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政课创新论坛
作者简介
刘贵祥
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苏丽
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一贯性”的三个基本问题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巴黎手稿》与《资本论》及其手稿的内在逻辑关系研究”(项目号:22BZX001)的阶段性成果。
【编者按】为提高学术成果的传播效率,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与研究》录用的文章,将在本刊知网首页和公众号网络首发。
摘 要
马克思主义是一个严整一贯的理论体系。近年来学界对其整体性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但对其“一贯性”却重视不够。“一贯性”问题涉及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建构的逻辑起点,但却一直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这个争议从恩格斯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论断开始,争论“物质本体”和“实践本体”何者才是构成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第一块砖”。“第一块砖”不仅贯穿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历史观三个基本问题之中;而且,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甚至贯穿于整个马克思主义的“三大体系”之中。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整体性;一贯性
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博大精深的完整理论体系。在当代马克思主义理论“三大体系”(学术体系、学科体系、话语体系)的建设中,“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课程的教科书发挥着最基本的作用。其中,《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之一,就承担着这一最重要的角色和功能。据查证,该教科书自2007年出版至2022年已修订过7次,共有8个版本。它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统编教材,一直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整体性上不懈探索,有了很大进步。但目前教材依然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三个部分来编写,从整体性的角度,还有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空间。基于此,本文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课程的教学实践经验出发,以“哲学部分”的三个基本问题为例,从基础理论角度进行探讨。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第一块砖”是否牢靠?
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是一个完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其完整性近年来被学界多次强调,并在教材体系中得以实现。但是,其严密性因涉及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而一直备受争议,如何让“严密性”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一以贯之,不仅涉及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逻辑建构,更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本体论上的表述。就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基础而言,其本体论的表述又内在密切地关涉其认识论(方法论)和历史观。比如,关于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学说的性质,就涉及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本质。实践是马克思主义学说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这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一直存在的一个核心观点。但是,“实践本体”还是“物质本体”,在马克思主义的学术体系和学科体系中一直存有分歧和争论。这种争论至今没有形成共识和定论,因此这种观点也就很难在教科书体系中得到充分体现。
从学科体系的角度来看,马克思主义作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其最重要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部分。从学术体系的角度来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历史观”又构成相互关联的三个基本问题。在这三个基本问题中,本体论作为任何一种哲学的预设,其基础是物质还是实践?这就成了一个延续了四十多年的争论。从本体论这一基础往“大”的方面说,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础,构成它的“第一块砖”到底是什么,甚至可以说一直延伸到马克思主义“三大体系”的建设。对于这一重要理论问题,目前的马克思主义教科书体系坚持“物质本体论”,而在学术体系的争论中则是更多主张“实践本体论”。这样,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就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分裂。
在学术体系中,一般而言,“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实践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建构原则。换言之,实践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特征”。这种观点代表大多数研究者的学术见解,同时也是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主义哲学界取得的基本学术共识和进展。然而,颇为遗憾的是,这种学术体系方面的进展并没有被充分地吸收进马克思主义的“学科体系”并转化成相应的“话语体系”。现行的教材体系是从恩格斯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提法开始讲起。它的基本论证逻辑是,以恩格斯的论断引入,即“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进而论述这个基本问题包含的两个方面,即第一性问题和同一性问题。前者为“存在和思维、物质和意识谁为本原的问题,即何者为第一性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种根本对立的哲学派别”。后者为“思维能否正确地反映存在、人能否认识或彻底认识世界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产生了可知论和不可知论的理论分野”。这样,由本体论相应延伸出认识论(方法论),最后,再从实践和认识引出历史观。这里,实践问题在教材的第二章中才真正出现,虽然在此之前也引用马克思关于实践的说法,但是在整个教材体系中并不具有“本体论”地位。概言之,教材体系中处于“第一块砖”地位的是“物质本体论”。
为何一定要从物质本体论开始讲起。有学者认为,教材体系是政治性优先,而不是学术性优先;教材体系以讲授基本常识为主,不是以讨论学术研究为目的;教材体系的功能是宣传教育,不是进行学术的研究创新;教材体系的编写,主要服从编辑出版原则,不是表达编者本身的认识;等等。但是在新时代,如果教科书不能做到用学术讲政治,或者努力尝试使“学术和政治一致”;那么马克思主义怎么能成为一门说服人的学问?这门学科又怎能称得上具有批判性与科学性、开放性与发展性相统一的特点?
