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北洋大学法科的几个问题
作者&来源
作者:王健,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
来源:本文系作者2023年5月27日在天津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中国第一所现代大学法科的历史传承高端论坛上的发言。法学学术前沿网络首发。
首先特别感谢孙佑海院长的盛情邀请,有机会参与和分享天津大学法学院“纪念中国第一所现代大学法科建立128周年暨张太雷同志诞辰125周年系列活动”。研讨会的主题是继承和发扬北洋大学法科的优秀历史传统,助力天津大学法学院高水平发展,在国家法治建设的进步中作出更大的贡献。这个主题是孙佑海院长凝练出来的,我觉得非常好,好就好在它给我们观察和思考一所法学院的如何发展时提供了一个历史视角,不要忘记从哪里出发,为什么出发。这个题目显然有助于我们思考天津大学法科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有关北洋大学法科的一般沿革,我在《中国法律评论》今年第一期的《首创大学法科:天津北洋大学法律学门》一文里面,已经有了一个简明扼要的概括。这个标题实际是借用了北洋大学老校长李书田先生的一个评价,他在1937年写的《国立北洋大学筹备缘起及分期完成计划》中,将北洋大学称作“我国最首创之大学”。既然北洋大学是我国最首创之大学,则律例学门的开设,自然也是我国最首创大学的法科。于是我借用了李书田先生的这个表述。那篇短文的完成,特别是其中的
,得益于孙佑海院长的协调和帮助,吕凯教授馈赠专书《天津大学(北洋大学)法学的前世今生》,还有法学院办公室郭金石老师,当时是在疫防封控极为不便的条件完成的,令我非常感动。此外还有复旦大学陈立教授提供的非常珍贵的
资料。所以借这个机会向以上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
与会议有关的另一件事,2016年“双十”那一天,法学院举办了纪念王宠惠诞辰135周年暨王宠惠法学成就研讨会。那次会议我也荣幸的受邀参加,并作了题为《逝去的辉煌与当下的反思:从王宠惠、北洋法科说到蔡元培的法学教育观》的发言,讲了一直困扰我的三个问题:一是图书资料的不明下落,二是停办消失之谜,三是迟缓恢复之故。时光荏苒,一晃数年过去了,随着研究的深入,特别是近年来对域外文献资料的不断探索和发掘,对于北洋法科历史的一些细节又有了新发现,促使我们认识深化。今天我想就北洋法科的教育模式、复办法科的努力,以及法律图书资料的下落问题再做些补充说明。
一、关于北洋大学法科的教学模式
北洋大学在中国甫经出现,就是一种移植西方的机构或者制度,表现在师资、科类设置、教学程度等,与中国传统的书院和以训练掌握某项专门技能为主的实业学堂完全不同。头等学堂的招生对象必须建立在受过现代初等或中等教育基础之上,其科类设置也完全按照西方大学的专业设置,包括机械、采矿、冶金等工科和法律专业,之所以要设置这些科目,完全针对发展实业和对外交涉的需要。作为美国人的丁家立,自然以美国大学模式作为北洋大学堂的设计模板。因此一般的看法是,北洋大学宗美国大学模式,或英美大学传统。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而较早作出这个判断的,是北洋的老校长、也是我国工程教育的开拓者李书田先生。在一篇纪念北洋大学成立五十周年的文章中,他写到:北洋大学创办初期“课程编排、讲授内容、授课进度、教科用书,均与美国东方最著名之哈佛耶鲁等大学相同”(北洋大学五十年之回顾与前瞻,《东方杂志》1945年第20号)。几年之后的1948年,他又在《北洋大学之过去五十三年》一文中指出“北洋成立之初,悉沿美制。光绪末年,以迄民国六年,本科改为三年毕业,法科仍为四年毕业,系仿日本帝大制度。自民国六年起,仍改美制”。这是他为《国立北洋大学卅七年班毕业纪念刊》写的一篇文章。由此留下了北洋大学仿效美国大学学制传统的说法。而在此之前,有关北洋大学办学模式的表述都比较的含糊和笼统。例如1895年9月直督王文韶转呈盛宣怀给朝廷的办学奏折中,只是笼统地说“以西法为宗”,延订美国人丁家立为总教习。总之,这样就形成北洋大学模仿美国模式的概念,并以此延伸到了对法科教学模式的判断,也确实有不少关于北洋法科具有浓厚美国色彩的论述,认为北洋法科采纳了英美法系案例分析的教学模式,自开办初期,其课程编排、讲授内容、授课进度、教科用书等,均与美国最著名的哈佛、耶鲁相同,有着浓厚的美国化色彩。然而事情果珍如此么,可能没有这么简单。
从保留至今的王宠惠的毕业考凭记载的科目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北洋律例学门开设科目的完整面貌,它们是:英文、几何学、八线学(这是我国古代的一个数学名词,今称“三角”,因三角函数里面的正弦、余弦、正切、余切、正割、余割、正矢、余矢8个概念而得名)、化学、格致学、身理学、天文学、富国论、通商约章、律法总论、罗马律例、英国合同法、英国罪犯律、万国公法、商务律例、民间词讼律、英国宪章、田产易主律例、船政律例、听讼法则共二十门。这科目表中有三门直接冠以“英国”的法律课程,“英国合同法”、“英国罪犯律”、“英国宪章”。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如果给王宠惠上法律课的是美国教师,就跟北洋其他科目(工科)都聘请美国教师一样,那么为什么开设的不是美国合同法、美国罪犯律、美国宪法课呢?
