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为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指明了新方向,提出了新要求。从民办高校路径选择来看,调查的643所民办高校中,选营利性的有69所,占10.7%;选非营利性的有110所,占17.1%;尚未启动的有464所,占72.2%。大部分民办高校仍处于观望状态。目前,已经完成和基本完成的省份包括黑龙江、上海、重庆等,均未完成的省份包括北京、河北、内蒙古等,部分完成、部分尚未完成的省份包括天津、山西、江西等。当前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仍面临着制度困境、认知困境和实践困境等多重困境。建议加强制度举措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以“一校一策、一校一案”为原则,开展分类管理专项督导,平稳有序推进改革。
关键词: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发展态势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民办教育制度体系的不断调整,民办高校进行了多次改革,其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改革之一就是从“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到“合理回报”再到“分类管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分类管理成为民办高校改革的重要议题。在党中央的部署下,全国人大、国务院分别于2018年和2021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教育部等颁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港澳台以外的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划均已出台省域实施意见,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针对分类管理改革“1+N”的顶层设计及配套文件,明确了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的方向及具体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为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指明了新方向,提出了新要求。
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民办高校共有764所,占全国高校总数的比例为25.37%。其中,普通本科学校390所;本科层次职业学校22所;高职(专科)学校350所。那么,自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以来,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发展态势如何,推进过程中面临哪些困境,未来如何更好地推动实施,值得学术界进行深入研究。为此,笔者对前期研究进行了学术史考察,发现学术界对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体系、地方探索、高校路径选择进行了深入、细致、详实的分析。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有着特殊的发展变迁路径,分类管理从主客观两个方面都可能面临创新环境不完善和创新资源不充足的现实境地。同等法律地位与差别化扶持政策、举办者的办学情怀与主观因素、民办高校办学的实际情况、民办高校的竞争力等是民办高校分类管理路径选择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以地方探索为例,省级政策文本存在创新与突破的主观内生性动力有待激发、省级政策文本创新与突破的一些内容的关键性有待突出和操作性有待加强的问题。以高校选择为例,吉林华桥外国语大学就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模式进行了深入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财产公证使华桥外院彻底走上了财产社会化的捐资办学道路。可以说,学术界针对分类管理改革的研究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自2017年分类管理全面实施以来,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到底进展到什么程度,多少省份开展了相关工作,多少省份进展顺利,多少省份在过渡期内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学术界对此研究较少。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发展态势、面临困境及下一步如何推进的研究。
一、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推进情况
2022年9月,笔者设计了调查问卷,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推进情况、面临困境、经验建议等开展调研。针对除港澳台、西藏(无民办高校)以外的省级相关行政部门发放调查问卷30份,回收28份,回收率93.3%,收集到28个省份643所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最新进展情况。就调查而言,笔者认为针对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的调研难度较大。一方面,全国各省份民办高校发展情况差异较大,调查研究涉及范围较广,各地推进进度不一,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还需不断拓展资源才能确保调研的全面性、广泛性;另一方面,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是一项根本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涉及体量大、资金多、类型广、敏感度高,利益相关方都比较审慎,获取一手调研资料的难度较大。此外,笔者针对部分省份官员、专家学者、协会负责人、举办者和校长等百余人进行了深度访谈,探寻推进民办高校分类管理面临的困境、推进建议等,这些调研、访谈能够如实反映当前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的基本情况,为本研究提供了翔实的依据。(见表1)
从民办高校路径选择来看,收集到的643所民办高校的数据中,选择营利性的有69所,占比10.7%;选择非营利性的有110所,占比17.1%;尚未启动的有464所,占比72.2%。可见大部分民办高校仍处于观望状态,尚未做出抉择。其中涉及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如资产核算方法、同等法律地位、差别化扶持政策不明确等。在已经做出路径选择的民办高校中,其中一部分是2016年11月7日以后新设的民办高校,选择营利性的如唐山海运职业学院、贵州民用航空职业学院等,选择非营利性的如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邢台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沧州交通学院、茅台学院等,对于新设的高校而言,其产权清晰、章程完备、流程明确,做出路径选择相对容易。
