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世纪的英国革命是第一次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革命。经过了内战、共和、护国制和复辟的起伏,英国革命以1688年的阶级妥协告终。洛克(John Locke,1632—1704)一生经过整个革命时期,他的政治思想是为通过1688年的妥协而奠定的议会制的资产阶级国家辩护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洛克是1688年英国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资产阶级化的贵族)妥协的产儿。
《政府论两篇》是洛克主要的政治思想著作。下篇从正面论证了资产阶级议会制;上篇则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两篇东西合起来看,就可以了解:洛克反对什么,拥护什么。事实上,洛克的这两篇论文担负了对十七世纪英国革命期间代表各阶级、各阶层和各派政治思想进行清理和总结而使它们“归于一”的任务。从我们今天研究洛克的政治思想的角度来看,下篇更为重要一些。
洛克政治思想的形成,同他的家庭、教育以及革命时期他的社会关系和政治活动是分不开的。
洛克出身于一个商人的家庭,他的父亲是小土地所有者,做过律师,是一个清教徒。在英国革命期中,他的父亲站在议会一边,参加了克伦威尔的革命军队。1652年洛克进了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该院的院长兼校长约翰·欧文(John Owen)也是一个清教徒。当时主持牛津大学的都是独立派的人物,他们是英国最早主张宗教容忍的。洛克所受的家庭熏陶和教育影响,都是当时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
1666年洛克结识了艾希利勋爵(Lord Ashley)亦即后来的沙夫茨伯里伯爵(Earl of Shaftesbury)。他从1667年开始就做艾希利的秘书。后来并随沙夫茨伯里做了几次政府其他职位的工作。他在这个伯爵的家里住过十五年之久,关系很深。沙夫茨伯里做辉格党的领袖时,他们也时常交换对于政治问题的意见。这对洛克的影响很大。
洛克替英国1688年的阶级妥协辩护的理论,主要地见于他在1689年出版的《政府论两篇》中的下篇。为了帮助了解洛克的政治学说,我们有必要把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中阶级斗争的形势以及在理论战线上各个思想派别,回顾一下。在这次革命中,代表封建势力的是国王、封建贵族和僧侣。他们凭借王权来维持封建制度,保护封建阶级的利益。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则结成联盟,凭借议会并团结中小业主,利用人民的力量来进行反封建的革命。经过了从1642年到1649年的流血斗争,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于1649年宣布英国为共和国。不久,代表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克伦威尔走上了军事独裁的道路。从1649年到1660年,由于革命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政权背弃了革命士兵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士兵不断地起义,农民革命运动也在增长。克伦威尔死后的军人统治期间,财政危机以及到了1659年已经十分严重的农民运动,使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向往于斯徒亚特王朝的统治——认为它可以对人民群众施行有力的镇压。这样才有1660年的复辟。在恐惧人民力量的形势下,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昨天还是彼此争夺政权的敌人,今天却成为携手镇压人民的朋友了。可是,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封建王朝的力量来镇压人民自发的革命运动这一目的虽然达到,复辟后的查理二世却恢复了旧选举和旧选区制度,从而保证了大土地所有者在议会中的统治地位——这就使大土地主同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对立起来。当时在议会中形成了反对国王的“辉格党”和拥护国王的“托利党”的斗争。后者代表大地主的利益,主张君主专制政体;前者代表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主张限制王权而由议会掌握最高权力。
詹姆士二世1685年上台后,采取了一系列损害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益的措施,加深了对人民的奴役和迫害,因而在人民群众中激起了新的反抗浪潮。面临着新的革命威胁,辉格党与托利党便携手于1688年实行政变,把詹姆士二世的女婿威廉从荷兰迎来承继王位。詹姆士二世逃往法国。这次政变由于未经过流血,所以资产阶级历史家称之为“光荣革命”。
1688年政变以后,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使国王在法律、赋税、军事上的措施都必须经过议会的同意;而且人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议会议员有言论、决议等自由。实际上,英国国王已经失却其作为封建君主的权力,议会是唯一的立法机关,它的权力决定一切。这样就形成了英国的立宪君主制,亦即所谓“英国的议会民主”。这意味着一方面旧封建王朝的威廉被拥为统治者,另一方面地主式的和资本家式的货殖家也登上了统治地位。从此以后,英国新的统治阶级就利用国家机器制定有利于自己阶级的法令,迈步向前发展资本主义生产了。
从1640年英国革命开始,英国社会各阶级在政治、经济和军事的斗争之外,几乎每一阶级都有他们的政治思想上的代言人。这些人的主张和理论,形成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中极其激烈的争论。
在革命阵营中,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独立派思想家密尔顿(1608—1674)阐释自然法,宣传人权和自由,并且提出了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要求。反映中等贵族利益的哈灵顿(1611—1677)虽然不讲自然法,却也反对封建君主制而主张共和国制。平等派代表小资产阶级的利益,其成员多半是英国议会军队中的下级军官和士兵。平等派的领袖李尔本(1614?—1657)比较急进,他反对保持上院,呼吁用普选的方法产生下院,以便使小资产阶级能够进入议会。反对国王的战争结束以后,由于土地被资产阶级所夺取,而且封建义务也并没有解除,农民极为不满,遂产生了“掘地派”运动。他们的领袖温斯坦莱(生卒年无确考)主张土地公有并进而废除私有制。这些思想反映了贫苦农民的要求。