丁家立是美国人,1878年和1882年先后在美国达特莫斯学院和欧柏林神学院获得了文学士和神学学位。他是受欧柏林公理教会的派遣来到中国的。当1895年获得总教习任命后,他立即致信欧柏林学院校长,要聘5名外国人教授物理、化学、土木工程、制图学、机械工程、地质学和采矿以及法律。现在的文献材料看,北洋最初聘请的教师确实美国人。但北洋聘请的第一位法律教师是不是美国人?这个问题过去由于文献资料不足征的原因而无法获知。但深入探索的结果,使我们终于了解到北洋法科的第一位教师是英国人,而非美国人。这个发现是复旦大学法学院的陈立教授研究的结果。陈立教授查阅了《北华捷报》(North-China Herald)和英国的有关文献史料,找到一位叫艾默斯(James Bromley Eames)的英国人,而且还找出了他的照片。《北华捷报》是当时在华很有影响的一份英文报纸,也叫《华北先驱周报》或《先锋报》,它是1850年8月英人在上海租界创办的第一家英文报纸,是综合性新闻报纸,反映英国官方的观点,故有英国官报之称,办报历史相当长,直到1951年3月底才停刊。艾默斯受聘天津方面的事情,在这份报纸上有所反映。1898年6月13日该报报道,丁家立聘任了这位年轻的英国出庭律师为北洋法科教授。陈立进一步追踪考证艾默斯来华前在英国方面的情况,得知艾默斯生于1872年,1891年入牛津大学学习,在获得民法学学士并加入律师公会不久,即接受了来自北洋大学的聘任邀请,于1898年6月20日到达了天津,成为北洋大学历史上的第一位法科教授。陈立还仔细考证了艾默斯在牛津大学学习的法律科目,对比分析了这些科目与北洋法律科目的关系,以此来论证艾默斯在牛津所学与其在北洋授知识的关系。这个研究结果有两个重要意义,一是确定了北洋大学教授法律课程的时间,即1898年6月以后,同时也表明北洋律例学门法律学习的时间应该在一年半左右。第二就是弄清楚了王宠惠考评上面所列英国法律科目的来源。作为第一位法科教授,艾默斯有充足的理由和机会将自己在牛津所学付诸实践,这是使他得以在北洋讲授英国法的根本原因,进言之,北洋法科一开始是以英国法为主的教学模式。艾默斯在教学中使用了他在牛津学习法律时用过的法律材料,同时还在天津兼职从事法律实务。有资料表明,1898年12月末,他代理了一个由中国招商轮船公司(China Merchant’s Steam Navigation Co.)诉Tagu Tug船舶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天津从事船员生意)的案件。这是一个船运业的大案,案由大致是赔偿因被告驳船承运在大沽原告船上准备起运的从白河到天津的漕粮的完全损失。
丁家立致函美国方面招聘教师,但法科教师却是一位英国法律专业人士。艾默斯究竟是如何被推荐和聘任到北洋的背景情形,目前尚不清楚,还有待继续考证。我们推测,这应该跟在天津的英国某种势力的推荐有关。因为北洋的办学经费得到了津海关的支持,而海关又是由英国人把持的。
那么能否仅凭艾默斯是英国人和讲授英国法,就断定北洋法学教学模式始终是英式的呢?恐怕也不行。首先,庚子之役后,艾默斯就离开北洋回国了。更重要的是,重开北洋办学不久,清廷就颁布全国性学堂章程,北洋大学堂也相应修订和实行了新的学堂章程。1904年袁世凯推动复办北洋大学堂的批复中,就要求要“仿照京师大学堂章程,旁参东西洋学堂规制条分缕析定为规则”。而京师大学堂章程,是参考东京帝国大学学制而来的。从1905年复设法科后制订的法律课表中,也证明了这个课表与之前开设法律课程的变化,至少从课程名称上,标有“英国”字样的法律课程已经不见了。