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3年第5期P15—P16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摘自《逻辑学研究》2022年5期,莫斌摘
“反例外论”一词是英国哲学家威廉姆森在其《哲学的哲学》一书中最先使用的,用于描述他的元哲学立场:哲学与科学是连续的,不是其他科学的例外。他也将其用于表达他的逻辑哲学立场:逻辑是关于这个世界的最普遍特征的理论,不是其他科学的例外。自此之后,例外论和反例外论之争在逻辑哲学领域内成为研究热点。
霍特兰将逻辑反例外论的主要观点表述为:“逻辑并不特别。它的理论与科学是连续的;它的方法与科学方法是连续的。逻辑并非先验的,其真理也不是分析真理。逻辑理论是可修正的,而如果它们被修正,修正它们的基础和修正科学理论的基础是相同的。”仿他的表述,我将逻辑例外论的主要观点表述为:逻辑是其他各门科学的例外,因为逻辑命题对于这个世界无所说,因其所含逻辑常项的意义而为真;逻辑真理是分析的、必然的和先验的,因而是不可修正的;逻辑规律对于如何正确思维具有规范性。
莱布尼茨(G.W. Leibniz)指出,我们的理性奠基于两个规律:矛盾律和充足理由律。基于这两个规律,莱布尼茨区分了两类真理:必然真理和偶然真理。他断言,一个真理是必然的,如果它的否定蕴涵矛盾;一个真理是偶然的,如果它不是必然的。
莱布尼茨有一个根深蒂固的信念:任一肯定命题,无论是全称的还是特称的,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都是一个主谓式命题,至少可以化归于一个主谓式命题。这是通过对该命题的分析来进行的:把它的主词分析为它的诸多简单的构成成分,进而再把后者分析为更简单的构成成分,如果最终发现,其谓词的意思已经以某种方式包括在其主词的意思之中,特别是该命题可以分析为同一陈述,则该命题是真的而且是必然真的。
莱布尼茨的观点将遇到这样几个挑战:他依靠同一律、矛盾律和充足理由律来区分必然真理和偶然真理,但这些规律本身的认识论地位如何?是否需要得到证成?回答是肯定的。最明显的事实是:弗协调逻辑至少是削弱了矛盾律的基础作用,它不接受由矛盾律所派生的“爆炸原理”;矛盾蕴涵或推出一切。
休谟认为,一切知识都起源于感性知觉,后者分为“印象”和“观念”。印象是指一切比较生动和强烈的知觉,观念则是印象在心中的摹本,是印象在记忆和想象中的再现。观念在人的心中可以产生联结或推移,从而发生七类关系:类似、同一、空间和时间、数量的比例、性质的程度、相反和因果。其中,类似、相反、性质的程度、数量和数目的比例这四种关系,通过直觉和演证就可以确定,观念不变,关系也不变,因而具有确实性;关于这些观念间关系的知识也有确实性,其典范是数学知识,特别是算术和代数。而同一、时间和空间、因果这三种关系却随观念的变化而变化,取决于千百种心灵所不能预见的偶然事件,关于它们的知识是建基于因果性之上的经验知识,仅具有或然性,其代表是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
休谟关于两类知识的区分,后来被叫做“休谟之叉”,并逐渐演变为关于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必然命题和偶然命题、先验命题和后验命题的区分,这些区分在整个近现代哲学史上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正是在这些区分的基础上,寄生了一种绝对主义的逻辑观:用演绎推理建构起来的逻辑真理是绝对正确、普遍适用、不容修改的;它们是其他一切科学的基础,是其他一切真理的标准,但其本身的真理性却是清楚明白和毋庸置疑的,与感觉经验证据毫无关联。
在《逻辑学讲义》中,康德所谈的是传统形式逻辑,具体包括:概念理论(内涵和外延,定义和划分等),判断理论(直言判断和复合判断),推理理论(直言判断推理和复合判断推理),再加上一些方法论和关于逻辑的哲学讨论。他认为,这种逻辑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臻于完善,后来只是做了一些小的修改和添加。