为王权辩护的主要是菲尔麦(?—1653)。他沿用中世纪神权理论的逻辑,力证“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霍布斯(1588—1679)虽然是一个自然法的阐释者,虽然他的有些主张客观上是符合大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益的,但他既赞成君主制,又极力为绝对主义辩护。他这些学说却是对封建王朝有利的。在长期议会召开之前,他所发表的《保卫维持国内和平不可缺少的国王大权》一文,就是为国王权力呼吁的。
由上可见,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直到1688年这几十年间理论战线上的争辩,是很复杂和很激烈的。不但1688年两个阶级妥协后所奠定的资产阶级议会的统治需要一项理论的说明或辩护,就是几十年来政治思想上的论战也亟须一次廓清或总结。这是胜利后的资产阶级所必须做的事情: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扫除“异己之见”,从而巩固他们的统治地位。
洛克正是在理论上已经上台的资产阶级完成辩护他们的新制度并扫除异说这一历史任务的人物。
……
洛克的理论工作是两方面的:一是破坏性的,二是建设性的。显然,相较与他的摧毁“君权神授”“王位世袭”的理论,更重要的是洛克的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的理论,也就是《政府论》下篇里面阐述的理论。《政府论》下篇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其他著作一样,也包括“自然法”“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这些看来很复杂的内容。然而,无论是怎样复杂和玄虚的理论,如果掌握了它们的实质,就可以看出它们的现实目的却是很简单的。洛克也不例外。他的《政府论》下篇归根到底不外两条:第一,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第二,最好的政府形式是议会具有最高主权的制度。
国家或政府的目的是保护财产,从马基雅弗利(1469—1527)以来,几乎所有近代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都这样宣布。马基雅弗利的方法是简单和直率的:人要生存,他必需财产。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同是这个“结论”,资产阶级学者却给它加上了一些“历史”的前提和“理性”的解释。那些前提和解释就是在十六、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著名的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等理论。因此,为了说明洛克的“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的看法,我们就必须先略论他所认为是这一看法的那些历史的前提和理性的解释。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社会契约都是为了保护财产的国家(或政府)的“历史的”前提。我们却认为它们是反历史的,因为:历史上从来就没有过那种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洛克又认为自然法、自然权利是国家的“理性的”解释。我们则认为它们是唯心的,因为:自然法和自然权利都只是新兴资产阶级为了实现他们的具体要求而臆造出来的假说。
据这反历史的和唯心的假说,人类最初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中的。虽然斯宾诺莎(1632—1677),特别是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绘成为一个弱肉强食的不安定和不可忍受的状态,但洛克却把它看成是一个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财产的状态。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自由、平等和财产都是人们的自然权利;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的状态”。但自然状态却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因此,当它的成员受到损害的时候,就会有不能得到申诉和决定争论等种种“不方便”之处。通过社会契约所建立的“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而所谓“公民社会”建成之后,个人的一切自然权利,如自由、平等,特别是财产权利,都仍然最后保留。政府,在洛克看来,便是这种财产权的保护者。“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
第一,关于这一说法,我们试先分析一下其中所谓“自然状态”。有些资产阶级学者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远古历史生活的一个时代,他们追怀那种生活状态,主张“回到”自然。又有些人把“自然状态”了解为未来的社会,他们想望那种情况,便主张“走向”自然。如上所述,历史科学否认了:曾经在人类历史上有过资产阶级所描绘的那种“自然状态”存在。社会发展的规律也揭示了:在未来,也不会有那种状态的生活。
洛克所描绘的“自然状态”虽然是反历史的,然而它却自有其历史背景和阶级目的。英国资产阶级在发动革命之前的地位,尽管不完全同于法国革命前“第三等级”的地位,亦即西耶士(1748—1836)所谓“什么也不是”的没有权利、没有自由和平等的地位,但他们只是程度上的不同。他们在最根本的一点上是一样的:他们都亟欲脱离在封建制度下的无权状态而建立自己的王国。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自由、平等的世界,正是反映资产阶级渴望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的环境;洛克硬把私有财产权说成是天赋权利,正是企图用私有制的悠久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永恒性。洛克把自然状态说成为:缺乏一个公共裁判者、以致使一切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正是为了强调建立一个足以保护资产阶级各种权利的国家政权的必要性。反之,不合乎这些条件的社会秩序,如封建社会,就显然是违反自然、不合理性的了。可见,洛克关于自然状态的假说,既反映了资产阶级的积极要求,也从反面抨击了封建制度。