至于这个问题本身发生“学术体系”争论的内部原因,当然具有诸多的依据和论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践本体论和物质本体论的争论都从这个基础问题展开,即讨论马克思主义哲学或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第一块砖”是否牢固。迄今为止,至少已经形成了九种代表性观点。这九种观点作为“学术体系”范围内的讨论,无一不从反思教材体系存在的问题开始。简言之,这九种观点可分为两种态度,一是尝试在“哲学基本问题”这一基本框架下言说物质本体论;二是跳出这一基本框架,主张实践本体论带来的哲学变革。关于第一种态度,学者基本都认同恩格斯关于“哲学基本问题”这一框架,只是其前提、范围、内容需要改变。因而要进一步开展“思想的前提批判”(孙正聿);要区分哲学基本问题只是近代哲学问题和认识论问题(黄枬森、侯才)、要区分哲学的“基本问题”和“中心问题”(刘同舫);“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三方面”(邓晓芒)、哲学基本问题的“内容需要整体扩展”(沈湘平)等。第二种态度主要是借鉴当代西方哲学的成果,尝试突破恩格斯既有的框架,实现一种“哲学基本问题”的基础、建制、中介、视角的根本转换。比如“哲学的元问题、问题域的转换”(俞吾金);“马克思的哲学革命与存在境域的开启”(吴晓明);实践思维说和实践中介说(高清海、贺来);“第三人称存在论”(张盾)等。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九种代表性观点相互重叠交叉,内容丰富且具有较为严密的论证,因而这里的列举本身不可能周全,仅从它们都尝试超出“物质本体论”的视角来论述。
概言之,以上九种观点都是基于“哲学基本问题”而形成的。一是“接着说”,即顺着“哲学基本问题”的框架,划定其界限,添加新内容;二是尝试“重新说”,即对“哲学基本问题”的框架提出质疑,探讨新的可能。二者都是继承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态度,只不过在马克思主义的“守正创新”上略有侧重,前者侧重“守正”,后者侧重“创新”。而从整个马克思主义“三大体系”的构建来说,它们又都是马克思主义这个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可见,我们应该把这种学术研究的成果,逐步地纳入马克思主义的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中,这样才能让马克思主义真正地入脑入心。
二、辩证法体系的核心到底是“对立统一”还是“否定之否定”?
在马克思主义教材体系中,三大规律和五对范畴构成了唯物辩证法的科学体系,可谓是教材体系的重中之重。教科书一般对三大规律和五对范畴的定位是,前者“揭示了事物变化发展的一般规律”,后者“从不同角度揭示了事物联系和发展的基本环节”。二者的相互关系则是,共同揭示了事物的普遍联系和发展变化,构成唯物辩证法体系。如果我们将其独立考察,则它们的作用又各不相同。比如仅就三大规律而言,每一规律的作用各不相同。其中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的动力,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的状态,而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的趋势,三者形成一个“解释整体”。如果再进一步探究三者之中哪个更根本?那么一般认为“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变化发展的内在动力,从根本上回答了事物为什么会发展的问题;二是对立统一规律是贯穿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唯物辩证法基本范畴的中心线索,也是理解这些规律的‘钥匙’;三是对立统一规律提供了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此,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自觉坚持和正确运用对立统一规律是十分重要的。”简言之,对立统一规律一方面是“实质”,因为它揭示了事物变化发展的动力;另一方面是“核心”,因为它是理解其他两个规律的“钥匙”。基于此,对立统一规律也是方法。
教科书里的这种观点,长期以来已经为人们耳熟能详,似乎是一个基本的常识和共识。但是,深入考察便可发现,它在学界却是一个一直备受争议的问题。这种学术争议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中是否需要适当提及?尤其对教师来说首先是否需要适当了解?在一个网络信息普及的时代,学生的阅读和思考显然不可能只限于教科书,教师如果对此问题不甚了解,那么,面对这样的争议,是否有能力应对?这显然都是教学实践中必然会碰到的问题。这里我们不需要先行提出应对的办法,而是要首先指明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唯物辩证法的核心究竟是“对立统一规律”还是“否定之否定规律”,这在学界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深入来说则涉及“事物是因为否定才矛盾还是矛盾才否定”这样一个基础性的理论问题。