林奈博曾提炼出体现康德逻辑观的两个关键性论题,其中之一是构成性论题:“逻辑对于思维是构成性的。更精确地说,有关于思维的非经验的概念,逻辑规律对于如此理解的思维都是构成性的。”在康德关于逻辑的普遍性、先验性和规范性的论述中,都诉诸了这个论题,但对它却没有提供有说服力的论证,其本身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存疑。
弗雷格把逻辑看作关于真理的科学。但这个说法过于一般,难以把逻辑与其他科学区别开来,因为哪一门科学不以追求真理为目标?他进一步解释说:逻辑以特殊的方式研究真,并且研究如何从一些真理凭借正确的推理步骤扩展到其他真理。其他科学除了关注真以外,还有自己特殊的研究对象,例如美学研究什么是“美”,伦理学研究什么是“善”,物理学研究重力和热等。“各门科学都以发现真理为目标,而逻辑学却识别真的规律。”
在弗雷格的论述中,有许多可以商榷的地方。例如,从逻辑的研究对象即思想的客观普遍性,就足以保证逻辑规律本身的客观普遍性吗?那么要问:所有研究这个世界的某一部分或侧面的学科,就自动地具有客观真实性吗?其成果再也不需要经过审查和检证?此外,在他那里,逻辑真理本身的分析性和先验性从未得到严格的说明或论证,仅仅作为一个假定或预设,就从它们推出了很多结论。我曾经对弗雷格的思想理论提出过系统性批评。
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提出了一套逻辑原子主义学说,要点如下:(1)经过唯一的最后分析,每一个命题都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2)这些基本命题断定了基本事态的存在;(3)基本命题都是相互独立的,每一个的真假都独立于其他基本命题的真假;(4)基本命题是语义上简单的符号或“名称”的直接组合;(5)名称指称“对象”,后者完全缺乏复杂性;(6)基本事态是这些对象的组合。与本文主题特别相关的是,维特根斯坦提出了“逻辑命题是重言式”的重要论断,进而强调:“逻辑命题的独特的标志是,人们仅仅从记号就能认识到它们是真的,而这个事实内在地包含着整个逻辑的哲学。”
维特根斯坦的说辞遇到很大的挑战,如:怎样去判定量化命题的真值。丘奇于1936年证明,一个量化命题是否为逻辑真理,是不可判定的。此外,不少作为逻辑真理的量化命题,对这个世界作出了实质性断言,并非如维特根斯坦所言是毫无所说;许多量化命题的成立,其先决条件就是个体域非空,这也是对命题所描画的世界所提出的要求。
逻辑实证主义者如艾耶尔坚持经验论立场,认为经验是一切科学知识的基础,一切有实际内容的科学知识都是经验知识,其真假最后都取决于经验的证实。艾耶尔对康德的区分作了两个不算小的修改:(1)重新定义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当一个命题的效准仅依据于它所包括的那些符号的定义,我们称之为分析命题;当一个命题的效准决定于经验事实,我们称之为综合命题。”(2)排斥先验综合命题的存在,将其一并归于分析命题。逻辑实证主义者既可坚持经验论立场,又能保持逻辑和数学命题的真理性和必然性。
维特根斯坦和艾耶尔关于逻辑真理的以上说明,都实质性地依赖于逻辑常项及其意义。究竟什么是逻辑常项?如何区分逻辑常项和非逻辑常项?对逻辑常项能否有不同的甚至迥异的选择?近期内这些问题成为逻辑哲学的研究热点之一。标准的逻辑规律基于对逻辑常项的标准解释,但已经出现了很多与标准解释至少部分不同的解释,还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不同的甚至相互竞争的逻辑,如何为标准解释辩护?或者为某种非标准解释辩护?这种辩护是否需要涉及逻辑常项背后的实在论基础、认识论基础和语言学基础?维特根斯坦认为,逻辑常项并不指称世界中的对象,没有逻辑常项所指称的逻辑对象,但吉拉·谢尔近年的研究却表明:逻辑常项指称对象的形式结构属性,例如交、并、补等。很多逻辑例外论者认为,逻辑真理对于这个世界无所言说,因其所含的逻辑常项所表示的形式结构为真,但谢尔认为,逻辑既奠基于世界也奠基于心灵,也就是说,逻辑真理有其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基础。
转自:“中国学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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