从民办高校所在省域来看,分类管理进展情况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已经完成和基本完成分类管理的省份,包括黑龙江、上海、海南、重庆、云南、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等。其中,黑龙江、上海、海南、重庆、云南有选择营利性的高校,也有选择非营利性的高校。甘肃、宁夏、新疆的民办高校均选择非营利性。青海只有1所民办高校为青海大学昆仑学院,是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由青海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是典型的“校中校”。经教育部审定、青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委同意,2024年7月,青海大学昆仑学院将停止招生,完成转设、分类管理工作。二是除了新设高校进行了选择以外,其他高校均尚未完成的省份,包括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浙江、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和陕西等。虽然民办高校没有进入具体选择程序,但是大部分省份都在有条不紊地推进工作。如陕西有2所民办高校拟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1所民办高校犹豫不决,其余均表示要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三是部分完成、部分尚未完成的省份,包括天津、山西、吉林、安徽、江西、湖南等。比如,安徽全省共有28所民办高校,其中8所民办高校选择非营利性,1所民办高校选择营利性,5所民办高校已研究确定非营利性办学意愿,14所民办高校尚未确定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意愿。这种类型的省份在改革的基础上,可以总结经验,为尚未启动分类管理改革的民办高校提供借鉴。
从民办高校所在省域设置的过渡期来看,分类管理进展也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未明确设置过渡期的省份,包括辽宁、广东、贵州、青海等。比如,广东由于民办学校类别层次比较复杂,全省地域不平衡,尤其珠三角数量非常多、工作量非常大,因而全省没有规定统一的分类登记时间表。二是设置了过渡期且在过渡期内完成了分类管理的省份,包括上海设置的过渡期是2021年12月31日,重庆设置的过渡期是2022年9月1日,云南设置的过渡期是2021年11月7日等,这些省份基本上在过渡期内完成了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三是设置了过渡期但在过渡期内没有完成分类管理的省份,这种类型占到了大多数,包括北京、吉林、山东、陕西等。这些省份设置的过渡期均为2022年9月1日,但由于种种因素没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预期的改革目标,需要引起关注,有必要加快分类管理改革的步伐。
二、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发展态势
从全国范围来看,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是推进情况参差不齐,有的省份已经完成,有的省份1所高校都没有完成,笔者认为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呈现以下态势。
(一)各省份整体上有条不紊地推进
自分类管理改革以来,各省份均积极响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开展了一系列行动,推动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一方面,积极出台配套制度,构建政策保障体系。虽然有的省份尚未有民办高校完成分类管理改革,但相关政策不断完善。以广东为例,早在2013年7月就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探索了分类管理机制,开展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完善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办法。2016年底以来,依据《民促法》,又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7项配套政策文件,基本确立了广东省落实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政策制度框架体系。2022年8月,广东省教育厅按照“1+5”的政策体系,即以《广东省现有民办学校分类选择登记实施办法》为主文件,《广东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广东省现有民办学校补偿或奖励办法》《广东省民办学校退出办法》《广东省民办高校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为配套文件推进分类管理改革。全国总体来看,各省份相关政策比较完整,符合国家民办教育发展的大方向,符合《民促法》有关分类管理的规定。
另一方面,以政策保障为基础,积极开展分类管理改革的实践,并取得积极成效。以上海为例,2018年1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过渡期,明确了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的属性变更条件,完善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退出后的补偿奖励政策,完善了包括财政扶持政策、校园用地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在内的民办学校分类扶持政策,17所民办高校中有6所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高校、11所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推动了上海民办高校全部完成分类登记工作。全国总体来看,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分类管理改革的省份仍较少,大部分民办高校仍处于观望状态,破解其中的制度困境、实践困境仍需要重点关注。
(二)部分省份尚未达到预期目标
在各省份分类管理改革之初,为了保障分类管理平稳有序推进,大部分省份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需要,设置了分类管理的过渡期。建议规定过渡期一般为5年,且规定有特殊情况的,经学校举办者和校长申请,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笔者分析发现,除了未设置过渡期的省份外,大部分省份设置了5年的过渡期。目前,5年过渡期已到,很多省份没有完成预期目标。这反映出涉及民办高校的改革进展都非常缓慢,比如合理回报、独立学院转设等推进情况均未达到政策的预期目标。其中一个解释是民办教育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涉及教育部门之外的许多其他部门,如税务、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审计等,在科层体制下,教育部难以单方面推进某一项涉及多部门的教育政策的落实。目前,民办高校分类管理也陷入了改革的困境,民办教育制度执行难的现象值得深入总结反思。
(三)选择营利性高校的趋势加剧
根据《若干意见》精神,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调查显示,在当前已经做出路径选择的179所民办高校中,有38.5%的高校选择了营利性。而且很多省份反映,目前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仍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反而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等进行过多限制,影响了举办者选择非营利性的积极性,很多尚未完成分类管理改革的高校都倾向于选择营利性,这与改革的初衷并不完全一致,这种趋势尤其需要引起重点关注,进一步做好引导宣传工作。
三、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现实困境