而从清末到民国初期聘请的法科教师主要以美国人为主,包括林文德(Edgar P. Allan)、爱温斯(Richard T. Evens)、萨福满(Leo I. Sharfman)、席威(Warren A Seavey)、陶木森(Yeo. J. Thompson)、法克斯(Charles J. Fox)、任纳福(Vineeni A. Renouf)、柯雷因(Gudsen A. Carin)。到了1917年还添聘奥国法学博士孔爱格(E. Kun),加授大陆法。从这些情况来看,北洋开始的教学模式应该是东西杂糅,总趋势是从英式、美式朝着大陆法方向发展。
二、复办法科的种种尝试
当1920年最后一批法科学生毕业后,法科在北洋大学就彻底消失了,科类本不多样的北洋完全变成了一所单工科大学。而当三科才能名为“大学”的概念从制度推行到现实时,北洋的校名被人为地从“大学”降为了“学院”——“北洋工学院”。大学名分的丧失,有助于反思失去法科所产生的后果。不论这种反思是否深刻,学校在后来发展中,却也认真考虑过复办法科。有两件事足以表明北洋为此付出了努力,尽管这些努力最终未能成为现实。
第一件事是李书田1937年制订了包括法科在内的北洋大学复办计划。李书田是1922年北洋大学土木系毕业生,曾留学美国康奈尔攻读土木工程专业,1927年回国任教北洋,担任校长11年,是我国著名的水利工程专家和工程教育家。1937年他拟出《国立北洋大学筹备缘起及分期完成计划》,系统阐释了北洋“添院改大”的一系列理由,然后提出了一个从1932年到1953年八期扩充院系的发展构想:
第一期:从1932年9月至1937年,以4年半时间充实和发展工学院和筹备理学院。计划是1937年写的,但1932年以来就开始了筹办理学院的工作,这个举动,已是改办大学的组成部分。
第二期:从1937年春至1938年夏正式添设理学院并筹设医学院。
第三期:从1938年夏添设医学院并扩充工科研究所。
第四期:扩充工学院和添设理科研究所,1942年夏以前完成。
第五期:1945年夏起扩充理学院并添设医科研究所。
第六期:理学院扩充为文理学院。
第七期:1949年夏正式恢复法学院,设法律学系逐年招收法律系学生。
第八期:1953年法律系第一届毕业生毕业时添设法科研究所,招收法科研究生。
这个计划的核心,是要把北洋从一个单科学院扩充为多科大学。为实现这个目标,李书田提出了“决不骤然多设院系”和“采其实渐进之主义”的发展思路,即在现有单一工科基础上,逐次增设理科、医科、文科和法科,最终把北洋发展成为“我国具有一个基本‘文理学院’与工、医、法三个专门学术职业学院之综合大学及具有理工医法四科研究所之研究院”。这个计划包括了增设法科的内容。而对于增设法科的认识和理解,李书田在计划中有一段话作了专门阐释:
“本校自清光绪廿一年创设,以迄民国十年之二十六年,设有法科,办理完善,人才辈出,蔚成为外交、司法及立法之重镇者,屈指难数。以言设备,则积有万余卷之法学图书,民十以还,尽心保藏。故本校之恢复法学院,专设法律学系,非但理由固然,而且轻而易举,故拟于三十八年夏正式恢复法学院,并依照大学组织规程,得只设法律学系(以后或添设经济学系)。本校恢复法学院所以未列入第二期者,良以我政府前有限制文法科之明令,故变通移后,俾一面仰体政府意旨,一面且得竭力办理理、工、医三院。”
这段话至少包含这样几层意思,一是北洋法科有历史、有积累,办学成效显著,恢复法科,理所当然。二是充分考虑政府限制文法科的政策要求,因此先尽力办好理工医科,最后再办法科,并在首届法科学生毕业时开办法科研究生教育。
