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乐爱国,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厦门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针对清末民初对于儒家义利观的各种质疑,冯友兰早年的《中国哲学史》肯定“儒家非不言利”,后来又进一步认为在儒家的义利之辨中“为义者,不是不为利”。这与程朱讲“君子未尝不欲利”“仁义未尝不利”是一致的。与此同时,冯友兰继承张栻、朱熹以“无所为而然”与“有所为而然”的行为动机解儒家义利之辨,据此区别儒家义利观与墨家义利观,并且明确认为程朱讲“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其意在于义利之别取决于“公”与“私”的行为动机,“公”与“私”是就“公利”与“私利”而言,并不是讲义利对立,而是讲义利相反相成,从而能够合理地解读程朱的理欲、公私与义利的关系,是对程朱义利观的“接着讲”。
在程朱理学备受质疑的民国时期,冯友兰提出创建“新理学”,“接着”程朱理学讲。他早年出版的《中国哲学史》就戴震批评程朱将天理人欲对立起来作了讨论,并为程朱辩护,“朱子谓欲为水流之至于滥者;其不滥者,不名曰欲也。故宋儒所以为恶之欲,名为人欲,名为私欲;正明其为欲之邪者耳……东原所谓私者,正宋儒所谓欲也。东原所立邪正之分,细察之与宋儒理欲之分,仍无显著的区别”。1939年出版的《新理学》说:“戴东原说:‘宋以来儒者,举凡饥饿愁怨,饮食男女,常情隐曲之感,则名之曰人欲。故终其身见欲之难制。其所谓存理,空有理之名,实则绝情欲之感耳。’东原以及其他反对宋儒所谓理欲之辨者,大都如此说。这完全是误解,此误解之起,由于对于宋儒所谓人欲,望文生义。”与此同时,冯友兰又赞同程朱对于儒家义利观的解读,为程朱义利观辩护。他的《中国哲学史》明确认为,孔孟重视天下百姓之利,孟子言“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是要强调百姓之“公利”,反对梁惠王讲自己之“私利”;董仲舒所言“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讲的是不为自己谋利计功,并不否定“为社会计利计功”,因而讲“儒家非不言利”。后来,冯友兰又进一步认为,在儒家的义利之辨中,“为义者,不是不为利”。这与程朱讲“君子未尝不欲利”“仁义未尝不利”是一致的。与此同时,冯友兰继承张栻、朱熹以“无所为而然”与“有所为而然”的行为动机解儒家义利之辨,据此区别儒家义利观与墨家义利观,并且认为程朱讲“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其意在于义利之别取决于“公”与“私”的行为动机,而“公”与“私”是就“公利”与“私利”而言,并不是讲义利对立,而是讲义利相反相成,从而能够合理地解读程朱的理欲、公私与义利的关系,是对程朱义利观的“接着讲”。
朱 熹
一
“儒家非不言利”与“为义者,不是不为利”
程颐解《孟子》首章说:“凡顺理无害便是利,君子未尝不欲利。然孟子言‘何必曰利’者,盖只以利为心则有害。如‘上下交征利而国危’,便是有害。‘未有仁而遗其亲,未有义而后其君。’不遗其亲,不后其君,便是利。仁义未尝不利。”朱熹解《孟子》首章“王何必曰利”,则引述程子曰:“君子未尝不欲利,但专以利为心则有害。惟仁义则不求利而未尝不利也。”可见,“君子未尝不欲利”“仁义未尝不利”是程朱义利观的重要命题,表达了程朱对于利的正面价值的肯定。当然,这里的“利”指的是《易传》“利者义之和”的“利物”,是天下百姓之利,而不是“贪欲之私”。然而,这两个表达程朱讲义利相互联系而非轻视利的重要命题,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康有为甚至还说:“孔子极重事功……孟子则为行教起见。宋儒不知而轻鄙功利,致人才苶尔,中国不振,皆由于此。”
近代以来,在西方学术的冲击下,儒家的义利观遭受各种质疑,有了各种新的解读。有学者认为儒家讲义利对立而排斥利;也有学者认为儒家讲义利是就公利与私利而言,是要反对私利;更有学者认为只是宋儒讲义利对立而排斥利,康有为认为宋儒“轻鄙功利”,便是其中有较大影响的一家之言。