民办高校分类管理不论是制度构建还是实践探索,都涉及一系列的改革创新,没有成熟的经验和模式可以遵循。在这样的情况下,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必然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和困难。笔者对调研过程中反馈最多的难题进行总结提炼,以期找到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推进中急需破解的现实困境。
(一)制度困境:关乎改革重大问题的配套制度不健全
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法规、顶层政策、省级配套等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协调难题。目前,针对一些利害攸关的核心问题,相关制度尚未提出明确的具体指导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的进展。
1. 法律法规层面,存在不协调、不明确等问题。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为了使分类管理改革于法有据,先后修订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促法》《民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使分类管理改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分类管理改革不仅涉及教育法律法规,还要与《公司法》《税法》《外商投资法》等相衔接。调研中有省份反映,以湖南长沙医学院为例,在其尚未进行“营非选择”,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情况下,被当地税务部门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及罚款3.5亿元。虽然有关部门按税务法规对此行为进行解释,但这与《民促法》中分类扶持的精神并不一致,直接反映出法律法规层面不协调,在一定程度上也挫伤其他举办者选择非营利性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部分改革核心内容不明确。民办高校资产数额大、来源构成复杂,资产清算是改革难题之一。《民促法》第三十六条将民办学校资产分为举办者投入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资产、办学积累等4类,第五十八条对民办学校终止时的财务清算做了规定,指出“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这两条对民办高校的资产及清算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现有民办高校分类登记不是终止办学,而审批机关、登记机关、举办者、学校究竟谁来清算、如何组织,结果如何认定,学校各类财产产权、产权的归属认定,国有资产和国家财政性经费如何确权等都不明确,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办学积累的处置难度最大,在国家法律法规上并无具体规定,各省份在处置时存在较大差异,目前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将办学积累全部由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承继,如北京、上海;二是将办学积累全部划入民办教育基金会,以出租、出让、参股的形式参与营利性学校办学,如浙江;三是将办学积累按照举办者投入、国有资产投入、捐赠三者原始比例进行划分,分类处置,如江西。办学积累占民办学校资产比例的份额很大,有的几乎占到90%以上,举办者均高度关注,但办学积累如何清算,在国家法律法规中既缺乏原则性规定,也缺乏具体执行标准,省域内难以把握。
2. 顶层政策设计层面,存在空白点、不完善等问题。第一,针对民办高校的监管制度还不完善。由于部分民办高校内部治理体系不健全,还存在财务会计制度不统一、学校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妥善解决等问题,分类管理实施后,分类监管是推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一项关键制度,目前国家层面仅制定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尚未建立专门针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管实施细则。第二,对选择分类登记后是否可以变更登记的制度规定不明确。现有国家层面的政策对于民办高校选择分类登记后能否再次变更登记没有明确规定,各省份对此规定也不同。大部分省份鼓励由营利性变更为非营利性,限制由非营利性再次变更为营利性,如河北、内蒙古、湖北、广西、海南、重庆、贵州等。同时,也有少数省份允许民办高校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之间互相变更,如江苏、江西、陕西、甘肃等。此外,有的省份对于民办高校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属性变更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如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广东、四川等。能否再次变更,需要国家层面对此做出明确制度规定,增强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第三,对民办高校集团化办学的政策导向不明确。民办高校集团化办学已经成为民办高等教育重要的办学模式,而且也呈现出一些举办者竞相追求的发展态势。研究表明,目前国内已有23个民办高等教育集团,而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赋予了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的职权,但并没有管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教育集团的职权,导致出现高等教育监管的盲区。
3. 省级配套层面,存在缺乏可操作性、创新性等问题。一方面,省级层面对营利性民办高校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差别化扶持政策不具体、不完善。在分类管理制度的顶层设计中,留给了地方因地制宜、自主探索的空间,但是在差别化扶持政策中,一些地方在财政政策、土地政策等关系民办高校抉择的重要问题上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导致“营非选择”较为困难。以已经完成分类管理改革的上海为例,在税收方面,尽管《民促法》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具体操作细则没有出台,导致营利性民办高校面临所得税缴纳压力,不利于确保稳定的办学投入。另一方面,省级层面配套政策的创新性不足。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是在制度取得重大突破的情形下展开的,改革中仍存在很多痛点、堵点、盲点,需要地方进行创新,取得突破。但是,研究表明由于省级政策文本中不少内容是对“国务院三十条”对应内容的照搬式重复、修饰式重复或组合式重复……就29个省级政策文本之间的创新与突破看,省际政策文本创新与突破不平衡和单个省级政策文本内容创新与突破不平衡的问题同时存在。
(二)认知困境:统筹协调推进难度较大
在民办高校40多年发展过程中,社会对其认知不断变化,从不以营利为目的到营利、非营利分类管理,不仅是民办高等教育领域的重大制度创新,而且是重大的认知转变,改革能否成功必然会受到社会认知的影响。