对此,教科书的观点认为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但是,一些学者则认为“否定之否定规律”才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比如黄枬森就认为,“黑格尔、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认为否定之否定是辩证法的核心,即事物自己运动是由否定之否定规律推动的。列宁没有明确这样讲,但‘对立面的统一’也可以理解为否定之否定”。邓晓芒则认为否定性辩证法才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而承认这一点就要肯定“否定之否定”规律才是辩证法的“灵魂”。他认为:“我们一讲‘矛盾原则’就想到‘对立统一’,甚至把它们看作是等同的,看作是同义语,我们把‘矛盾’真正的意思——‘自否定’给掩盖、抛弃了。这是自前苏联就有这个毛病,前苏联20世纪60年代以前,一直都是把‘否定之否定’规律从辩证法的规律里排除出去的,认为‘否定之否定’是唯心主义的,只有‘量变质变’、‘对立统一’才是唯物主义的。毛泽东也接受了这个,毛泽东也不承认‘自否定’的原则。”这些都是比较典型的不同于教科书的观点。我们应怎样看待这些学术性研究的观点呢?这些观点都有非常严格的学术论证和根据,而了解它们其实意味着需要真正考察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史,即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史也是一部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史和解释史,这个发展史的本质其实是马克思主义不断本土化的结果。
这就涉及如何处理经典马克思主义和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关系问题。我们通过一个学术性的案例来说明这一问题。比如传统的教科书中关于唯物辩证法体系的核心和实质,原本是根本不成问题的问题,但是随着王南湜发表的关于这一主题的三篇文章,将这一问题重新拉回人们的视野。通过《毛泽东为何要否定“否定之否定规律”?—— 一个探讨性解析》等三篇相关文章的考察,他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是:“毛泽东对于‘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否定,是辩证法史上的一个极为重大的理论‘事件’,它深刻地关涉到对于马克思辩证法之唯物主义性质的理解,亦关涉到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方式方向问题。”王南湜的考察和邓晓芒的考察明显不同,邓晓芒主要是“往前”考察马克思主义哲学和黑格尔哲学及整个德国古典哲学的关系,而且问题更多是学术性考察;王南湜则主要“往后”考察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对经典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问题更多侧重一种“实践智慧”的视野。因而,后者得出的结论也令人寻味,王南湜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对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法的批判与列宁毛泽东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不同,前者得出的是理论智慧的辩证法,后者得出的是实践智慧的辩证法。
那么,这里就出现了如何看待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毛泽东对黑格尔辩证法的不同解读问题,这个问题其实是“对立统一”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到底何者才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显然,在学界这仍然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比如张一兵通过《回到列宁》一书对列宁的最新研究和解读,得出的结论也是“并没有一个哲学上异质于马克思哲学的列宁主义哲学在。当然,这是一个可以进一步讨论的问题”。他认为“我的最新研究成果表明,即使是在‘伯尔尼笔记’最后的革命性思考语境中,列宁的理解也远没有超越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思想深度”。这是一个和上述黄枬森、邓晓芒等学者相似的观点,他们都对教材体系的一般结论和解读提出了挑战。
那么,我们该如何处理这种冲突?传统教科书的解决办法,认为这种不同解读都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不同的“继承和发展”,但是,就“辩证法体系”中何者才是实质和核心,却不能如此简单地被归结为“继承和发展”,而是要说明其中的具体差异及其如何“继承和发展”。对于这样具有挑战性的学术问题,“三大体系”的构建显然不能回避。笔者认为,关于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在最深层次上仍然和“实践本体论”还是“物质本体论”内在相关。而要承认这一点,就需要重新返回“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历史观”的“三位一体”。简言之,是本体论的“第一块砖”决定了随后不同的认识论(方法论)和历史观。
三、“决定—反作用”模式是否达到辩证思维层次?