20世纪初,严复翻译的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原富》(今译为《国富论》)出版,其中有严复按语:“民之所以为仁若登,为不仁若崩,而治化之所难进者,分义利为二者害之也。孟子曰:‘亦有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董生曰:‘正谊不谋利,明道不计功。’泰东西之旧教,莫不分义利为二涂。此其用意至美,然而于化于道皆浅,几率天下祸仁义矣。”在严复看来,孟子、董仲舒所言讲的是“分义利为二”,将义利对立起来。梁启超早年发表的《生计学学说沿革小史》文中说:“儒者动曰:‘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又曰:‘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庸讵知义之与利,道之与功,本一物而二名,去其甲而乙亦无所附耶……抑吾中国人以嗜利闻天下,心计之工、自营之巧若此,初未尝以正谊明道之教而易其俗也,宜其富力甲天下,财竞雄五洲。”可见,与严复一样,梁启超早年也以为孟子、董仲舒讲义利对立。
然而,曾与梁启超共同就学于康有为“万木草堂”的陈焕章,在1911年的博士论文《孔门理财学》中明确认为,孟子对梁惠王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董仲舒说“夫仁人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这并不是要完全忽视理财,而且,“在宋之前,孔子、孟子、董仲舒,甚至任何一位重要的孔教徒,他们从未说过民众禁止言利。此外,宋朝的孔教徒没有区分公利与私利,乃至公利与私利一并被忽略而不予考虑,这一直是中国理财发展上的一大障碍”。1912年,陈焕章作《〈孔门理财学〉之旨趣》的讲演,其中说:“欲明孔孟不言利之真精神,当先明私利、公利之别。私利者一己之私,公利者一群之公,若不明公私之别,而徒执‘不言利’三字抹煞之,此宋儒之所以误中国也。夫对于一己之私利,孔子诚罕言矣……若夫一群之公利,孔子何尝不言哉?先富后教,治庶之经,井田学校,双方并进,总括孔教全体,理财殆占一大部分也。夫孟子非最恶言利者耶,然其谓‘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五亩之宅’一节,凡三见焉。恒产恒心,谆谆致意。盖孟子之言利也若是……夫利非不可言也,而利有公私;私利亦非不可言也,而问其人之在位与否;在位之人,非不可言利也,特不许其言私利耳。”即陈焕章认为,孔子、孟子、董仲舒讲义利,并非不言利,而是不言私利,不同于宋儒没有区别公利与私利地一并予以排斥。
1919年出版的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论及孔孟,说:“孔子生平,痛恨那班聚敛之臣、斗筲之人的谋利政策,故把义利两桩分得太分明了。他说:‘放于利而行,多怨。’‘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但他却并不是主张‘正其谊不谋其利’的人……他所反对的利,乃是个人自营的私利。不过他不曾把利字说得明白,《论语》又有‘子罕言利’的话,又把义利分作两个绝对相反的物事,故容易被后人误解了。”又说:“孟子的政治学说含有乐利主义的意味,这是万无可讳的。但他同时又极力把义利两字分得很严……孟子所攻击的‘利’字只是自私自利的利……他所主张的‘仁义’,只是最大多数的最大乐利。”显然,孔孟讲义利,讲的是公利与私利的对立,反对“个人自营的私利”“自私自利的利”,不同于“正其谊不谋其利”。胡适对于孔子义利观的解读,受到梁漱溟批评。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认为,在义利问题上,“孔子的惟一重要的态度,就是不计较利害”。
梁启超于1922年出版的《先秦政治思想史》中说:“孟子之最大特色,在排斥功利主义。孔子虽有‘君子喻义,小人喻利’之言,然《易传》言‘利者义之和’,言‘以美利利天下’,《大学》言‘乐其乐而利其利’,并未尝绝对的以‘利’字为含有恶属性。至孟子乃公然排斥之。”并且他认为董仲舒所谓“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出于孟子,而需要指出的是,不同于胡适认为“孟子的政治学说含有乐利主义的意味”,“孟子所攻击的‘利’字只是自私自利的利”,梁启超则认为“孟子之最大特色,在排斥功利主义”。
由此可见,在清末民初对儒家义利观的研究中,学者们大多将孔子、孟子、董仲舒以及宋儒分别开来加以分析。虽有较多学者强调儒家讲义利对立而排斥利,但也有学者认为早期儒家讲义利实际上是要反对私利,并非完全排斥利,因而不同于宋儒讲义利对立。这些研究,虽然有利于区别不同时代儒家义利观的不同特点,但由于缺乏整体性的把握,尤其是多数学者认为儒家讲义利对立而排斥利成为流行观点,故有待于进一步辨析。