1. 对改革制度的认识尚未达成一致。自《民促法》实施以来,营利性、非营利性、法人财产权、分类登记等专业术语作为高频词进入公众视野,但相关的培训相对较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办者、举办者、专家学者、广大师生对相关制度的理解与学习主要依靠自学,出现了对相关制度理解不到位、理解存在差异等情况。调查也表明,目前分类管理改革推进之所以较为缓慢,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受制于不同主体对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制度的认知差异,有的对分类管理改革政策不理解,有的存在畏难情绪,有的存在“等靠”思想,有的认为侵犯举办者权利,反映出不同的主体认知方面的差异,进而导致改革难以有效落实。
2. 相关部门改革共识尚未完全形成。教育领域重大改革特别是民办高等教育改革表现出较高的对外依存度。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不仅涉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与教育系统之外的组织密切联系。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例,由该省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在附件中明确了相关部门的任务分工,63项分解任务涉及22个省级政府部门。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外,承担任务牵头负责部门较多的是财政部门(8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4项)、物价部门(3项)等。调查显示,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所涉及的财政、土地、税收等资源被相关部门所掌握,由于各部门之间分工不同,对分类管理改革的共识没有形成,导致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难度较大,难以形成合力来有效落实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问题。同样作为国务院下属的职能部门,教育部难以协调其他部委的工作。可以说,相关部门对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的认识有待进一步统一。
3. 风险防范意识导致改革推动缓慢。调研发现,稳定是所有省份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在分类管理推动缓慢的省份中,主要忧虑就是担心改革引发系统性风险。比如,浙江省教育发展正处在走好“教育共富”路的关键时期,强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这种从维护稳定的角度出发,避免改革带来的风险,已经成为地方政府考量是否推动改革的重要因素,导致改革推进缓慢。如何最大程度排除由改革带来的风险,已经成为分类管理改革中的重要考量问题。
(三)实践困境:民办高校多元化需求尚未有效满足
经过40多年的发展,民办高校体量较大、类型多样,每所高校都有其特有的情况,而且大部分高校都是重资投入,分类管理各方高度关注。研究指出,民办高校归纳起来可以划分为“单体办学”“集团化办学”“上市公司办学”“独立学院办学”“高水平办学”等五种基本类型。不同类型的高校具有不同的需求,如果不能因校制宜,将会给分类管理改革带来较大的困难。
1. 独立学院是当前分类管理改革的难点。独立学院是民办高校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教育部多次部署加快独立学院的转设工作。但是,目前仍有多所独立学院尚未完成转设,这给分类管理改革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民促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意味独立学院在完成转设前,如果登记为营利性民办高校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调查表明,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山西财经大学华商学院、贵州医科大学神奇民族医药学院和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院等多所独立学院因转设工作尚未完成,影响了分类管理工作的进展。
2. 营利性本科院校登记程序不明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同时,《高等教育法》《民促法》规定,设立本科及以上高等教育学校,由教育部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根据这些规定,对于本科以上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批换发权限设在教育部。调查时有的省份反映,在实际推进过程中缺乏营利性民办本科院校登记的具体操作流程,出现了程序不明、流程不清等问题,导致在选择登记过程中,营利性本科高校的分类管理工作进展缓慢。
3. 民办高校所在区位影响举办者的抉择。区位是影响分类管理改革进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从当前推进情况来看,起步较早、路线图明确、时间表固定的省份推进较快,而且整个省域内的高校步伐相对统一,这与区位中的政策、土地、文化等息息相关。以受区位影响较大的北京为例,由于北京公办教育资源丰富,民办高校生存和发展空间有限,且受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政策影响,北京市压缩高等教育学校的非京籍招生计划,对于依靠学费为主要收入的民办高校来说,收入进一步降低。同时,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土地性质转换等环节,北京土地成本较高,少数办学资金紧张、财务状况差、资产负债率高的民办高校短期内无力承担大额资金支出和办学成本攀升,导致民办高校无力选择变更为营利性法人。虽然北京已经制定较完善的变更登记政策体系,但是目前仍没有民办高校自主选择为营利性法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高校所在区位也影响着分类管理的进程。
四、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推进策略
根据党的二十大的新精神、新要求,要引导民办高校发展进入规范期。民办高校分类管理作为当前民办高等教育最为重要的改革,要以分类管理为契机,结合当前推进过程中面对的困境,按照自主选择、平稳过渡的原则,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多措并举,积极推进民办高校分类步入规范发展的轨道。
(一)持续细化制度举措,确保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民办高校分类管理作为一项由中央政府发起,地方政府推行落实的改革,最大的特点就是重塑了民办高校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实现依法依规进行改革。针对当前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等问题,要持续细化制度举措,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1. 在法律法规层面,要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进一步加强与全国人大、相关部委之间的协调沟通,统筹好教育法律法规与《民法典》《税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同时,细化教育法律法规,对阻碍民办高校分类管理进程的资产清算、办学积累、补偿奖励等重点问题进行细化完善。进一步强化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理念和举措,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2. 在顶层政策设计层面,尽快填补政策的空白点,制定出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管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选择分类登记后是否可以变更登记的制度规定,建议顶层设计中明确选择非营利性的不能再变更为营利性,选择营利性的可以变更为非营利性,对于有的省份政策与此不一致的要进行修订完善,对于这种关乎重大利益的问题要全国统一。完善民办高校集团化办学的相关政策,加快出台相关配套制度机制和政策措施,强化对集团化办学的监管。
