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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事业90年:发展历程、制度优势及其效能转化

2023/5/15 15:52:38  阅读:90 发布者: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3年第3P116P117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摘自《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2211期,刘鹏摘

人民检察事业发展90年的光辉历程融汇于百年党史、百年法治建设之中,是党领导人民探索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历史的缩影。

人民检察事业的发展历程

19217月中国共产党创建至1949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是党领导人民进行百年法制建设初期探索阶段。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与革命”“人民司法”“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领导人民群众在江西瑞金创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辟了中国革命和人民政权建设道路的新境界,形成了隶属于苏区革命政权的检察机构体系。从1931年保护红色革命政权的革命法制创建阶段,到保护延安局部人民政权革命法制建设阶段,再到迎接全国解放革命法制,为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的创建提供了组织雏形和制度基础。

中国共产党夺取革命胜利后,党领导和推动制定“五四宪法”及“五四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型构起了党集中统一领导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相协调相平行的崭新国家权力结构——国家检察机关,并定名为“人民检察院”,呈现出权力结构质的规定性。

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民检察制度在党的领导下得到长足发展,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在宪法中得以明确。“八二宪法”以根本大法形式确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地位,成为中国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理论相结合的又一创新成果。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适时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科学回答了“破解政权更迭历史周期律”的时代之问,坚守“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构建新时代“四大检察”体系,型塑了新时代检察制度的“四梁八柱”。所谓“四梁”,是指构建以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为核心的检察人员管理体制机制,完善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检察职权运行体制机制,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建立以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为标志的检察保障体制机制。所谓“八柱”,是指检察组织管理体制、检察权运行机制、检察职业保护机制、检察职业惩戒及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人民监督员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运行机制、繁简分流的检察便民机制、接受监督的检务公开机制、智慧检察机制。这些制度措施使检察机关回归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主业主职,开辟了新时代人民检察事业更高质量发展的新境界,丰富了人类法治文明的制度形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显著优势

(一)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是人民检察事业行稳致远的最根本保证。一方面,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与西方政党制度具有本质区别。另一方面,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根本保障。

(二) 始终坚持检察制度的“人民性”

人民检察事业的90年发展史,是一部党领导检察机关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由人民评判,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公共品”与“法福利”需求,增强对美好生活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的奋斗史。一方面,人民才是历史的真正主人,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主义的真正捍卫者、建设者。另一方面,检察制度设计始终蕴含了人民性的宗旨使命。再一方面,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及其职能体现了人民性的核心元素。

(三)始终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

将民事、行政、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法律监督交由一个国家机构——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这不仅是人类司法文明创新的一个亮点,而且是遵循司法制度创新规律的重大实践。选择合适的检察权运行方式,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中的职能作用,其优势集中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权的自洽性与独特性之统一。

(四)始终坚持“双重领导、一重监督”的组织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组织体系形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接受同级党委领导与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即“双重领导”“一重监督”相结合的组织制度。这是遵从司法权运行规律,维护中央司法事权统一性权威性的最佳实现形式及有效途径。

(五)始终坚持检察机关的职能体系建设

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分支,与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等共同构成了宪法保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谱系,不仅诠释了检察机关的权力性质和功能属性,揭示了其人民性、国家性、法律性的本质特征,而且彰显了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配置在型构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地位。

(六)始终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中国国家制度体系与司法制度体系的突出特色,其优势在于通过制度构建对检察机关性质作出精准定位,明确“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彰显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独立性的宪法保障。

(七)始终坚持法律监督权的运行监督与制约

一方面,在“一府一委两院”的国家权力构架下,围绕国家机构各自权力结构体系,由《宪法》等基本法律型构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运行体系。另一方面,宪法及宪法性法律、相关法律构建了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边界、对接与衔接转换。

(八) 始终坚持人民参与司法、监督司法

伴随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历程,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成果予以确认,实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这一成果对完善检察机关外部监督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体现和诠释了法律监督权“为了谁、依靠谁、由谁监督评判”的根本价值尺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优势效能之转化路径

(一) 以先进理论为指导,凸显制度根本效能

衡量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的标准,根本在于其制度建设及其执行力。这必然要求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方向标,结合新的检察实践不断推进理论创新,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检察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更好引领人民检察事业“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二)推动“四大检察”协调发展,增强制度整体效能

“做优、做强、做实、做好”为标准,推动、评判、保障“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是推进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的价值选择、使命使然,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三)挖掘法律监督“权力束”内涵,激活制度结构效能

须厘清法律监督权力束之属种关系,须创新性挖掘法律监督所属“五类种权力”位阶下“子权力束”的体系。法律监督权质的规定性决定着其类型化的“五类种权力束”,构成了法律监督“属权力”“五类种权力”及“子权力束”三维结构法律监督“权力束”谱系。

(四) 深化检察综合配套改革,激发制度活力效能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对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此,须健全相对独立、协调统一的司法管理体系,健全结构科学、功能完善的司法组织体系,健全系统完备、科学合理的司法职能体系,健全激励约束、严密规范的司法监督体系。

(五)构建法律监督“三大体系”,提升话语传播效能

当下,须着力构建体现中国检察制度特色、法律监督特点、时代特征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传播体系。

转自:“中国学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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