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将孔子、孟子以及董仲舒义利观统一起来考察,认为董仲舒谓“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与《论语》云“子罕言利”以及孔子云“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是“孔子及孟子一贯之主张”,并且还说:“孔子论治国之道:‘既庶矣’,‘富之’;‘既富矣’,‘教之’;孟子所说王政,亦注重人民生活之经济方面,故儒家非不言利……非不言有利于民生日用之事。”这里明确提出“儒家非不言利”,认为儒家“注重人民生活之经济方面”,“非不言有利于民生日用之事”,对于天下百姓之利的重视与程朱讲“君子未尝不欲利”是一致的。
冯友兰于1940年出版的《新世训》论及孟子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认为利有“自谋”与“谋国”之分,“孟子所以不许梁惠王讲利者,因为梁惠王讲利是自谋”,与此不同,孟子讲仁政“则是谋国”。冯友兰还说:“一个人专求国家的利,他的行为是义底行为。求国家的利,对于国家是利,但对于个人,则是义不是利。专就这一方面说,墨家‘义,利也’之说,儒家是亦承认底。《易·文言》说:‘利者,义之和也。’亦是就利的此方面说。”显然,在冯友兰看来,孟子反对梁惠王为自己谋利,而强调为国家谋利。
“公利”与“私利”之分,“求自己的利,是所谓‘为我’,是所谓‘利己’;求别人的利,是所谓‘为人’,是所谓‘利他’”,而且“求他人的利,其行为是义”。为此,冯友兰说:“孟子见梁惠王,不准梁惠王言利,只准其言仁义。而其自己却大讲其‘五亩之宅,树之以桑’,如何令人民足衣足食的计划……孟子亦可以说是讲利。不过梁惠王讲利,是讲如何使其自己得利。”在冯友兰看来,梁惠王讲利,是“利己”,是“私利”;而孟子讲仁政之利,是“利他”,是“公利”。
冯友兰《新原人》还推崇董仲舒所言“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认为“确可以表示儒家的一种基本精神”,还说:“这话是就个人行为的意向的好说。就个人的行为说,一个人应该只问其行为的是不是应该,而不计较此行为所可能引起底,对于他自己底利害。我们须注意,此所说利害,是对于此人自己底利害,而不是对于社会底利害……我们若为社会办事,则不能不为社会计利计功。”显然,在冯友兰看来,董仲舒只是就个人而言,讲的是不为自己谋利计功,并不否定“为社会计利计功”。
尤为重要的是,冯友兰《新原人》讨论儒家义利观还与宋儒讲义利、公私结合起来,他说:“我们可知,儒家所谓义利的分别,是公私的分别。伊川说:‘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孟子说:‘鸡鸣而起,孳孳为义者,舜之徒也;鸡鸣而起,孳孳为利者,跖之徒也。’为义者,不是不为利,不过其所为底利,是公利不是私利。此所谓公私的分别,亦即是为我,为人的分别。有为我底行为,求自己的利者,是求利;有为人底行为,求他人底利者,是行义。此点若清楚,我们可以了解,何以以前底儒家,有时以义与利正相反,有时又以为有密切底关系。”在冯友兰看来,程颐言“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其中义与利的分别,讲的是“公利”与“私利”的分别,因此“为义者,不是不为利”。应当说,冯友兰强调义与利的相互联系,与程朱讲“仁义未尝不利”是一致的。
冯友兰
二
“无所为而然”与“有所为而然”
由朱熹与吕祖谦共同编成的《近思录》,收录了程颐解《孟子》“舜与跖之分,无他,利与善之间也”曰:“孟子辨舜、跖之分,只在义利之间。言间者,谓相去不甚远,所争毫末尔。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才出义,便以利言也。只那计较,便是为有利害。若无利害,何用计较?利害者,天下之常情也。人皆知趋利而避害,圣人则更不论利害,惟看义当为与不当为,便是命在其中也。”在这一解读中,程颐把孟子所言解为“孟子辨舜、跖之分,只在义利之间”,把“利与善之间”解为“义利之间”,并对义利关系作了讨论,其中所谓“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的文字表述,很容易被理解为是将义与利等同于公与私而对立起来。
