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 |《起诉状一本主义》
作者:李子龙,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日本一桥大学访问学者,清华大学中国司法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案例研究基地)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在《清华法学》《浙江工商大学学报》《交大法学》《检察日报》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若干篇。参与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北京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
序 言
起诉状一本主义,是“主义”满天飞的日本刑事诉讼法学中的重要概念之一。所谓主义,指的是一种根本的学术主张,在法学中占有突出的引领地位。不过,虽称曰“主义”,起诉状一本主义在日本并非仅仅是一种学术主张,而是实实在在采行的基本的起诉制度,对于审判活动有着重要影响。
起诉状一本主义旨在切断侦查与审判的连接,让检察官在起诉时只向法院提出一份起诉书,不得附加证据,也不得在起诉书中对证据加以描述,以确保法官在庭审之初头脑像一张白纸似的展开对案件的调查,从而有效防止法官的预断。不仅如此,起诉状一本主义还有人权保障的考虑。日本早稻田大学教授横川敏雄曾经担任四十年法官,他指出:“二次大战前,日本裁判所(即法院)与侦查机关是一体的,对人权保障显得不够。为了维护司法公平,才引进这种制度。在英美法里面,起诉状不能写出证据,也不能有任何预测与判断,以免影响法官,日本的‘起诉状一本主义’就是采取这种精神。”
我国1979年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直到1996年该法得到第一修正,其间一直实行全卷移送制度。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之时,为了增强庭审的实质性,减少法官审前之预断,遂改采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的移送制度。
当初立法意见交锋中,检察机关提出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以契合法院提出的解决庭审流于形式的主张。这是我国立法与起诉状一本主义最接近的一次,但结果仍是擦身而过,该主张并未转化为立法。究其原因,法院拒绝接受这一制度安排,因为要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需要法官群体有足够高的业务水准。法官事先不看卷,一切信息都从庭审中的举证和辩论中来,对于法官来说,最终掌握全部案件情况,并非不可能,但要花费的庭审时间和投入的精力就得大量增加,法院不愿接受这种司法状态,于是立法机关采取折衷方案,从全卷移送制度往起诉状一本主义靠近一步,但并未采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的移送制度并未取得预期的良好效果。毕竟,这一制度只是限制法官的预断而不能阻断法官的预断,法官在庭审前仍然可以通过阅览检察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来形成预断,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庭审后检察机关还是需要移送案卷材料给法院,法官可以依赖庭后阅卷来弥补庭前案卷材料不足的问题,他们对卷宗高度依赖的心理惯性并没有消减。不仅如此,每案进行的材料复印,加起来是惊人的、无谓的消耗,司法机关对此心产生理抵触,不少地方逐渐退回到全卷移送的老办法。
到了2012年,第二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的制度到了不进则退的节点。立法的选择、也是司法机关的期待,是从1996年修改迈出的一小步退回到1979年立法时的原点,全卷移送制度得以全面恢复。这一制度的恢复,让防止审前预断的问题保留下来,也使起诉状一本主义这一防止审前预断、解决庭审实质化的学术主张继续研究的需要也保留下来。
我国台湾地区上世纪八十年代也曾讨论过“起诉状一本主义”的立法问题,但争议较大,形成见仁见智的局面。九十年代研议司法改革,有人再提此立法建议,1999年的司法改革会议上与会法官和学者有不少人支持,形成多数,尤其是曾在日本留学的学者更是积极推动,但是有检察官表示异议。这反映出该制度在台湾地区也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我们把目光投向日本。日本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已有多年,其制度的功能、价值及其司法经验与效果,值得我国法学者进行系统、深入研究。