第二,我们再略谈“自然法”。借助“自然”来论证政治上的主张本是由来已久了的。“自然”在阶级斗争的历史中是一个没有固定个性的角色。在古希腊奴隶制社会,它同时为两个敌对的阶级服务。公元前五世纪的安提丰用它来论证奴隶主国家的不合理,而亚里士多德则说不加入城市国家的人是违反了“自然”法则的。中世纪的神学家又把自然法置诸神法之下,使它为教权服务。到了十六世纪尼德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格老秀斯(1583—1645)首先用“人性”“理性”来阐释“自然法”。洛克在这一问题上,也同其他资产阶级思想家一样,继承了格老秀斯的解释。那就是说,合乎“人性”和“理性”的制度就是合乎自然法的制度。
在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人性”的。因为人们还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就有了财产。财产既是保持生命的必要手段,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亦即合乎“理性”。
在这里,就发生究竟是什么“人”的“性”和“理性”的问题,而这则要看是什么社会性质的财产。
第三,洛克所说的“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财产”这句话中的“政府”是指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关,“财产”是指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在《论财产》一章中,当洛克用“加进自己的劳动”的东西来界定财产的时候,他似乎暗示一种劳动财产说;但是他却又认为:“我的仆人所割的草皮”也是“我的财产”。这就等于承认雇佣劳动的生产品也算是雇主的财产;同时也就必然地承认了资本主义“剥削”的合理性。这种看法显然是以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发展为背景的。
洛克又说,凡是自己加入劳动的东西,“能用多少就用多少”,这是他的财产权利。倘使“在他未消费之前,果子腐烂或者鹿肉败坏”了,那就不是他“特有的权利”并且是不被允许的了。然而,只要不是败坏,他既可以把它们换成金、银或钻石,也可以用货币、“勤劳”、“发明和技能”去“扩大”他的财产。这就显然是一个把资本主义的经营视为正义的人对于资本主义的生产和交换过程的描述了。因此,从洛克对于财产的见解来看,他所认为政府应予保护的财产正是资本主义工商业者的财产。
此外,洛克说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就有财产权,政府成立后便必须保护它,而不能侵犯这种权利。他又具体地主张,政府未经全体人民或人民的代表即议会同意,就不能征税。这也正是在为资产阶级当时刚刚取得的经济上的保障进行辩护。在革命时期,作为主要纳税者的资产阶级,反对政府以不合宪法的手段来增税。查理一世时期的重大政治纠纷都是关于同资产阶级在财政上打交道的。到了1689年资产阶级强迫新的国王威廉三世签署的限制王权的《权利法案》,其中就明白地规定:一切捐税的征收,必须由议会来决定。
由此可见,洛克所谓保护财产合乎“人性”和“理性”的说法,实质上只是合乎资产阶级的阶级性,因为只有资产阶级才要求维护资本主义私有财产。
由此也可见,尽管洛克所用的“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自然法”“自然权利”是一些反历史的和唯心的前提和假设,可是他的“政府的目的是保护财产”却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结论。
(本文节选自《政府论》(上、下篇)序言部分,略有删改)
《政府论》
政府论
(上、下篇)
[英] 洛克 著
上篇 瞿菊农 叶启芳 译
下篇 叶启芳 瞿菊农 译
ISBN:978-7-100-20521-4
内容简介:
本书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全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集中驳斥了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论,下篇则系统地阐述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作者在本书中倡导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治、分权、人民主权等理念,在西方世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而使得本书被誉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圣经》”,至今仍被学者们视为可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相媲美的政治学经典著作。
作者简介:
洛克(1632—1704),英国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他主张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并且保障人民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时,其统治才有正当性。其思想对于后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并且被广泛视为是启蒙时代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义者。
译者简介:
瞿菊农( 1901一1976),中国近现代教育家。原名世英,别号菊农,江苏武进人。1922年毕业于燕京大学研究科。1926年获美国哈佛大学哲学博士学位,曾任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上海自治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女子师范大学教授,湖南大学文学院院长,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研究部主任、代总干事长,重庆乡村建设育才院院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代表团顾问兼秘书长。著有《教育哲学》《教育学原理》《乡村教育文录》《现代哲学》《西洋教育思想史》,并译有《政府论》《西洋哲学史》等。
叶启芳(1898—1975),著名翻译家和新闻学教授。广东三水人。广州岭南大学经济系毕业。曾任国民大学教务长,华南联大文学院院长等职。院系调整后,华南联大并入中山大学,任中山大学图书馆馆长兼外国文学史教授。译著有《政府论》《国际关系论》《社会斗争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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