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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的规范性之适域

2023/5/15 16:15:09  阅读:108 发布者: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3年第4P11P12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摘自《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229期,崔晋摘

人的思维认识是哲学领域的重要主题。在探究人应该如何思考的过程中,康德、弗雷格、普特南等人表达了“逻辑学规范着人的思维”的观点,该观点后来成为共识。这种为人们带来认知上的指导、理由、价值标准等内容的规范功能就是逻辑学的规范性。20世纪后期,哈曼基于演绎逻辑和推理理论的严格区分对该共识提出质疑,引发当代围绕“逻辑学是否具有规范性”的争论,主要参与者包括布鲁姆、菲尔德、斯丁伯格、麦肯齐、诺瓦斯等。在这场争论中,多数人都在传统、主流的视角下默认逻辑学规范的是发生在认知主体心智内的推理(信念改变)活动(哈曼是最典型的代表),并对此进行辩护或反驳。虽然一些学者提出逻辑学规范的应该是发生在社会中的交互活动(如论辩、对话),但是该观点并未受到重视。显然,在逻辑学所规范的对象或者说逻辑学的规范性之适域方面,已有的讨论不够充分。

笔者把主体心智内的信念改变活动称为“向内的维度”,把主体心智外的认知交互活动称为“向外的维度”。两个维度都具有合理性,并且可以实现沟通;此外,逻辑学作为一种普适的工具学科,其规范性向外维度之适域还应拓展到更大的范围,即科学理论的建构发展中。

有很多心智活动都能被称作思考活动,比如想象、判断、推理,这其中受逻辑学规范制约的主要是推理,它与有效的推论关系之间的联系最为典型。思考活动通常表现为一系列的信念,在很多情况下,它们都是以一个序列或者串的方式出现的。推理是认知主体主动地使得信念之间以某种推论关系相互联系的、目标导向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认知主体可以形成、恢复、修正其信念态度,以达到某种认知目标。在这一过程中,展现有效的推论关系的逻辑学规则能够起到某种指导、约束认知主体作用于其信念态度的方式。换言之,在向内的维度,逻辑学的规范性之适域是认知主体心智内的各种推理活动,更具体地说,这是一种理论推理。

巴特和克拉比在《从公理到辩证法》一书中制定了一种解决口头意见冲突的可接受的规则体系,称之为“形式辩证法体系”。他们认为,某些讨论应该有输赢,而要说出讨论的输赢,就必须有一定的裁决形式。这里的“形式”指的是某种程度上受到管控(即根据某些规则发生)的过程。在一般情况下,应该没有人会反对巴、克二人的基本思想——某些争论(尤其是口头上体现为语言对话的争论)必须遵守一些规则,否则如何决定谁赢了——这是逻辑学的规范性之适域外向化的基本出发点。

在向外的维度,除了一些论辩和日常语言交互之外,科学研究是更重要的人类认知活动。将科学理论的建构和发展看作逻辑学的规范性之适域是很自然的。从宏观的视角看,逻辑学涉及面很广,几乎渗透于所有学科中,不但与数学有着诸多联系,还与哲学、语言学、法学、计算机科学、认知科学等联系甚密,因而其规范影响势必会辐射到科学理论的建构和发展过程当中。

科学理论的建构和发展是逻辑学的规范性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适域。就其涉及的是群体而非个人的特点而言,它属于向外的维度,不过它不仅仅涉及小范围的特殊对话或论辩情形,更涉及范围更广的争论。科学理论的建构和发展与相对小范围的多个认知主体的社会人际的语言交互唇齿相依。往小了说,它是一个个科学团体(例如学校、科研机构、专业学术委员会等)在语言交互过程中的结晶;往大了说,它是整个人类认知共同体在已有的技术和理论基础上达成的共识,也就是说,科学理论的建构和发展是社会人际的认知交互的高级阶段,体现了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的阶段性成果。在这一意义上,“人类科学理论的建构和发展”是对“(更小范围内)多个认知主体间的交互活动”的一种具有连续性的拓展。

