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电子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已经 2023年第八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电子科技大学
2023 年4月18日
电子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科技创新和社会需求服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单台(套)原值在人民币 40 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或单台(套)原值未达到人民币 40 万元,但经学校评估认定,应按大型仪器设备进行管理的教学、科研设备。其他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包括信息公开和开放使用。信息公开是指不同共享等级的设备,其技术指标、功能及收费标准、开放日历等信息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平台向有相应权限的校内外用户公开展示。开放使用是指有相应权限的用户,可在开放共享网络平台上根据设备的开放日历预约使用进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既要调控增量,合理布局新增设备,避免重复购置造成使用率不足和闲置浪费,又要盘活存量,挖掘现有设备潜力,促进利用效率最大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建立学校、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国资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力资源部、计
划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监督员由监察处主要负责人、教代会代表担任。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开放共享平台管理中心,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管理中心设在国
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七条 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的规章制度;
(二)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处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校级平台整体布局与配置方案;
(四)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结果。
第八条 组建学校开放共享学术专家组,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提供学术支持,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研究共享平台的建设规划、 功能定位;
(二)参与研究论证学校开放共享平台建设方案;
(三)参与研究论证学校开放共享平台设备购置方案。
第九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和相关部委政策文件,及时建立健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开放共享激励和调控机制,规范操作流程;
(二)组织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
(三)建设和维护运行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平台;
(四)组织开展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和奖惩;
(五)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支撑队伍的岗位配置规划、考核;
(六)组织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的评审和上报,规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流程;
(七)组织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资料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工作。
(一)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双一流建设”等项目经费拟购大型仪器设备整体布局,负责 “985工程” “211工程”及“双一流建设”等项目经费 所购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监督等;
(二)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学校的国家、省(部)级科研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监督,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科技成效统计与审核等;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支撑队伍评价、激励、薪酬等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等;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制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费用管理制度,依据相关制度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及时备案,负责开放共享收费、结算等。
(五)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拟购教学大型仪器设备的整体布局,负责相关经费所购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监督,负责需使用学校校级平台/院级平台/团队机组大型仪器设备的教学课程计划的审核或备案等。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小组,组长由各二级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仪器设备或分管科研的副职担任,成员由其他相关领导、学术专家、技术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包括:
(一)为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供支撑队伍、场地、经费等条件;
(二)统筹规划院级共享实体平台;
(三)推动单位内大型仪器设备流转,提高使用率,动态核定设备归属实体平台(院级实体平台/团队机组);
(四)组织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绩效考核和奖惩。
第十二条 实体平台(校级实体平台/院级实体平台/团队机组)是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执行单位和服务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每台大型仪器设备责任人,实现专人专管;
(二)制订设备的安全操作规范,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维护保养,保障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三)提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方案,完善设备共享信息,设置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日历,审核设备预约,积极为本校师生和校外用户提供共享服务;
(四)如实登记设备使用情况和产出成果;
(五)提供共享业务咨询和设备操作培训。
第三章 开放共享网络平台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平台(以下简称“校网络平台”),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均须纳入校网络平台管理;非大型仪器设备鼓励纳入校网络平台管理。
第十四条 校网络平台根据设备的涉密性和特殊规定设置共享级别。涉密设备应遵守保密相关制度,由团队机组按国家保密规定设置可使用人员白名单,仅白名单人员查询、预约、使用;非涉密但有特殊规定的设备限规定范围内人员查询、预约、使用;不涉密且无特殊规定的设备全社会范围共享,校内师生、校外用户均可查询、预约、使用。
第十五条 涉密设备和特殊规定共享级别申请由实体平台发起。其中涉密设备共享等级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保密办公室核定;有特殊规定的设备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定。
第十六条 实体平台通过校网络平台数据输入规范维护共享仪器信息,主要包括:
(一) 维修、调试、借出、已退役等设备状态信息;
(二) 设置开放日历、预约模式、收费标准、共享方式等信息;
(三) 根据使用情况 建立 完整的使用记录档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实体平台按照成本补偿、良性发展的原则,上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项目收费标准,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校收费管
理 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公示并执行。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应优先保证完成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校内收费标准应低于校外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按照《电子科技大学创收分配政策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结算分配,若相关条款修订,按最新条款执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各实体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的分配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执行。
第五章 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下称共享基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负责定期组织共享基金申请和评审。共享基金面向在职教学和科研人员、在读本科生和研究生、以及使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资源并取得突出成果的校外人员开放。
第二十三条 使用共享基金的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科学研究或人才培养成果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对使用共享基金取得省部级以上奖励、高水平论文、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可在次年再次申请共享基金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对共享管理不善、使用时长特别低下、社会服务能力不足、已对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设备,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责成二级单位向院级平台无偿调拨,院级平台无法流转的,上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校内公示并无偿调拨。同时,学校重新核算因设备而配置的特殊用途用房面积。在完成设备调
拨前,暂停二级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各二级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共享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单位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对大型仪器设备组织管理和运行情况优秀、产出成果突出的二级单位,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上一年考核不合格的二级单位,暂停大型仪器 设备购置和相关经费支持。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未通过校网络平台私自承接测试任务的,追缴违规所得,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无故拒绝提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实体平台,学校根据情况给予限期整改、停用整顿、仪器设备调离等处罚。
第二十八条 扰乱校级平台、院级平台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秩序的,视其情节暂停或终止其使用学校校级平台、院级平台大型仪器设备资格。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电子科技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校国资通知〔2005〕83号)废止。
(来源:电子科技大学)
转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平台”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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