后来张栻的《孟子解》解“舜与跖之分,无他,利与善之间也”曰:“此章论善、利为舜、跖之分……盖出义则入利,去利则为善也,此不过毫厘之间,而有白黑之异,霄壤之隔焉。故程子曰:‘间云者,谓相去不远也。’夫善者,天理之公。孳孳为善者,存乎此而不舍也。至于利,则一己之私而已。”张栻的这一解读,虽然与程颐“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才出义,便以利言也”的解读是一致的,但明确将其中所谓“利”解为“一己之私”,为利己,为私利。因此,他实际上是要反对私利,并非讲义利对立。重要的是,张栻《孟子解》卷首在论及义利之辨时说:“盖圣学无所为而然也……凡有所为而然者,皆人欲之私,而非天理之所存,此义利之分也。”而且,张栻还在论述王霸之辨时说:“王伯之辨,莫明于孟子。大抵王者之政,皆无所为而为之,伯者则莫非有所为而然也。无所为者天理,义之公也;有所为者人欲,利之私也。”张栻将义与利解为“无所为者”与“有所为者”,实际上是要从行为动机而不只是通常从行为效果上辨明义利。对此,朱熹予以高度赞赏,认为张栻所言“至哉言也!其亦可谓扩前圣之所未发,而同于性善养气之功者欤”。朱熹《孟子集注》解“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时说:“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殉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这里讲“仁义之心”为天理之公,“利心”为人欲之私,就是要从行为动机上辨明义利,反对功利之心,并由此进一步讲“天理”“人欲”,并非讲义利对立,与张栻讲“无所为者天理,义之公也;有所为者人欲,利之私也”是一致的。朱熹之后,其再传弟子叶采撰《近思录集解》,注程颐所言“孟子辨舜、跖之分,只在义利之间……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才出义,便以利言也”时说:“张南轩曰:无所为而为之者,义也;有所为而为之者,利也。愚谓:义之与利,始于毫厘之差,实则霄壤之判。有心于计较利害者,即是人欲之私,有所为而为者也。不论利害,惟义所在者,即是天理之公,无所为而为者也。”这是将张栻所言与朱熹反对“利心”统合起来解读的。
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讲儒墨义利观的区别时说:“儒家只注意行为的动机,不注意行为的效果。推到了极端,便成董仲舒说的‘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只说这事应该如此做,不问为什么应该如此做。墨子的方法,恰与此相反。墨子处处要问一个‘为什么’……为什么呢?因为事事物物既是为应用的,若不能应用,便失了那事那物的原意了,便应该改良了。”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强调儒家反对“以利为动机”,他说:“儒家——就中孟子所以大声疾呼以言利为不可者,并非专指一件具体的牟利之事而言,乃是言人类行为不可以利为动机。”而且还通过儒家与墨家的比较说:“儒家专从无所为而为的同情心出发(如孟子言见孺子将人于井一段),墨家专从计较利害心出发耳。”也就是说,无论儒家还是墨家,他们都不完全排斥利,差别在于其动机的不同。儒家讲义,反对计较利害;墨家讲利,“从计较利害心出发”。梁启超甚至认为,墨家是“利用人类‘有所为而为’之本能,而与儒道两家之‘无所为而为主义’恰相反”。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在区别儒墨义利观时说:“儒家不言利,乃谓各事只问其当否,不必问其结果,非不言有利于民生日用之事。此乃儒家之非功利主义,与墨家之功利主义相反对。”他认为儒墨义利观的差别并不在于是否言利,而在于注重义的动机与注重利的结果的不同。冯友兰还认为,“儒家‘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而墨家则专注重‘利’,专注重‘功’”;“孔子乃无所为而为;墨子则有所为而为”;儒家在利他,而墨家“不惟‘利他’,亦且‘利自’”。应当说,冯友兰讲“孔子乃无所为而为;墨子则有所为而为”,实际上就是张栻所谓“无所为者天理,义之公也;有所为者人欲,利之私也”讲儒墨义利观的不同之处。