3. 在省级配套层面,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按照既定的工作方案加快文件的拟制进程,充分征求相关单位、部门和专家教授的意见,完善对营利性民办高校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差别化扶持政策措施,在土地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融资政策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与突破,着力稳定民办高校举办者、学校、师生等各利益相关方的预期,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加强沟通协调,开展分类管理专项督导
推动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的进展,必须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凝聚改革共识,形成改革合力。
1. 在国家层面,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能。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将原来14家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增加至20家,其中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推进较慢,无疑成为当前的重点难点问题之一,建议通过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中央和地方有效统筹,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工作成效,将已经基本完成分类管理改革的上海等省份的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2. 在省级层面,加强工作调度,形成改革合力。以江西为例,自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启动以来,坚持每3个月调度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针对分类登记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难点问题,准确把握分类登记工作的完成时限,形成了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5个步骤和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10个步骤,倒排工期,挂图作战。
3. 针对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开展专项督导。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全方位督导。民办高校分类管理作为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教育决策部署,在推进并不是十分顺利的情况下,建议结合各省情况,通过专项督导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确保分类管理改革积极推进。
(三)以“一校一策、一校一案”为原则,因校制宜明确改革进展
每一所民办高校都有其独特的成长轨迹、现实困境和发展战略,到底是选择营利性还是选择非营利性,这既取决于制度,也取决于每所学校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在民办高校分类管理路径选择中,针对犹豫观望、尚未做出最终抉择的民办高校,应充分考虑民办高校的“一校一样”,给予民办高校更多发展空间、政策空间、资本空间。
1. 结合学校类型,按照相关流程稳步推进。针对独立学院,要加快推进转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转设为公办高校或民办高校。其中,转设为民办高校的,根据股权结构、土地性质、举办者情怀等因素,最终确定选择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针对本科院校,要有明确的现有民办本科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工作流程,对选择营利性的民办本科院校提出明确的要求和充分的指导,对申报材料清单和办理流程予以统一规范。
2. 制定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方案。改革方案中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审核分类选择的书面材料,强化风险防控,确保分类登记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3. 强化规范办学,提升教育质量。加强民办高校治理体系建设和日常监管,引导民办高校加强教育教学改革,更新办学理念,转变发展方式,推动民办高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四)加大制度宣传解读力度,平稳有序推进改革
营造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的良好氛围,需要对全体社会成员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潜移默化的影响,扭转当前对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认识不到位、存在疑惑等社会认知,只有这样才可能解决民办高校发展中的瓶颈问题,实现分类管理创新改革的成功。
1. 加强培训,加大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向政府工作人员、举办者、党委书记、校长及有关人员,宣传党的二十大的新思想,讲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增强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增强管理部门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凝聚合力,加快推进分类管理改革,引导更多举办者选择非营利性民办高校。
2. 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分类管理改革最重要的是要坚持稳中求进、循序渐进、持续推进。教育行政部门、举办者和学校都要树立风险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充分研判改革中可能出现的“黑天鹅”“灰犀牛”事件,避免出现独立学院转设、规范“公参民”学校中出现的舆情、安全等风险,针对改革中的财务风险、安全风险、稳定风险等多种风险,提前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并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明确防控责任,守住分类管理改革的安全底线。
【杨程,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党政办副主任、副研究员】
原文刊载于《中国高教研究》2023年第5期
转自:“中国高教研究”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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