在教材体系中,“人类社会及其发展规律”是唯物史观讲授的主要内容。唯物史观的第一原理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原理的哲学根据在逻辑上仍然来自哲学本体论,即物质和意识的“决定—反作用”模式。在以往教科书的逻辑中,历史唯物主义作为辩证唯物主义在历史领域的运用,物质和意识的“决定—反作用”模式很自然就成了历史领域中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决定—反作用”模式。于是,我们看到,唯物史观的几个基本原理,无论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还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教科书的模式全都是前者决定后者,后者反作用于前者。这种“决定—反作用”模式给人们的印象就是所谓的唯物史观竟然如此简单,似乎一切都可以依靠“决定—反作用”模式推出。
教材体系这样讲,教师这样教,学生也这样学,教材、教师和学生似乎形成一个封闭的循环。比如,教师列举一个案例让学生加以分析或归纳,尽管事例可能是新的,但大多数学生形成的套路都是知性思维的“三段式”:先回答二者的关系是“辩证的”,然后再用“决定—反作用”加以展开,最后再总结回到最初的结论。这是一种典型的“形式辩证法”,也是对“决定—反作用”模式的滥用。这样的形式方法从来不研究任何具体问题,相反成了可以套用在任何问题上的“万能药方和公式”。马克思恩格斯当年批评的教条,在一百多年后再现。海德格尔也曾对这样的“形式辩证法”进行过激烈批评:“只要学一年,一个人就能谈论一切,好像真有那么回事似的,而且读者也相信他真的掌握了某种东西。”这样的“形式辩证法”显然没有达到真正的辩证思维,它既损害了辩证法也僵化了学生的头脑。那么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究竟何在?从马克思主义哲学最内在的“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历史观”这一整体来看,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决定—反作用”模式最深厚的根源仍然来自物质本体论。物质本体论强调的第一性和同一性问题,本质是一种发生学思维。它虽然在发生学上是对的,但在本体论上既不彻底也不充分。不彻底是因为“何者为本原”是一种发生学的回溯,它会导致思维的“无穷后退”;不充分是因为物质作为一种指向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最终仍是一种哲学思维。比如,肯定先有物质再有意识,肯定自然界存在的优先性,这其实是新唯物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的共性,但它并未揭示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特征。那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特征是什么?“确认人以自身的实践活动所引起的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构成现存世界的根据、基础和本体,这才是新唯物主义的‘新’之所在,或者说是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唯物’之所在”。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实践为什么是根据、基础和本体?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人的二重性决定的。人既是自然存在物也是历史存在物。这个统一的基础和根据只能是实践。在人和世界打交道的活动中,人将自己塑造成一个历史存在物,并没有否定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这个前提。在这里,肯定实践是根据、基础和本体,不是说实践创造了自然界或物质世界,而是说在实践活动中,所谓的世界和历史才被真正揭示出来,也就是说,连物质—意识、存在—思维这样的二分及其关系,都要在实践基础上得到说明。马克思指出“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都是在这样的本体论意义上来说的。至于“我对我的环境的关系是意识”“人的五官感觉的形成是全部世界历史的产物”这样的认识论命题,或者“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社会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这样的历史观命题,都无法在物质本体论上得到解释和说明。
其次,“决定—反作用”模式是在认识论上规定实践的特征。在传统马克思主义的教科书中,无论是苏联模式的教科书体系还是中国的教科书体系,在实践和认识的关系上,都坚持了两点:一是将实践的观点引入认识论;二是把辩证法用于认识发展的全过程。这种说法当然都是对的。因为按照“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历史观”的三合一模式,如果坚持实践本体论,那么认识当然是能动反映论。因为,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动力、目的和检验标准。正因为如此,在认识论上,实践也具有直接现实性、自觉能动性、社会历史性三个特征。在认识论的层面,这样的讲法当然都是正确的,这也是教科书通常讲授实践的模式。但是,在本体论上,认识作为实践的一种方式,这种对实践的解读,很难回应以下提问:“难道一切时代的思想家和实践者都没有认识到人具有实践的能动性?一切近代哲学,为了与中世纪经院哲学划清界限,不是都以使人成为‘自然的主人和占有者’的知识和认识的形式出现吗?古典历史哲学(维科、康德、黑格尔)不是已经表述过这样的思想,即人在历史中行动着,而他们的行动导致他们所不曾希冀的结果吗?”