归纳以上情况来看,应该说,李书田很清楚北洋法科既有的悠久传统和良好声誉,但他认为恢复法科“轻而易举”,未免过于乐观和自信,且带有理想色彩。他设想的法科仿佛只存在于真空状态,不受现实社会生活的任何影响。既然开设法科轻而易举,但又为什么要等到12年之后,按照他的说法是顾及政府限制文法的命令。
第二件事是抗战胜利后开办法商学院的失败。
抗战胜利后,政治社会形势有了很大变化,国内要求结束训政尽快行宪的呼声普遍高涨,颁布宪法、普设法院都需要发展法科。当时许多大学都成功恢复或开设了法学院,北洋大学也乘复员东风做了复设法学院的努力。1946年7月27日,天津私立达仁学院,因战后学校经济困难,校务无法维持,希望政府接收。院长张士骏、董事长靳云鹏致函北洋大学提出收编意见。商议之后,8月5日成立了“北洋大学法商学院筹备委员会”,并通过北洋大学筹备委员会致电教育部乞予核准,但教育部批示毫不犹豫地否定了学校的办学意见。教育部的批复指出:
“该校应专重工科,俾与交通大学成为南北两最高学府,亦即重视该两校之传统。该校法科早于民国初年即已停办,目前人力、财力俱极困难,该校旧有基础损失极大,应即就现有各系力求充实,俾能早复旧观,增设法学院一节应毋庸议”(《教育部代电》1947年5月)
结果,只增设了与工科关系密切的理科,设立了理学院,单一工科的北洋工学院发展为理工结合的北洋大学(仍不足三科)。北洋恢复法科的再一次努力和希望,就这样再一次被教育部无情地给掐灭了。开办法商学院的失败,是民国时期北洋恢复法科的最后一次努力。终民国之世,北洋未能再恢复法科。
三、北洋法科图书资料的去向下落
北洋法科开办历史悠久,法律图书资料的积存本是一笔宝贵的近代法学文化财富。据1914年北洋大学的一份综合报告统计,当时图书馆中西图书已有万余种,中西报章百余种。法律研究室有各项书报3670种。学校还计划将法律研究室扩充为法律书楼。1917年又增添法律图书三百余种。法科被撤销后,起初,有记载说法律图书还一直保留着。但据后来的记述,却出现了差异。一是有记载说1929年,保定河北大学吴扶青创办了一个法学研究社,“并北洋大学先前所存之法学书籍悉归于其中”。另一个记载是前文提到的李书田在他的复兴办学计划讲到的“积有万余卷之法学图书,民十以还,尽心保藏”。李书田写作计划的时间是1937年,晚于保定办学。这里所说的“民十以还,尽心保藏”,就是说1921年以来一直认真保管着这批法律图书。那么北洋的这批法律图书,是否真的转入了河北大学,还是仍保留在北洋学校,如果真的转给了河北大学,后来是否又发生变化,以及李书田是否知道这些情况,所有这些,由于缺乏更多的资料而难以判断。
除此之外,值得注意的是,北洋大学档案馆有一份档案《前北洋工学院校产损失估计表》,里面开列法科书籍估算损失为法币2000万元,这是比照1945年12月的物价计算得来的。在另一份北洋大学校友会天津分会给重庆教育部朱家骅的报告《为北洋工学院复校建议数点》(1946年1月28日)中提到,敌日侵占北洋工学院后,尽力破坏,图书皆被焚烧,或以废纸售出。而补救之法,一是募集,二是拨款收购,三是取偿于日本。这份报告讲的是北洋大学在日本侵占期间遭受破坏的情况。1937年7月末天津沦陷,日军占领北洋大学后,将价值珍贵的图书资料偷运到日本。我们必须记住这支部队的名字:日军驻津长官甲第1800部队澄山队陆军主计中尉甲斐隆敏,正是他们承担了这次偷盗和破坏北洋大学图书的活动。我想,根据这个记载,被盗图书“取偿于日本”应是有迹可循的。不过被日本盗取的这批图书中有没有法律图书,尚不得而知,有待进一步探索。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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