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3年第3期P96—P97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摘自《学海》2022年6期,罗浩摘
回顾二战以来西方学界对“什么是政治哲学”的几个流行回答,并指出这些理论回答与学术实践不能有效回应“伯林问题”的原因是它们试图用各自特定的哲学观念去思考政治,只能陷入形而上学的“争吵之中”。本文试图通过考察“政治”的概念来确定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而与其他规范学科相区别,从考察“哲学”的思考方式入手来明确不同于政治科学的政治哲学研究范式。
从哲学思考政治:“伯林问题”的四种解答
(一) 剑桥语言分析学派:政治哲学等于意识形态话语。首先,剑桥学派对政治哲学的看法建立在这一学派对“政治”的极为特殊的理解之上,“与政治科学不同,政治并非一种解决问题的活动,其中伴随着非常错综复杂的沟通结构”。这就把政治冲突、制度安排等关键性的政治议程排除出政治哲学的研究范围,从而回避了对政治价值“对错”的判断。其次,不能把“政治话语”的结构分析当作哲学分析的全部。
(二)古典主义:存在于经典文本的政治哲学。通过认识论(知识)与价值论(美德)的合一,研究方法(哲学的而非科学的)与研究对象(政治而非经济)的合一,施特劳斯不仅处理了政治哲学和一般哲学的关系,而且提出了政治哲学的基本任务和判断标准。这种处理方式化解了伯林的价值多元主义带来的麻烦,把关于政治哲学的价值判断转化为关于政治本质的知识判断,即认识政治事务的本性。
(三)左翼激进主义:政治哲学存在于实践之中。激进主义政治哲学并没有如他们宣称的那样完全脱离经典意义上的政治哲学,毕竟激进主义政治哲学之本仍需要诉诸公共学术话语,而非激进主义宣传手册,依然被归于“政治哲学”的名目之下,并对政治哲学学科做出两个方面的重要贡献:其一,补充了规范政治哲学之外“规范何以产生、如何变化”这样的“前规范”维度的研究;其二,引入了精神分析、文化分析、后结构主义、存在主义等学理资源,大大发展了规范政治哲学中的激进主义主张。
(四)启蒙理性主义:理性建构的政治哲学。第四种解决方案则是以罗尔斯为代表的,继承了启蒙运动以来理性主义哲学家提出的“建构主义”方案。罗尔斯对政治哲学使命的回答实际上是一种外部解释,即回答了政治哲学的社会功能。这就意味着其对政治哲学的定位与特殊的政治哲学规范主张紧密勾连。换言之,如果我们不同意罗尔斯对“自由平等公民组成的世代合作体系”的基本界定,那就无法在政治哲学的定位上达成共识。这也就可能把主张冲突论、多元论的政治哲学家排除出政治哲学。
对政治的规范考察:政治哲学的学科定位
(一)何为政治:具有权威性的支配组织。理解政治概念的特殊性,明确政治哲学的独特价值,需要做出两个区分。
第一,区分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政治与一般社会道德的区别就在于其有强制性和暴力性,是一个充满冲突的领域。因此,将任何探讨关于社会公共事务规范的研究都称之为政治哲学就会使研究失去焦点,或者把以“公共”甚至“公共性”冒充“政治”的哲学思考当作“政治哲学”,或者用特定的道德规范来解释和论证政治现象,把政治哲学的思考换算为对“美好生活”“善的教化”这些主题的研究,走向一种“乌托邦”式的政治哲学。
第二,区分政治哲学与公共舆论。事实上,由于政治组织的封闭性和强制性,不仅在客观上需要形成共识,而且这个共识本身确实是有限度和有条件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尽管人类在最朴素的意义上存在“政治的观念”,但是政治观点并不能直接当作政治关系得以建立的资源,而需要政治哲学家通过分析、组合、解释、建构等技巧,依靠“契约论”“阶级论”“功能论”等理论模型,形成特定的“论证体系”。
