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法律评论 ,作者王健
构建符合法学学科特点的学术评论体系的一点思考
作者:王健,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号。
《法学评论》《环球法律评论》《中国法律评论》“三大评论”和深圳大学法学院举办的法学学术批评与学术评论模式创新论坛,及时、必要且意义重大,也期待其影响久远。借此机会谈四点意见。
新时代创新和发展法学学术研究的指南
2023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是党和国家专门研究部署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的第一份文件,是新时代全面擘画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发展蓝图的一份纲领性文件,是把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上升为党和国家意志的标志性文件,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和理论支撑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意见》关于新时代法学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的政治方向、法学学科体系当中有关法学学科的设置标准、法学教学体系当中有关各类专业的质量标准和学位授予条件,法学教材体系建设,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当中有关以教学科研工作业绩为导向的法学师资考核制度、建立符合法学学科特点的教师评价和职称晋升制度等,与会议主题都有密切的关系。
特别是文件第五部分“关于创新发展法学理论体系”,从法学基础研究、法治实践应用研究、科研考核评价制度和中外学术交流合作四个方面进行系统规划和导向性安排部署,具体有五项内容:
改进科研评价方式,建立符合法学学科特点的学术评价体系;科研项目要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实行绩效分类评价,推行科研成果代表作制度,完善把报刊理论文章、教学研究成果、决策咨询报告等纳入学术成果的评价机制,把参与法治实践和咨政建言等纳入科研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法学研究成果的评价奖励机制;推动学术期刊多样化、差异化、高质量发展,支持外文法学学术期刊发展,构建法学学术期刊发展长效机制;完善法学期刊的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合理设置实务类期刊评价指标,不唯引用率等学术化标准,综合考虑对法治实践的贡献进行评价。
以上五项内容的每句话,内涵丰富,相互之间有着密切内在的联系。其中最具根本性和代表性的一个概括性表述,就是构建符合法学学科特点的学术评价体系。
法学学科与非法学的学术评价
当下评价法学的评价标准,大都采用文学、理学甚至工学的评价标准和评价体例,不能体现、代表或反映出法学学科特点。进入法学学术评价范围的法学作品的类型,也只有著作和论文,文体上排除了专业译作、学术书评、案例分析、调研报告、学术通信、有学术价值的随笔、杂记,高水平法学普及类作品等,这些体裁类型的法学作品,要么对考证和理解学术脉络必不可少,要么对涵养法治文化素养或推进普法教育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排除这类作品,何谈丰富和繁荣法学学术研究和法治文化创作呢!
关于法学作品的呈现规范,长期以来也是没有法学自己的规范,而依赖其他专业领域的规范。例如有的法学学位论文编排体例,被要求按照“1.1、1.2…”的层次划分编码进行编排,即科技报告的编排体例。2001年由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编制和在高校文科学报推广使用的“中国高校社科期刊编排规范”,对学术作品呈现方式具有重要的引导和示范意义。法学院校期刊受其约束,对法学作品呈现方式产生了直接影响。
这个编排规范规定了许多极不合理的要求,例如发表作品要求显示作者的性别、民族、籍贯、生年,过度提取作者个人身份信息;划分文献类型及其标识时把法学文献归入“杂类”或“未定类型的文献”,根本否定了法学文献之于法学作品的特定要求;引注格式复杂繁琐,总之编排体例错乱灭裂、非驴非马,只考虑编制者图情专业研究的需要,没有尊重各学科专业学术成果表达习惯和特点,为学术研究提供了蹩脚的指引和强人所难的要求,是个很糟糕的编排体例。
目前常见的一些学术评价指标体系,如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教育部博士学位论文抽查评价办法,也都采用通用型评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设置创新性、完备性、难易度、价值四个一级指标,分别权重对每个指标划分为ABCD四个评价等次,每个等次的指标又按照1-10分的分制进行赋分,最后再将这个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得出最终评价结果。
