与法律硕士、法律博士各层次人才培养环节的管理体制、机制与政策协调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各层次人才培养与我国现行三级学位制度的关系、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之间的关系,职业教育体系中的法律本科与普高教育中法学本科之间的关系等重大问题,在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强化系统思维,加强统筹谋划、努力一体推进。
以上就有关法律职业教育历史发展和未来趋势提出的一些初步的、不成熟的意见和想法,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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