在日本,起诉状一本主义在增进庭审实质化方面具有一定功效,横川敏雄曾言:“日本以前采职权主义时,法官都以检察官的调查资料为审理重心,法官等于是检察官的延长,在法庭上也是法官与检察官并列,改采起诉状一本主义后,刑诉法规定,不得将有使法官对案件产生先入观念之虞的文书或其他物品附添于起诉书,所以嫌疑资料都在检察官手上,法官并不知道,检察官座位也移到台下,跟律师平等。”对于这一制度的优点,横川敏雄谈到:“优点非常多。最大优点是被告在法庭上能完全自由地讲话。因为检察官在侦讯时难免都会以各种方式威胁或不准被告讲话,但到了公判庭,被告可以畅所欲言。”不仅如此,这一制度对律师的庭上活动也有很大影响:“从前采职权主义时,律师通常只要求被告听从检察官与法官,尽量以低头和忍耐的态度来求得轻判,律师也不需要努力,只要向法官讨一点便宜,以各种方式来使被告减轻罪刑就可以了。但采一本主义之后,律师就需努力,完全靠自己的本事了。”横川敏雄的结论是:“日本实施一本主义的结果,裁判的公平性与保障人权这两个目标都达到了,而且实施以来也没有障碍。”
不过,起诉状一本主义并非完美无缺,有论者指出,尽管存在起诉状一本制度,仍然存在“调查书审判”的现象。另外,日本的诉讼重心在侦查阶段,检察官有百分百的定罪把握才会起诉,无罪判决率非常低,松尾浩也教授称之为“精密司法”现象,平野龙一教授则称之为“检察官司法”。日本刑事审判中形式化(日本称之为“形骸化”)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还需要借助后来的裁判员制度达到目的。另外,如果对辩护方也一视同仁地实行一本主义的做法,对于辩护方进行充分的辩护准备显然不利,这就需要用证据开示制度加以弥补。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实行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制度,并且参酌英美法系的因素加以融合,与我国社会主义法系刑事诉讼制度存在一定差异,但是,若与大陆法系诸国相比较,日本刑事诉讼与我国最多相似之处,它存在的一些司法问题,与我国更为接近,包括庭审空洞化问题、“代用监狱”问题等,都是如此。因此,日本针对这些问题寻找到的解决之道,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当然大有借鉴意义。
在我国,解决庭审流于形式,几经法学者和司法机关提出,并以此为推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理由与目标,但是,无论法学界还是实务部门对于促进庭审实质化具有重要意义的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关注与研究却显得明显不足,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全卷移送制度的回归,让我们的刑事诉讼与起诉状一本主义重新疏远,这与汲汲以求庭审实质化的表面现象形成耐人寻味的反差。
很显然,借鉴、吸收起诉状一本主义因素,改革我国案卷移送制度,使之符合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以此观之, 李子龙的著作《起诉状一本主义》,作为一部系统、深入研究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学术专著,很有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实意义。
这本书学术价值很高,其观点扎实,内容充实,资料信实,为读者清晰描述了起诉状一本主义的来源与价值取向,并对制度本身及其功能进行了充分阐述,对于我国应否采行起诉状一本主义以及如何以起诉状一本主义为参照来完善我国相关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讨。读者执其在手,寓目所及,不难得出与我一样的结论:这是一部值得赞赏、理论水平和实践价值很高的学术佳作。
后 记
日本刑事诉讼程序作为典型的混合式诉讼模式,制度的融合使其兼具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之要素。“二战”前的日本,以法国、德国职权主义为基础建立起现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二战”后的日本在美国刑事司法的影响下,逐步探索引入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从司法理念到制度设置层面上,日本刑事司法开启了全方位的改革。“公审中心主义”的提出,为日本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了指引。