冯友兰的《新世训》对宋代理学的“无所为而为”作了深入讨论,他说:“儒家对于‘为’底态度,不是‘无为’,而是‘无所为而为’……宋明道学家所说底无为,即是属于这一类底无为。”冯友兰还说:“就一个人说,他做事应该只问其是否应该做,而不计较其个人的利害,亦不必计较其事的可能底成败。此即是无所为而为。若做事常计较个人的利害,计较其事的可能底成败,即是有所为而为。”“君子做事,乃因其应该做而做之,成败利害,均所不计较。所以他的气概是一往直前底,他的心境是空阔无沾滞底……小人做事,专注意于计较成败利害,所以他的气概是畏缩勉强底,他的心境是委曲不舒展底。”也就是说,儒家不是要排斥利,而是反对计较个人的成败利害,反对以功利为动机;实际上就是朱熹所谓“利心”为人欲之私,而反对功利之心。
1945年,冯友兰的《新原道》出版,文中说:“一个人无条件地做他所应该做底事,其行为是‘无所为而然’。一个人以做某种事为手段,以求达到其自己的某种目的,其行为是‘有所为而然’。用儒家的话说,有所为而然底行为是求利,无所为而然底行为是行义。这种分别,就是儒家所谓‘义利之辨’。”显然,在冯友兰看来,儒家的义利之辨并不在于是不是讲利,而是在于做事的动机上是“无所为而然”,还是“有所为而然”。
三
对“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的解读
如上所述,程颐讲“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张栻解为“无所为者天理,义之公也;有所为者人欲,利之私也”,朱熹则解为“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实际上都是要从行为动机上辨明义利。应当说,张栻、朱熹的解读合乎程颐之意。程颐讲“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接着又说:“只那计较,便是为有利害。若无利害,何用计较?利害者,天下之常情也。”这里明确讲“利害者,天下之常情也”,显然并非排斥利,将义与利对立起来。然而,程颐在讲“利害者,天下之常情也”之后,又讲“人皆知趋利而避害,圣人则更不论利害,惟看义当为与不当为”。既讲“利害者,天下之常情也”,又讲“圣人则更不论利害”,表达了对于利既不是完全排斥又不可过于计较的态度,而这正是程颐的言中之意,实际上就是要反对唯利是求的行为动机,并非要将义与利对立起来而排斥利。
1930年,何炳松发表《程朱辨异》,其中引述程颐所言“义利云者,公与私之异也。较计之心一萌,斯为利矣”以及“孟子辨舜、跖之分,只在义利之间。言间者,谓相去不甚远,所争毫末尔。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并且“程氏的意思就是说义和利的本身原来并没有什么绝对的区别。这两个字的区别完全从我们存心的公和私发生出来。倘使我们的存心为公,那末我们一切的举动就都是义亦就都是利。这个时候的义和利完全是一个东西……义和利所以发生区别的缘故,就是因为我们的存心是在于私”。在何炳松看来,程颐讲义利、公私,并不是将义利对立起来,而是要说明义与利本身并非相互对立,其相互区别是由人的公心与私心而来,取决于人的动机。然而,何炳松在《程朱辨异》基础上编成的《浙东学派溯源》认为“浙学实渊源于程氏”,“浙东学派实在就是程氏的嫡传”,受到当时学术界的批评,所以他对于程颐“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的解读实际上并没有受到关注。
1942年3月18日,重庆《大公报》副刊《战国》发表冯友兰的《义与利》,文中说:“我们可知,儒家所谓义利的分别,是公私的分别。伊川说:‘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孟子说:‘鸡鸣而起,孳孳为义者,舜之徒也;鸡鸣而起,孳孳为利者,跖之徒也。’为义者,不是不为利,不过其所为底利,是公利不是私利。此所谓公私的分别,亦即是为我,为人的分别。有为我底行为,求自己的利者,是求利;有为人底行为,求他人底利者,是行义。”在冯友兰看来,程颐所言中的“公”与“私”之别即是“为我”与“为人”之别,是就行为动机而言,由此决定义利之别。也就是说,程颐讲“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其意在于义利之别取决于“为我”与“为人”的行为动机,并不是讲义利对立。同年,冯友兰发表《人生的意义及人生中的境界(甲)》说:“所谓义与利,并非各不相关,二者表面相反,实则相需相成。二者的真正分别,应该是求个人之利者为利,求社会之利者为义。亦即程伊川所说:‘义与利之别,即公与私之别。’”在冯友兰看来,程颐所言讲的是“求个人之利者为利,求社会之利者为义”。也就是说,义利之别取决于“求个人之利”与“求社会之利”的行为动机,讲的是义利的“表面相反,实则相需相成”,并不是讲义利对立。