教育部哲社重大攻关项目设科研创新性、体系科学性系统性、学术效益和影响三个指标,以50分、25分、25分定其权重,按照强弱状态区分高下,是一种模糊评价。抽查博士论文的评价标准设选题的创新性、论文的价值基础、知识和科研能力、论文规范性四个一级指标,对每个指标用一个短语界定其内涵,分别以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这四个来判定其高下。另外还有法学学科专业评估指标,都不能说是充分满足和反映出法学学科特点。
近年来,在法学专家的共同努力下,法学界在构建符合法学学科特点的作品呈现规范方面有了一定的进步。2020年推出的《法学引注手册》(Manual of Legal Citation)是这方面努力取得的一个重要成果。在法学界长期以来一直没有自己学术规范体系的情况下,为符合法学学科特点的专业写作提供了准据,填补了空白,指引了方向,优点突出:
一是彰显了法学引注的专业特色,充满了浓郁的“法学味道”,所有示例都取自我国现有的法学文献资源,或可能涉及的其他文献,文献类型的范围也包括了中文和四个语种的法律文件和司法案例。二是准确界定了引注的含义及其基本原则。三是注释方式采用页下连续记码制,为将引注资源采取提取公因式并因而获得高效率的引证方式创造了条件。四是规定注释使用引领词、引导词,准确揭示出正文与引证之间相互关系的丰富内涵。五是体例的编制和运用体现了原则性、灵活性、民主性、开放性的有机结合。
目前很多主要法学期刊明确采用这个体例,更多法学学术评价领域还有待继续探索和推进。
探索符合法学学科特点的学术评价体系
构建符合法学学科特点的学术评价体系,意味着学术评价体系的各构成要素都应包含和反映法学学科特点。首先,评价的主体,包括评价者个人或机构,最终都表现为同行专家个人。选取个人范围的大小,最好以二级甚至三级学科为限,在专业领域最大限度贴近评价对象,否则就谈不上是同行。从事民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专业者,可说是同行,但也可说是准同行;如果同是从事民法学专业,才是真正的同行。
其次,评价对象应针对不同目标进行分类,如对个人或机构学术水平、学术贡献的评价;对学术成果的学术质量的甄别鉴定;对学术成果的价值大小、效益大小的反馈,如科研奖励;还有像对学术研究的过程性评价,包括科研项目立项、结项的评价。
再次,评价的原则应坚持:分类原则,即对学术成果进行必要的分类,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交叉研究等分类还不足以反映法学成果呈现多样性要求;时空双重约束原则,即评价学术成果,必须要经过相当一段时间。不计其自身“生长”规律,刚播种就急于收获;新作甫经问世就要参加评奖,匪夷所思。一部学术研究作品,如经过五年以上时间,仍是该专业领域不可缺少,那就说明它确实是有价值的。空间上,评价者应当和作者没有太多利益交集或者利害关系;程序正义原则,一次性评价当中,所有参评对象必须遵循同一评价标准,尤其要防止第三方干扰;最后是匿名与公开结合的原则。
最后,关于评价标准,要考虑质量与合理量化相结合,尤要防止“一刀切”,再就是保护学术自由和坚持学术探索无禁区,遵从学术伦理和摒弃门户偏见。
最后提几点意见建议
第一,建议中国法学会委托各研究会,全面收集现行所有涉及学术评价的指标体系集中进行审查。现实使用的学术评价指标体系很多,科研项目评审的,评审本科、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的,不同报刊审稿评审的,出版社评审学术著作、教材的等等,按照一般性学术评价标准和体现法学学科特点的要求,在二级学科层面上找出评价该学科的最大公约数,重构法学学术评价体系,发挥指挥棒、引导性作用。
第二,以分类统计式方法编制法学学术资源载体目录,服务法学学科专业和公众需要,破除各种片面的、满足某种特殊用途需要的资源载体目录。这里的“类”,可以分为“法学学术研究”“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实际应用”等大类,强调这些不同类型的法学作品各自的独特价值和功用,互相具有绝对同等的价值,不得重此轻彼。“统计式”编制法学载体目录,是基于对现行所谓专业核心期刊这种选择性载体目录的弊端而提出的。
第三,鼓励和提倡写作和发表学术书评。书评是推动中国学术发展绕不过去的一种题材。但是如果期刊不发表,自然阻滞学术活动中这类作品的产出,久而久之必定损害中国学术,何谈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不能因为评价方面的人为因素去干扰客观、本然的学术题材的表达形式。“三大评论”要名副其实、实至名归地把学术书评明确纳入期刊发表作品类型范围,以此引领风气,推进法学学术的创新发展。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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