(二)如何理解政治:规范的而非经验的。为了更清楚地说明问题,不妨把政治的“哲学”研究方式和“科学”研究方式做一个对比。政治科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种,关注的对象乃是政治行为、政治观念与政治后果,致力于研究其内在机制。政治哲学作为规范研究的一类,研究的对象乃是政治行为、政治结构的正当性问题,致力于对一般政治现象进行规范性判断。此外,在“政治哲学”与“政治科学”这一组概念的对比中,还应特别注意“政治理论”这一概念的歧义性。严格来说,政治理论应该包括政治科学的实证理论以及这里所强调的政治哲学。
政治的哲学研究方式也不同于政治思想史的研究方式。长期以来,学术界并不刻意区分政治思想史与政治哲学。政治思想史的研究对象绝不仅仅是政治哲学家理论体系的发展史,它至少还包括各时代主流意识形态和政治观念的流变、政治观念与其时代政治发展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看,政治思想史作为历史学的分支,并不直接研究分析政治哲学的基本概念,而是重点考察历史上某作家、某时段、某群体、某国家对于某政治哲学基本概念的理解,因此,判断思想史研究的首要标准是该研究是不是符合特定历史情形下的真实情况。
政治规范奠基、建构与应用:政治哲学的基本价值
传统政治哲学学科本身就是对于“政治规范”的回答,直接阅读文本并不利于我们打开研究的“黑箱”,获得操作性的研究指南。因此,我们需要转入政治哲学内部,进一步围绕政治规范的奠基、建构和应用,将政治哲学分为元政治哲学、规范政治哲学与应用政治哲学。
所谓元政治哲学,就是将“政治规范”作为一个整体,作为哲学反思的对象,解决“政治哲学如何可能”的奠基性问题。因此,政治哲学应至少包括对以下几类问题的回答。第一类,对政治规范本质的说明,即政治规范是什么。第二类,政治规范的判断标准问题,即为什么选择该政治规范。面对形形色色的政治规范,是否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如果没有,政治规范的现状是否就是如伯林所说的“诸神之争”状态?如果有,我们还需要试图回答当代学者应该如何发展政治哲学、政治哲学发展的学理标准是什么等问题。第三类,政治规范的产生机制和表达方式,即我们如何得到政治规范。我们发现,一方面,规范政治哲学的“应当”建立在政治科学对“事实”研究的一系列成果之上;另一方面,政治规范的哲学表达应该力图规范化、清晰化。
规范政治哲学的主要工作在于政治规范本身的提出、反驳和论证。规范政治哲学的任务如下:首先,力求在多元社会中寻求确定性的政治规范。规范政治哲学要求“做哲学”,而非简单附和先前政治哲学家的观点。不能因为价值多元的复杂和困难,就逃避政治哲学家的责任,把价值判断的责任交给社会和历史。伟大的政治哲学家往往能够直面重大社会政治危机,反思批判已有的政治规范,寻求新的规范体系。其次,政治规范作为一种内生规范,不应被理解为用一套外在的标准和价值去规范政治。规范作为名词是规范政治哲学研究的结论,而不是推演政治哲学的前提。道德规范、法律规范不能直接当作政治规范使用。同样,学习研读经典政治哲学的价值不在于提供形形色色的“政治教条”,而在于提供应对某一典型危机的“经典案例”。
应用政治哲学寻求对具体政治问题,特别是非传统政治问题进行哲学解释,提出应对方案。近年来,不少学者呼吁政治哲学应以回归问题为中心,实际上就是在应用政治哲学的层面谈问题,这与政治哲学追求普遍化的诉求并不矛盾。它是政治哲学联系现实政治的桥梁,解决政治哲学有什么用的问题。
总之,将当代政治哲学划分为元政治哲学、规范政治哲学和应用政治哲学三个部分,可以围绕“政治规范”这一核心,更加清晰地回答如何认识和获得政治规范、政治规范的内容是什么,以及政治规范如何运用于政治实践这三个问题,最终从学科结构上回答“为什么需要政治规范”这一根本问题。
转自:“中国学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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