冯友兰于1943年发表《儒家哲学之精神》,他说:“义利之辨,为中国哲学家重要之论……有人对于义与利的分别,每有误解,以为行义者不能讲利,讲利的不能行义……不过要知道,利有公私之别,如果为的是私利,自然于仁义有背,要是为的是公利,此利也就是义了。不但与义不相背,并且是相成的。程伊川亦说:义与利的分别,也就是公与私的不同。”在冯友兰看来,义利之别,取决于行为动机是为“私利”还是为“公利”,“如果为的是私利,自然于仁义有背,要是为的是公利,此利也就是义了”,因此义利既有相背又是相成,这即是程颐所谓“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
此外,冯友兰发表《儒家的人生哲学》说:“从前程伊川先生也说过:‘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这意思也是说,为义者,不是不为利,而是其所为的利是公利不是私利的区别而已。我们可以说:为社会公利的行为叫做‘义’。只为其个人私利的行为叫做‘利’。这就是‘义’与‘利’的区别,儒家所谓义利有别,就是这个意思。”在冯友兰看来,程颐所言的意思并不是讲义利对立,而是说“为义者,不是不为利”,讲义利之别取决于行为动机是“为社会公利”还是“为其个人私利”。这些表述,与1943年出版的冯友兰《新原人》中的表述是一致的。
后来,冯友兰《新原道》在讲儒家义利之辨时,特别强调义利的相互联系,说:“儒家严义利之辨,而有时又以为义利有密切底关系,如《易传·乾·文言》云:‘利者,义之和也。’其理由即在于此。后来程伊川云:‘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求私利,求自己的利,是求利;求公利,求别人的利,是行义。”在冯友兰看来,儒家义利之辨,有义利相互联系之意,程颐讲义利之别取决于行为动机是“求私利”还是“求公利”,“求私利”的动机是求利,“求公利”的动机则是行义。
应当说,冯友兰解程颐所言“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认为其意在于义利之别取决于“公”与“私”的行为动机,而“公”与“私”是就“公利”与“私利”。这并不是讲义利对立,而是讲义利相反相成,这样的解读与何炳松《程朱辨异》中的解读大体一致。冯友兰晚年还说:“‘义利之辨’是中国古典哲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什么是‘义’和‘利’?宋明道学(亦称理学)对此作了阐述,它说:义利之辨就是公私之分,为公就是义,为私就是利。有人认为,宋明道学轻视物质利益,这是误解。宋明道学讲‘义’是包括物质利益的,问题在于为谁去追求物质利益。若为自己追求那就是为利,若为社会、为人民追求,那就是为义。”冯友兰晚年所撰《中国哲学史新编》说:“对于行为判断的标准是,看一个人的行为是为己还是为他,如果是为己,他就是不道德的,或非道德的,如果是为他,就是道德的。道学所说的‘公私之分,义利之辨’,就是指此而言。”他认为程朱讲公私、义利,指的就是要以行为动机“为己”还是“为他”来辨别义利。
重要的是,冯友兰从行为动机上解读程颐“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并与对儒家义利观的解读结合起来,将程颐义利观与儒家义利观相统一,从而证明儒家义利观不仅有“公利”与“私利”之别,而且更为重视行为动机以及由行为动机来辨别义利。尤其是冯友兰通过对程颐所言的解读,认为程颐义利观不是讲义利对立,而是讲义利相反相成,这更加丰富了所谓“儒家非不言利”与“为义者,不是不为利”的内涵。
四
余 论
民国时期的冯友兰解儒家义利观,将程朱义利观与儒家义利观统一起来,是一大贡献。程朱明确提出“君子未尝不欲利”“仁义未尝不利”,又认为“以利为心则有害”。冯友兰肯定“儒家非不言利”,并通过对程颐所言“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的解读而提出“为义者,不是不为利”,正是对程朱义利观的“接着说”。
需要指出的是,程颐之后,张栻讲“无所为者天理,义之公也;有所为者人欲,利之私也”,从行为动机解理欲、公私、义利。朱熹在程颐讲公私、义利的基础上进一步讲理欲、公私、义利,说:“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殉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他还说:“看道理,须要就那个大处看……须要天理人欲,义利公私,分别得明白。”依据冯友兰对程颐讲公私、义利的解读,朱熹讲理欲、公私、义利并不是由理欲、公私的对立将义利对立起来,而是要通过心性上的“存理去欲”,从行为动机上去除“利心”,从而达到“不求利而自无不利”,而不是“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这显然不是讲义利对立,而是讲义利的相反相成。由此可见,朱熹不仅继承而且发展了程颐所谓“君子未尝不欲利”“仁义未尝不利”的说法。