其中,检察机关起诉时向法院移送的案卷连接着审前与庭审,对日本公审能否成为诉讼的中心,以及庭审是否可以摆脱形式化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吸收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精华的日本刑事诉讼,其案卷移送制度亦经历了质的变革,现已形成较为稳固的体系化运行方式。我国刑事司法正有条不紊地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案卷移送制度同样是我国司法改革重要的一环,日本起诉状一本主义的确立引发对我国全卷移送制度的思考,同时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可借鉴之处。
然而,起诉状一本主义在日本刑事司法的运行并非一蹴而就。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办案方式,导致法律界在起诉状一本主义引入之初产生了很大的争议,最终凭借内部与外部双重力量,彻底摒弃了旧法时代的“一件记录”案卷移送方式。围绕起诉状一本主义如何发挥程序的效果,实现程序之正义,日本法律学者围绕预断防止原则、精密司法、诉讼模式等基础理论展开了充分的讨论。在此基础上,为了使起诉状一本主义能够兼顾秩序、公平、效率等诉讼价值,日本刑事司法不断完善诉因制度、公判前审理程序以及证据开示等相关制度。起诉状一本主义所蕴含的理论及其联动的各项司法改革,是研究起诉状一本主义更应关注的地方,也是开启全方位了解日本公诉制度大门的钥匙。
日本刑事司法的混合式模式包含了其自身的司法文化与社会文化,我很高兴可以通过本书与大家一起分享日本刑事司法制度,起诉状一本主义是对日本刑事司法制度的初步探索。受篇幅与时间的限制,本书在对相关概念界定、理论体系构建以及制度解析等方面尚存在修正之处。无论是对日本实证资料的研究,还是日本司法文化的解析都有些缺憾,没有更加全面与深入的进行探讨,这些问题留待今后进一步对日本刑事司法深入研究。
本书是在对我博士论文经过反复修改并更新相关资料基础上而形成。我于2020年1月获得北京工商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编号PXM2020_014213_000017),以“起诉状一本主义”为题对起诉状一本主义相关内容予以深入研究,本书也是该课题的研究成果。感谢北京工商大学对我专著出版所给予的经费支持。
从博士论文的写作到书稿的修改经历了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在我第一本专著即将出版之时,首先要感谢的是我的博士生导师张建伟教授。自2015年开始在清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起。张老师时常对我阅读书籍,论文的写作以及问题的思考等方面悉心指导,为我形成体系化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在我博士毕业之后,张老师一如既往地关心我的工作和生活,每次与老师见面讨论学术问题,总能在学术研究方面收获很多知识,发现新的研究内容,成为我在此领域不断研究的动力。老师在我书稿修改的过程中提出了许多具体的修改建议,对我书稿内容的完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感谢老师在我学术研究方法、研究视野、以及研究选题方面对我的细心指导,使我学术研究能力得到不断提升。
博士论文写作期间,为了能够获得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从而充实自己的论文内容,在老师的鼓励下去日本一桥大学法学院进行访问学习。我要衷心感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肖萍副教授,得益于肖老师的帮助我才能够有幸去一桥大学进修,让我对更加深入和全面了解日本刑事诉讼制度。在日本一桥大学学习期间,承蒙绿大辅教授在我博士论文写作方面的热心指导与帮助,即时补充与修正了我文章的内容。
致力于刑事诉讼法研究的决心形成于硕士学习期间。我的硕士生导师宋志军教授对我学习严格要求,通过与老师之间交流学术问题,逐渐培养我对刑事诉讼法的兴趣,带我走上了学术研究的道路,并在我学习期间给予了我大量的鼓励与帮助。在我硕士毕业之后,宋老师经常询问我的工作和学习状况,对我学术上的进步给予了肯定。这份肯定使我更加坚定的在科研道路上走下去,也增强了我的科研信心。
本书的顺利出版得到了清华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特别感谢清华大学出版社编辑们为本书出版付出的辛劳,感谢刘晶编辑对我初次出版专著的细心指导。
最后要感谢父母对我学术上的支持,他们的爱让我能够克服重重困难,也正因为他们的爱让我能够真正的做自己,实现自己的梦想。谢谢你们!
