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政治哲学评论》稿约
《复旦政治哲学评论》以“根据中国、学术为本”为学术理念,坚持纯粹的学术原则。她以中国政治哲学同仁以及其他关注政治哲学问题和理论的同道为知识共同体,努力成为主要展现汉语学人政治哲学研究成果、汇聚汉语世界政治哲学研究中坚力量,并向世界展现中国政治哲学研究的一个学术平台。
《复旦政治哲学评论》倡导以对人类政治之重大问题的思考与探索为出发点,以理性批判之态度对待古今中西各种政治哲学理论资源,以推动当代中国政治哲学之发展。
评审规则
《复旦政治哲学评论》努力确立以学术价值为唯一依归的、合乎国际惯例的正规匿名审稿制度。
1.本评审规则适用于投赐的所有文稿。
2.主编负责初审投赐的全部文稿。经主编初审认可的文稿方可进人评审程序。未获初审认可的文稿自稿件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另投他刊。
3.文稿经主编初审认可后即进人正式评审程序。评审工作按双向匿名方式进行;在贯彻回避原则的前提下,每篇论文至少由两位学术编委评审,亦可由主编聘请学术编委会以外的学术专家或知名学者进行评审。
4.负责评审稿件的编委或学者严格根据论文的学术质量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依据①可考虑采用;②须经修改,再作评审;③不适宜采用的分类提出意见。评审报告的内容于六个月内通知作者。
5.稿件最终采用与否由主编根据评审报告、学术论题总体安排情况以及宗旨作最后决定。
投稿方式
凡欲向《复旦政治哲学评论》投稿的学人,须提交电子版本。电子本请存为Word文本。请专投本编辑部。
电子版本请寄交下述地址(请注明专投《复旦政治哲学评论》):zhengzhizhexue21@163.com
其他声明
1.《复旦政治哲学评论》,每年出版1-2辑,欢迎海内外学者赐稿。
2.《复旦政治哲学评论》发表文章并不代表编辑部观点,作者文责自负。
3.论文中牵涉版权部分(译文、较长引文),须获得原作者或出版社的授权,《复旦政治哲学评论》不负版权责任。
4.《复旦政治哲学评论》适用于高等院校教学与研究,各图书馆、学术研究机构等收藏与研究。
5.《复旦政治哲学评论》发表的文字,未经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书面允许,不得转载。
6.《复旦政治哲学评论》有权对来稿文字按稿例作一定删改,不同意删改者请于投稿时注明。
7.文稿发表后,将致薄酬及样书。未及时收到稿酬及样书的作者译者请与本编辑部联系。
《复旦政治哲学评论》稿例
基本要求以“专论”、“短论”、“译文”等形式投稿,需提供作者简介。要求来稿按如下顺序标明作者信息:姓名、工作单位、职称及学术兼职、所在省市、邮编、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以便寄送样书和稿费)。
以“学术论文”投稿,作者除了提交学术信息外,还需根据具体情形提供如下信息:
1.内容提要:要求以“内容提要:”起头,应为论文主要内容的浓缩和提炼,不应使用诸如“本文认为”“笔者认为”等评价性语言,字数在300汉字以内,无需英文提要;
2.关键词:要求以“关键词:”起头,应为反映论文最主要、最核心内容的专业术语,多个关键词之间用“;”分隔,一般每篇论文可使用3-8个关键词,无需英文关键词;
3.基金项目:如果来稿属于基金项目资助范围内的研究成果,请在首页下脚标明论文产出的资助背景,包括基金项目的类别、名称、批准号;
4.有关信息:来稿请附录论文的英文标题及作者单位名称。
为便于匿名评审,请将上述作者信息单独以一页附在正文前,且不要在正文中透漏任何作者信息。
正文体例
一、文稿请按题目、作者、正文、参考书目之次序撰写。节次或内容编号请按“一”、“二”……之顺序排列。
二、正文每段第一行空两格。独立引文左缩进两格,以不同字体标志,上下各空一行,不必另加引号。
三、请避免使用特殊字体、编辑方式或个人格式。
注释体例
一、文章采用脚注,每页重新编号;编号序号依次为:①,②,③,…。
二、统一基本规格(包括标点符号)。
主要责任者【两人以上用顿号隔开;以下译者、校订者同】(编或主编):《文献名称》,译者,校订者,出版社与出版年,第页。
三、注释例
(一)著作类
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90页。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0-90页。
(二)论文类
秦晖:《汉“金”新论》,《历史研究》1993年第5期。
曼斯菲尔德、邓正来等:《与施特劳斯学派相关的若干问题与Harvey C.Mamsfield教授的对话》,载邓正来主编:《中国社会科学辑刊》2008年冬季卷(总第25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1页以下。
(三)报纸类
沈宗灵:《评“法律全球化”理论》,《人民日报》,1999年12月11日第6版。
(四)文集和选集类
张文江:《四子的隐显和出处论〈庄子〉中一个师生组合》,载洪涛主编《复旦政治哲学评论第5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03页。
康德:《论通常的说法:这在理论上可能是正确的,但在实践上是行不通的》,载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02-203页。
(五)古籍、辞书类
《管子•牧民第一》卷一。
沈家本:《沈寄籁先生遗书》甲编,第43卷。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983页。
(六)英文类
1.英文著作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p.12-15.
2. 文集中的论文
Niklas Luhmann, Quod Omnes Tangit: Remarks on Jurgen Habermas’s Legal Theory, trans.Mike Robert Horenstein, in Habermas on Law and Democracy: critical Exchanges, eds.Michael Rosenfeld and Andrew Arato (Californi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8), pp.157-172.
3.期刊中的论文
Jurgen Habermas, Reconciliation through the Public Use of Reason: Remarks on John Rawwls’s Political Liberalism, 92(3)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Mar., 1995, p. 117.
四、其他文种
从该文种注释体例或习惯。
五、其他说明
(一)引自同一文献者,同样应完整地注释,不得省略为“见前注”或“前引”等。
(二)非引用原文,注释前加“参见”(英文为“See”);如同时参见其他著述,则再加“又参见”。
(三)引用资料非原始出处,注明“转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