人是理性的动物,人区别于万物的特点是理性,而理性具有能动性、目的性和计划性,这是其他唯心主义哲学家承认的,也是唯物主义哲学家和马克思主义者们共同承认的。因此,将上述三个方面看作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特征,其实并没有区分出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和其他学说实践观的本质差别。对于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而言,如果不承认马克思哲学的贡献首先是本体论上的变革,是通过实践回答了理性如何可能的问题,那么马克思主义立即会有倒退回费尔巴哈直观唯物主义的危险。比如《巴黎手稿》中,费尔巴哈已经肯定了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马克思当然并不否认这一点,他指出,“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或者说,正因为人是类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如果我们仅仅在认识论上看,那么马克思无疑是做一种“循环论证”:人是有意识的存在物,他才是类存在物;人是类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但是,马克思又指出,“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界,人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可见,通过肯定人和世界的中介活动“实践”,通过“实践”回答“类意识”如何可能,这才是马克思学说的真正贡献,正是这个贡献既超出唯物论也超出唯心论。可见,不肯定实践的本体论地位,不肯定实践具有的生成性、超越性和开放性的特点,是无法真正把握马克思的实践观的。
最后,“决定—反作用”模式导致唯物史观的再度形式化。如果我们承认马克思主义在本体论和认识论(方法论)上的新变革,那么相应地在历史观上就会坚持历史观的具体化,而不是重新将“决定—反作用”模式简单地加以套用。早在唯物史观创立前,恩格斯在1844年11月19日致马克思的信中就表达过这一点:“所有这些理论上的废话一天比一天更使我感到厌倦;在谈到‘人’的问题时不得不说的每一句话,为反对神学和抽象概念以及反对粗陋的唯物主义而不得不写的或读的每一行字,都使我感到恼火。如果我们不研究所有这一切幻影——要知道,尚未现实化的人在现实化以前也仍然是一个幻影——而去研究真实的、活生生的事物,研究历史的发展和结局,那么情况就完全不同。”但是,“决定—反作用”模式的简单套用,则抽掉了唯物史观的具体内容,使得唯物史观和方法论变为空洞的形式。这正好是马克思恩格斯当年所全力反对的。我们以《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唯物史观创立为例来说明。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理论的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这样当然也能够完整地描述事物(因而也能够描述事物的这些不同方面之间的相互作用)。这种历史观和唯心主义历史观不同,它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形成”。
“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形成”,这是唯物史观的根本原则。马克思恩格斯形成了这种原则之后,并没有停留在这个原则上,而是将它运用于政治经济学批判,这就是唯物史观的具体化。这种具体化始终要求把握思维范畴和社会现实的具体关系。马克思指出:“在研究经济范畴的发展时,正如在研究任何历史科学、社会科学时一样,应当时刻把握住:无论在现实中或在头脑中,主体——这里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都是既定的;因而范畴表现这个一定社会即这个主体的存在形式、存在规定、常常只是个别的侧面;因此,这个一定社会在科学上也决不是在把它当做这样一个社会来谈论的时候才开始存在的。”在这里,唯物史观并没有否定知性范畴或者合理抽象的作用,但是,知性范畴是在实践基础上的一种生成和规范关系。逻辑和历史、同时性和历时性、动力和结构的关系再一次出现,它们都在实践基础上一体生成。也就是说,随着实践的改变,知性范畴也会改变。一般而言,每个学科基本范畴的改变也代表着该学科“认知范式”的改变,皮亚杰、库恩等人后来在认识论上讲的“范式革命”,已经被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先行表达出来。但是,遗憾的是,因为教科书的“决定—反作用”模式抽掉了马克思实践论的基础,把这种无内容的“认识形式”重新简单套用在历史上,反而造成唯物史观的再度形式化。
四、结 语
综上所述,对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而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第一块砖”处于贯穿性和奠基性的地位。关于它的争议体现为三个层次:最内层,它贯穿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历史观”这三个基本问题;中间层,它贯穿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这个整体;最外层,它贯穿于马克思主义的“学术体系—学科体系—话语体系”这个整体。如果我们把《巴黎手稿》的哲学革命、《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唯物史观和《资本论》及其手稿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贯通起来,那么就会发现,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这三个方面不是三个不同的东西,而是同一个思想原则的不断具体化和落实。这种具体化和落实是马克思的哲学变革—唯物史观—政治经济学批判的不断具体化和落实。
这种具体化和落实既要体现在“三大体系”的构建上,也要体现在马克思主义教科书中。而这个教科书必须从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创新开始,正如有些学者认为:“进入21世纪后,中共中央宣传部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这个题目下,组织了大型的教材编写工作,这其中包括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科书的编写。新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科书虽然纳入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大量成果,但它的功能依然是普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教育,而不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创新。”这一论断可谓较为恰当地指出了现行教科书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史来看,中国马克思主义教科书经过了建构—解构的历史过程,未来要使马克思主义发挥更大的力量,必须在更高阶段上“重构”马克思主义的教科书。建构—解构—重构,本身就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历史过程。
参考文献略
本文刊登于2023年第1期
转自:“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与研究”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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