目 录
绪 论
第一章 我国案卷移送制度问题之提出
一、我国案卷移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三次案卷移送方式的设定及其理由
(二)我国三次案卷移送制度设定的利弊分析
二、案卷移送制度的改革思路:起诉状一本主义之借鉴
(一)彻底避免法官庭前接触案卷材料
(二)起诉状一本主义合理运行的相关程序设计
三、本章小结
第二章 起诉状一本主义的源起和理念
一、日本司法:从“一件记录”到“起诉状一本主义”
(一)美国占领当局的推动
(二)日本司法发展的需要
二、起诉状一本主义模式及其基本特征
(一)起诉时不得移送可能使法官产生预断的材料
(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并存
(三)法官指挥庭审的基础——庭前的争点整理
三、起诉状一本主义模式的程序理念
(一)程序理念之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平衡
(二)程序理念之二:裁判之形式正义理念
(三)程序理念之三:庭审的对抗性理念
四、起诉状一本主义模式与全卷移送模式之比较
(一)全卷移送模式的特点
(二)两种案卷移送模式之比较分析
五、本章小结
第三章 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功能与目的
一、功能分析:避免审判对侦查笔录的承继
二、目的分析:“预断”之防止
(一)预断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二)何为司法过程中的“预断”
(三)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认知的思维模式与预断
三、预断因素如何导致法官认知偏差
(一)思维定势:长期司法形成的直觉思维
(二)“融贯性”的个案认知方式
(三)偏见的消极影响
(四)案卷材料导致预断本身存在缺陷
四、防止预断的两种途径及其比较
(一)两种途径:预审程序与起诉状一本主义
(二)两种途径在实现预断防止目的上的比较分析
五、本章小结
第四章 起诉状一本主义的程序效果
一、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前提:防止法官庭前预断
二、推动刑事司法的改革:双中心主义诉讼模式
(一)双中心主义诉讼模式之内涵
(二)双中心主义诉讼模式之成因
(三)双中心主义诉讼模式之特点
三、双中心主义与审判中心主义的关系
(一)我国审判中心主义之价值理念
(二)审判中心主义的词源:日本“公审中心主义”
(三)双中心主义之诉讼模式基础:审判中心主义
(四)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助推器:双中心主义
五、本章小结
第五章 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引入
一、起诉状一本主义引入的必要性
(一)消除全卷移送的弊端
(二)增强审判阶段的对抗性
(三)维护被告人的公平审判权
(四)强化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功能
(五)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要求
二、双中心主义语境下的侦查与公诉
(一)注重侦查的诉讼重心作用
(二)发挥检察机关起诉主导权的作用
三、起诉状一本主义的适用对象: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起诉状一本主义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合理性
(二)起诉状一本主义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价值
四、本章小结
第六章 起诉状一本主义之核心:诉因制度
一、诉因制度与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关系
二、日本刑事诉讼中的诉因制度
(一)日本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事实”与“诉因”
(二)诉因的功能——划定审判对象
(三)诉因内容的特定方式
三、诉因制度之移植:我国相关刑事诉讼制度的启发
(一)我国起诉书记载方式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起诉书记载方式的完善路径
(三)起诉书“余事记载”内容的合理规制
四、本章小结
第七章 起诉状一本主义的配套程序与制度
一、检察机关起诉主导权的强化与制约
(一)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实质化
(二)扩大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范围
(三)构建起诉主导权的制约机制
二、庭前会议程序中的争点整理
(一)庭前会议与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关系
(二)争点整理的内涵解析
(三)庭前整点整理之实质化:明确争点内容
(四)争点整理结论的相对约束力
三、辩方庭前获得控方证据材料的方式:证据开示与阅卷权
(一)日本公判前整理程序中的证据开示
(二)大陆法系的庭前阅卷制度
(三)公判前整理程序的证据开示与阅卷制度之比较
(四)我国辩方庭前获知证据材料的途径:庭前阅卷制度
(五)我国庭前阅卷制度的完善
三、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庭后程序与制度
(一)禁止庭审后向法院移送案卷材料
(二)公平裁判的基础:证据裁判原则
(三)裁判书说理中的心证公开
四、本章小结
结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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