然而至晚清,程朱所谓“君子未尝不欲利”“仁义未尝不利”的说法恐被遗忘,故而有康有为“宋儒不知而轻鄙功利”的说法。与康有为同时代的朱一新则说:“伊川曰:‘君子未尝不欲利,只是以利为心则有害在。如上下交征利而国危便是害,未有义而遗其君便是利。’仁义未尝不利,是则近人之所据以攻宋儒者,程子早言之矣。”
针对清末民初对于儒家义利观的各种解读,冯友兰既肯定“儒家非不言利”,又提出“为义者,不是不为利”,并且通过从行为动机上对程颐“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作出解读,从而丰富了儒家义利观的内涵。但是由于诸多原因,冯友兰早年形成的这些观点在后来几乎不被提及,与此相反,认为儒家讲义利对立而排斥利的观点则广为流行,甚至冯友兰晚年的《中国哲学史新编》也说:“儒家认为‘义’跟‘利’是对立的。这个对立有两种意义。一种是物质利益和道德修养的对立,一种是行为的效果和动机的对立……他们认为:求‘利’是‘小人’的事。孔丘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直到2014年出版的张岱年主编的《中国哲学大辞典(修订本)》仍然说“儒家创始人孔子重义轻利”,孟子“把义与利对立起来”,并认为“宋明理学家大多认为仁义和功利是互相排斥的”,“他们又把义利之辩引申为公私之辩和理欲之辩”。可见,当今仍有不少学者认为儒家重义轻利,讲义利对立,而宋明理学更是如此。至于冯友兰早年所肯定的“儒家非不言利”“为义者,不是不为利”以及认为程颐“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是就行为动机而言,这些对于解读儒家义利观具有重要价值的思想恐早已遗忘。
当然,研究儒家义利观,若只是停留于冯友兰“儒家非不言利”“为义者,不是不为利”这样的命题,只是从行为动机上解读公私、义利,是远远不够的。程颐讲公私、义利,又说:“人才有意于为公,便是私心。”“父子之爱本是公,才著些心做,便是私也。”朱熹《近思录》选录了程颐所言,叶采《近思录集解》注曰:“公者,天理之自然。有意为之,则计较安排,即是私意。”朱熹还说:“公者,心之平也;正者,理之得也……公是个广大无私意,正是个无所偏主处。”显然,程朱讲公私,多就“公心”和“私心”而言。朱熹甚至说过:“‘利用出入’之‘利’,亦不可去寻讨。寻讨着,便是‘放于利’之‘利’……只‘元亨利贞’之‘利’,亦不可计较,计较着即害义。”在朱熹看来,即便是“利物”,也不可去寻讨,不可计较,不可有“利心”或“私心”。可见,冯友兰解公私为“公利”和“私利”,虽与程朱所言公私颇为相近,但终究不可等同。
冯友兰晚年的《中国哲学史新编》在论及二程对于王安石新法的态度时说:“至于富国强兵一类的事,二程认为,也可能是‘兴利’。这要看统治者的‘存心’如何,是出于‘公’还是出于‘私’。如果统治者真有一片‘至诚恻怛之心’,真是为‘养民’而富国,为‘保民’而强兵,那就是出于‘公心’,富国强兵可以成好事。如果统治者只是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扩大自己的统治,那就是出于‘私欲’,虽富国强兵也可以变成坏事……说到最后,‘德’与‘利’的分别就是‘公’与‘私’的区别。”在晚年冯友兰看来,义利之别取决于行为动机,即便是对于富国强兵一类的事,也有出于“公心”与出于“私欲”的区别,出于“公心”为“德”,出于“私欲”为“利”,这与朱熹讲理欲、公私、义利多有一致。这也可看作冯友兰晚年对于程颐“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的解读。需要指出的是,在当代社会,个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了重视和保护,但即便是追求个人合法利益,也有出于“公心”与出于“私心”之别,为学者或许应当继续接着朱熹、冯友兰对于理欲、公私、义利的解读,对其作出进一步讨论。
原文见于《东南学术》
2023年第2期
转自:“东南学术”微信公众号
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