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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享丨平台经济的典型特征、垄断分析与反垄断监管

2022/7/29 8:33:38  阅读:400 发布者:

作者简介

尹振涛,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主要研究方向:金融科技与金融监管。

陈媛先,中央财经大学与荷兰蒂尔堡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金融创新与行为金融。

徐建军,中证金牛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博士,主要研究方向:金融产品评价与数字经济。

研究缘起

平台经济是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近年来,中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要求商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等涉嫌垄断问题的反映和举报日益增加,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相关研究成果不断推进。

目前,社会各界对于平台经济发展的担忧主要有以下三点:(1)平台经济模式的演进是否会带来“赢者通吃”?例如大型互联网平台在横向领域的不断拓展将各种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都纳入其自建的生态体系中,在垂直领域的不断并购会阻隔新进入者和扼杀小型创新者。(2)平台经济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是否会带来“福利侵蚀”?例如随着出行平台的规模化运营,司机和乘客在价格、费用等方面的谈判力变得越来越弱小,只能被动接受更加苛刻的劳务条款和更加高昂的出行费用。(3)互联网平台公司实力进一步提升是否会构成“大而不倒”?例如随着大型金融科技平台业务的不断复杂、规模不断膨胀,一旦出现问题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本文通过梳理相关文献、综述和评述文献的方式,围绕以上主题展开研究。

研究发现

从表面上看,平台经济的运行模式和典型特征非常容易诱发市场垄断,特别是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的存在。平台经济的网络效应使得平台一端用户获得的效用受制于另一端用户规模的影响,用户规模越大,获得的效用就越多,带来“强者越强、弱者退出”的垄断局面。但有大量的研究文献并不支持以上观点,或者对上述逻辑存在质疑。(1)垄断并不是平台经济发展的唯一可能结果。(2)有很多因素会制约平台经济走向实质垄断。(3)平台经济的竞争格局是快速变化的。(4)只有利用市场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等垄断行为才构成垄断判定。

平台经济的有效运转并不代表垄断行为的必然出现,它们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这也是研究关注的难点和重点问题。(1)平台经济的市场规模很难作为判定垄断定位的单一标准。(2)平台经济的市场竞争态势通常更加激烈。(3)平台经济对社会福利影响的判断更加困难。(4)平台企业拥有大数据却很难保证持续的市场优势。因此,平台经济外部性与平台垄断关系的分析不能仅仅参考市场规模和控制力等行为,更多的应该基于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的效率和福利的分析框架。

虽然平台经济的发展不一定必然导致垄断问题,但从实践层面看,国内外大型互联网平台均已表现出一些垄断倾向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借助平台经济的新商业模式和新兴数字技术的创新应用,其垄断行为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必须引起市场主体、监管部门以及消费者的关注。梳理已有文献,平台经济表现出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算法控制、价格操控、合谋协议、客户挟持以及过度并购等。

针对不同的平台经济垄断表现,学术界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和方法,比如对垄断行业进行价格管制、对具有垄断特征的重要数据建立审查机制、对市场地位进行“临界”识别、对横向和纵向并购基于“分离原则”进行管理、对逃避监管的其他垄断行为(如建立VIE主体绕过监管)等进行有效识别和管控等。

从已有的研究文献看,仍存在一些研究空白和缺憾。(1)缺乏对平台经济及垄断问题构建整体性的学术分析框架。(2)缺乏对平台经济模式如何系统影响多边福利进行评估。(3)缺乏对平台经济的基础设施属性及社会治理责任进行分析。(4)缺乏对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政策框架和监管效果进行评价。

 

政策建议

基于已有文献的评述和反思,本文认为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需要注意以下四个主要问题:

1)遵守包容性监管原则。要坚持反垄断与保障平台经济发展相统一,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妥善处理加强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工作和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系。平台经济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大国竞争的焦点,中国应进一步强化平台经济及更广泛含义的数字经济助力经济发展“弯道超车”功能,以包容性监管原则推动数字化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的数字化转型。

2)构建反垄断长效机制。加快完善以反垄断法为核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相契合的市场竞争规则,抓紧出台强化竞争政策的实施指导意见,加快推动反垄断法的修订,完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体系。根据平台经济的特殊性,科学界定相关市场、支配地位、价格歧视、算法控制及过度并购等垄断认定标准,实施精准化治理。

3)强化数据安全和治理。首先需要明确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和国家数据的归属权益,进一步划分数字化资源的政府监管、公共管理、企业管理和个人管理的边界。其次需要严格规范公共基础数据和个人隐私数据的私有化使用及跨境存储等问题,严禁违法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数据。最后需要加强数据开放与共享,推动建立数据交易机制和共享平台,打破“数据孤岛”。

4)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首先要健全平台经济领域消费者权利的相关标准,注重对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和监督批评权等的保护。其次,明确反垄断应当保护的是消费者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而非个案中的个体利益,应站在限制竞争角度对消费者利益是否造成影响进行综合考量。最后,要从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治理责任维度,提高平台企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级。

心得体会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平台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支柱型力量,但在快速扩张过程中也出现了“成长的烦恼”。为了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伊始,监管部门正式启动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治理工作。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起意写作,于20213月完成初稿,其后吸纳多位外审专家的建设性意见进行了多轮修改。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国家针对平台经济的专项整治实践也在有序推进,不正当竞争、数据安全以及部分潜在风险问题得到了有效控制。在本文即将刊发之际,全国政协在京召开“推动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专题协商会,预示着平台经济将迈入健康发展的新阶段。论文中的核心内容和一些观点,与监管部门的实践工作紧密契合,特别是论文总结及政策建议为监管实践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持。在此,作者感谢《南开管理评论》提供发表平台,感谢外审专家的悉心指导,感谢编辑部老师的细心工作。我们将持续关注数字经济和数字金融主题,强化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为中国经济管理和改革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原文引用

尹振涛,陈媛先,徐建军.平台经济的典型特征、垄断分析与反垄断监管[J].南开管理评论,2022,24(3).

转自:南开管理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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