要确保逻辑学的规范性得到最大范围的发挥,关键在于两个维度之间实现转化。我们认为,人类认知活动由内而外的转化,即单个认知主体的信念改变向人际认知交互活动的转化,主要是通过“断言”这一言语行为来实现的,因为在社会交往中,人们一般通过“做出断言”的行为来交流知识或创新知识。逻辑学的规范性至少在那些组成主体的认知证据的信念中起作用,而“作为证据”正是连接信念和断言的关键所在。通过证据的作用,向外的认知活动(主要体现为断言以及由断言组成的其他向外的活动)就可以根植于向内的认知活动(信念的产生和改变过程)。就此而言,逻辑学规范社会交互的认知活动的过程,可以看作一个由内而外的过程。

本文叙述了逻辑学的规范性之三个适域,分别是:单个认知主体的内在的心智推理活动、多个认知主体间外在的语言交互活动、人类科学理论的建构发展。按照列举顺序,第一个适域属于向内的维度,第二个和第三个适域属于向外的维度,向内与向外两个维度之间能够实现互通。事实上,逻辑学的规范性之适域范围得到拓展的重要依据,是对逻辑学规范功能的深入探讨和区分。对逻辑学不同规范功能的识别,使得学者们考虑其发挥规范作用的适域的时候,有了更广的思路。斯丁伯格论述了三个规范功能:指导、评定、褒贬。在不同的适域中,三个规范功能的发挥方式及主次地位有所不同,同时,由于三个适域相互关联,这些规范功能也可能交叉起作用。

第一个适域。在单个认知主体内在的心智推理活动中,指导功能是首屈一指的。一般要求认知主体识别出当下的逻辑规则,在心智内部实施推理,从一个信念推出另一个信念的时候,应该主动遵守相应的逻辑规则。如果认知主体的目的只是为了达成某个理论上的认识或实践中的目标,那么逻辑学的规范性在这一场景下已经完成了使命。如果认知主体对自己达成目的的程度有着完美的要求,那么他/她的推理活动就进一步接受逻辑学的客观的正误评定。有些时候,第三方也会介入,去评价其推理活动的好坏,去进行赞美或批评,在这一情况下,基于认知主体己经识别出逻辑规则,若其推理活动被评定为正确的,他/她就能得到赞美,反之则受到批评。

第二和第三个适域与上述第一个适域分属于向外与向内的维度,两个维度中的具体的规范功能是有总体差别的。向外与向内的明显区别在于认知主体是否与第一人称视角之外的群体进行交互。在向外维度的两个适域中,逻辑学最主要的规范功能是客观地评定。只有通过了正误评定,证据才站得住脚,向外维度的适域内的各种认知活动才能达到人们的期待。

不过,在第二和第三个适域之间,逻辑学的规范功能的主次地位也有所差异。第二个适域和第三个适域大体上可以通过群体范围大小来区分。多个认知主体间的语言交互活动是一种小范围的、体现为论辩或对话的交互,而科学理论的建构发展是在此基础上的一种更一般的交互,它面向全人类,因为知识或理论的创新不是只面对特定群体,而是面向所有人。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三个适域比第二个适域追求更高的客观性,对正误评定的正向结果有更高的要求。换言之,参与科学理论建构的认知主体或认知团体担负着知识创新的重任,他们更需要受到逻辑学的指导。在理想状态下,逻辑学的指导功能作用于第三个适域中的每一个认知主体。相比之下,第二个适域中的小范围的交互活动多体现为论辩、对话等,参与的认知主体更有可能投入情感,更倾向于评价他人的认知活动的好坏,为了使得这种评价有理有据,就会涉及逻辑学的褒贬功能。但是,多个认知主体间外在的语言交互活动的扩大,就有可能带来理论的创新,对科学理论的建构和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因而,在第二个适域中也会有对逻辑学指导功能的需求,从而保证这种进步和转化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在第一个适域(单个认知主体的内在的心智推理活动)中,逻辑学发挥的最主要规范功能是“指导”,在一些情况下会涉及“评定”和“褒贬”。在第二个适域(多个认知主体间外在的语言交互活动)和第三个适域(人类科学理论的建构发展)中,逻辑学发挥的最主要规范功能是“评定”。其中,在第三个适域中,为了全人类理性的进步,更注重“指导”和“评定”相结合。另外,第二个适域带有的价值和情感评价因素使得它更多会使用到“褒贬”,不过它若要进化到第三个适域,即从简单的论辩和对话中实现知识创新、为科学理论的建构作贡献,就需要“指导”功能的介入。

转自:“中国学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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